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亚太股份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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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年最新亚太股份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协议)20XX年最新亚太股份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协议)为进一步增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第一条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施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那么主要包括:(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2)在满足公司正常消费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方案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展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展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才能。(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归还其占用的资金。(5)公司按照同股同利的原那么,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浙江亚太机电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背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背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消费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条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可以持续经营和长期开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20%。详细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将来资金使用方案提出预案。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构造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详细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将来债权融资本钱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第五条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分配:(一)分红顺序的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背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背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二)分红比例的规定(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开展阶段、自身经营形式、盈利程度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开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展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达80%;公司开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展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达40%;公司开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展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达20%;公司开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公司将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买或购置资产累计支出到达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展分配;(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才能。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要求。第六条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那么上每年度进展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开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展中期现金分红。第七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条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施行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第十条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详细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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