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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事登记,本章主要探讨以下问题:,找谁登记? 如何登记? 不予登记的后果是什么? 不登记的后果是什么?,本章主要探讨:,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 三、商事登记的原则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二)商事登记行为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3、商事登记行为是公法性行为,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商法典+商事专门法 商事专门法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思考:是否需要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三、商事登记的原则,思考:我国采取何种商事登记原则?,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公示意义 (二)管理意义,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商事登记的机关 二、商事登记的内容 三、商事登记的程序,一、商事登记的机关,两种立法例: 法院 司法登记 行政机关 行政登记 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级别划分标准:依照批准或授权设立部门的行政级别。,公司登记 条例管理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二、商事登记的内容,商事登记的内容,就是商事登记簿上应当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 不同类型的企业,登记簿上的必要记载事项可能不同。,公司登记的必要记载事项,(1)名称 (2)组织形态 (3)营业范围 (4)营业资本额 (5)营业所在地 (6)公司法人代表的主要信息 (7)公司经理人及主办会计的主要信息 (8)分支机构,三、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设立应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此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前置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两项要求: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二)申请与受理,申请是指由商事主体创办人或商事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事主体或变更商事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条件,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也各不相同。 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1、申请,由谁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怎么办?,(1)由谁申请,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合伙和公司全体投资者推举代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递交材料,申请的登记的类别不同,需要递交的申请材料也不同。 从开业登记来看,申请材料各不相同 合伙企业法第9条和第14条: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营业场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需要审批的,还要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9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第18条: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3)不申请登记的后果,不申请登记,就擅自以商事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商事活动,如何处理? 任意登记主义: 强制登记主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受理,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三、审查,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审查什么? 错误登记怎么办?,审查可分为三种: 其一,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 其二,实质审查,即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以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 其三,折衷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的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思考:我国采用何种立法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采形式审查主义 修订前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采折中主义,修订后改采形式主义。,(四)登记或核准发照,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结果、即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的期限多久? 登记事项不实如何处理? 登记机关的责任是什么?,1、登记期限,公司: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受理之 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受理之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电邮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信函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合伙:合伙企业法第10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2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如果在法定期间内,登记机关未能完成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6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思考:不实登记事项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2、登记不实如何处理?,行政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69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登记机关的责任,为了确保登记事项的真实与合法性、加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各国立法对登记机关因过失造成不及时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均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五)公告,公告,即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特定的公开方式让公众周知。 由谁公告? 在何种媒体公告? 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不一 致怎么办?,1、由谁公告,应当由登记机关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2、在何种媒体上公告,各国立法通常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 例如德国商法典第10条就规定:对于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法院应当以联邦公报以及至少一种其他公报予以公告。,思考:商事登记与公告的效力,作用1:公示商事主体的营业状态,昭示其商业信用,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权益 作用2:使公众知晓相应营业事实,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思考:,1、已经登记但未公告的,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2、虽经登记与公告,但登记的内容与公告不一致的,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种类,一、开业登记: (一)含义: 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二)内容,1、名称登记 2、出资人登记 3、住所登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法定代表人登记 5、注册资金登记 6、章程登记 7、企业类型和经济性质 8、经营范围,二、变更登记,(一)含义: 商事登记机关对已经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二)变更原因: 商主体分立、合并;更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三、注销登记,(一)含义:(教材) 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消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二)原因:,1、解散 2、歇业、 3、被撤销、 4、宣告破产 以及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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