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上传人:za****8 文档编号:15813942 上传时间:2020-09-08 格式:PPT 页数:139 大小:531.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9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容提要,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四、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五、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主要内容,1.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1 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法的概念, 法律规范, 法的本质, 法的效力, 法律责任, 法的特征, 法的分类, 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 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 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 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 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确定违反技 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地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 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意志内容的社会性,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 与人民性的统一。,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麽人、在什麽 地方和什麽时间发生效力。,关于地域的效力 a 全国范围内 b 局部地区 c 延伸情况,关于时间的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A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 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C 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用于生效 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 不是绝对的。,关于人的效力 a 属人主义 b 属地原则 c 两者结合,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 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 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 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 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 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 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 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表现在:,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广义的和狭义的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 自身的效力;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法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 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 抵触。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 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特殊法和一般法 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 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 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为一般 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 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1.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1.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 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 种方式。,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 法、民法、经济法等。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 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 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内在一致 的统一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 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2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二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法律的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2.1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 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 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 长效机制。,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行政的需要;,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的需要;,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2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 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 安全生产的领导;,2.2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素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 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 为。,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3.1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3.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和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3.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3.3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3.3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主要内容,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总则,如何准确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防止和减少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适用范围:,空间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排除适用;,普遍适用原则;,已有规定的不再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今后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原则等;,1.2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1.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单位日常生产活动的决策人;,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其六项基本职责;,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责任者;,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1.5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6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协调、解决;,1.7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的职责;, 有关部门及其职责,交通部的职责;,铁道部的职责;,建设部的职责;,国防科工委的职责;,民航总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职责;,有关机构的职责;,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独立性 它具有法定的资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有关中介,服务性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只在委,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客观性 中介机构必须对其承担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带有任何私利和偏见,不得提供,服务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托或者聘请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其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果负责;,违反客观规律事实和法律的服务。,有偿性 从事有关安全生产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专业性 安全生产涉及许多非常复杂的科学技术和专门业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咨询服务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领域,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熟悉专业的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法律地位,范围和主要业务, 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次,业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确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1.8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义务和责任,侵犯和追究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1.9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 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它与行政责任的区别:,责任内容不同,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1.10 安全生产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 按内容可以分为,生产作业场所、生产作业、施工工艺方法, 涵盖范围,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管理,管理标准,1.1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1.1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1.12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13 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2.1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企业千差万别,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企业要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自始至终都要遵守,并且不断完善,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2.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培训的要求, 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2.7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必须持证上岗。,确定。,2.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9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2.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12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13 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14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15 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2.16 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2.17 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和监控, 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18 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不允许“三合一”工厂存在,2.19 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应当设有符合要求的紧急疏散出口,2.20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2.21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2.2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管理, 发包或出租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23 发生重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 立即组织抢救,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合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单位负责协调、管理, 坚守岗位,配合调查,不得擅离职守,2.24 工伤保险的规定, 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 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 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 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容辞的责任,3.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享有相应的赔付金,从业人员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定可靠的直接根据,不得滥用;,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3.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4.1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4.2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权利, 现场检查权;, 当场处理权;, 紧急处置权;, 查封扣押权;,4.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 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4.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4.5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4.6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 社会举报 举报权利、举报内容和受理部门;, 举报受理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4.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4.8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4.9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5.1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5.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5.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5.4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责任的追究, 事故统计和公布,6.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6.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 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6.3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25种),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6.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决策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6 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涵义;, 连带赔偿 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是其他后果;,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6 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制执行, 事故损害赔偿,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6.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有关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6.8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三章,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刑事犯罪,犯罪,犯罪的特征,刑罚,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犯罪,1.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规定, 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规定,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规定,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 受贿罪, 渎职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刑法第385条规定,刑法第397条规定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 徇私舞弊罪,1.4 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的刑事责任,1.5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6 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1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涵义, 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原则,2.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陈述权, 申辩权, 复议权, 诉讼权, 索赔权,2.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部门规章设定,地方政府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2.4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法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5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般管辖,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一种行为不得二罚,未成年人的适用,精神病人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时效,2.6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 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决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察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及时报告,最迟,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建立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根据调查结果,可能有以下结果:,有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作出不予以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并且不当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7日内告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未事先予以说明的,当事人未参加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参加人: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书记员等。,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序,宣布听证会纪律、案由、核实听证会与会人员等,宣布听证会开始;,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陈述;,听证主持人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委托人、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委托人相互辩论;,当事人或委托人作最后陈述;,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的执行,如期履行,当场收缴罚款,事后收缴罚款 三项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 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3.2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劳动监察, 有关部门的监督, 工会的监督,3.3 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1 职业病的范围,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工作环境、职业卫生防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2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4.3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保障,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卫生部门的职责,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拟订法律,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负责检查标准的制定,负责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组织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权,临时控制措施,4.5 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4.6 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1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空间的适用,5.2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5.3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5.4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职代会的监督,职工的监督,工会的监督, 安全培训,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长培训,5.4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5.5 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矿山安全的监督,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6项), 矿山安全的管理,5.6 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5.7 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1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消防规划, 安全位置,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6.2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6.3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受伤人员救治,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7.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7.3 道路通行的规定, 机动车通行规定,同车道行驶,交叉路口行驶,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载物行驶,机动车载人行驶,拖拉机行驶,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7.3 道路通行的规定,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四章,主要内容,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工伤保险条例 7.国务院302号令,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1.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6项), 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1.3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5个), 矿长安全任职资格,1.4 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3个),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专用设备, 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1.5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1.6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