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117.1 速冻面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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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17.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7.12010速冻面米食品2010-07-13 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速冻面米食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速冻面米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17117.1分类名称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2.2 产品种类速冻面米食品根据加工方式可分为生制品(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和熟制品(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包括速冻水饺、汤圆、包子、花卷、馒头、南瓜饼、八宝饭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3.2速冻面米食品: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单一或由多种配料组成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为馅(或拌)料,熟制或生制、包装,并经速冻而成的各种面米食品。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速冻面米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速冻面米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2000且100002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 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GB/T 23786速冻饺子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B/T 10412 速冻面米食品SB/T 10422 速冻饺子SB/T 10423 速冻汤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2 抽样方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经销单位的冷冻柜、冷冻库房随机抽取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6.3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6.4 抽样数量每种产品不得少于2kg,且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样品分成两份,其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5 样品处置6.5.1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6.5.2 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后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6.5.3 抽样时应使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工具运输样品,应使样品保持冻结状态。6.5.4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样品存储设施的温度应在-18以下;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样品存储设施的温度应在-15以下;并在抽样单中记录存储温度。6.6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速冻面米食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速冻面米食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速冻面米食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速冻饺子”,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速冻饺子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酸价cGB 19295强制性GB/T 5009.562过氧化值cGB 19295强制性GB/T 5009.563挥发性盐基氮dGB 19295强制性GB/T 5009.444总砷GB 19295强制性GB/T 5009.115铅GB 19295强制性GB 5009.126黄曲霉毒素B1GB 19295强制性GB/T 5009.227糖精钠GB 2760强制性GB/T 5009.28GB/T 234958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强制性GB/T 5009.1409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强制性GB/T 5009.9710合成着色剂eGB 2760强制性GB/T 5009.35GB/T 5009.14111菌落总数GB 19295强制性GB 4789.212大肠菌群fGB 19295强制性GB 4789.31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19295强制性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14霉菌计数fGB 19295强制性GB 4789.15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c仅检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主要馅料的产品d仅检以肉、禽、蛋、水产品为主要馅料制成的生制产品e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f仅检熟制品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冷冻库或冷冻柜保存。若发现异常,应保持样品原状,留下影像资料,经确认无法进行检验的,则视为样品失效,应终止检验。7.2.2 各项指标的检验除注明外均取自然解冻后的试样,在测定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项目时只检验馅(或拌)料。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4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已过保质期或在保质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117.1-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杨军)、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郝丽)、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冯肇华)、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吕瑞春)。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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