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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一节 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与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分类,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国家环境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职权结构及这些组织和职权的运行方式所形成的体系。 广义讲:包括立法体制、司法体制、行政管理体制; 狭义讲:专指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各种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运行机制,以及协调环境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关权力、责任、相互关系的方式等。 环境行政管理机构 据法律授予环境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组织,二、我国的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由全国人大立法、监督,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特点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央级监督与地方分级监督相结合。,各主要机构及其职责分工如下:,国务院 国务院所属的各有关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各有关行政部门:环保厅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 1989年5月召开第3 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将环境目标责任制确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三、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概念与分类,从制度的主要手段的性质 从制度功能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比较成熟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环境监测与现场检查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资源信息制度等。,环境法律制度,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概述,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二、环境评价制度的形成,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规定。 1989年,环境保护法详细规定。 1998年,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完善 2002年,立法。,环境影响评价从其实施的不同层面可分为: 单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区域开发建设即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区域性开发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法律、政策、规划、计划等具体战略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的正式的、系统的、综合的评价过程,目的是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消除或降低因战略失效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源头上控制环境问题的产生。 我国目前主要在建设项目和规划层次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两大类: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有三类: 综合性规划:是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是上述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指导性规划:是专项规划中一些属于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指导性的规划。 2008年9月环境保护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专项规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后,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综合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4.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论是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还是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都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和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才可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如果规划尚未编制就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不明确,没有针对性,失去了评价的实际意义;如果在上报审批之后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能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不能及时给上级审批机关科学决策的依据。,(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环评法第11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 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公众参与后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规划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或因其他原因,国家规定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专项规划,编制规划过程中不实行公众参与。,(3)专项规划的报送与审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送审。 规划审批机关能够在规划审批时,全面了解所审批的规划是否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所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及时作出正确决策。 环境影响报告书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 为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环评法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4)规划的跟踪评价,规划跟踪评价是指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规划的实施和运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人类认知水平限制、社会经济生活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即使规划编制者对规划作出了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然难以保证实施后该规划不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 经验证明,对于有些规划,在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认为其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但在实施后却出现一些未曾预料到的环境问题因此,规划编制机关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有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可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3 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17 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公众参与内容。,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的机构,公民个人不得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 环评法第19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应分别在 60 日内、 30 日内、 15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评价,为了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不可预见性因素可能造成新的环境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审批之后,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同时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际效力,强化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 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调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一、概述,“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和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与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环境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它与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三同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实行“三同时”制度,可以防止新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破坏。 ( 2 )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三同时”制度既可以有效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新的污染源,又可以以老带新带动老企业治理污染,从而有效遏制环境继续恶化,使环境状况得到好转。,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一)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开始只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其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三同时”制度可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二)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 1 )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人施工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内容包括: 环境资源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绿化设计、监测手段; 环境资源保护投资概算等。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资源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的要求设计。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人建设计划,并投人施工。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2)施工阶段,建设项目与配套的环保设施要“同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防治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及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区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落实好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要求。,(3)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验收手续,验收程序包括: 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 建设项目自投人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并附试运行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环保设施分期验收;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保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完成验收,并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已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4)投产使用阶段,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同时投产使用”,这是“三同时”制度的关键。因此,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2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 3 )建设单位的职责: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及时报批环保设施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 4 )施工单位的职责:负责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周围环境的修整和恢复;负责环保设施的工程质量和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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