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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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卡法律关系的性与牵连性信誉卡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各自的性质是?在运转过程中彼此之间是互相的或是有亲的联络?尤其是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假设有瑕疵是否会影响其他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即银行卡的法律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性?这是目前我国银行卡立法在理上和理上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立法是选择着重保护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利益或是选择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抑或选择两者兼顾、维护公平的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的讨在银行卡的产业化开展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一、信誉卡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信誉卡交易中存在着发卡银行、持卡人、收单银行和特约商户等多方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各国法律大多都认为这些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上信誉卡成为一种支付工具就是通过这一组合同群来调整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般认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与普通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并无区别。但对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各国实务界和理界均没有明确统一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担保说以及委托代理和担保混合性质说。委托代理说主要是我国学者和英美学者的看法。该说认为特约商户将对持卡人刷卡消费所生的价金或酬金债权委托发卡银行代为收取1或者认为是特约商户受发卡银行的委托处理有关信誉卡业务2或者认为发卡银行受持卡人的委托代理结算消费款项、特约商户受发卡银行的委托处理有关银行卡业务3。债权转让说和担保说都国学者的看法。前者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买卖关系发卡机构是特约商户债权的受让人因此持卡人对于特约商户的抗辩也可以用来对抗发卡机构。在联邦1990年5月作成的判决中法庭明确表示了这一观点:欧洲卡发卡机构与特约商店间的关系属于债权买卖欧洲卡发卡机构所给付扣除手续费后之签账款金额为向特约商店购置其向持卡人使用信誉卡签账所生债权之对待给付价金4。后者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根底关系的担保付款关系4。混合性质所认为发卡银行除了与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外与持卡人之间还有一种资金借贷关系与特约商户之间还存在一种担保关系5。我们认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关系具有储蓄存款、代理结算和消费信贷的多重性质。信誉卡作为金融效劳的创新它所提供的结算、透支、储蓄存款等便利效劳以及发卡银行强大的信誉优势是持卡人使用信誉卡购物消费的最重要根据。在信誉卡交易卡银行承受持卡人的委托为持卡人提供代理结算付款效劳并向持卡人收取信誉卡年费与持卡人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当持卡人信誉卡账户缺乏以支付消费款项时发卡银行便向持卡人提供贷款然后再为其代理结算事务此时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便又产生了消费信贷关系。所以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质而且彼此之间又存在着亲的联络。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不仅存在着金融效劳关系还存在着特殊的付款担保关系。一方面发卡银行为特约商户提供的信誉卡交易处理效劳使特约商户拓展了业务(例如通过邮购进展直销)扩大了销售防止了承受现金或支票的各种风险为此特约商户也要向发卡银行支付一定的交易折扣(通称“手续费实际上是提供效劳应得的报酬)而发卡银行除了交易折扣收入之外特约商户的销售金额为银行创造出了派生存款这又成为了银行新的信贷资金来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一种互利互惠的新型金融效劳关系而并非是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关系因为他们彼此之间不存在着谁以谁的名义同第三人结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特征支付手续费的义务也使这种关系与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有着严格的区别。另一方面发卡银行承诺对特约商户受理持卡人以信誉卡记账消费而产生的风险承担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即对于持卡人的购物消费特约商户只能凭签购单首先向发卡银行提示付款只有在一种概率极小的特例情况下即发卡银行倒闭无力清偿时特约商户才能其与持卡人之间的实际商品交易关系向持卡人恳求清偿债务否那么是很难让特约商户受理信誉卡的。这种保证责任尽与?担保法?上的保证责任有着天壤之别但责任范围却与发卡银行提供应持卡人的授权消费限额是一致的为此发卡银行还必须为特约商户培训收银员、提供授权效劳和止付查询效劳等以保证签购单与发卡银行的授权限额是一致的。二、信誉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发卡银行在信誉卡三方当事人中处于中心地位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信誉卡三律关系中的根底法律关系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的关系都是以根底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并且在经济上与根底关系存在着亲的联络但是它们一经产生便具有了性不仅于根底关系而且两者之间也是互相的。这种性的合约安排可以长运行并创造出极大的社会效益不仅在经济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信誉卡给三方当事人带来的便利和效益已如前述)而且在法律上也与民商法的公平效率原那么是相一致的。首先持卡人根据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合同使用信誉卡在发卡银行指定的商户(即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以现金支付的消费不同的是:在一般现金交易情况下各国买卖法大都采取标的物的交付与价金的交付同时进展的原那么买方(消费者)受领标的物的同时应给付价金此后买卖标的物如有瑕疵买方(消费者)可以行使瑕疵担保恳求权主动提起诉讼向卖方主张损害赔偿或恳求返还已支付的价金。但在信誉卡交易的情况下卖方(特约商户)在给付标的物时尚未能承受价金之清偿亦即卖方(特约商户)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从而给特约商户带来现金交易所不具有的风险为防止这种对特约商户的不公平使信誉卡交易与现金交易到达同样的目的发卡银行便向特约商户承担了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并且保证这种特殊的付款担保责任不受消费合同瑕疵的影响特约商店仅凭签账单就可以得到发卡银行的付款。从而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的担保关系就与消费合同关系开来。也就是说只有两者的才能维护对特约商户的公平促成信誉卡交易的进展。其次持卡人因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效劳有瑕疵而享有的对特约商户的抗辩权是消费合同而产生的他可以向特约商户行使救济权如恳求赔偿损失或退还货款等由于发卡银行并不是持卡人消费合同的相对人所以持卡人无权对发卡银行行使救济权。即消费合同的瑕疵与发卡银行没有必然的联络。第三持卡人向发卡银行贷款消费归还发卡银行的贷款也是应尽的义务。上持卡人持卡消费就意味着要向发卡银行进展贷款、并在事先约定的限内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至于持卡消费合同的瑕疵完全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与发卡银行的贷款行为间并没有本质的联络同一般的贷款购物不一样的是特约商户是发卡银行指定的。因此发卡银行在信誉卡协议或信誉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回绝归还使用信誉卡而发生的债务也自然是有根据的。本质上发卡银行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有隐情的:一是特约商户是他指定的二是他同时兼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三是不愿介入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纠纷而前两点恰恰是持卡人回绝还贷的理由(见后文分析)。第四就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代理结算合同而言按照代理法的规定代理人应忠实、慎重的履行代理义务。因此当持卡人发现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有瑕疵时发卡银行作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应承受代理人的假设已经付了款有权利恳求特约商户向持卡人赔偿损失或退还货款假设还没有付款那么有权利回绝向特约商户付款。但由于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的这项权利与发卡银行的担保付款义务相冲突因此发卡银行主动放弃了这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回绝承受持卡人的)。所以发卡银行的这种抽象性的合约安排首先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法律把信誉卡看作一种“流通票据并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如根据?统一商?3.302的正当持票人原那么消费者购置商品和效劳并以信誉卡支付货款属于定付款合同(installment contract );这种合同被视为一种“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 )这类票据在商业活动中是流通的融资机构作为正当持票人其票据上的权利一般不受先前交易瑕疵的影响和约束。受法的影响其他和地区根本上有类似的倾向。各卡银行都在?信誉卡章程?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对抗特约商户之抗辩为由回绝向发卡机构付款。从而使信誉卡交易卡银行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得以互相使信誉卡在实务上获得了与信誉证、支票相类似的抽象性特征。三、信誉卡法律关系之间的牵连性但是上述信誉卡法律关系抽象性的合约安排是建立在特约商户能坚持老实信誉原那么的前提下的。假设特约商户违犯老实信誉原那么发卡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的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如恶意串通等)仍坚持抽象性的法律安排要求持卡人支付垫款会使持卡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造成进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在邮购业务中持卡消费者无法在购置时对商品进展检验假设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回绝承受也难以拒付款项;又如当特约商户属于发卡机构的附属机构或与发卡机构有亲的联络时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违约行为所享有的恳求权还没有实现时发卡银行仍坚持要持卡人归还所垫付的消费款项显然是违犯公平原那么的。因此有必要对信誉卡法律关系的性加以限制成认他们之间的牵连性以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70年代以来在信誉卡交易的普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影响下各国学者便从理和理两个方面讨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便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根据。理上的讨已如前述都可以得出牵连性的结。我们认为信誉卡法律关系的性是原那么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那么是例外。否认其性强调其牵连性或否认其牵连性强调其性都不能公平分配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违犯了民商法公平和效率的根本原那么也不利于信誉卡产业的开展。成认一定条件下信誉卡法律关系的牵连性主要有以下两个理根据:第一如上所述发卡银行是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根据代理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应该承受持卡人的代持卡人行使对特约商户的抗辩权发卡银行假设主动放弃这种抗辩权自己承担损失也无可厚非但要求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的纠纷为由回绝支付所欠银行的款项从而把放弃抗辩权造成的损失转嫁到持卡人身上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第二在信誉卡交易中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而言属于弱者经济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场面而发卡银行那么相对实力强大且与特约商户又存在着继续性业务关系在监视和控制特约商户的品质和才能方面要比消费者处于有利得多的地位(即钱又时)。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将风险分配给支付最少本钱既可防止风险发生的人才能到达契约的经济效率的目的因此只有将持卡消费中的风险分配给发卡银行承担才能到达契约的的经济效率的目的。在立法理中首先从消费信誉的角度对信誉卡三律关系之间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作出了规定。统一州法会制订的?统一消费信贷?1974年官方文本中3.403明确规定:信誉卡发卡机构应受消费者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抗辩的制约。并且国会在1974年修正?消费者信誉保护法?时还专门增订了?信贷真诚法?70条规定:假设(1)原销售价格超过50美元且销售地点与消费者提供的邮寄处在同一州或在100英里以内;或者(2)卖主与发卡机构有亲联络:如卖主与发卡机构同为一人卖主是受发卡机构控制的附属机构或是发卡机构的特约经销商;或(3)在发卡机构邮寄的账单中附有为卖主推销并敦促持卡人以信誉卡购置的宣传品那么持卡人因使用信誉卡而进展的交易所产生的索赔和抗辩均可对发卡机构提出。但是持卡人必须已经好心地试图与卖方解决纠纷而且持卡人主张索赔或抗辩的数额不能超过发卡机构或受卡机构首次收到持卡人的抗辩或索赔时对该交易的未付金额6。1975年联邦贸易委在?保护消费者索赔与抗辩?的贸易调控规那么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卖主的受让人或购物贷款的贷款人提出本来可以向卖主提出的任何抗辩或索赔。而所谓购物贷款指为了从某一特定卖主获得商品或效劳并且是在卖主和债主互相之间导向为销售提供资金的既定关系或过程中实现的消费贷款。假设卖主把消费者介绍给债主或通过共同理、合同或业务安排与债主相联络那么可认定为购物贷款7。信誉卡交易显然属于其适用范围。英国1974年也公布了?消费信誉法?该法第75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假设消费者对于货物供应商有权提出有关错误陈述或违约的权利恳求他对于贷款人有同样的权利:(1)根据限定用途的信贷协议提供信贷贷款人与供应商之间有业务联络;(2)根据用途不限的信贷协议提供信贷贷款人与供应商之间有业务联络且贷款人知道消费者将该笔贷款用于与该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该条仅适用于消费者通过个别协商从贷款人处获得融资交易也适用于使用信誉卡发生的货物买卖8。这样根据该条款持卡人对特约商户可以提出的权利主张如合同不成立、得撤销、错误陈述、违约等等均可对发卡机构主张可以因此回绝向其付款还可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受英美法律的影响在信贷关系日趋复杂化的情况下1984年对?分付款贩卖法?进展了全面的修改对于信誉卡交易这次修改最为关键的一条就是抗辩权的延伸规定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购进的商品如发现有瑕疵或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在得到销售者给予更换或修好以前有权对信贩暂时拒付代垫的款项。并且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这种抗辩权可以扩大到信誉卡9。但也有些在理中只强调其牵连性如前述德国的判例。目前我国信誉卡业务理中各发卡银行几乎都在信誉卡协议或信誉卡章程中肯定了信誉卡法律关系之间的抽象性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回绝归还使用信誉卡而发生的债务但对信誉卡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实际上是否认了信誉卡法律关系的所存在的牵连性。在银行卡的立法中1999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理?第54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回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同样也否认了信誉卡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所存在的牵连性。显然这种做法不仅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潮流背道而驰而且也不利于我国银行卡的产业化开展 。因此建议我国在即将公布的?银行卡?中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对信誉卡法律关系的性原那么和在一定条件下的牵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注释】 张德芬河南唐河人1990年郑州大学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郑州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法。1 马春峰.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运作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1998. 160.3张德芬.信誉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J.金融理与理1998(1): 32.4 转引自杨淑文.新型契约与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 7079.5 覃有土、邓娟闰.信誉卡持卡人的抗辩权J.法学2000(7):35 .7 戴维?爱波斯坦、史蒂夫?尼尔克斯.消费者保护法概要M.陆震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8. 181.8 转引自覃有土、邓娟闰.信誉卡持卡人的抗辩权J.法学2000(7):37.9马庆和主编.信誉卡业务实用手册M.北京:海洋1994. 222-224内容总结(1)信誉卡法律关系的性与牵连性信誉卡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各自的性质是(2)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将风险分配给支付最少本钱既可防止风险发生的人才能到达契约的经济效率的目的因此只有将持卡消费中的风险分配给发卡银行承担才能到达契约的的经济效率的目的(3)的贸易调控规那么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卖主的受让人或购物贷款的贷款人提出本来可以向卖主提出的任何抗辩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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