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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说明,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施行, 1999年12月25日修改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本章分两小章: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章 公司概述,本节包括四个问题: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对传统公司观念的修正 三、公司的性质与类型,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的定义 分解: (1)“公司”词义 (2)公司的一般定义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 ()company(西欧国家),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 ()corporation(美国),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 我国法律上的公司用英语大致可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日本和韩国一般称公司为“会社”。,(2)公司的一般定义,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归纳定义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机制,2. 法人与公司(大陆法系),(1)法人? 独立法律人格 由法律来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律主体。,(2)法人的分类,(3)公司?,公司 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1)组织体 (2)独立的法律人格 (3)法定程序与法定条件,关键问题:何谓“独立的法律人格”?,何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 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 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A. “财产”;“有财产才有人格”。 B. “必要”。 C.“独立”;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独立人格源于自然人人格的仿生拟制理论。,问题:公司与财团法人区别?,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也即财产的集合,那么,其与财团区别何在?,二、公司相对于财团法人的特征,1、营利性 2、社团性,1、如何理解“营利性”?,目的在于营利。 所谋求的利益,其性质是私利,不是公利。 A、股利的分配; B、剩余财产的分配 营利性的确认要符合行业惯例。,2.社团性,社团是人的集合体,是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的组合。其成员应为复数,不能是一个人。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股东人数的限制。 原因?,公司社团性的意义: 社团性 两权分离 有限责任 规模效应,三、公司相对于其他企业的特点,1.企业法律形态 2.公司与独资企业 3.公司与合伙企业,1.企业法律形态,概念 所谓企业法律形态,是指企业法或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 公司只是企业形态之一,企业与公司,2.公司与独资企业,(1)设立主体不同。 (2) 成员人数不同。 (3) 法律地位不同。 (4) 财产关系不同。 (5) 经营管理不同。 (6) 责任承担不同。,3.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合同与章程是性质不同的法律文件。(2)法律地位不同。(3)财产关系不同。(4)人身关系不同。(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7)责任承担不同。,结论:公司相对于其他企业的特点:()人格性(法人性) 独立名称和声誉: 公司的权利能力 独立意思机关:股东会 注意:公司的行为能力的特点 A、名义与实质的一体性(机关代表公司) B、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一体性,独立财产;,这里涉及两个权利: A、一个是公司对股东出让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这个权利是什么性质? B、另一个就是股东的所谓股权是什么性质? 它们分别是怎样的民事权利?,前沿问题: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一、法人所有权说 二、双重所有权说。 三、法定经营权说。,评价: 就一般意义上讲,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表示法人财产与投资者的一定程度的分离,即指法人财产相对于投资者财产的独立,这种权利的性质大多数学者已经认为是一种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 (但仍有争议,因此法条没有明说)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权的性质?,1、社员权说 2、所有权说 3、独立权利说 4、评析 马克思:股票是对股份资本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实践上要强调三个独立: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思考:法院能否执行公司财产用于清偿股东的个人人债务?,()法定性 公司类型法定 公司内容法定 公司公示法定 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案 张某与李某合伙以10万元注册资金以“星夜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2006年2月,张某与李某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某省星夜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名义印制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 2006年5月,他们收下了外省某企业2万元的定金后,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至法院。法庭审理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公司犯什么法?,四、公司的其他特征,(1)集中管理 (2)有限责任 (3)股权的自由转让 (4)公司的永久存在,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也称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关于有限责任原则,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含义; 2.确立; 3.意义; 4.限制,1.有限责任的含义, 即: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但注意,有限责任并非公司法人的唯一形式。我国可以等同,他国不可。, 对于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解,需注意两点:,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员负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2.责任有限原则的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从英国开始,但在立法上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却始于大陆法系国家。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先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3.有限责任原则的意义 “有限责任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缺陷: 股东过度投机 提高代理成本 滥用有限责任 对债权人是否公平,有限责任原则的“公平”何在?,公司成员(股东)在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时,还必须让渡对这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被割断。 同时公司成员放弃对其出资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才能换取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成员有限责任的容忍。 但是,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怎么办?,对策就是: 4.有限责任原则的限制 -揭开公司的面纱 下回分解。,案例1 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定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定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 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原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衣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借,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案例2】,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款。,【问题】 正大公司应如何追偿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的债务责任?,第二节 对传统公司概念的修正,一、揭开公司的面纱 (一)概念 又称直索责任,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二)直索责任的特征 1,公司已取得独立法律人格,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公司直索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 3,公司直索责任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4,直索责任的适用必须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 5、直索责任适用的后果是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理论依据 (四)中国公司直索责任实践与立法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直索责任的一般适用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注意:并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公司直索责任,只有当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才适用该“制度”。 2、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比如: (1)为回避契约上的不特定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原公司,假借公司名义而掩盖其真实行为。 (2)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转移财产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3、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突出表现在母子公司之间 ,比如: 财产混同 业务混同 组织机构混同 4、对单一营业实体的虚假分割 5、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万达信用社诉拓新公司 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1999) 1999年4月8日,万达城市信用社与拓新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拓新公司获得贷款400万。拓新公司没有依约还贷,万达信用社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拓新公司的两个股东为夫妻,依据夫妻财产制,其财产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系单一投资主体,违反了我国原公司法至少需有2名股东的规定。该公司不过是两位股东的代理人,若让拓新公司享有有限责任的利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故判决拓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请你评价该判决?,二、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非实有股份权益者(隐名股东或傀儡股东)的公司。 类型: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 资本的单一性。 责任的有限性。,(三)中国一人公司及其制度现状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公司就不是公司吗? 孙某和沈某于1995年8月4日设立东南公司,1997年4月孙某将其股权转让给刘某,而刘某和沈某是夫妻。2001年6月刘某将公司资金54万转移到个人股票帐户,东南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公司财产。 法院认为,股东在公司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东南公司不具有严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不具有法人人格,于是驳回了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1、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2、夫妻公司=一人公司?,三、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弗里德曼的反对观点 (二)立法表现(公司法5、17条)。附案例。,“冷血医院”:河南新郑州中医院 载南方周末2004-7-29 2000年7月,河南新郑市中医院改制,农民企业家赵培林获得66.7%的股份,出任董事长,医院便一切向钱看!2003年11月2日晚10时,无名男子在高诗村路口被农用货车撞伤,该院用急救车拉走,手术后病人病情稳定,无家属,无陪护。2周的治疗费用1万多元。11月17日晚上,院长授意扔掉病人。该院派3人用解放牌面包车将其拉到“疙瘩庙”村口,将其抬下车,放在一堆楼板旁,当时是雨夹雪,最低0度。,11月18日凌晨6:40被路过的16路公交车发现,8:30长葛市创伤医院的救护车赶来,抬上车,车刚走500米,该男子死亡。据了解,医院改制后,这种情况“很平常”! 背景知识: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指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即SA8000,在国际社会具有很大影响力。跨国公司以此为蓝本,审查发展中国家的供货商。 1、沃尔玛选供货商的标准 2、2002年,深圳一家近8000名工人的玩具公司因无认证证书被取消订单,被迫关闭。,第三节、公司的性质,一、法人拟制说(法律人思维) 二、契约关系理论(经济学者思维) 三、思考,第四节 公司的类型,一、 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兼人资兼合公司 依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1,人合公司 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 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如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复习题 1、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司考题)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2、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 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1,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2,民营公司:指私营公司或私人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不超过50%的公司。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但控股公司的概念范围更广。它有时还指专事股权控制而不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母公司,如某些投资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A)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B)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由于股份的分散,母公司无须拥有50%以上股份,而只需拥有一定比例以上(股票控制额)的股份即可取得控制地位。通过协议或契约关系而成为母子公司则在某些国家得到肯定,如德国、意大利等。 (C)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负责,互不连带。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总公司和分公司 1,总公司 也称本公司,是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分公司 是指被总公司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思考: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卷三,单选)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大多数国家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公司国籍。我国亦采此作法。 即: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则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1,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在我国,具有突出法律意义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证券法规范中有许多涉及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和要求。 2,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一般并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企业集团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公司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统一管理或者控制是企业集团的根本法律属性;二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性、成员企业或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集团的统一管理应是企业集团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企业集团受到经济法、公司法、商业会计法、税法、劳动法等的特别法律调整。 (2) 但集团的非法人地位决定它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许多民事活动可以以集团的名义进行,但最终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只能是集团的总公司或成员企业。,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般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B、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公司组织稳定。 、股东关系具有合伙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注意: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从无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和内外法律关系来看,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别,无限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最突出的是其法律人格的差别,几乎同样的法律关系,有的国家认其为公司,而有的国家则不承认,有的认其为法人,有的则不承认。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大陆法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在英美法国家,一般视其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法来进行规范。,、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注册公司和非注册公司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依公司股东对象不同及股票能否自由转让为标准。 ,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mpany或Closed Company),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开放式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2003年司法考试) A、总公司和分公司 B、母公司和子公司 C、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D、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三、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有限公司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公司组织浓厚的资合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 马克思:“假如必须等待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民经济重要部门的大企业多采用这一企业形态,而大型跨国公司更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首选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表现在: 、利于集资。 、分散风险。 、公众性强 、股份变现容易。 、管理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则表现在: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比其他公司要复杂,设立责任也比较重,公司管理机关比较复杂、庞大,公司的活动也多受约束和限制,因此较之其他公司有些不灵活或不便; 、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往往公司经营稍有不佳,股东就抛售股票,转移风险,甚至会使可能扭亏转赢的公司因股票价格的跌落而一蹶不振。 、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市场易于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 思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三)、 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新建设立;二是改建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高管的专任制度)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特征: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 机关批准。 、公司股票上市的功效 ,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法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概念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或公司,是国际私人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大多数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通常又称其为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 依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以下三种法律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合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与亏损的企业。 合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合作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同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合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合作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商独资企业则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 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外资企业法作了与合作企业法几乎完全相同的技术性规定,即“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案例1997年9月3日,王某、纪某、信某和赵某经某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A公司。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提取税后利润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金。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有股东调出、辞退、除名、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还规定:职工个人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有职工调出、辞退、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章程规定收购这部分职工持有的股份。 1999年5月31日,赵某向A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同时表示愿意向其他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或由A公司收购。A公司同意赵某的辞职请求,但拒绝收购其股份,其他股东也未表示愿意受让。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收购赵某持有的股份。,思考:股份合作制是否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能否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特殊企业类型,但未被纳入公司法。通常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通常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截止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股份合作企业作出明确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吸引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特点,但却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它体现了股份性与合作制的融合、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融合、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融合。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看,它更类似于合作社,适宜单独立法,以避免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相混淆。,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特性 (一)概念 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性 1,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设立、重大事项的变更、终止都要经过登记,而且登记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但公司法在反映国家干预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的额度限额等问题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2,兼具商行为法的商主体法。 3,较强的技术性。 4,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5,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6,发展性与变动性。 二、公司法的作用 1,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 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程序的稳定。,三、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公司法与民法 2,公司法与商法 3,公司法与经济法 4,公司法与企业法 5,公司法与证券法 6,公司法与破产法 7,公司法与行政法 8,公司法与刑法,四、2005年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法历程 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 1999年12月25日作出第一次修改,只涉及到两个条款。 2004年8月28日,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做了第二次修改,只修改了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的规定。 2005年10月27日,作出第三次修改,这是涉及范围最大的一次修改,基本可以称为实质性的修改。在原来230个条文中,删除条款为46条,增加条款为41条,修改条款为137条。修改后的公司法大量去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痕迹,获得高度评价。,(二)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体现鼓励投资的基本思想,放宽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等方面的过度限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设计了相应的管控规则。 2、尽力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理念,大量增加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问题、股权的继承问题,股利的分配问题等。 3、坚持平等保护股东的理念,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增设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规则、还强化了股东知情权等内容;,4、提升了公司法规则的可操作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司清算制度,尤其规定了股东申请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 5、注重对公司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增加了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规定; 6、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调整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容,增加了董事承担的勤勉义务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7、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充分的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三)供参考:学者对新公司法的评价 1、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 2、新公司法是一部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 3、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4、新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 5、新公司法是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 6、新公司法是一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 7、新公司法是一部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本章思考题】 (1)试述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公司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原则的关系。 (3)简述“揭开公司面纱”的内涵及其法律适用。 (4)简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5)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部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6)简述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 (7)试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8)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有何不同? (9)试述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主要情况,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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