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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涉外物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教学基本内容,一、物权的含义与分类 (了解) (一)物权的含义 (二)物权的分类 二、涉外物权的概念 (理解) 三、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理解)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重点) 五、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理解) 六、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解) 七、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了解),【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1996年签署,一、物权的含义与分类 (了解),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其意志支配物,并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权利。 在英美法中,物权被称为“财产权”。,(一)物权的含义,(二)物权的分类(了解),(1)按照物权关系的客体 大陆法国家: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英美法国家:动产财产权 不动产财产权 对权益的所有权,(2)按照大陆法系所奉行的物权类型法定 原则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地上权、 永佃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等),二、涉外物权的概念(理解),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或“财产权”。 (1)物权主体为外国人 (2)物权客体处于外国 (3)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 实发生在国外,三、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理解),(一)物权主体方面的冲突,挪威等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能取得房屋租赁权;外国人可以在我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集体组织。其中,矿藏、水流、水面、海陆资源则仅归国家所有。,(二)物权的客体方面的冲突,德国和日本仅将土地及其固定在土地上的物视为不动产 法国法律则认为土地和地上设施的收益和固定附着物皆为不动产。树上的果实(不动产),摘下来的果实(动产) 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除有体物外,“权利财产”或“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或财产权的客体 德国的民法认为物权的客体仅为有体物,(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方面的冲突,德国民法规定的法定他物权为地上权、地役权、先买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等 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规则方面的冲突,1、在物权的取得方面,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为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财产附合、加工、添附、取得时效等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先占、发现、添附、加工、附合、混合及多种占有时效 我国目前的民事法规和政策所认可的原始取得方式仅为加工、添附、善意取得等几种,日本民法典(2004)第239条 (无主物的归属)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属于国库。,2、在物权的变动规则方面,德国 民法规定:动产移转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移转以登记为变动要件 日本和法国民法则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移转均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变动要件,交付和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之要件 英、美国家的法律不仅允许财产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移转,而且允许当事人约定在交付财产占有后仍保留所有权不变动,即“所有权保留条款”。,(五)物权的保护方法方面的冲突,德国民法:包括自力救助和公力救助、占有保护和本权保护,还包括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等 法国民法对于物权保护的规定较为简练,依其占有保护制度,财产权利人仅在其占有物遗失或被盗窃时,才可以在时效期内主张财产返还之保护方法,其物上请求权制度也较德国法简单。,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重点),是世界各国解决物权冲突最普遍接受的原则 许多确认这一冲突原则的国家往往又规定了种种例外规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至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时期。,(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不动产和有体动产:物理所在地 处在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通常以从事运输的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为准。也有国家以物权变动事实发生地为准 权利财产或无体动产:情况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用如下两种办法:,在冲突规则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在冲突规范中作例外规定,(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枪支在美国是可以流通之物 枪支在中国是禁止流通之物,3、决定物权的内容与种类,4、决定物权的取得与变动,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赔偿损失(英美法系国家) 恢复原状(大陆法系国家)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四)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 (重点),1、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变动,(1)适用货物运输目的地法:多数国家采用 (2)适用货物运输的起运地法:捷克斯洛伐克等 (3)适用货物所有人的属人法:如泰国,(4)当运输的货物在中途某地长期滞留或储于仓库时,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当运输货物的权利已被证券化,成为提单交易的工具时,其物权变动也应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变动,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关船舶和飞机的物权变动,应适用其旗帜国法或其登记国法,即该船舶或飞机在何国登记或悬挂何国旗帜,则适用何国法。,3、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多数国家:外国法人依据其国籍国法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冲突,适用该法人的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 如果外国法人因侵害了东道国的利益而被东道国取缔营业时,或者外国法人在其终止清算程序之外的财产物权变动,仍应适用东道国法律或物之所在地法。,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5、无主土地上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6、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1)对于股票权利或记名股权性证券的权利争议,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认为应适用公司的属人法,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既可以是公司设立登记地法,也可以是公司主要营业地法。,(2)对于债券和可转让债权财产的财产权争议,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应适用该债权“可以正当地获得清偿”的处所地法。,(3)票据上请求兑付权的争议适用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的争议适用其责任签字人行为地法。涉外票据的转让争议则适用每一背书签名地国家的法律,但各个背书均具有独立的效力。,(五)我国的相关规定(重点),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五、国有化的国际私法问题,(一)国有化的含义 (了解),国有化,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制度,将原属于私人所有的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根据世界各国目前的实践,国有化措施是一项主权行为。,(二)国有化措施的条件争议(重点),(三)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重点),1、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财产的效力,2、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国有化补偿问题上的主要争议,(四)国有化补偿标准的法律适用,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东道国法律-参照国际法规则,(五)我国在国有化和国家征收问题上的基本规则(重点),六、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解),(一)信托的含义,信托法是英美法中特有的制度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附有信托意图交付于受托人所有,并使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财产上利益或受益请求权的制度。,(二)成立财产信托的构成要件(了解),确定的信托财产 确定的信托意图 确定的受托人 确定范围的受益人,(三)信托的法律冲突(理解),(四)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重点),信托关系通常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无此项法律,则适用与信托关系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198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 的公约,(五)我国的相关规定(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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