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电缆案件doc-中国民商法律网-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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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电缆案件(Cable Case)一、国外案例案例一:电缆案件停电【案例】艾克美(Acmme)道路工工程公司的一一位雇员在操操作挖掘机时时切断了公用用电缆设施,该该电缆为贝塔塔(Betaa)厂输送电电源。这一意意外的停电导导致该厂的机机器设备受到到了损害,工工厂还因此停停工两天。工工厂所有权人人就此提出损损害赔偿请求求权,请求赔赔偿的范围不不仅包括机器器设备损失,还还包括因停工工而导致的生生产损失。【讨论】法国.在法国法中中,依据民民法典第11382-11384条的的规定,工厂厂所有权人有有权从艾克美美雇员或者公公司本身处获获得财产损害害赔偿,并且且还可就纯粹粹经济损失获获偿。由于在贝塔厂和和艾克美公司司之间不存在在合同关系,法法国法院将视视本案涉案行行为为侵权行行为,并适用用民法典第第1382-1384条条的规定,根根据上述条款款,贝塔厂可可以向切断电电缆的艾克美美公司雇员提提出诉求(根根据第13882-13883条)或者者向雇主本人人提出(根据据第13844条第5款)。.在对雇主或或者雇员提起起诉讼时,法法院将要求原原告证明以下下三个要件:雇员存在过过错,原告受受有损失以及及二者之间存存在因果关系系(caussal liink)19970年最高高法院(Coour dee Casssationn)在非常类类似的情形中中支持对纯粹粹经济损失进进行赔偿。某某企业家的工工人操作推土土机时损坏了了一条沼气石石油管道,该该管道为原告告的工厂输送送能源。原告告的企业因为为作业被打断断而遭受产品品损失。上诉诉法院(Coours dd Appeel)裁决,根根据第13882条(过错错责任)和第第1384条条(严格责任任)原告的诉诉求理由充分分,据此裁定定原告的纯粹粹经济损失系系由石油管道道破裂直接所所导致。最高高法院维持了了上述判决,并并称这一判决决具有充分的的依据。 Civ. 2e, 8 mai 1970, bull. Civ. 1970, no. 160.上述述案例充分显显示,法国法法院不仅仅判判决支持从其其他实际损失失中间接产生生的经济损害害的赔偿请求求,而且支持持纯粹经济损损失的主张。如果存在不合标标准的行为(此此处指因过错错切断电缆),法法院即可能认认定雇员存在在过错的要件件,对过错与与损害之间的的因果关系必必须举证,这这一点可能也也正是据以判判定纯粹经济济损失问题的的分析标准。而而且,在当事事人之间存在在合同关系的的情形下,法法国法院已经经认许了这类类损害赔偿请请求权,在电电力供应的停停止导致原告告的计算机数数据库受到损损害并且由此此造成了生产产损失的情况况下, Trib. Com. Paris, 23 octobre 1989, JCP 1900. . 21573, note Plaisant.法院支支持了赔偿请请求。从因果果关系的角度度来看,贝塔塔工厂的诉请请赔偿并不因因为在侵权行行为中寻找赔赔偿而使其因因果关系变得得牵强或者过过于遥远。实实际上,情况况恰恰相反,在在侵权法所包包含的因果关关系要比合同同法中的更为为宽泛,这一一原则支持了了上述主张。.产品损失和和机器设备损损害均毫无区区别地归入实实际损失(ddommagges maat-rielss)的范畴。毫毫无疑问,这这些损害都是是客观真实的的。也许,真真正的问题是是,生产损失失是否能够直直接以及是否否应当认定因因果关系具有有充分性。必必须记住,下下级法院(jjuges de foond)尚未未从最高法院院接受到关于于因果关系的的清晰规则。在在因果关系的的认定问题上上他们似乎既既有裁量的余余地也有犹豫豫的时刻。此此外,在损害害赔偿的量化化方面,最高高法院也没有有获得支配地地位。这一点点可以在一个个对工厂造成成经济损失的的罢工案件中中得到引证。下下级法院认定定,民法典典第13882条规定的的要件已经具具备,但是他他们仅给予了了名义赔偿(nnominaal dammages)。原原告上诉到最最高法院,最最高法院的反反应是,他们们对第一审法法院法官裁量量的赔偿数额额不予复审。 Trib. Civ. Louvain, 16 mars 1995, p.394 and note P. Bauwens.英格兰. 贝塔工厂厂因为修理受受损机器发生生的支出可以以获得赔偿。若若利用受损的的机器用以加加工处理原材材料本应可以以获得一定的的利润,但由由于工厂停工工导致了利润润的实际丧失失,那么就这这种利益的损损失也可以获获得赔偿。但但是如果贝塔塔公司本可以以在这两天中中加工处理未未受损的材料料并应获得相相应的利润,则则公司不能对对这部分可得得利益获得赔赔偿。. 机器损失失:贝塔公司司以过失侵权权行为提起诉诉讼。对过失失侵权施加责责任取决于原原告能对如下下事实进行举举证:(1)依据关于于过失侵权的的法律,他遭遭受的损失可可以获得赔偿偿。很明显,财财产损害赔偿偿是得到承认认的:参加相相同的案例SSpartaan Steeel v. Marttin; 1973 1 QB 27 (CA).(2)被告对其其负有注意义义务(Donnoghuee v. SStevennson)。 1932 AC 562. 如果艾克美公司雇员知道或者事先合理预见,在有电缆的情况下,对于相关所有权人他都负有注意义务,应当预见电缆被切断紧接着电源中断将可能对他们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实际损失:再次参见Spartan Steel v. Martin; 1973 1 QB 27 (CA).(3)由于以下下事实被告没没有履行其义义务:如果他他没有在相类类似的情形下下对一般的挖挖掘机尽合理理的注意,则则艾克美公司司雇员就违反反了其义务;(4)违反义务务的行为与原原告的损失存存在因果关系系:法律上的的因果关系的的判断标准在在于实际发生生的损失的可可预见性(参参见The Wagonn Mounnd 1961 AC 388(PC).).贝塔塔公司必须证证明,一个跟跟艾克美公司司雇员处于一一样地位合理理的人,能够够预见电力中中断很可能导导致财产损失失。停工两天的损失失:假设生产产损失发生在在进行必要的的机器修理而而歇业的期间间,而不是机机器停止生产产期间加工材材料的损失,那那么根据过失失侵权的法律律规定,这种种生产损失不不能得到赔偿偿:Sparrtan SSteel v. Maartin。 1973 1 QB 27 (CA).这里也不存在防止上述损失发生的注意义务:再次参见Spartan Steel v. Martin。 1973 1 QB 27 (CA).另一方面,从Spartan Steel和SCM(UK)Ltd v. W. J. Whittall Son 1973 1 QB 137, 1970 3 All ER 245.案件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如果停工实际导致加工过程中的材料受损,贝塔公司就有权对源于这些材料的利润获得赔偿。. 很明显,无无论是在过失失侵权中可予予获取赔偿的的范围的问题题,还是在何何种场合下发发生防止损失失的注意义务务,都将通过过判例根据法法院认定的“公正、公平平和合理”的原则来进进行裁定:MMurphyy v. BBrentwwood DDC。 1991 1 AC 398 (HL).或者,诚诚如丹宁勋爵爵在Sparrtan SSteel v. Maartin案案件中所言,根根据法律政策策来裁定。这这虽然产生了了不确定性,但但是却给体制制带来必要的的灵活性,以以对经济损失失赔偿请求进进行审查。而而在法院看来来,这种损害害赔偿请求会会产生政治、社社会、经济方方面的负面意意义。 关于英国法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司法政策的完全讨论见E. K. Banakas, Civil Liability for Pure Economic Loss (Kluwer, the Hague, 1996), chs. 1 and 2. Muurphy案案件无疑确认认了Sparrtan案件件的裁决,在在该裁决中,基基于政策考量量认为生产损损失不能获得得赔偿。德国.贝塔厂既能能就经济损失失获偿,亦能能就停工两天天的损失获偿偿。这一点是是完全确定并并且毋庸置疑疑的。 BGHZ 41, 123 ff. (1964); 这与没有直接财产损害的案例形成对照,参见:BGHZ 29, 65(1958); BGH BB 1977, 1419-20以及以下案例二(电缆案件工厂停工)。.机器损失:由于这种损损害系对财产产的侵害,民民法典第8823条第11款显然予以以适用。如果果贝塔厂能够够证明艾克美美公司雇员存存在过错,则则其有权从该该雇员处获得得赔偿。 贝塔厂是否能像从艾克美雇员处获取赔偿一样从公司处获取赔偿,这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因为对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权依据在于民法典第831条,该条规定对于受任人的违法行为雇佣人仅负有限责任。参见前述 fn. 10和相关教科书。但是贝塔厂在此处所可能面临的困难,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关系。惟一值得探讨的的问题是近因因问题(prroximaate caause),也也就是在不法法行为和损害害之间是否存存在足够有效效的联系。在在一个类似的的案件中,德德国联邦法院院对此没有提提出任何质疑疑。根据民法典第第823条第第1款的规定定,无论是直直接造成损害害的发生抑或或经过系列事事件传导后造造成了损害,任任何人都须对对其造成的人人身或财产的的损害承担责责任。如果为为了维持特定定的目标就必必须有不间断断的能源供应应,那么切断断供应导致目目标不能实现现的人,在法法律上同时造造成了目标不不能实现的损损失。 BGHZ 41, 123, at 125-6(1964).停工两天的损失失:由于贝塔塔厂的财产受受到损害,它它仅有权根据据民法典第第823条第第1款请求赔赔偿。这种请请求包括了已已出现的金钱钱损失,因为为这种损失并并不纯粹是经经济方面的。依依据民法典典第2522条的规定,失失去的利益也也包括在内。正如法庭和法律律学者解释的的那样,上述述两种结果都都直接来源于于民法典的的规定。这两两种结果的产产生完全符合合德国侵权法法的基本原则则。这种基本本原则体现于于民法典第第823条第第1款之中。案件二:电缆案案件工厂停停工【案例】事实与案例一相相同,另一个个工厂所有权权人加托(CCato)虽虽然没有遭受受机器损失,但但是其工厂被被迫停工由此此遭受了停工工两天的损失失。【讨论】法国.根据民法法典第13382条-11383条,加加托似乎原则则上可以就停停工损失获得得赔偿。.理论上,就就如在案例一一(电缆案件件停电)中中所阐述的那那样,在法国国法中财产损损失和纯粹经经济损失没有有任何区别。两两类损失都属属于实际损失失这一大类。在在两个案件中中,调查的重重点都将集中中于因果关系系的问题。英格兰.加托不能对对其停工两天天的损失获得得赔偿。.纯粹的生产产损失而没有有对财产造成成任何实际损损失,根据过过失理论是不不能获得赔偿偿的:Spaartan Steell v. MMartinn。 1973 1 QB 27 (CA). Murpphy v. Brenntwoodd DC, 1991 1 AC 398 (HL).其其精髓与Sppartann v. MMartinn是协调的,并并且确认了作作为一种法律律政策,纯粹粹的生产损失失是不能获得得赔偿的。 关于英国法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的政策的完全讨论见 E.K. Banakas, Civil Liability for Pure Economic Loss (Kluwer, the Hague, 1996), chs. 1 and 2. 40.德国. 加托公司司不能就停工工造成的损失失获得赔偿。同同样,尽管学学术著作对确确切理由仍有有争论,但是是这一结果被被广接受。 参见以下第部分。. 侵权之诉诉:第8233条第1款下下的赔偿。由由于提起请求求需要存在对对“绝对权”的侵害,而而且由于加托托没有遭受任任何财产损失失,乍一看来来其诉讼似乎乎必输无疑。但但是,法庭一一直以来承认认“已设立且正正营业的商业业企业的权利利”(Rechht am eingeerichtteten und ausgeebtenn Geweerbebeetriebb)为第8223条第1款款下的其他权权利。 参见RGZ 58, 24, at 29(1904); BGHZ 29, 65, at 72(1958).企业所有权人曾曾经试图在类类似本案的案案件中行使这这种权利。但但是,他们没没有成功,因因为德国联邦邦法院认为,在在(公用)电电缆受损导致致生产损失时时,“已设立且正正营业的商业业企业的权利利”并没有收到到影响。 BGHZ 29, 65, at 72(1958); BGHZ 41, 123, at 126-7(1964).为了了认定侵权,法法庭一直以来来要求,被告告的行为必须须与企业经营营具有关联关关系(bettriebssbezoggen) BGH NJW 1977, 2208, at 2009; BGH NJW 1983, 812, at 813.比如如以下就是这这样的情形,假假如行为直接接指向企业或或对其事物尤尤其是对诸如如市场营销活活动的经营进进行了干涉。 BGH NJW 1985, 1620.但是,假如被告的行为仅仅像对其他受害人或者其财产,比如其他家庭、消费者等造成了影响一样,影响了企业,这是不够的。 BGH BB 1983,464, at 465.由于绝对权未受侵害,加托的损失依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且依据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第823条第22款下的赔偿偿:加托必须须证明,被告告违反了为保保护其不受已已遭受的这种种损失伤害而而制定(至少少包含于其中中)的法律。在在类似的情况况下,一位德德国原告援引引市政建设法法典的条文,声声称该条文已已经被违反。但但是,德国联联邦法院认为为,这些法典典的个别条款款的立法目的的并不在于保保护停电造成成的生产损失失。 BGHZ 66, 388(1976).第826条下的的赔偿:假如如加托能够证证明被告的行行为存在故意意和恶意,它它甚至可以就就纯粹经济损损失获得赔偿偿,但是从本本案的事实推推导不出存在在这种行为。合同之诉:加托托可以主张,艾艾克美与其合合作人之间的的合同产生了了注意义务,加加托成为艾克克美过失行为为中可预见的的第三人受害害人并且受到到合同保护。这这种请求的性性质为合同请请求权,因此此包含纯粹经经济损失。这这在原则上成成立,但对本本案而言却无无法成立。只只有当第三人人(至少)与与合同的一方方当事人存在在密切关系,并并且这一方当当事人对第三三人的安全和和福利(比如如家庭成员间间的)负有保保护义务,第第三人才是受受保护的。在在一个与案例例二(电缆案案件工厂停停工)相同的的事件发生之之后,德国联联邦法院认定定上述要件没没有满足和具具备。 GH NJW 1977, 2208, at 2009.案例三:电缆案案件日常工工作者【案例】同样的案例,停停工导致加托托不得不解雇雇许多日常工工人。这些工工人现在向艾艾克美公司提提出请求,要要求其赔偿两两天的工薪损损失。【讨论】法国. 在法国法法律中,处理理这一问题并并没有特别的的案件,但是是工人肯定可可以就其损失失获得赔偿,他他们或者根据据劳动法典(CCode ddu traavail)的的规定向政府府提出请求,或或者根据民民法典的规规定向艾克美美提出请求。. 因为不可可抗力(foorce mmajeurre)事件工工厂不得不解解雇其工人的的情形称为失失业安排技巧巧(chommage ttechniique)。假假如,根据法法国劳动法典典准许工人根根据失业安排排技巧(choomage technnique)从从州政府获得得赔偿(劳动动法典L3551-3522条)。假如如州政府支付付了两天的工工资损失,工工人就没有必必要诉艾克美美公司,因为为他们已经得得到充分的赔赔偿。此外,根据最高高法院社会法法庭的判决,如如果政府拒绝绝赔偿,雇主主本人应当向向其雇员支付付工资损失,至至少在合同已已约好工作时时间的情形下下应当支付。 Soc.26 novenbre 1987 and Soc.16 juin 1988, D. 1988, Som. 311.本案的情形显然不是这样,因为工人是日常雇佣,并且雇主没有必要向他们支付失业两天的工资损失。如果工人不能从从政府或者雇雇主那里得到到赔偿,问题题就出现了:他们能否诉诉艾克美公司司?答案在民民法典第11382条的的适用当中。法庭可能会认定定艾克美公司司的雇员存在在过错,认为为在此情形下下切断电缆是是过失行为。法法庭还可能认认定,切断电电缆是导致解解雇的直接原原因,因为很很难说工厂停停工遭受了直直接损失而工工人歇工却遭遭受间接损失失。如果雇主主基于固定期期限合同已经经承担了支付付工人工资的的责任,如此此前我们所述述,雇主的这这种损失必定定为直接和可可预见的损失失。他与其工工人签订的合合同的性质,不不应对因果关关系造成不同同的认定。这这取决于法官官的认定,但但是在我们看看来,因果关关系是直接的的。在这种案情下主主要问题是“确定性”的问题。原原告(艾克美美)可能抗辩辩,由于这些些工人是日常常雇佣的,他他们不能确定定地证明他们们本可以持续续地受雇。关关于日常工作作者的案件在在法国极为罕罕见,因此我我们无法找到到能够声明这这一抗辩是否否有效的权威威。即便没有有断电事件他他们也会被终终止雇佣关系系,尽管并非非必定如此,但但这是当然可可能发生的。但但是,对他们们丧失了为其其雇主工作的的机会而遭受受的损失进行行赔偿可能是是适当的,尤尤其是当这种种可能性看起起来相当高的的时。法院的的裁定已经对对身体受到伤伤害、工作上上丧失晋升机机会的人进行行赔偿,甚至至在这种晋升升看起来并不不确定的时候候。 Civ. 2, 3 novembre 1971, D. 1972. 667. See also Crim., 7 juin 1990, Bull. Crim. No.24 (horse raiser compensated for the loss of a chance to train a filly).在案例三三中可以用同同样的方法给给予日常工作作者赔偿。英格兰.工人不能要要求艾克美赔赔偿工资损失失。.工人诉讼请请求的依据仅仅在过失,因因为艾克美对对他们没有任任何的损害故故意。对他们而言,干干预合同关系系的侵权并不不适用,因为为构成这种侵侵权明确要求求必须存在干干涉的故意,或或者至少要求求被告的行为为直接干预他他人的合同关关系(参见MMillarr v. BBasseyy)。 未经报道的, the Independent, 26 August 1993.但是,在在案件事实中中这两点都没没有得到揭示示。 过失侵侵权的责任也也被排除,因因为工人无法法证明:根据有关过失失的法律规定定,他们所受受的损失可以以获得赔偿;与人损害或或者疾病无关关的工资损失失属于显然不不能得以认许许的纯粹经济济损失:参见见Burgeess v. Florrence Nighttingalle Hosspitall for Gentllemen; 1955 1 QB 349 (CA).被告对其负有有注意义务(DDonoghhue v. Stevvensonn)。 1932 AC 562.对于未未受人身或者者财产损失、但但因过失行为为遭受利益损损失的第三人人,被告也没没有注意义务务:同样参加加案件Burrgess v. Fllorencce Nigghtinggale HHospittal foor Genntlemeen。. 何种损失失在过失侵权权法中可以获获得赔偿、何何时存在避免免损失发生的的注意义务,这这两个问题明明显需要通过过个案(caase-byy-casee)、并根据据法院采用的的“公正、公平平和合理”的原则加以以认定:Caaparo v. Diickmann, 1990 2 AC 605 (HL). 或者根根据丹宁勋爵爵在Spattan Stteel vv. Marrtin 1973 1 QB 27(CA).案件件中所言,根根据法律政策策来认定。这这虽然产生了了不确定性,但但被认为给体体制带来必要要的灵活性,以以对经济损失失赔偿请求进进行审查。而而在法院看来来,这种损害害赔偿请求会会产生政治、社社会和经济方方面的负面意意义。 关于英国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司法政策的完全讨论见E. K. Banakas, Civil Liability for Pure Economic Loss (Kluwer, the Hague, 1996), chs. 1and 2; 主张对盈利能力的保护提高到可比于对不动产利益的保护状态,参见E. K. Banakas, Tortious Liability for Pure Economic Loss: A Comparative Study, (Hellenic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Foreign Law, Athens, 1989), pp. 150 ff. 德国.工人对于艾艾克美没有请请求权。民民法典第8823条第11款下的绝对对权没有受到到任何侵犯。而而且,他们的的劳动权利并并不是一种绝绝对权而仅仅仅是一种相对对权,因为它它源于而且受受限于他们与与加托之间的的合同。工人人和艾克美之之间也不存在在任何可以想想象产生诉讼讼请求的合同同关系。结果果清楚而且不不容置疑。.只有绝对权权受到侵害的的人才能根据据第823条条第1款提起起侵权诉讼请请求,这是德德国侵权法的的一项基本原原则。其他人人,即绝对权权未受到影响响的第三人,仅仅仅遭受纯粹粹经济损失,根根据这一条款款并不能获得得赔偿。 RGZ 64, 344, at 345 (1906); BGHZ 7, 30 (1952); BGH NJW 1996, 2662. 这里只只有三个例外外,而且全部部为民法典典本身所规规定:首先,在在致人死亡的的情形,违法法行为人应向向有义务负担担殡葬费(第第844条第第1款)。其其次,根据法法律规定第三三人对受害人人有抚养义务务,由此侵权权人必须向第第三人的损失失承担赔偿责责任(第8443条第2款款)。第三,受受害人依法对对第三人负有有提供劳务的的义务,对于于失去的劳务务,侵权行为为人应向第三三人给付赔偿偿。上述例外外是不能改变变的,而且是是不容反驳的的(finaal andd concclusivve)。 BGHZ 7, 30, at 33-4 (1952).法院和学者者一致承认,这这些例外反映映了以下立法法目的,即对对第三人侵权权诉讼进行狭狭窄地限制,并并且拒绝承认认其他的例外外。 J. Esser and H. L. Weyers, Schudrecht Band, Besonderer Teil (7th edn, 1990) s.634 b; K. Larenz and C. W. Canaris, Lehrbuch des Schudrechts (13th edn, 1994) s.812c.如果加托无无权终止对工工人的雇佣,则则工人依然有有权对加托提提起诉讼请求求。在此情形形下,即便加加托没有接受受工人的服务务,他仍须对对工人支付工工资(615,2293-2996)。 See M. Lwisch, Albeitstrecht, Rd.-Nr. 1003-10.但是是,如果终止止合同合法有有效,即便工工人享有失业业保险救济权权利,加托公公司对他们也也没有任何义义务。二、国内案例重庆电缆缆案上诉人黔江区永永安建筑有限限责任公司与与被上诉人黔黔江区民族医医院、黔江区区供电有限责责任公司财产产损害赔偿纠纠纷案重庆市第四四中级人民法法院(20006)渝四中中法民一终字字第9号民事事判决书 上诉人人(原审被告告)重庆市黔黔江区永安建建筑有限责任任公司。 法定代代表人郑孝敏敏,该公司经经理。 委托代代理人熊在丰丰,男,生于于1950年年12月155日,苗族,该该公司项目经经理,住重庆庆市黔江区河河滨路中段。 委托代代理人费明夏夏,重庆川东东南律师事务务所律师助理理。 被上诉诉人(原审原原告)重庆市市黔江区民族族医院。 法定代代表人张廷浒浒,该医院院院长。 委托代代理人王世国国,重庆光界界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诉人(原审被被告)重庆市市黔江区供电电有限责任公公司。 法定代代表人陈默生生,该公司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勇,重庆川东东南律师事务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黔黔江区永安建建筑有限责任任公司(以下下简称永安公公司)与被上上诉人重庆黔黔江区民族医医院(以下简简称民族医院院)、重庆市市黔江区供电电有限责任公公司(以下简简称供电公司司)财产损害害赔偿纠纷一一案,不服重重庆市黔江区区人民法院(22005)黔黔法民初字第第228号民民事判决,向向本院提起上上诉。本院依依法组成合议议庭进行了审审理。本案现现已审理终结结。原判认定,20005年7月月15日9时时许,被告永永安公司在所所承包金三角角河堤段工程程的施工过程程中,损坏了了被告供电公公司埋在该地地段的10KKV电力电缆缆,导致输电电线路中断,造造成原告民族族医院停电226小时,影影响了原告民民族医院的正正常经营。事事故发生后,被被告永安公司司于当日支付付被告供电公公司维修材料料费100000元。被告告供电公司于于次日上午将将被损坏的线线路予以修复复,并于122时左右恢复复通电。原告告民族医院从从2005年年6月28日日至7月27日日的经营收入入为平均每日日6万多元,而而 20055年7月155日的经营收收入为132246.177元。另查明明,20055年7月155日上午8时时至晚上200时,黔江区区降雨16.6毫米;22005年77月15 日日晚上20时时至7月166日上午8时时,黔江区降降雨5.7毫毫米。原判认为,被告告永安公司在在建设施工过过程中,因其其注意义务不不够而损坏了了被告供电公公司的电力设设施,导致停停电事故发生生,并影响原原告民族医院院的正常运行行而造成其可可得收入减少少,其行为符符合侵权行为为的构成要件件,同时,电电力法第六六十条第三款款规定:“因用户或第第三人的过错错给电力企业业或其它用户户造成损害的的,该用户或或第三人应当当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故被告永永安公司理应应承担民事赔赔偿责任。被被告供电公司司在其供电设设施遭受损坏坏后积极履行行抢修义务,并并有证据证明明事发当日的的天气不宜进进行安装及修修复工作,故故被告供电公公司的行为无无过错,其不不应承担民事事赔偿责任的的辩解理由成成立。因承建建公用工程并并不符合法定定免责的条件件,故被告永永安公司辩称称其承建工程程系公用工程程,应当免责责的辩解不成成立。原告民族医院主主张因停电导导致原告民族族医院于事发发当日的经营营收入减少,确确给其造成一一定经济损失失(可得利益益减少)属实实。但原告每每日的经营收收入额具有不不确定性,受受多种因素影影响。同时,其其收入越高,成成本支出越大大。故以原告告提供的20005年6月月28日至7月27日日的收支报表表为参照,结结合本案实际际情况,在自自由裁量权范范围内酌情认认定其应获赔赔的损失额为为25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告民族医院请请求被告永安安公司赔偿相相应损失的请请求于法有据据,予以支持持。但其要求求二被告共同同承担连带赔赔偿责任的诉诉请不能成立立,不予支持持。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第一百零零六条第二款款、第一百一一十七条第三三款的规定,判判决:一、被被告永安公司司赔偿原告民民族医院经济济损失250000元,限限于本判决生生效后10日日内履行;二二、驳回原告告民族医院的的其他诉讼请请求。案件受受理费26330元、其他他诉讼费10060元,合合计36900元,由原告告民族医院承承担10000元,由被告告永安公司承承担26900元。上诉人永安公司司不服,向本本院提出上诉诉,请求撤销销原判,改判判驳回对上诉诉人的诉讼请请求,并负担担本案的一、二二审诉讼费用用。其理由主主要有:1、本本案三方当事事人法律关系系不同,不能能相提并论。民民族医院与供供电公司是供供用电合同关关系,永安公公司与供电公公司是侵权法法律关系,民民族医院与永永安公司无法法律意义上的的任何关系,故故永安公司不不是本案适格格的被告。永永安公司不对对民族医院负负赔偿责任;2、永安公公司承建的系系公用工程,具具备法定免责责条件,不应应当负赔偿责责任。原判以以电力法第第60条第33款规定,判判决永安公司司承担赔偿责责任系适用法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民族医医院答辩称,上上诉人永安公公司施工过程程中挖断电缆缆线,对民族族医院构成了了侵权行为,故故应适用民民法通则关关于侵权损害害赔偿之相关关规定对民族族医院的损失失负赔偿责任任。永安公司司以其施工的的工程系公用用工程,应当当免责的理由由不成立;永永安公司赔付付给电力公司司的是材料款款而非损失,没没有对答辩人人尽赔偿责任任。被上诉人供电公公司答辩称,本本案的法律关关系是侵权法法律关系,上上诉人对民族族医院的损失失有过错责任任,供电公司司本身无过错错,上诉人关关于公用工程程施工应予免免责的上诉理理由不成立,电电力公司及时时履行了抢修修义务,民族族医院提起的的是侵权之诉诉而非违约之之诉,故答辩辩人不应负担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上上诉人永安公公司及被上诉诉人供电公司司就停电期间间民族医院的的收入损失具具体数额有异异议,被上诉诉人民族医院院认为原判就就2005年年7月15日日晚上20时时至次日上午午8时黔江区区降雨5.77毫米之事实实认定不实,认认为不可能全全天都在下大大雨。对其余余认定事实,双双方无异议,本本院予以确认认。经查,关关于停电期间间黔江降雨量量是否为5.7毫米,一一审中已有相相应证据证明明,民族医院院虽对此提出出了异议,但但无相应证据据驳斥。是否否全天无间断断地降雨,双双方均无证据据佐证。本院认为,供电电公司与民族族医院之间存存有供用电合合同关系,供供电公司没有有对涉案电缆缆线实施侵权权行为,也没没有与永安公公司共同实施施侵权行为,故故民族医院基基于侵权之诉诉向供电公司司请求赔偿不不当,供电公公司在本案中中不对民族医医院负赔偿责责任。用户因电缆被挖挖断而遭受损损失,从侵权权行为法的基基本理论来讲讲,加害人对对电缆线的切切断,损害了了供电部门的的物权,是“第一次损害害”,而电缆线线的毁损致用用户因供电不不能而遭受的的损失,系“后续损害”,该后续损损害是否应当当得到赔偿,须须依据侵权法法的基本构成成要件,结合合该用户致损损的损失应否否属于民法所所应当保护的的法益范围等等进行综合评评定。从因果果关系要件上上看,用户遭遭致的损害与与加害人的加加害行为之间间存有相当因因果关系,用用户可以基于于侵权法的规规定向加害人人请求损害赔赔偿,即电力力用户对此享享有诉权。但但侵权法不能能对一切的权权益作同样的的保护,必须须有所区别,即即以“人”的保护最为为优先;“所有权”的保护次之之;“财富”(经济上利利益)又次之之,仅在严格格的要件下,始始受保护。但但该种情形下下的“后续损害赔赔偿”,一般仅限限于人身权、所所有权,即除除经济损失系系因用户的人人身或所有权权遭受侵害而而发生者外,原原则上不予赔赔偿。经济损失一般又又称“纯粹经济上上损失”,系指被害害人直接遭受受财产上不利利益,而非因因人身或物被被侵害而发生生,除加害人人系故意以悖悖于善良风俗俗之方法致用用户受损害的的特殊情形除除外,不在赔赔偿之列。在在电缆线毁损损而导致电力力供应中断时时,用户所遭遭受的多属纯纯粹经济上损损失,以不能能营业之损失失最为常见。同同时,纯粹经经济上损失又又可具体化为为包括债权、营营业权在内的的损失,用户户多因不能营营业而受有经经济损失。营营业经营权被被侵害得请求求损害赔偿,须须以所受侵害害与企业经营营之间具有内内在关联、不不易分离的关关系为要件。因因停电而遭受受不利益的,不不限于企业,亦亦包括家庭用用户等消费者者。供电关系系非属企业特特有。故挖断断电缆,导致致电力中断,不不能认为是对对企业营业权权的侵害。企企业纵因此受受有经济上的的损失,亦不不能以企业营营业权受侵害害为理由,请请求损害赔偿偿。纯粹经济上损失失应否赔偿,一一般从以下几几个方面进行行考量:1、电电力企业是法法定的供应者者,因过失不不能提供电力力时,无须对对消费者所受受的经济上损损失负赔偿责责任;2、电电力中断,事事所常有,事事故发生后,人人身或物品未未遭受损害的的情况下,虽虽对人们的生生活造成不便便,有时产生生经济上损失失,但电力供供应短期即告告回复,纵有有经济损失,亦亦属轻微,一一般人观念中中多认为对此此应负容忍义义务。有人自自备供电设施施,以防意外外;有人投保保,避免损失失等等;3、被被害人对于此此等意外事故故,若皆得请请求经济上损损失的赔偿,则则其请求权将将漫无边际,严严重地加重了了加害人的赔赔偿义务,有有违公平正义义,也不利于于整个社会经经济的发展。综综上所述,除除经济损失系系因用户的人人身或所有权权遭受侵害而而发生外,原原则上不予赔赔偿。对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电力法第第六十条第三三款的适用,应应当基于上述述适当限制加加害人赔偿责责任的政策考考量,对“损害”作限缩解释释为因“人身或所有有权遭受侵害害而发生的损损害”。本案民族族医院要求赔赔付停电期间间的营业损失失,性质属于于纯粹经济上上损失,故其其诉讼请求本本院碍难支持持。综上,原判认定定事实清楚,但但适用法律不不当,应予改改判。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百五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二二)项和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第五条、第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二款、第第一百一十七七条的规定,判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市黔江区人民民法院(20005)黔法法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诉人民族医院院的诉讼请求求。本案一、二审案案件受理费各各2630元元、其他诉讼讼费各10660元,合计计各36900元,由被上上诉人民族医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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