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详细分析.ppt

上传人:max****ui 文档编号:15636108 上传时间:2020-08-27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1.8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详细分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详细分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详细分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主讲人:魏涛,一、股权的性质 股权(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而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公司股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社员权,它包含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股权从内容上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自益权部分,而不可能是非财产权、共益权部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只能是该名义股东一个人,而相应的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部分,当然是分割的对象,但对于共益权部分或者说股权能否整体分割,还要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志,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有权平均分配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股东一方配偶能否成为股东是不确定的,但对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享有均等的权利。,二、股权的归属认定,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据此,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享有婚前个人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的约定,将婚前个人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时,夫或妻一方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出资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这种情况只是个人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化,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因此,该股权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以上形式拥有的股权,获取(婚后)的红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以上是对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大致认定。,三、两类公司股权分割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事项。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夫妻离婚时必然要对其中的股权进行分割。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 ) 第16 条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分割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尚不全面,以下四个方面需要解决。,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二、夫妻双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三、“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四、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 解释(二) 第16 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权的分割办法。该条规定有两个特点: 第一,完全在现行公司法的规则框架内进行规定,并没有产生任何突破公司法现行规则的新规则; 第二,纯粹针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该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而设立。,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解释(二) 第16 条仅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形作了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 解释(二) 没有给出解决的办法!,夫妻双方对一方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两种可能: 第一,在股份转让份额问题上,双方都不想要股权或者双方都想要股权; 第二,在转让价格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均不想要股权。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股权有无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的可能,如果可以转让出去那么可以就出售股权获得的价金进行分配;如果无人愿意受让股权,那么就只能均分股权。如果两人出让的股权部分由他人受让,那么已出售部分获得的价金由夫妻双方均等分配,剩余的股权如果双方仍然都不想拥有,那么同样由双方均等持有。,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均想要股权,可以由双方就股权归属进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暂定) 获得股权,另外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协商成功,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直接适用解释(二) 第16 条的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采取竞价方式,即认准了某一个目标,即便再高的补偿也不动摇,那么只能由法官裁决平分股权。当然,在这里,由法官裁决“分得”一般股权的非股东配偶方,其对一半股权的享有只是暂定的享有,这种由法官裁决的平分还必须经过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即解释(二) 第16 条规定的程序。因为法官裁决的平分只是一种强行的、拟制的合意,还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非股东一方配偶才能终局性地取得股东资格。,对于第二种情况,就转让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从而确定补偿金额。在进行股权分割时,对股权的公平估价非常重要,因为一般来说,非股东配偶都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他(她) 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另一方面他(她) 对股东配偶所持的股权也无法掌控。总之,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与股东配偶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必须对非股东配偶进行特别的保护。而由第三方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虽然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至少可以确保公平,这也算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非股东一方请求第三方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的权利,宜由立法明确规定。,2、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1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婚后获取的红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红利之外,继续留存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公司经营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优先购买的股权及配股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部分资产性财产不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势必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婚姻法的基本规定。由于这部分财产的特殊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采取区别于分割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做法。具体分割时可比照夫或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的分割方式。,(二)夫妻双方所持股权的分割,1、 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这种情形从本质上看与前面讨论的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情形相同。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单方持有,前者是双方持有;它们的共性在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都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股权优先购买权。因此,离婚时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是对夫妻一方持有公司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股权分割过程的再次重复。对于此种情形, 不再单独予以讨论。,2、 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首先,夫妻二人在这家公司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大小对于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是否重要? 在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夫妻二人的出资比例很可能不同,但考虑到这些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因此,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上说,各自持股比例的大小是不重要的。除非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其次,二人的股权究竟应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格达成一致,那么,由于双方都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因此,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其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想要获得更多的股权,而不论对方给予多少经济补偿都不退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分他们共有的这些股权。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均不想要股权,只想获得补偿。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股权有无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的可能,如果可以转让出去那么可以就出售股权获得的价金进行分配;如果无人愿意受让股权,那么就只能均分股权。如果两人出让的股权部分由他人受让,那么已出售部分获得的价金由夫妻双方均等分配,剩余的股权如果双方仍然都不想拥有,那么同样由双方均等持有。,第三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并没有绝对的偏好,只是对于价格和补偿达不成共识。对此,应当由双方竞价,由愿意给对方较高补偿的一方取得股权,使对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有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竞价,那么只能按比例平分股权。,(三)“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所谓的“夫妻公司”,是指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显然,如果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分割,那么势必要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即分立为两个一人公司,或者变更为一个一人公司。对于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如何看待“夫妻公司”中有关出资比例的约定? 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持股比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该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很多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换言之,不论工商登记中关于夫妻持股比例约定如何,该公司的资产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其次,应该坚持怎样的分割原则? 夫妻公司”资产的分割应当坚持如下两项原则:第一,等额共有。即公司资产由夫妻双方均等所有。第二,遵循公司解散、公司分立以及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三,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于“夫妻公司”股权具体的分割程序和办法,则应当根据是否达成合意而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那么可能会有如下情形: 第一,如果双方协议继续共同经营,那么应当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履行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对公司不予解散或分立,而是继续经营。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合意决定解散公司,那么应遵循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最后就剩余资产进行平均分配。 第三,如果双方协议分立公司或变更公司,即新设立两个一人公司或其中一方转让股份而将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那么应当分别满足公司分立与一人公司设立两类程序。 第四,将公司整体出让。(如果变成一人公司应注意公司法特别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可能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双方均不愿意再持有股权,此时,应当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之后解散。 第二,双方对于分得股权或经济补偿无偏好,但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经营,此时,应当由双方就股权的经济补偿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股权,出价低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当然,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限制等特殊规定仍须遵守。 第三,双方均想持有股权,且不反对与对方共同经营,但对于份额不能协商一致,对此,法院应当基于双方平等共有的原则,判令夫妻双方各自持股50 % ,并作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第四,双方均希望单独经营的,则可判决该“夫妻公司”依法分立为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资产各分一半。为了保护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176 - 177 条的规定“, 夫妻公司”股东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通知的义务,并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能否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从理论上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作出更严格的限制,那么夫妻一方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当然,另一方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实践来看,这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由于“夫妻公司”中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对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股权转让方有权转让的是最多不超过公司一半的股权; 第二,在离婚协议(或判决) 生效之前,由于夫妻财产属于共有,另一方股东实际上无法行使优先受让权,除非购买的对价是其本人的自有财产。倘若这两个问题均能解决,那么该“夫妻公司”就可转化为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倘若另一方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由公司外的第三人成功受让一方的股权,那么就形成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股东发生变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方如果不愿与新加入的一方共同经营,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又不能退股,那么他(她) 该如何解脱? 此时陷入困境的夫妻一方股东可否援引公司法第183 条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四)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了若干特殊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丈夫一方还是妻子一方,该公司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平等地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追索权。至于一人公司股权的具体分割,同样应分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与不能协商一致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夫妻离婚时,一人公司股权分割双方协商一致包括以下几种可能,即公司解散、公司照常运营、公司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配偶、公司转让给他人。 能否将一人公司分割为两个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股东能否在保持公司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让与他人? 对此,法律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 如果一人公司对外没有债务,那么一人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地将其全部股权让与他人。,一人公司股东如果负有债务,在未经公司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理不得自行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 因为一人公司的责任性质属于推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此而言,它更多地类似于自然人所负债务,所以更有理由类推适用自然人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则,即此等转移必须经过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如若不然,则等于是原一人公司股东无需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就顺利地摆脱了无限连带责任的负担。这显然与公司法的立法意旨不符。 或许有人会说,一人公司新股东同样有推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可以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保障。可是,我们应当注意,新股东的推定无限连带责任不等于原股东的推定无限连带责任,两者的实际财务状况不同,各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难度也不同,因此不能以此代彼。,当夫妻双方就一人公司的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可能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一人公司股东一方配偶不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配偶也不愿意接手的,则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则平等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第二,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推定的无限责任转换成有限责任,因而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第三,双方均想获得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则应当判令解散公司。当然,解散之前必须清算,了结债权债务,有剩余资产的再进行平等分配。 第四,双方对于股权分配给谁没有异议,但对于补偿价格有异议。对于此种情形,则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解决争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由于一人公司具有“连带责任的推定性”,因此在进行一人公司股权分割时,必须解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非股东一方的利益保护问题。 对于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而言,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配偶离婚,对其利益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离婚意味着一人公司责任财产的重新分配,而且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责任作了特殊规定(推定无限责任) ,一旦股东离婚导致责任财产发生改变,将会导致这种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有可能落空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夫妻一方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时,情形较为复杂。在双方最终达不成协议时,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在一人公司股东离婚时,处置一人公司股权要特别注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性公司,股东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股份的募集和发行达到集中资金的目的,以满足公司规模经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较少,一般来讲,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司法解释二15条亦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列分配。,结语,在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我们既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又要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要重视这两个法律之间及其与相关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正确适用,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司股权,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比例是多少。 第二,自愿协商。协商优先,竞价次之,按比例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 第三,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 第四,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