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律问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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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商 务 概 论 浙江农林大学,第二章 复习,如何解释天猫的一家独大现象? 从战略角度,电子商务如何帮助企业? 举例:电子商务如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举例:电子商务如何帮助企业创新 举例:电子商务如何帮助企业差异化经营,第三章 电子商务法律,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公司域名纠纷案,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由:原告创建于1908 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世界运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全球90 多个国家,约9000家经经销商。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 日注册了 ”并使用了该域名,网站内容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判决结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停止使用、并注销 域名。,本章学习目标,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特点、地位与原则。 了解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法律和相关法律 。 系统地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内容。 学会运用电子商务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电子商务应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三章 电子商务法律,3.1 电子商务法律概述 3.2 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 3.3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3.4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3.1 电子商务法律概述,3.1.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特征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4)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5)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概念及范围,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以数据电信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电子商务法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AGE )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事关系的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范围,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AGE )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所谓数据电文,本来是一个计算机通信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信息的总称,但在电子商务法中它有着特定的含义。,3.1.2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1)技术中立 (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 2)自治原则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3)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电子商务九大问题,身份认证与安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 消费者信心: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纠纷解决 内容和商业通信:自由与防止有害的非法的内容传播 信息基础设施和市场准入:可互操作性和因特网的管辖 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 司法管辖权:自律方式为主解决纠纷 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承担 保护个人数据:在线环境个人数据保护不应严于非在线环境 税赋和关税:反对对EC征收新税,3.2 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的互动演进,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1982 年开始编写 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 1985 年,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 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 1993 年10 月,联合国贸法电子交换工作组第26 次会议审议了 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 1996 年12 月16 日,联合国贸法会提出的 电子商务示法 2001 年3 月23 日,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8 次会议通过的 电子签章示范法,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1980 保护个人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原则 ; 1985 跨国界数据流宣言 ; 1992 信息系统安全指导方针 ; 1997 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 , 加密政策指导方针 1998 电子商务:因特网上提供的数字化产品的贸易政策问题 1999 年12 月9 日,OECD 制订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 2003年6月通过经合组织保护消费者防止跨境欺诈和欺骗性商业活动指南,世界贸易组织WTO,1996.12信息技术协议 1997.2基础电信协议 1998.5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 主要针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关税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996 WIPO 通过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 1998年,根据美国的“域名白皮书”制定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 1999.2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对策;,国际商会ICC,1990.4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DI技术; 1997.11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 1998.4因特网广告准则; 1998.8跨国数据流标准合同条款; 1999电子商务及2000年问题争端解决方案;,东盟:2000.11“电子东盟”框架协议 欧盟: 1997.4欧盟的电子商务倡议书; 1998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 1999年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美国,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1999统一电子交易法案 1999.8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2000全国及全球电子商务签名法; 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犹他州认证政策,2)加拿大:2000.4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个人隐私法 3)新加坡:1998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4)马来西亚:1997数字签名法对认证中心实行许可证管理 5)澳大利亚:1997电子交易法 6)韩国:1999.7电子商务基本法,我国立法层次,中国,1989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 199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7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2001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8电子签名法 2005.4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05.5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条例,3.3.1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2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3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4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3.3.2 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的法律问题,网站是提供信息的平台,需要对所发的信息进行规范 对接入互联网的提供商进行资格审查,确认他们的身份合法性和提供服务的合法性 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网络服务提供商面临着对所有提供的信息承担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3.3.3 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相关法律问题,1. 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2. 认证机构和证书用户之间的关系问题 3CA和RA(注册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 4CA 和CA 之间的关系,电子证据案,2004 年1 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 月27 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 000 ,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 000 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 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 ”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 年8 月27 日15 : 05 ,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 年8 月27 日15 : 13 ,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田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共记载韩某发来的18 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拔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法庭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 1391173XXXX ”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转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辫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吐人橄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冷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吏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卜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依据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的规定,电子以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者传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话姐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电文的发送、接收日期。因此该数据电文可作为直接证据。且其记载内容与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金额逾时间相符,法院对杨先生的请求予以支持。,完整的PKI/CA体系结构,3.3.4 网络知识产权、网络广告法律,(1)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实质要件是“独创性”和 “可复制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明确地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数字作品以及互联网领域,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第一,复制权。第二,发行权。第三,传播权。,【案例】网络著作权案 2005年9月,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ONY BMG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等七大唱片公司以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下载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经七家唱片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从事七家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3万元。 案例来源: ,美国著作权人诉广东某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06年,美国出版协会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称有人涉嫌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同年10 月31 日,国家版权局将此案交予广东省版权局查办,11月1日,广东省版权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从2006 年6 月起,赖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从国外一些网站下载他人作品,上传到其网站,并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赖某所办的网站“全方位下载”I P 地址219 . 129 . 21 . 145 ,域名为www . . net ,接入方式为主机托管,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某电信分公司。 广东省版权局认定,赖某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相关规定。同时,通过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协助,断开了赖某托管的服务器的接入,并将有关侵权的服务器数据库拷贝到光盘进行证据保存、最终,广东省版权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赖某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 域名的法律保护,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标识性。第二,惟一性。第三,排他性。 网络域名争议主要包括:第一类,企业的名称被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抢先注册域名,因而发生的域名归属纠纷。第二类,专门注册他人公司的名称、商标为域名,并以此牟利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引发的域名纠纷。,【案例】 “”被模仿案,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正式开通其网站“”、“”,中文站名为“东方网”。该网站为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设有九大频道。该公司自2000年3月26日起宣传网站品牌,仅在传统媒体上就投放了1799万元人民币,户外广告费近150万元。原告发现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经营域名为、 的网站,并在网页上使用“东方网”名称,频道名称、页面风格、布局、文字、字体和色彩与原告基本相同,提供的信息服务也非常相似。被告并据此公开招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域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100万元。 案例来源:,(3)电子交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大学生夫妻淘宝售假被刑拘 来源: 凤凰网2013-06-19 16:02:36 2008年开业一对大学生夫妻用近五年的时间成功打造了五钻淘宝网店。2013年以来的销售记录就超100万元。但却是“正品”的光环下售卖假货。国外厂商鉴定是“高仿”,顶级户外运动品牌的服装,正品价格两三千元的衣服,在他们店里几百、一千元就能买到。 警方查明夫妻两人近一年来的销售额已超过170万元。一名嫌犯被刑事拘留,另一名被取保候审。,淘宝网开展涉嫌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专项行动,来源: 搜狐IT 2013-01-16 16:52:19 2012年12月14日,淘宝网长期不遗余力的打假举措也获得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高度认可,在特别301报告名单中被移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报告中称:“淘宝网已经从2012年的名单中删除,因为该公司过去一年间做出了引人瞩目的努力,与版权所有者或行业组织展开了直接、彻底的合作,对其网站上的假货展开清理。” 2012年12月20日,淘宝网曝光台全新改版上线,该平台不仅会定期公布淘宝网抽检假货和不合格商品的店铺名单,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曝光台这一入口检测与自己交易相关的假冒或不合格商品,卖家也可以对自己的违规商品进行自查。,2013年1月16日,淘宝网对外公布2012年全年打假数据。数据显示,2012年,淘宝网共处理侵权商品信息8700万条,处罚会员95万余人次。 2013年,淘宝网对于因为售假严重违规扣分达24分的会员,将不再对此项扣分做年度清零,24分的分值会累计带入2014年。延长售假用户的处罚时限,意味着淘宝网将对出售假货的行为给予更严格的处理,有序规范市场。 2013年1月1日起,淘宝网开展涉嫌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专项行动,涉及图书、音像、电器、化妆品、服饰、鞋类、手表、母婴用品等主要类目,淘宝网将对这些类目下涉嫌售假的网店进行专项清查整顿。在正式对涉嫌售假店铺做出处理前,淘宝将对判定为涉嫌售假店铺发出通知告知,给予7天提醒期,卖家可以在宝贝体检中心查询相关信息,自行整顿店铺,删除涉嫌售假的商品。逾期未对通知进行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被排查判定为涉嫌售假的店铺 ,淘宝网将会按照淘宝规则,对店铺执行违规处理。,2013年4月23日,阿里巴巴集团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的常设机构,该小组将由即将于5月10日起担任集团CEO的陆兆禧担任组长,集团首席风险官邵晓锋担任常务副组长,集团各主要业务负责人均为小组成员,全面加大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的投入。,网络广告的法律保护,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因特网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它既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也不同于电视等电子媒体广告,它具有与传统广告截然不同的特点: (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 (2)可链接性 (3)强制性,【案例】网络广告案,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IT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型号为533MHAZ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新款上市,网页显示:“市场价:14499.00,eNet价:110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自动提示订单有效。然而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发来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崔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按认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支持了商家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的要求;同时,海淀区法院以安腾思路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 案例来源:,3.3.5 电子商务金融法律,网上银行是开放网络的虚拟银行柜台, 优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无需分支机构,触角伸向全世界。 第二,成本低,效益高。网络银行可雇佣极少 的职员,从而大大降低经营管理费用。 第三,突破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具有实时优势。,网上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问题,(1)网上银行准入方面的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以电子货币取代现金,通过信息网络完成银行业务,因此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有所区别,甚至更高。 (2)金融网络犯罪 人们通过网络接受服务最为担心的就是网络的安全问题,网上银行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 (3)不可抗力 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都约定:遇到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没有执行客户的指令,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例】 金融网络犯罪案,江苏两个的网络黑客入侵银行的网络系统,窃取人民币260,000元(约合美金三万一千四百元)的金额。据报导指出,这两个黑客是兄弟档。哥哥郝金龙,是某工商银行的会计,管理该银行的网络系统。他们用不同的户名在该银行的某分行开了十六个账户。并且在银行计算机终端机植入一个控制的装置。1998年九月,他们利用该装置,将虚拟存款720,000人民币(约合美金$86,975)电汇进入银行账户内。之后,他们成功地从该银行的八个分行领出真实的钞票-人民币260,000元。后来这两名黑客遭江苏省的杨州法院判处死刑。 案例来源:http:/jitas.im.cpu.edu.tw/2001/10.pdf,首例网上银行交易纠纷案,2006 年9 月27 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而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杨先生要求赔偿存款的诉讼请求。杨先生称,2004 年2 月14 日,在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存款,开据存折,至2005 年9 月3 日,杨先生的存折上有存款74,025.37 元。2005 年9 月15 日,当杨先生去银行取款,发现账上只有13 425.37 元,有60 600 元无故消失。杨先生认为银行赔偿这笔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工行西区支行、赔偿存款60600 元。,工行西区支行辩称,我行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杨先生治与我行签仃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我行依据杨先生指令为其办理汇款业务,其后果应由杨先生自行承担。2005 年9 月4 日至15 日间,杨先生的账户附的网上银行系统汇款36 笔,总计60000 元,手续费600 元。此36 笔交易杨先生的账号、密码登录网上银行系统后,向我行发出指令,我行依据该指助指令的发出均应视为杨先生本人所为。我行为杨先生办理网上汇款业务浪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并正当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争议的60 600项的转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杨先生自行承担。故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工行海淀支行辩称:2006 年6 月我行进行机构分设,分拆出23 家网点,原中国工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由工行西区支行管辖,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西苑储蓄所,现我行对西苑储蓄所不具有管辖权。我行对此事无任何过错。故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审理认为,本案中,杨先生称其存款无故消失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该交易方式以及银行交易流程应为本案判断银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焦点法院分析如下: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清单可知,本案争议的60 600 元存款,均系网上银行汇款支付。 据庭审查明可知,在整个网上交易过程中,客户需输入两个密码,即登录密支付密码,在首次登录时,客户还需输入在拒台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时设置的录密码,以上密码均由客户本人掌握,提供服务的银行对此并不知晓,在客户申请网上银行业务申请书背面有 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使用协议,该协议书经杨先生签字接受后,应视为约束双方行为的合同约定,双方均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该协议书约定:用户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用户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经审理查明,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在客户申请网上银行业务时尽到了相关审查核实义务,在客户进行网上银行操作过程中尽到了相关提示义务,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以及交易密码的前提下,对于客户发出的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提供了相关服务,收取了相应手续费,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杨先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款消失系因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过错导致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不应对杨先生所述存款消失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银行内部分立原因,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的法律责任由工行海支支行与工行西区支行共同承担,在法院认定原工行海淀支行西苑储蓄所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杨先生要求工行海淀支行与工行西区支行共同承担赔偿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网上盗窃Q币和游戏点卡案,2005 年6 、7 月间,被告人孟某利用黑客程序窃得某公司所有的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同年7 月22 日,被告人孟某通过QQ 聊天的方式与被告人何某联系,并向何提供了上述所窃账号和密码,预谋入侵该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 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抛售。 该日18 时许,被告人孟某通知何为自己的QQ 号试充1 只Q 币并在确认充入成功后,即在找到买家、谈妥价格后,通知被告人何某为买家的QQ 号充入Q 币,并要求买家向其银行卡内划款。期间,被告人何某除按照孟某的指令为买家充入Q 币外,还先后为自己及其朋友的QQ 号充入数量不等的Q 币。 自该日18 时32 分至7 月23 日10 时52 分,被告人何某陆续从某公司的账户内窃取Q 币32298 只,价值人民币24869 . 46 元;自7 月23 日。时25 分至4 时07 分,被告人何某还陆续从某公司的账户内窃取游戏点卡50 点134 张、100点60张,价值人民币1041 . 4 元。以上两被告人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59 1O.86 元。案发后,某公司通过腾讯公司追回Q 币15 019 个,实际损失17 279 个,价值人民币13 304 . 83 元,连同被盗游戏点卡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14 384 . 33 元。被告人到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8000 元和2 . 6 万元。,本案中,能证明两被告人盗窃的电子证据主要有:登录腾讯在线销售平台mlsoft 账号的IP 地址202 . 97 . 144 . 230 、QQ 聊天记录、电脑硬盘中检出的文件、网页截图等。审查这些电子证据的来源、生成,IP 地址系腾讯公司受被害单位委托查询得来,并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证实,电子证据都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制作。 审查这些电子证据能证明的内容,IP 地址为登录行窃的用户终端,而被告人何某为网管,其有重大嫌疑;QQ 聊天记录能证明被告人孟某已盗取相应账号和密码、两被告人密谋盗卖Q 币和游戏点卡,但其真实性需进一步印证;黑客程序和载有被害单位账户和密码的文件虽印证了被告人孟某已盗取相应账号和密码,但是否销售不能证明;网页截图证明在特定时间段被害单位财产受损。应该指出,这些证据单独的确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事实,但将其综合评判,并与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使用的牡丹灵通卡进出账情况等相互印证,我们完全能作出排他性的判断,数额是盗窃罪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盗窃数额的确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意义。就数额的计算,1998 年3 月17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列举了多种被盗物品的计算方法。在本案,被告人利用木马程序取得了被害公司所有的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的登录账号,其用户属于被告和密码后,盗卖Q 币和游戏点卡,如何计算其数额,前述解释并没有具体明确。 衡量本案中被害单位被窃Q 币和游戏点卡的价值,主要有:(1)运营商腾讯公司和网易公司在线销售价格( 2 )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 3 )被害单位与运营商腾讯公司和网易公司的合同价。我们以第三种价格作为计算被盗Q 币和游戏点价值的标准。理由在于:,第一,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被害人的财产就可能受到损失。考察前述解释中有关被盗物品价值的计算方法,大多是从被害人财产受到多大损失的角度出发的。本案中,Q 币和游戏点卡是腾讯公司和网易公司在网上发行的,通过银行、手机、固定电话等方式,用真实货币购买或充值的一种有价虚拟货币和票证,用户可以用这些虚拟货币和票证获取相关增值服务,或购买相关公司提供的等值服务。被害公司作为腾讯、网易公司的代销商,其销售的Q 币和游戏点卡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折扣购买的,一旦失窃也便意味着被害单位丧失对其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全部财产权利。从财产损失的角度,通过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衡量这些Q 币和游戏点卡价值无疑是适合的。 第二,用前两种价格衡量存在不足。如以运营商官方销售价格,这种价格的高低大多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如以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为准,其价格的确定往往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的感情色彩。,虚拟财产被盗的案子已经数不胜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仅限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或者ID被盗。对于QQ号码的法律属性大家的争议则没有那么多,其财产属性更容易被大家理解何接受,但因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如何处理还不得而知。,3.4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3.4.1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1)电子商务税收出现的问题 (1)交易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2)“常设机构”概念的争议 (3)关于收入所得性质 (4)关于征管方式 (5)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管辖权矛盾,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解决途径,(1)构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应对电子商务单独立法开征新税,而应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2)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 。,3.4.2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和个人隐私权的法律,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 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殊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权益所构成的威胁或潜在威胁: (1)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滋生了网上欺诈行为,消费者的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易产生交易纠纷。 (2)在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时都存在被非法收集或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3)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一些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并不常见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变得越来越突出。,【案例】消费者权益侵权案,一个名叫路易莎的美国妇女,生了孩子不久,在一家网上商店购买了一些幼儿服装、一次性尿布等幼儿用品。一段时间以后,她在查看电子邮件时惊讶地发现,她的电子邮箱里有几十封邮件,并且几乎全部是广告邮件,这些邮件把她的电子邮箱全部占满了。这些邮件中,除了有几封是她曾购买幼儿用品的那家网上商店邮寄来的外,其余的全部来自于她未曾访问过的网站。这些广告向她推荐摇篮、儿童奶粉、哺乳期女性化妆品、育儿大全等。 资料来源:http:/210.28.227.246:801/ec1/ppt/ppt/08.ppt,2)消费者网络隐私,隐私,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个人私生活、财产状况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其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较为突出的一项。,【案例】消费者网络隐私案,曹小姐2008年6月在淘宝网的一个商家处购买了一件物品,由于物品存在瑕疵,故给该卖家一个中评,谁知该卖家竟在淘宝网评价系统的解释里将曹小姐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布,并给予曹小姐一个差评。导致曹小姐在此后的购物过程中经常引起卖家的误解,给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当曹小姐发现后立即与该卖家联系,但该卖家不与理睬。经与淘宝网客服人员联系,客服人员总是予以推脱,也不告诉曹小姐该卖家的认证信息。无奈曹小姐找到杨晓鸣律师代理此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由于淘宝网拒绝向受害人提供侵权人的基本信息,杨晓鸣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应当认为淘宝网构成与侵权人的共同侵权,且该卖家系参加了淘宝网上的消费保障服务,淘宝网承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先于赔偿,因此淘宝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料来源:,2013年,南京的网民朱女士发现,之前在家上网时,通过百度搜索了一些关键词如:“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竟在她打开的很多不同的网站都能看到这些关键词的广告。朱女士感到恐慌,自己的隐私被泄露、被侵犯,于是向南京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技术人士分析,其实这是百度公司利用网络技术,通过Cookie信息,记录和跟踪了朱女士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她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个人隐私信息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她在浏览网页时进行特定的广告投放。2013年315晚会曾经曝光了部分国内互联网广告营销公司,通过在其他网站加代码的方式套取用户Cookie信息的案件,这种精准营销模式是网络广告行业的重大技术和商业模式进步,但也因涉及用户隐私引发争议。谷歌就曾经因追踪用户被判罚2250万美元.,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和网络隐私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1)应制定明确的规则,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3)在行政监管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正确的引导、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 (1)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 (2)对经营者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的禁止性规定。,3.4.3 网上拍卖和网上竞买法律,1)网上拍卖的法律形式 网上拍卖的通常做法是,由网络提供商为商品所有者或权益所有人(通常称商品供应商)在网络中提供一个技术平台,以便供应商能够在该技术平台上标明和出售相关商品。 2)网上拍卖的法律性质 网上拍卖在三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中,相应地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从网上拍卖成交过程来看,第一是商品供应商与网络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是网络提供商与商品竞买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是商品竞买人与商品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3)网上拍卖的法律后果 (1)网上拍卖系商品供应商在网络拍卖技术平台展示和标明出售商品的价格,由网上竞买人点击拍卖商品而达成的商品买卖合同,电子数据及其交换是该合同的表现形式。 (2)网上拍卖在履行中即可能出现商品供应商或商品竞买人的单方违约,也可能出现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3)在网上拍卖中,可能出现因网络提供商的不当行为而致拍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 (4)网上拍卖中的诈骗犯罪问题网上拍卖交易中,可能发生借助互联网拍卖方式进行的经济诈骗犯罪活动。 4)网上拍卖纠纷的管辖,值得争议的中国第一例网上拍卖案,1999年10月,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轰动一时的中国第一例网上拍卖案件。 原告张岩参加了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金贸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二公司实际交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因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 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按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张岩之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张岩之诉讼请求。,2000年3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海民初字第11096号民事判决书 .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张岩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涉及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拍卖合同这个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电子合同何时成立,交易系统故障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法律问题。现在国际上对如何确认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行的做法是使用电子签章。2000年6月30日,美国最早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确认交易主体。中国则在2004年的人大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电子签章法律效力。中国的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4.4 电子商务救济法律,法律的基本功能: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维护被侵害方的利益,并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进入司法程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自己问题时,可以选择其他解决方式 这种不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电子商务中产生纠纷的方式被称作电子商务救济法律。 “非诉讼纠纷解决”:仲裁、调解和谈判和解 “在线纠纷解决”,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增加了二个条款,着重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分别是: 第28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仍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9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务院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依据修正案九第第28、29条的字面意思理解,上述四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包含在内,即是指网络连线服务商、网络平台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所谓“网络连线服务商” 是指提供线路以使网上用户与网络相连的服务提供者,如中国电信和铁通等网络提供者、SINA 和HOTMAIL 向用户提供免费电子邮件账号。所谓“网络平台服务商”是指提供电子档案传送服务、聊天室(BBS)、搜索(BAIDU)、资料库代理乃至网络拍卖市场经营的平台服务提供者。所谓“网络内容服务商”是指利用网络连线服务商的线路,通过设立的网站为最终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公司或机构,例如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入罪的条件】 强调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刑事责任。入罪需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二是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三是达到法定的严重情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明知”】 修正案九第29条的立法目的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而增加的。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1、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 责任主体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 第4、第5条: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若以牟利为目的的,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责任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6条: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达到法定追诉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 责任主体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如BT、迅雷、电驴) 第10条: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以营利为目的”:(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第15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3、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责任主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4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4、其他犯罪的共犯 面对日益高发的网络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昔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被立法部门盯上,并从立法上步步深入逐渐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不可避免地会卷入行政处罚、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的漩涡。未雨绸缪,笔者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快采取措施,对企业及网络平台的运营进行刑事风险检测,避免涉嫌刑事犯罪!,网站安全措施: 工信部备案 公安机关备案 24小时应急电话 落实定期管理:定期查询、定期扫描 临安网监:金成 13906513482,电子商务冷静期制度,7天之内无条件退货,类似于保险业中的犹豫期。 欧洲7天,个别如匈牙利8天,美国3天,马来西亚10天,第四章预习,计算机网络的组成 调制解调器的作用 路由器、集线器、交换机的作用和区别 网桥和网关的作用和区别 Web服务器软件的类型 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的优缺点:星形、总线形、环形、树形和网状形 OSI模型和TCP/IP协议原理 包交换/分组交换 技术原理 IP V4 地址分类 IPv6地址特点 域名解析的作用 域名的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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