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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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制度概述第一节税收制度的概念,一、税收制度(法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功能分为 (1)税收实体法 规定国家和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程序法 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2,第二节税收制度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 (1)纳税人 (2)课税对象 (3)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超额);定额税率(定率税率) (4)纳税环节 (5)纳税期限,(6)减免税 (7)违章处理等 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法律上) (一)纳税人(法人、自然人) 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协税主体 (三)负税人纳税主体(经济上),二、课税对象征税客体 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或对象,是各税种区别的标志。 相关概念 :税源 、税基 、税目 三、税率 1、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差别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 (1)概念 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2)形式,全额累进税率 所得额为999元时 999*10%=99.9 所得额为1001元时1001*20%=200.2 超额累进税率 所得额为999元时 500*5%+499*10%=74.9 所得额为1001元时 500*5%+500*10%+1*20%=75.2,结论: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便,但税负累进程度急剧,尤其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税基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但税负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合理。,3、定额税率,四、纳税环节 单环节征税 多环节征税 五、纳税期限 六、税收优惠 起征点 、免征额 七、违章处理,(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1、 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 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12,第三节税收制度的分类,3、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4、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行为税,13,5、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14,(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15,(四)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1、正税 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 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6,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五)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等,17,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所得税)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18,(六)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现已经取消)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七)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1、国内税收 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19,2、涉外税种 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八)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1、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20,3、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三、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21,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22,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23,(四)其他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5、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 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24,第四节 税制结构,税制结构的概念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特点 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1、进一步完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的流转税体系 a 完善增值税制度 b 调整消费税制度,2、逐步完善所得税制 a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b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3、完善财产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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