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刑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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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 罪 第三节 刑 罚,2,第一节 刑法概述,一 刑 法 的 概 念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 刑法的效力范围,3,第二节 犯 罪,一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 犯罪构成及要件 三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四 共 同 犯 罪 五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4,第三节 刑 罚,一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 刑罚的体系 三 量 刑 制 度 四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5,一、刑法的概念,概 念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法规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狭义刑法典 制定、修订 1979/7/1(五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 1979/7/6 正式公布 1980/8/1 施行 1997/3/14(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1997/10/1 正式实施。 至2001/12 底为止,进行了三次修正。,6,二、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司法意义的,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精神的准则、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7,三、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应范围 指刑法在什么时间、 什么地域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对地域,对 人,生 效,失 效,溯及力,8, 空间效力对地域、人的效力,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均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6条第1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为主。 刑法还兼采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9,“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形式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3、新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10,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原则),刑法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结论: 一般公民在领域外犯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 上有期刑之罪时,刑法有管辖权; 特殊公民犯刑法规定的一切罪行,刑法均有管辖权。,11,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原则),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结论: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 有权管辖,但有两个限制条件: 1、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的有期刑; 2、这种犯罪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12,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刑法第9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 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结论: 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 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外,只要 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 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13,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以及溯及力问题, 刑法生效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失效时间 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自然失效,即新法实行后代替了同类型旧法,或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 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溯及力,14,“溯及力”的含义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无溯及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 1、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无溯及力 2、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有溯及力。 3、当时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从旧法律的规定;但旧的法律处刑较现行刑法重的“从轻”。 4、如果当时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法律要轻的,也不例外。,第一节结束,15,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刑法13条(从立法上下的定义) 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 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区分“不需要惩罚” 和“不应受惩罚”,16,二、犯罪构成及要件,犯罪构成概念、特征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作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要素。 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构成犯罪 必须的事实; 刑法规定性。 犯罪构成的四大共同要件,犯 罪 客 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 罪 主 体 犯罪主观方面,17, 犯 罪 客 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益) 如:盗窃罪、抢劫罪的客体 区分 犯罪客体 与 犯罪对象 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如敲诈勒索罪,18,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如:甲盗窃的是备用的、尚未安装的电话通讯线,乙盗窃的是 正在使用的电话通讯线。甲构成盗窃罪,乙则构成破坏通讯设 施罪。因乙所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2、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并非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如:偷越国(边)境罪,其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制度。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客体的犯罪,大部分是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19,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 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方法 犯罪时间 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又称为选择要件。 犯罪地点,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殴罪等。,危害行为 和 危害结果,20, 危 害 行 为,危害行为 作 为 -禁止做而去做 不作为-有义务且能实施某行为而未实施 。如果造成严重危害性-构成犯罪。 义务的来源: 1、自法律的明文规定。如:遗弃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如值班医生。 3、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有确保小孩安全的义务。 4、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行人,有义务送伤者去医院抢救。,21, 危 害 结 果,危害结果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为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 就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 果关系。如:某小学生上课经常捣乱,老师向家长 反映,家长教育方式粗暴,动手打了这个学生。该 生一时想不通,喝毒药自杀了。老师对学生的死不 负刑事责任。 合法行为、自然力作用等及其所引起的某种结果,不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范畴。,22, 犯 罪 主 体,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 人和单位。 分类:单 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自然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身份) 如: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非法贷款罪的主体等均为特殊主体。,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须具备的两个条件,23,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24,刑事责任能力,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和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类: 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醉酒状态犯罪须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是减轻(限制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25, 犯罪主观方面,概 念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 和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罪 过必要要件 犯罪目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非构成要件,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罪 过 故 意 过 失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26, 犯 罪 故 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 种心理态度。会“必然”和“可能”。 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放纵,27, 犯 罪 过 失,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未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预见、轻信能避免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8,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非故意或过失,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 “不能抗拒”,指虽然认识到,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 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阻止。 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非故意或过失, 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 “不能预见”,指就当时的条件而言,行为人无法认识 到。,29,三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30,犯 罪 预 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 为的停止状态。 1、状态:行为停顿 2、阶段: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实施之前 3、原因:非行为人意愿,31,犯 罪 未 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 犯罪停止状态。 1、状态:行为停顿 2、阶段: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实施之后 3、原因:非行为人意愿,32,犯 罪 中 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 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 犯罪停止形态。 自动放弃的中止犯罪 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 1、状态:行为停顿(彻底性、有效性) 2、阶段:犯罪过程的任意阶段 3、原因:行为人自愿,33,四、共同犯罪,1、概念指主体为2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要件: 1、主体2人以上:自然人、单位及两者的结合; 2、客观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 3、主观共同的犯罪故 意。 3、犯罪形式 犯罪集团3人以上、较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34,共同犯罪的形式,35, 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 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 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3、胁从犯减轻或免除 4、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 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6,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两者的目的相同,都适用正在发生的侵害或危险。 1、不法侵害行为; 1、危 险; 2、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2、无辜第三者(合法利益) 3、随时实施 ; 3、迫不得已; 4、重大损害,应负刑责 4、不应有损害,应负刑责; 但行凶、杀人、抢劫 、 (损害的合法利益小于 强奸、绑架等 严重危及 避险保护的合法利益) 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除外; 5、避免本人危险,不适应 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 义务的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二节结束,37,危险的来源: 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行为; 二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 三是动物的袭击; 四是人的生理、病理原因,如疾病等,38,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机关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必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罚的执行机关必须是特定的。,39,主 刑,附加刑,管制不需关押,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并不超过3年。 拘役短剥自由,就近关押,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并不超1年。 有期徒刑适用最广,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并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实行监禁,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内 容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二、刑罚的体系,40,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4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 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效力同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起算, 同时执行。其余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2,三、 量 刑 制 度,一 量 刑 情 节 二 累 犯 三 自首和立功 四 数 罪 并 罚 五 缓 刑,43,量 刑 情 节,法定情节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 情节。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 酌定情节法律无明文规定,由审判机关在量 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动机、手段、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以及犯罪的 时间、地点和条件等。,44,从重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从轻从犯、自首、犯罪预备、未遂、盲人、 已满14不满18岁 减轻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盲人、已满14不满18岁 免除盲人、防卫过当、犯罪中止、重大立功,45,累 犯, 一般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 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新罪的。 特别累犯: 1、前罪和后罪均危害国家安全罪; 2、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新罪的。 立 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行为。,46,自首和立功,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 1、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 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 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虽然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而自行归案。 2、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的同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至少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47,立 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 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等行为。 自首、立功是法定情节: 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48,数罪并罚,概念法院对同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 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 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 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49,吸收原则 1、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 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 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它主刑; 2、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 徒刑刑的,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执行 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 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50,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 (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在 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 情决定应执行的刑罚。,51,并科原则,附加刑既不被主刑所吸收,附加刑 之间也互不被吸收,而是采用并科原则, 附加刑仍须执行。,52,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69条); 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70条 ); 先并后减 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71条)。 先减后并,53,缓 刑,缓刑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一般缓刑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人 战时缓刑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54,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 刑 假 释 时 效,55,减 刑,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适用条件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人。 限 制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0年; 3、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56,假 释,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 人;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适用假释 。 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服完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57,时 效,含义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行刑时效我国刑法未做规定 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效期限。 1、追诉时效期限 2、追诉期限的计算 3、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58,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 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59,追诉期限的计算,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2、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 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60,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第三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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