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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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主讲:曾冉,开课之前:课程内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主管和管辖 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审判程序 执行制度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开课之前:考核方法,平时成绩15%,期中考试15%,期末考试70%。 平时考核方式:到课率、课堂回答问题、案例评析、模拟法庭等。 期末考试方式:闭卷,关于民诉,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颁布,2007年进行修改。 形式上的民诉与实质上的民诉P2 现行民诉的缺陷: 1、证据规则不完善 2、督促程序适用面太小 3、财产保全制度“一刀切” 2011年民诉修改草案,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问题,1、民事纠纷。 2、民事诉讼。 3、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5、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一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又称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 1.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纠纷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民 事 纠 纷,财产关系方面的,人身关系方面的,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的区别。 相关案例: 致人伤害医疗费用纠纷与过失伤人纠纷?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区别。 相关案例: 专利权授予与专利所有权争议。,案例,李某于200 6年以按揭付款方式在某房开公司购买一商品房(以该房为抵押向信合联社贷款),2011年10月李某还清按揭贷款后,向房管局要求退还房产证时,房管局告之李某:因李某仍欠房开公司房屋余款,因此不能退回房产证。后李某查清,该余款由其购买房实有面积与购买合同面积产生误差导致。李某认为,他的抵押贷款已还清,欠房开公司的余款与房管局无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对该案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存有争议。 问:你认为该案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1、主体 2、公权力 3、法律依据。如果争议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公法适用行为则应当认定为行政争议,如果是行政主体适用私法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民事争议。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上。,公法是公权力主体或其机关所执行之职务法规,赋予权利或课予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行政主体或国家机关; 而对任何人皆可适用,均发生权利义务之可能者为私法。,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的区别,(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适用刑事诉讼法程序。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3)诉讼程序上的区别。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形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代表法律进行制裁。,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民事纠纷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 力 救 济,三、ADR,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1、自力救济 (1)避让 (2)和解 (协商) 2、社会救济 (1)调解 (2)仲裁 3、国家救济:诉讼,ADR,所谓避让,是指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避让的特点,在于一方主动的放弃争执,在程序上无作为的行为要求,在结果上当事人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所谓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程序上简单、灵活、在结果上能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和解愿望的形成和和解行为的进行,当事人的想法与避让中作出避让的一方当事人的想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所不同的是,这些想法,往往不再是一方的,而是双方的。,诉讼外调解的特点,在于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第三方的介入,在程序上较灵活,在结果上,除了能较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外,还反映了第三方的劝导作用。,仲裁,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争议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有协议, 且提交仲裁的事项是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及促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客观存在。 仲裁有如下特点: (1)对象和范围的特定性 (2)程序的相对规范化, (3)审理和裁决原则上不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结果原则上不向社会和民众公开。 (4)过程与结果既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联系,又与国家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ADR概述,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根源于美国,原指本世纪逐步 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统称,现在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根据解决纠纷的主体不同,ADR可以分为司法ADR、行政ADR和民间ADR。 ADR的方法包括:仲裁、谈判、调解或调停、 早期案件评估、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 等等。,发生民事纠纷应如何正确选择解决纠纷方式? 1、甲不小心踩了乙一脚,没说对不起,乙很气愤,与甲发生争执,二人扭打起来,拉扯中撕破了甲的衣服,请问甲应选择何种解决方式? 2、王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写明,A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每日需付违约金50元。A房地产公司逾十日交房,王某要求房地产公司付违约金,A公司不付,请问王某应选择何种解决方式?,3、李某的邻居经常占用与李某共有的过道晾晒自家鞋子,致使李某家中长期飘散着一股脚臭味,李某向邻居提了多次意见,均无效。请问李某应选择何种方式解决该问题? 4、张某系某公司职员,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加班费已达1000元,经劳动仲裁后,该公司仍不补发加班费,请问张某应选择何种方式解决该问题?,案例 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有哪些方法和途径可供乙选择?针对本案实际情况,你认为哪种方法处理本案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2004年司考真题)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一)乙可以选择如下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通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以甲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以侮辱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第2种(或第1种,或第3种)最具优越性 1.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的优势及不足 2.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的优势及不足 3.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第二节 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活动和关系的总和。P9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上的特殊性。 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权威性。,诉讼中的机制,诉讼中的机制,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法官(裁决),民事纠纷,平等对抗,同等,同等,二、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目的,是立法者根据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目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目的多元化 P10,(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以德、日为代表: 1、私权保护说。 2、维护私法秩序说。 3、纠纷解决说。 4、程序保障说。,(三)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 1、多元说或多层次说。(教材观点,p12) 民事诉讼目的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目的。 2、纠纷解决说。 3、程序保障说。 4、利益保障说。,三、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P16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 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1.当事人主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按照其意志进行,其对是否请求权利保护,提出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等具有支配权。英美法系多采此模式。 2.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法院依职权推进诉讼,收集诉讼资料和证据,当事人处于次要,消极地位。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属于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混合,其中职权主义的色彩较多点。,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概念: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 4、时间效力,二、效力,习题 1、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李某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 A.应当 B.不应当 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 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B,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 )原则? A.从旧兼从轻 B.从旧 C.从新 D.从旧兼从重,C,3.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以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B,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 1、宪法为根本大法。 2、宪法规定了诉讼基本权利和原则。 3、宪法司法化。,(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 2、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3、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和促进民事实体法发展的功能。 4、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在某些方面彼此相互交汇。,(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1、联系与区别。P17 2、交叉情况的处理模式。 世界范围的两种模式:一是平行式;二是选择附带式。,案例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邹某、田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由哪种法律管辖?,(四)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都是固定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被告不是固定不变的。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民事诉讼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的是民事衩体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是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而诉讼义务又原告多,如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双方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百度知道吧求助,提问者:闭上眼睛装天黑 | 浏览次数:317次 我的一个朋友在今年的12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发生了车祸, 车祸后他一直在报警,警察在大约11点的时候出警到达现场。 但是当时出警的警察到现场看过之后,没有立刻实施救援就回去了。我的朋友在车底下一直被压着,一直扛到晚上12点左右,一直没有人去救他,这期间他打了很多电话,但是信号不好,很多都没有打出去。 打了很多次110,但是终究都没有人去管他。 跟他同车的司机 在10点多车祸的时候当场就死亡了, 我的朋友从10点多出事,一直在等人救他。 但是没有等到。当时出警的交警队如果实施救援,我的朋友也许就不会死。 警察的这种行为算是渎职,或者是不作为的行为吗?还是他们的行为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现在我们去起诉交警队,有胜诉的可能性吗?,(五)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1、人民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 2、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承认。 (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P19,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概念 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1、是属民事诉讼法调整。 2、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3、内容为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二、特征 1、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内容)。 审判法律关系:指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表现形成) 国家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关系。,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区别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1.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诉讼主体 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案例,1太阳水泥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东岭村甲、乙、丙三人共同承包的水库,受损达5万元。三人联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索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委托丁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法院指定鉴定人戊进行与本案有关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 问:本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诉讼主体有哪些?,人民法院、太阳公司、甲、乙、丙、丁、戊,人民法院、太阳水泥、甲、乙、丙,2、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各主体享有不同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义务的内容: (1)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检察院- (3)诉讼当事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3、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指向对象 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指向对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对象 案件的客观事实 (4)当事人之间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对象: 案件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四)法律事实 概念: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等。 行为(主要事实):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1)法院的诉讼行为 法院的诉讼行为包括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行为。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区别于法律行为(实体法律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包括: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无法单独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获取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例如:回避申请、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等。 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法院介入即可发生诉讼效果。例如:自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管辖协议、不上诉、执行和解等。,(3)诉讼契约 是当事人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又称诉讼上的合意。 前提是法律对这种合意没有规定。如:不起诉契约、证据契约等。 目前存在诉讼契约合法与不合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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