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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0,1,9 消费者权益保护,9.1 消费者及其权利 9.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9.3 消费者组织 9.4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9.5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2020/9/20,2,9.1 消费者及其权利,9.1.1消费者的定义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为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主体限于个人/自然人 (4)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9.1.2消费者问题 9.1.3消费者运动 (1)国外消费者运动 (2)我国消费者运动 9.1.4消费者权利 (1)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2)消费者权利的发展变化 (3)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2020/9/20,3,9.1.1 消费者的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消费者的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者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其对消费者的界定限于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这一界定包括的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消费性质为生活消费 (2)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主体限于个人/自然人 (4)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2020/9/20,4,(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为生活消费,消费分类: 根据消费主体及其行为目的不同分为: 生产消费即中间消费 生活消费即最终消费 生产消费的结果是加工或制造出新的产品,属营利性消费。消费的主体是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最终消费者,其权益应用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来调整。 而生活消费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而消耗最终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属非营利性消费,这是最根本的区别。,2020/9/20,5,(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为生活消费,生活消费者分散、经济上处于弱势,是保护的对象: 与生产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相对分散,经济上处于弱势,在消费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损害与生产消费相比更为直接和严重。因此,保护个体的生活消费的免受侵害不仅是人们的共同呼声,也是促进生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根据我国现阶段分散从事生产的广大农民,在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的农业生产资料时,因普遍势单力薄,其权益受到损害以后又缺乏适当渠道以寻求保护的实际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虽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但农民在进行生产消费活动中享有与消费者相同的法定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客观上往往处于不平等地位,均为先交钱后消费。而生产消费往往实现消费后交钱,即欠账。,2020/9/20,6,(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资料消费; 二是通过接受各种服务如旅游、美容美发、教育咨询等所进行的精神消费。,2020/9/20,7,(3)消费者的主体限于个人/自然人,专指个人(自然人),应把消费者限于个人,才能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宗旨。,2020/9/20,8,(4)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这说明,消费者不仅包括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也包括所有使用商品的人和接受服务的人。如使用者不一定是购买者。,2020/9/20,9,9.1.2 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就是在商品交换中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在力量、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特有现象)。与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分散的消费者已成为被剥削被损害之弱者,主要原因是: 第一,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 第二,消费者商品知识的欠缺。 第三,消费者固有的人性弱点。 第四,消费者组织上的缺乏。 第五,消费者分散.(另外,消费者本身的市场道德表现差别大)。,2020/9/20,10,9.1.3 消费者运动,消费者运动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地位的变化,引发了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自发地或有组织地进行为争取社会公平、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 消费者运动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讲解: (1)国外消费者运动 (2)我国消费者运动,2020/9/20,11,(1)国外消费者运动,国外消费者运动最早兴起于美国,最初是以一般领域的争取洁净食品和安全药品为目标。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运动所涉及的问题扩展到汽车安全等更重要的领域。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同时各种消费品的质量问题即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问题的暴露出来。先后发生了许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事件,如婴儿奶粉中毒、假油肉罐头、米糠油中毒等。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本发生了几次抵制和驱逐的有害消费品的运动,1956年,日本成立了消费者团体联络会,次年发表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消费者宣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开展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该项运动已在国际上形成了一股很强的潮流。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督促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标志着保护消费者运动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展开。,2020/9/20,12,(2)我国消费者运动,我国的消费者运动起步较晚,原因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加之“左”的思想干扰,人们重生产、轻消费,致使消费品严重短缺。而消费者主要关心的是消费品的有无和怎样得到消费品,而忽略了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消费者运动才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 一开始就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成立了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2020/9/20,13,9.1.4 消费者权利,(1)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消费者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消费者权利的发展变化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是最初是由时任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1969年,在肯尼迪“四项权利”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消费者拥有索赔权。这五项权利,逐渐被世界公认为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成为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基本奋斗目标。,2020/9/20,14,9.1.4 消费者权利,各国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1968年日本首先制定保护消费者基本法,规定了对消费者多种权利进行保护的措施。 1979年泰国公布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四项权利。 1984年西班牙颁布的消费者和用户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六项权利。 1986年,韩国公布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七项权利。 等等。,2020/9/20,15,9.1.4 消费者权利,(3)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我国1984年12月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章程中提出消费者享有以下六项权利: 1)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情权; 2)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权 ; 3)求的商品和服务安全、卫生的权利安全权; 4)监督价格、质量的权利监督权; 5)对商品和服务提出意见的权利意见权; 6)受到损害时,有所取赔偿的权利求偿权。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2020/9/20,16,9.1.4 消费者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年1月1日实施),该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包括: 一是的人身安全权, 二是财产安全权。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020/9/20,17,9.1.4 消费者权利,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买卖双方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2020/9/20,18,9.1.4 消费者权利,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包括: 有关消费态度的知识; 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指示包括: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消费者获得这些知识,有利于企业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受尊重人权)。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的民族的风俗表现在饮食、服饰、礼节等方面,要求经营者在制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不做有伤民族感情的事情。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监督权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2020/9/20,19,9.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9.2.1 法律对消费者保护 (1)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2)消费者保护法的特点 9.2.2 行政执法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技术监督部门 (3)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 (5)价格监督部门 9.2.3 行业主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20/9/20,20,9.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即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指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的门类,不是因为其与其他法律规范有不同的调整对象,而是因为其有特定的法律功能,即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功能。,2020/9/20,21,9.2.1 法律对消费者保护,(1)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体系 1)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 唯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基本内容包括:立法宗旨、原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它是我国唯一的一部集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统帅法,在整个法规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2)有关商品服务质量保障的法律规范 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修订),其主要是从产品质量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该法规定了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可以依据哪些标准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关于维护消费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 最典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多地起到间接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排挤竞争对手时,给消费者可能造成直接的损害。,2020/9/20,22,9.2.1 法律对消费者保护,4)关于消费者安全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1995年10月30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9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等等。 5)关于商品、服务表示管理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2001年10月修正发布的商标法、1994年10月发布的广告法,以及认证标志应用等等有关商品标识方面的法规。 6)关于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法律。 主要是1997年12月通过、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除以上列举的法律规范外,还有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2020/9/20,23,9.2.1 法律对消费者保护,(2)消费者保护法的特点 1)侧重于保护,对经营者给予一定的限制。 侧重于保护: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经济上处于被支配的、从属的弱者地位,如果完全按照传统民商法的原则,消费者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国家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特别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及国家机关的职责。同时,在解决消费纠纷,保证消费者在受损时得到救济和补偿的程序和措施上做了一系列方便消费者的规定。,2020/9/20,24,9.2.1 法律对消费者保护,2)具有强制性,对传统“契约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契约自由”包括契约缔结的自由、选择契约对方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和契约方式的自由。但是,经营者往往单方面制定标准合同(格式合同)确定霸王条款,消费者决定契约内容自由实际上的名存实亡,而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往往塞入一些专业知识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如:保险公司的合同。所以,法律就必须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工期要求,无效。,2020/9/20,25,9.2.1 法律对消费者保护,3)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传统法律的“过错责任”是指尽管生产者已给消费者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只要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一般不负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则不然,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生产者对缺陷产品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产品如有缺陷并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时,即使生产者在制造产品时,即使生产者在制造产品时已尽到一切可能的注意,仍需对此负责,而消费者无须承担举证责任。,2020/9/20,26,9.2.2 行政执法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9/20,27,9.2.2 行政执法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是我国消法确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部门,其主要任务之一是依据消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制止和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具体包括: 1)通过监督管理经营主体,制止违法,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 2)通过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保护名牌商品,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信誉,为消费者购买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4)通过监督管理广告,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2020/9/20,28,9.2.2 行政执法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技术监督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是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 认证认可监督部门是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监督部门。 这两个部门在自己职能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包括: 1)实行标准化管理。 2)实施计量监督。 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2020/9/20,29,9.2.2 行政执法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主要包括: 1)监督食品卫生进行。 2)监督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进行。 (4)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 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某些进出口商品品种,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否则不准出售、使用或出口。 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处罚。,2020/9/20,30,9.2.2 行政执法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价格监督部门 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对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理。价格监督工作的重点是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倾销和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9/20,31,9.2.3 行业主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其所属行业经营者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对已出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强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服务职能。 2)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经常听取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 3)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强化服务职能: 一是公布有利于消费者掌握和了解市场行情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二是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三是公布市场上有关的略的商品的情况。,2020/9/20,32,9.3 消费者组织,9.3.1 消费者组织及其特征 (1)消费者组织的概念 (2)消费者组织的特征 9.3.2 消费者协会 (1)消费者协会的性质的任务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3)国际消费者组织,2020/9/20,33,9.3.1 消费者组织及其特征,(1)消费者组织的概念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2020/9/20,34,9.3.1 消费者组织及其特征,(2)消费者组织的特征 1)是一种社会团体。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它属于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企业等社会组织。 具体到消费者组织而言,消费者协会属于半官方的群众团体,一般由工商管理、技术监督、价格、卫生、商品检验等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发展设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事机构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而其他消费者组织基本上是民间社团组织。,2020/9/20,35,9.3.1 消费者组织及其特征,2)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通过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开批评、组织评议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经营者经营,协助消费者解决争议等方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3)消费者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 消费者组织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并坚持不牟取利益的原则,以保证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具体的要求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也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2020/9/20,36,9.3.2 消费者协会,(1)消费者协会的性质的任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它由全国各人民团体、有关部门、新闻单位、有关专家和各方面消费者代表组成,于1984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 地方消费者协会,是地方性的消费者组织,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消费者组织的指导。 我国第一个地方消费者组织是1983年5月在河北省新乐县成立的消费者协会。1984年9月广州市成立的消费者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截止1997年底,全国已成立3000多个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还建立了各种类型的消费者组织的分会、联络站、监督站3万多个,有业务联络员、监督员6万多人。,2020/9/20,37,9.3.2 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有两项:第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既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的具体体现,又是消费者行使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的具体方式。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予以揭露、批评等。 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直接目的和必然结果,是消费者协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2020/9/20,38,9.3.2 消费者协会,(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接受消费教育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亦是消费者组织的一项基本职责。 消费信息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中存在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等一系列情况或资料。 咨询服务是消费者协会针对消费者询问的有关消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依据客观事实予以解答。消费者协会除了向的某一消费者的特定消费问题进行自学服务的方式外,通常还通过设立咨询电话、举办讲座、培训班、宣传专栏、展览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作为其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2020/9/20,39,9.3.2 消费者协会,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依法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力。 消费者协会参与行政监督活动,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协会更充分地了解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督促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行政机关积极邀请消费者协会参加有关行政监督检查; 另一种是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动要求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2020/9/20,40,9.3.2 消费者协会,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有关行政部门,是指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能及责任的行政部门,既包括执法监督部门,也包括行业主管部门。 这里所说的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是指在消费领域中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的所有问题。 赋予消费者协会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的职能,有利于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的能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2020/9/20,41,9.3.2 消费者协会,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果。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包括两层含义: 一方面是给消费者以道义以及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支持; 另一方面是作为消费者的委托代理人之间参加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2020/9/20,42,9.3.2 消费者协会,(3)国际消费者组织 1)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60年3月的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5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共同发起成立,总部原设在海牙,现设在英国伦敦。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治性的消费者团体国际联络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促进消费比较试验、消费信息、消费教育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联合国等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讲话,协助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2020/9/20,43,9.3.2 消费者协会,(3)国际消费者组织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有成员包括72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个消费者组织,这些成员分为3类: 正式会员、通讯会员和赞助会员。正式会员的条件是非营利性的,是为消费者利益工作,不接受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资助或津贴,不与经营者、政党发生关系的消费者组织。 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组织可成为通讯会员。 赞助会员主要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全国性大组织,目前赞助会员只有瑞典全国消费者政策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在国际消费者联盟的第12届大会上被接纳为正式会员。,2020/9/20,44,9.4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9.4.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概念 9.4.2消费者权益争议中的求偿主体 (1)生产者的销售者 (2)服务者 (3)承受原经营者权利、义务的经营者 (4)营业执照持有人 (5)展览会举办者及柜台的出租者 (6)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 9.4.3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20/9/20,45,9.4.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争议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争议。 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满意,双方在权力、义务方面产生矛盾、纠纷。消费者在实施消费行为时,有可能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理,因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但这种纠纷不属于消费者争议。 从争议性质来看,消费者权益可分为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合同的内容、形式、履行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属合同争议。在消费交易中,可通常采用口头合同、标准合同、商品标志等特殊的形式,通常不存在典型的书面合同。经营者不准确计量、提供的商品不合质量标准、不及时兑现承诺、未提供商品使用说明等资料的行为,都具有违约行为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纠纷都属于合同纠纷。侵权争议包括经营者直接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侵权行为,如对消费者拘禁、打骂的行为,还包括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中间媒介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如产品责任侵权等。,2020/9/20,46,9.4.2 消费者权益争议中的求偿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义务主体。 (1)生产者与销售者 1)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各项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法律在这里明确了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 (2)服务者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020/9/20,47,9.4.2 消费者权益争议中的求偿主体,(3)承受原经营者权利、义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营业执照持有人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展览会举办者及柜台的出租者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的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9/20,48,9.4.3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消费者争议属民事权益争议,争议的双方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时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遵守自愿原则。 2和解的范围限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3协商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2020/9/20,49,9.4.3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1)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好处是: 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这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 的能较充分的保护受害人权益不受侵犯。但由于调解的性质属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所以,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或不能达成协议,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纠纷的一般程序是: 接受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与消费纠纷是应请求进行的,这种请求通常表现为投诉。所谓投诉,是指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消费者协议反映情况并要求给与解决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一般有3种情况: 1)消费者直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的投诉; 2)消费者向有关单位进行的投诉,经有关单位委托消费者协会协助处理的投诉; 3)经营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助处理的投诉。,2020/9/20,50,9.4.3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投诉一般的要有书面材料,对口头或电话投诉的,应如实做好笔录。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应予以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投诉范围和消费者协会管辖范围的投诉则予以受理。 调查。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投诉,决定对消费纠纷予以调查处理之后,应尽快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消费者协会即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责任,其要求是否合理,考虑制定调解方案等问题。 调解。在调查事实后,消费者协会就可把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在他们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双方互摆事实,讲道理,辨明事实,分清是非。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积极主动的引导双方协商,必要时可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对缺乏诚意的当事人进行批评和说服,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使消费纠纷获得圆满解决。调解成功之后,除没有给付的内容或可当场清结者外,消费者协会一般应制作调解书,加盖协会印鉴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2020/9/20,51,9.4.3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有关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消费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是指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职能部门,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后,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2020/9/20,52,9.4.3 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又叫公断,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予以判断、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提交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仲裁协议的一般要求以书面的形式表达。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决定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就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的起诉,必须受理,依法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有关当事人。,2020/9/20,53,9.5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9.5.1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及责任主体 9.5.2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1)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2020/9/20,54,9.5.1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及责任主体,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包括: 消费者人身权利(含人格权)的损害(如商场非法搜查顾客身体,使顾客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消费者财产权利的损害(如消费者所购电视机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爆炸,电视机炸毁,放在电视机边上的印象也被炸坏) 同时造成消费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如电视机发生爆炸,电视机炸毁低下也被炸坏,正在看电视的消费者被炸伤) 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发生在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个时间段,如顾客正在商场选购商品时,货柜发生倒塌,砸伤顾客;顾客买回电风扇,在家里正常使用时,电风扇漏电,机上正在调节风速的顾客等。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不仅可能发生在经营者提供商场的场合,也可能发生在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场合,后者如医院在给患者做手术切割阑尾时,将没有任何病变的其他正常机关当成阑尾加以切除等)。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包括: 生产者(含商品进口者、供货者),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借用者、租用者以及出借者、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等。,2020/9/20,55,9.5.2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1)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民法上的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责任的有以下几个特征: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不论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性质有何不同,都规定了民事主体应当做的,不应当做的,哪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是应当做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是不应当做的,而是是这些行为即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如果不实施这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本身就是通过强制力而保障其实施的,因而法律责任不同于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国家依靠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证法律的实施。 民事责任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它具有强制的可能性。因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可以通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民间机构,采取调解、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大多是与财产有关的内容,如财产安全等。但也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如人身权,即消费者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与人身有关的非财产权,并非通过承担财产责任即可消除清泉后果据好。,2020/9/20,56,2)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财产损失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事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任何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要从法律的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中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来考虑。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在任何情况下,行为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如果损害事实与他的行为无关,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主观过错。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2020/9/20,57,9.5.2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3)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或精神方面的损害。对此种情形,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由此支付的一切必要的费用。 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除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外,责任形式包括: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2020/9/20,58,9.5.2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3)三种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1)“三包”的民事责任。 除按规定或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外,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还应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等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首先按约定提供商品;如没按约定提供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以及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应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与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的由此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2020/9/20,59,9.5.2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2)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行政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行政违法行为所要受到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补偿性质的责任。同时,行政违法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比刑事责任轻,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来这就刑事责任并实施制裁。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前者主要有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或销毁原物,制止生产、销售、使用或者追回,勒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商标、拘留或其他治安处罚等。后者主要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表现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所做的各种行政处罚。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比较广泛的行政责任。而且对某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既要对受害人承担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2020/9/20,60,9.5.2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犯罪行为所要受到的刑罚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只能适用于刑法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刑罚,如对制造、贩卖假药罪,假冒商标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作了规定,等等。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也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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