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302.1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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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302.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2.1-2010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2010-07-13发布 2010-08-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021分类名称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塑料型材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2.2 产品种类型材按老化时间、落锤冲击、壁厚分类。2.2.1 老化时间分类老化时间分类见表1。表1 老化时间分类项目M 类S 类老化试验时间/h400060002.2.2 主型材落锤冲击分类主型材落锤冲击分类见表2。表2 主型材在-10时落锤冲击分类项 目 类 类落锤冲击质量/g10001000落锤高度/mm100015002.2.3 主型材的壁厚分类主型材壁厚分类见表3。表3 主型材壁厚分类(单位:mm)项 目A 类B 类C 类可视面2.82.5不规定非可视面2.52.0不规定3 术语和定义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是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成型的门、窗框用型材,曾用名:门、窗框用聚氯乙烯(PVC)型材,俗称:建筑用PVC型材。.3.1 型材:一种挤出成型的产品。3.2 主型材:框、扇(纱扇除外)、梃型材。3.3 辅型材:主型材以外的型材。3.4 可视面:当门窗关闭时可以看到的型材表面。3.5 直线偏差:型材沿直线上偏离于纵向轴的程度。3.6 型材厚度(D):在平面上直角测量型材前后可视面的距离。3.7 型材宽度(W):垂直于型材的纵向轴线,沿平面方向进行测量时所测得的最大尺寸。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表4指标名称 大型中型小型销售额(万元)2000010000且20000100005 检验依据GB/T1633-2000 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8814-2004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9341-2008 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13525-1992 塑料拉伸冲击性能试验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6 抽样6.1 抽样产品优先抽取产品标准规定的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主型材。6.2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至抽样之日前一年内生产的一种产品至少100根。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须满足抽样数量。6.3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品种:随机抽取一种主型材。该主型材应具有加强筋之间的距离大于15mm的平面,以方便制作检测试样。被抽查企业应提供所抽查产品的图纸。6.4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车间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同一牌号、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即同一生产日期)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9根型材,每根型材标识1、2、9编号。从编号1、2、3、4、5、6的型材上分别锯切1m长的样品各3段共18m,转移1、2、3、4、5、6编号至各段型材上为一包,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从编号7、8、9的型材上锯切1m长的样品各3段共9m,转移7、8、9编号至各段型材上为一包,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截取的样品应包装好,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封口处,由封样人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也可由封样人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每段样品上用不可擦拭的签字笔签名。抽取并签封好的样品必须保存在室温的环境中。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6.5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特别是应记录所抽样品的老化时间分类、主型材落锤冲击分类和主型材壁厚分类。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销售总额, 上一年度未生产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产品的,记录当年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表5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B类1加热后尺寸变化率5.6推荐性GB/T8814-20042主型材的落锤冲击5.7推荐性GB/T8814-20043150加热后状态5.8推荐性GB/T8814-20044维卡软化温度5.1推荐性GB/T1633-20005主型材的弯曲弹性模量5.1推荐性GB/T9341-20006拉伸冲击强度5.1推荐性GB/T13525-1992注:1.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2.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实物质量包括加热后尺寸变化率、主型材的落锤冲击、150加热后状态、维卡软化温度、主型材的弯曲弹性模量、拉伸冲击强度。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3.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8.1.1 产品物理机械性能的判定经检验,样品的物理机械性能(加热后尺寸变化率、主型材的落锤冲击、150加热后状态、维卡软化温度、主型材的弯曲弹性模量、拉伸冲击强度)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并按标准中规定的复验要求进行检验后仍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见本规范第7条),判定该批产品该项目为不合格。8.1.2 当产品实物质量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302.1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州)(张兵)、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凌伟)。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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