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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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埗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5%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一般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5%以上10%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严重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10%以上20%以下或占用河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行洪断面20%以上或占用河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2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一般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700平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3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或者未按照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或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4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一般2、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以上25%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严重3、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5%以上50%以下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或施工方案,调查期间未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0%以上或造成水利工程损坏(含影响正常运行)等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4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行政机关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处5万元罚款一般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6万元罚款严重3、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8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处10万元罚款5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调查期间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能完全消除影响,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不予罚款一般2、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影响或者造成的实际损害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6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未造成实际损害或造成实际损害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罚款一般2、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造成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一般2、投资额在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严重3、投资额在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8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清除杂物,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占有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不予罚款一般2、侵占面积5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侵占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侵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9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占有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不予罚款一般2、侵占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侵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侵占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在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侵占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一般2、侵占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侵占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侵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在调查期间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一般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2围湖造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一般2、围垦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围垦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2、围垦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3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一般2、围垦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严重3、围垦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2、围垦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14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海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一般2、围海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围海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2、围海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5围库造地。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一般2、围库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围库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2、围库面积在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6在库区内围垦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不予罚款一般2、围垦面积在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围垦面积在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2、围垦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7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排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或种植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不予罚款一般2、种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2、种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2、种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8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轻微1、侵占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下,调查期间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修复、清退,消除了影响的不予罚款一般2、侵占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侵占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侵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19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筑鱼塘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轻微1、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一般2、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严重3、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造成损失或者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费用6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20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四)、(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轻微1、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下,或侵占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一般2、损失或修复费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或侵占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损失或修复费用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或侵占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损失或修复费用6万元以上,或侵占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21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轻微1、补种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处罚一般2、补种费用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3、补种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补种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22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三)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五项: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轻微1、经劝谕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2、造成实际损失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严重3、造成实际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4、造成实际损失2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23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擅自挖低堤顶通车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轻微1、调查期间自行清除、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一般2、损失或清理、修复费用5千元以下的处2千元罚款严重3、损失或清理、修复费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5千元罚款特别严重4、损失或清理、修复费用2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24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损毁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轻微1、经指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一般2、经指正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处1千元罚款严重3、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 按修复费用额100%裁量处以罚款(取千位以上整数),最高不超过1万元25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轻微1、造成相关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2千元以下的不予处罚一般2、造成相关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2千元以上的按损失金额的50%裁量罚款(取千位以上整数),最高不超过5万元26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砂、余泥、矿渣、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轻微1、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5千元以下的不予处罚一般2、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5千元以上的按修复或清理费用额的50%裁量罚款(取千位以上整数),最高不超过5万元2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轻微1、造成损坏,修复或补种费用五千元以下的不予处罚2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一般2、造成损坏,修复或补种费用五千元以上的按修复或补种费用额的50%裁量罚款(取千位以上整数),最高不超过5万元29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以及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30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轻微1、及时改正,没有非法所得,没有造成损失的处以警告一般2、有非法所得,但没有造成损失的没收非法所得严重3、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4、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31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二)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三)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河道采砂人拒不履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河道采砂人承担。轻微1、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一般2、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同时违反两项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32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严重3、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作业工具,处30万元罚款33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轻微1、调查期间主动及时修复,或修复、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2、修复、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修复、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的50%裁量罚款(取千元整数),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严重3、修复、采取补救措施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修复、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的100%裁量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34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轻微1、采砂量5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2、采砂量5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严重3、采砂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35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1、转让或出借采砂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一般2、伪造、涂改采砂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收缴或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罚款1万元严重3、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收缴或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加违法所得额50%裁量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36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调查期间及时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开垦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不予处罚一般2、开垦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严重3、开垦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特别严重4、开垦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37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扰动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一般2、扰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严重3、扰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7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扰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38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一般2、水土流失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严重3、水土流失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特别严重4、水土流失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39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轻微1、扰动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罚款一般2、扰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10万元罚款严重3、扰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3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扰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0万元罚款40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扰动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一般2、扰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严重3、扰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4、扰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41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轻微1、倾倒数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10元的罚款一般2、倾倒数量在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13元的罚款严重3、倾倒数量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17元的罚款特别严重4、倾倒数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20元的罚款4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轻微1、逾期15天以下的不予罚款一般2、逾期15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严重3、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特别严重4、逾期3个月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4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1、已开始取水,累计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一般2、累计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6000立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严重1、累计取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1、累计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44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1、已开始取水,累计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一般2、累计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6000立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严重1、累计取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罚款特别严重1、累计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4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轻微1、逾期不缴纳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1倍的罚款一般2、逾期不缴纳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2倍的罚款严重3、逾期不缴纳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3倍的罚款特别严重4、逾期不缴纳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5倍的罚款4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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