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完整版

上传人:jin****ng 文档编号:149367681 上传时间:2022-09-0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完整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完整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完整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HEN system office 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 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 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C60C使用的、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 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 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 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 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 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 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并且提供质 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 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 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 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 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 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 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 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 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 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 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 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 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 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 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 行型式试验。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 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 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 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 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 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 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 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第三章 安 装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 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 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 计图样的要求。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规则的规定取得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 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 或者维修车用气瓶。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 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 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 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 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 产生表面损伤。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 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 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 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 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 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 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 (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 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 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为 A 类和 B 类:(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 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监督、实物检 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 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 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 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 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 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 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 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 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 验工作质量负责。在 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 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 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 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 少保存5 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 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 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 (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 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 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第四章 充 装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 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 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 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 的充装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 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 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 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9-2009充装单位应当将所 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着位置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 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 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 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 全情况的。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 牌号、气瓶使用登记 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 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个月。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 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 使 用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 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 登记资料等。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 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 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 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 附件D)。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 用登记:(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 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TSG R0009-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续。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 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 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 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 液;(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 或者颜色标志;(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六章 定期检验第四十条 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 家质检总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从事车 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取得气瓶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 工作。第四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 求等,应当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暂时没 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 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 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 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1 个检验 周期。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 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验日期。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 装前检查。第四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 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 为车用气瓶使用。第四十四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 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A1 气瓶文件审查(1) 核查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 书、监检证书是否符合要求;(2) 核查在用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 否在有效期内。A2 安装资料审查(1) 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2) 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 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 续是否符合要求。A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A4 安装质量检查 (1)检查车用气瓶的安装是否与安装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安 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支架、螺栓、胶垫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3) 检查瓶阀第一道接口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A5 泄漏试验 现场监督车用气瓶的泄漏试验,检查其程序、结果是否符 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图样及相应标准的要求。A6 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 核查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工作压力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序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 确认日期 气瓶 文件 审查(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监检证书A2 (2)定期检验报告B3 2安装资料审查(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A4 (2)安装设计图样B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的审批手续B6 3气瓶外观质量检查B7 4安装质量检查 (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 安装位置B8 (2)支架、螺栓、胶垫B9 (3)瓶阀第一道接口 B10 5泄漏试验A11 6安装竣工资料审查B 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栏: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 附件C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 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 求,特发此证。监检员: 日期:审 核: 日期:批 准: 日期: 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年月日 注: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 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附件D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封面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 页(扉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证编号: 车牌号码 充装介质 使用单位 车 种 (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发证机关(章)年月日148100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 第2、3 页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序号设备代码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空积(L)下次检验日期第4 页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 效期内使用。1.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2. 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3. 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 碰、腐蚀和挤压;4. 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 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5. 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6. 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 以上余压;7.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8.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 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9. 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 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10. 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11. 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 申请补发29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13 封底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