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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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提 要,改革内容综述 政策法规内容 系统功能操作 需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目标:建立企业进出口一体化管理的新制度 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和真实性审核的管理原则 激励守法,约束可疑,惩戒违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内容: 1、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2、取消出口收汇核销 3、减少行政许可项目 4、取消贸易信贷登记 5、简化单证审核 6、精简法规文件,分类管理 凭外汇局核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 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且审核相关单证后办理货物收付汇业务,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 便利化管理,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 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 简化A类企业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 银行对企业进出口退汇业务审核后直接办理,法规规定需由外汇局审核的除外 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企业事中报告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调整BOP申报单证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四大功能模块,12个子功能模块,8,第二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与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六章 现场核查 第七章 分类管理 第八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二)改革后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 1、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2、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3、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 4、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5、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以及外币项下外债登记。,12,金融机构的职责,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义务 第一,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第四,对C类和B类超额度的企业,凭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第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六,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调整内容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1、 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4、 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与信息报送的总体要求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对于A类企业而言,除常规退汇、超远期180天及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按规定办理之外,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四条贸易支出审核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五条代理进出口收付汇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六条退汇审核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七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企业登记业务的处理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金融机构签注登记表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 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 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 登记表使用情况。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 笔收、付汇信息。 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 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 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 额的签注。 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 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 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异常或可疑情况报告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六十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1、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即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系统扣减可收付汇额度。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包括无货运退运的退汇业务与错汇退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六十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 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按照规定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六十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五)、(六)项所限制的业务。,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六十一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 1、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 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六十一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 5、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转口贸易外汇收支,A类企业:可直接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办理。 各网点应依据KYC(了解你的客户)、KYB(了解你的业务)和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三项展业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切实履行跨境结算中的贸易真实性、交易合规性审核之责以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审查之责。,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转口贸易外汇收支,B类企业: 1、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办理时应当向银行提交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2、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再凭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3、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转口贸易外汇收支,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金融机构违规监测: 1、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3、 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金融机构违规监测: 违规类型: 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收付汇 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 超登记表登记金额收付汇 未凭登记表为B类企业办理超额度收付汇 监测方式:系统记录统计,人工确认后告知银行,第三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功能介绍,企业信息查询,企业信息查询 功能说明:对全国范围的单个贸易企业信息进行查询和打印 操作流程说明:输入“企业代码” ,根据不同企业类别( 非名录企业、 A、B、C类),给出不同提示,显示“企 业当前管理信息”的内容,可以直接链接进入“登记表 信息”、“出口收汇核查”和“进口付汇核查” 界面,银行信息管理,2.1 违规信息查询 功能说明:输入数据类别、违规类别、接收起始日期、接收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 ,查询本银行(同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自身违规信息 操作流程说明:根据查询条件显示本银行为全国企业办理贸易收付业务的违规信息明细列表。数据类别是收汇的时候,显示收汇数据基本信息;付汇的时候,显示付汇数据基本信息(以【接收日期】升序排序);点击导出按钮后,将查询结果保存到excel文件,银行信息管理,2.2 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功能说明:查询外汇局发布的公告信息 操作流程说明:输入发布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 系统以列表形式显示外汇局发布公告的标题、发布日( 按最新发布日期排序),点击【公告标题】链接后,弹 出【公告内容】界面。,银行信息管理,2.3 银行留言:留言查询功能 新建留言功能 功能说明:对银行已发送外汇局历史留言查询、新留言发送 操作流程说明: 1、输入发送起始日期、发送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 ,显 示银行历史留言(按最新留言日期排序)。 2、在【银行留言查询】界面中,点击【新增】按钮, 进入新建留言操作界面,提示发送成功或失败。,银行信息管理,2.4 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 功能说明:查询银行收付汇错误数据的功能 操作流程说明:输入数据类别、接收起始日期、接收截止日 期等查询条件, 显示本银行为全国企业办理贸易收付 汇业务的错误信息;点击【导出】按钮后,将查询结果 保存到excel文件。,登记表签注管理,3.1 登记表签注 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的签注 操作流程说明:根据登记表编号、企业代码查询显示有效期 内的本银行的登记表信息列表,点击需要银行签注受理 的【登记表编号】,进入登记表明细页面,输入【金额 、申报单号】签注要素,点击【签注新增】完成银行 签注,保存后系统对签注要素进行校验,提示签注成功 或签注失败。,登记表签注管理,3.2 登记表误签注冲正 功能说明:实现对属于本银行网点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表 的签注信息的冲正 操作流程说明:在查询出的登记表信息列表中,点击需要冲 正的【登记表编号】,进入登记表明细页面;在登记表 的【金融机构办理情况】部分,选择需要冲正的签注信 息进行冲正;系统自动保存冲正日期,冲正金额为勾选 金额的负数,并补充到原登记表中,将其冲正金额加回 该企业当前可收付汇余额中,并提示“冲正成功!”。,登记表签注管理,3.3 登记表补签注 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并且业务类别为付 汇的登记表的签注信息中的申报单号的补填 操作流程说明:查询登记表信息,点击“登记表编号”,输 入“申报单号”,保存后提示“申报单号补填成功!” 或“申报单号补填失败!”。这类登记表只要是系统中 存在的就可以补签注,被补签注信息的签注日期变为补 签注当前日期,补签注之后的签注信息即视为完整的签 注信息,此后纳入参加银行违规考核计算的业务。,登记表签注管理,3.4 登记表签注信息查询(查询一个月内的信息) 功能说明:实现银行查询属于本银行网点并且在有效期或到 期后一个月内的登记表信息;但是输入登记表编号时不 受时间范围限制,即系统中有该登记表就返回结果。 操作流程说明:输入登记表编号、企业代码、登记表到期日 等查询条件,显示本银行网点的登记表信息,可以将查 询结果导出到excel文件;点击【登记表编号】链接, 弹出“登记表明细”界面。,电子数据核查,4.1出口收汇核查 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B类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额度扣减及撤销 操作流程说明: 1、输入企业代码,系统校验通过后显示【额度核注列表】内容,输入本次核注金额,选择本次核注币种,系统自动根据该币种的内部折算率计算并显示本次核注金额折美元,并自动计算并显示核注后可收汇余额,系统校验通过提示“核注成功”或“出口可收汇额度核注失败!” 2、在“出口收汇核查撤销”界面中输入查询条件,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额度核注记录。(至多从当日日期向前回溯15天,即超过15天的核注数据银行业务操作员不得撤销);银行勾选要撤销的额度核注记录(可多选),点击【撤销】按钮,提示 “出口可收汇额度核注撤销成功!”或“出口可收汇额度核注撤销失败!”。,电子数据核查,4.2 进口付汇核查 功能说明:实现银行对B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额度扣减及撤销 操作流程说明:同出口收汇核查,电子数据核查,4.3 电子数据核查查询 功能说明:实现银行业务操作员对B类企业在本银行办理的电子数据核查明细数据查询。 操作流程说明:输入企业代码、核查类别、核注状 态、核注起始日期、核注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 ,系统校验通过后,根据查询条件显示电子数 据核查明细数据,可以将查询结果打印或导出 保存到excel中。,第四部分 问题答疑,常见问题一,A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是否需要做特殊核查处理? 答:按照政策法规,对A类企业来料加工超比例业务无需做特殊核查处理。,常见问题二,企业退汇支出时,银行支付款项是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还是从企业待核查账户支出? 答: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支出。待核查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常见问题三,核销制度改革后,8月1日之前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沉淀的余额(如改革前因额度不足不能转出等原因)应如何处理?对于8月1日前入待核查账户但未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银行是否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常见问题三,答:A类企业8月1日前待核查账户沉淀资金的结汇或划转业务,可凭国际收支申报单证在银行办理, B类企业在审核规定单证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后办理,C类企业则需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银行无需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常见问题四,货物贸易外汇政策是否适用跨境人民币业务?如B类企业是否需要核注额度?C类企业是否依照登记管理等。,常见问题四,答: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B类企业无需由金融机构核注额度,C类企业无需办理登记。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适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报告,B、C类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常见问题五,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常见问题六,8月1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 答:改革法规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前、了结于8月1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谢 谢,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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