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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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撰写人:_部 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2 总则2.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3 管理职责3.1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4 管理内容和要求4.1 压力容器管理4.1.1 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4.1.2 压力容器管理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a)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b)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4.1.3 压力容器设计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4.1.4 压力容器订购4.1.4.1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4.1.4.2 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4.1.5 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4.1.5.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4.1.5.2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4.1.6 压力容器进厂复验4.1.6.1 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4.1.6.2 复检内容a)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b) 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4.1.6.3 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4.1.7 压力容器安装4.1.7.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4.1.7.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类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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