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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概述,知识结构: 一、劳动争议概述 二、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劳动争议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与特点 1.劳动争议的概念 (1)广义 纵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争议; 横向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组织之间或者用人单位团体与劳动者组织之间的争议。 (2)狭义(横向劳动争议):又称劳资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组织之间或者用人单位团体与劳动者组织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的特点,(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相对恒定:一方为劳动者或劳动者组织,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2)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关系具有双重性:平等性与隶属性; (3)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具有较强社会影响; (4)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的专门调整。,(二)劳动争议的具体范围,1.肯定范围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否定范围,【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法条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争议仲裁概述,(一)含义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性质: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质 1.行政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省级政府按照一定原则决定设立,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 2.准司法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具有司法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与商事仲裁比较,1.与诉讼的关系不同 (1)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的基本制度 (2)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或者必经程序 2.提起仲裁的前提不同 (1)商事仲裁的必须有仲裁协议 (2)劳动争议仲裁仅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愿即可提请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3.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同,(1)商事仲裁的实行一裁终局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除法律特别规定实行一裁终局外,不终局性 4.仲裁的范围不同 (1)商事仲裁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仲裁范围 (2)劳动争议仲裁仅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为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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