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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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为了强化我矿员工的劳动力管理,使企业劳动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达到增效的目的,现将我矿劳动力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凡是来矿工作的员工,必须先办理工伤保险,经安监科培训后上岗。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在工作中受轻伤,一次性加罚所在班组组长50-100元;副队长100-200元;队长150-300元。受重伤,一次性加罚所在班组组长100元-200元;副队长200-400元;队长250-500元。发生死亡1人,一次性加罚所在班组组长150元-300元;代班员200-400元;副队长250-500元;队长300-600元。受伤者本人一次性罚款100-200元。二、各单位、部门职工自动调岗,请人替岗工作者,单位、部门知情不制止,不报告的,处单位、部门负责人100元/人月罚款。责令该员工下岗,自谋职业。职工请人替岗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费用自理,由此造成后果,一律自负。煤矿概不承担。三、特殊工种岗位需增加人员,必须由单位、部门申请,分管矿级领导同意,委外培训后才能上岗。未按此规定办理者,处单位、部门负责人100元罚款。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上岗员工要求:1、员工必须是热爱矿山工作,为矿山建设作贡献,有一定职业道德的人。2、所有员工必须与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准上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不得任意更换工种,若需更改必须经矿长同意后方可更换。3、上岗员工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单位领导安排,长期完不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4、有些工种确需增加人员的,由单位、部门写出书面申请交分管矿级领导,经矿研究同意后增加。五、公司员工招收录用办法1、新招收的员工必须是身体健康,热爱矿山工作,且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2、对新招收的员工统一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对完不成生产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七天以上者公司将终止其劳动关系。3、对收员工时间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招收名额及性别。新进员工人员名单在每月3日前报矿上,以便购买工伤保险。4、矿随时将对员工上岗情况进行清理。对发现员工不在岗、请人替岗或违反矿劳动力管理之规定的员工,矿将对其作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停办工伤保险,对解除合同的员工三年内将不得重新录用。六、欢迎和鼓励矿各单位部门员工监督、检举。凡举报经查属实者,一次性奖励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例外。七、此规定由矿办室、安监科、保卫科、财务室不定期抽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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