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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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杭州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纠风工作职责,推进全市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廉洁卫生”的具体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纠建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纠风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着力解决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政风行风建设水平。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职能部门(处室、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抓好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并负直接责任。各级卫生纠风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具体职责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具体承担以下纠风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部署要求。2、分析研究本辖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情况,制定年度纠风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3、全面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组织开展纠风专项治理、行风评议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落实。4、根据卫生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岗位廉政教育。全面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加大卫生行业先进典型宣传力度。5、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卫生系统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办工作,组织直接查办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行风案件。6、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落实卫生纠风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二)各医疗卫生单位纠风工作责任各医疗卫生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纠风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卫生纠风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纠风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单位干部职工依法从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有效开展廉政风险防控。3、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4、加强对本单位纠风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积极选树先进典型。5、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院领导接待制度,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和反映,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6、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及有关纠风工作信息。7、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卫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三、工作制度(一)建立纠风工作责任分解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把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处室、科室),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和具体责任。各地、各单位纠风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研究提出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建议,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并抓好监督落实。(二)健全纠风工作检查考核制度纠风工作检查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检查考核要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患者满意度调查、民主评议行风和领导干部年度专题述职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干部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纠风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对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问题较多、群众反响强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评审挂钩。(三)落实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弄虚作假的。2、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3、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4、因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等,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5、因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多次受到投诉,经查属实,但整改落实不积极的。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四、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纠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调配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纠风工作,其中,二级以上医院都要设置专门的纠风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从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保障卫生纠风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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