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305.1 热轧带肋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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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305.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5.1-2010热轧带肋钢筋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3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051分类名称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建筑钢材热轧带肋钢筋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0100000且3000001000004 检验依据GB/T223.5-2008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GB/T 223.11-2008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GB/T 223.12-1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GB/T 223.14-200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GB/T 223.1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GB/T 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GB/T 223.23-2008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223.26-2008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GB/T 223.3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GB/T 223.40-2007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GB/T 223.59-2008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GB/T 223.63-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GB/T 223.68-199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GB/T 223.69-2008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4336-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优先抽取产品标准中较高强度等级的牌号的产品,如:HRB500。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随机抽取经被抽查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支。对直条钢筋取样时,在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捆带肋钢筋,在该捆中随机抽取5根带肋钢筋,每根截取2支长度为1000 mm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每支样品要保证有完整产品表面标志,标记a的5支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5支样品为备用样品。对盘条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的5盘钢筋,在5盘钢筋上分别随机截取2支长度为500 mm的样品, 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或以销定产型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3 现场表面标志检查检验人员依据产品标准,在抽样现场对抽取的5支带肋钢筋进行表面标志的检查并填写现场检验记录表。5.4 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各挂一个标牌,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样品应由包装材料全部包裹,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5.5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带肋钢筋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6 检验要求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带肋钢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分类A类aB类b1力学性能屈服强度GB 1499.2-2007强制性GB/T 228-2002抗拉强度伸长率强屈比1屈屈比1最大力下总伸长率12工艺性能弯曲GB 1499.2-2007强制性GB/T 232-19993化学成分CGB 1499.2-2007强制性GB/T 223.69-2008GB/T 223.5-2008GB/T 223.63-1988GB/T 223.59-2008GB/T 223.68-1997GB/T 223.11-2008GB/T 223.12-1991GB/T 223.14-2000GB/T 223.19-1989GB/T 223.23-2008GB/T 223.26-2008GB/T 4336-2002SiGB 1499.2-2007MnGB 1499.2-2007PGB 1499.2-2007SGB 1499.2-2007CeqGB 1499.2-20074尺寸2横肋高GB 1499.2-2007强制性GB 1499.2-2007肋间距GB 1499.2-2007GB 1499.2-20075重量偏差3GB 1499.2-2007强制性GB 1499.2-20076表面牌号标志GB 1499.2-2007强制性目视注:1.序号1力学性能中,如抽检样品为抗震带肋钢筋,还应检测强屈比、屈屈比、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2. 序号4尺寸项目任一尺寸偏差的实测值大于2.0倍允许偏差的标准值,为A类;任一尺寸偏差的实测值小于或等于2.0倍允许偏差的标准值,为B类。3.序号5重量偏差项目实测值大于标准值的2.0倍,为A类;实测值小于标准值或等于标准值的2.0倍,为B类。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6.2.1对所抽取的带肋钢筋样品,先进行尺寸、重量偏差项目的检验,后截取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项目的检验样品,截取后的剩余留样保留并与截取样品编号一一对应。6.2.2 将现场检查结果记录在抽样单备注栏中。6.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 判定原则7.1产品质量单项判定原则按照该产品的质量状况及对其通常质量要求,采用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标准中的LQR水平O方案制定本次抽查即可判定方案。7.1.1 力学性能:每批检验样本量n=3,不合格品限定数L=0;检验三支样品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指标。每支样品有任一指标不合格,判定该支样品不合格。不合格品数d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L时,判定被抽查产品力学性能项目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7.1.2工艺性能:每批检验样本量n=3,不合格品限定数L=0;检验三支样品的冷弯指标。不合格品数d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L时,判定被抽查产品工艺性能项目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7.1.3 化学成分:每批检验样本量n=1,不合格品限定数L=0;不合格品数d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L时,判定被抽查化学成分项目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7.1.4 尺寸:每批检验样本量n=5,不合格品限定数L=1;每支产品尺寸有任一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判定该支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品数d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L时,判定被抽查产品尺寸项目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7.1.5 重量偏差:每批检验样本量n=1,不合格品限定数L=0;以5支长度为1000mm的样品总重量进行重量偏差检验,若重量偏差值不合格,不合格品数d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L时,判定被抽查重量偏差项目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7.1.6表面无牌号标志:带肋钢筋表面有牌号标志,判定表面牌号标志合格,反之判该表面标志不合格。7.2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305.1-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宏儒)、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朱一军)。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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