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个人独资企业法N.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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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我国企业法体系(立法现状) 三、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与经济法主体资格),3、企业的分类 (1)按照企业法律形式(类型): 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按照企业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3)按照法律地位: 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其它。按照出资者国籍;企业主要营业性质;企业规模划分,二、我国企业法体系(立法现状),1、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运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企业法体系:三种企业立法并存 (1)按照企业法律形式(类型)或者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人责任形式为标准立法; (2)按照企业经济性质或者所有制为标准立法; (3)按照内外资区别为标准立法。,我国企业立法转变,按所有制立法,按责任 主体立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2001年) 外资企业法(1986、2000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2000年),公司法(1993/2005年) 合伙企业法(1997/2006年)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三、企业市场准入制度,1、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2、企业名称管理 3、企业登记管理,1、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1)许可主义。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2)准则主义。 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登记机关审查合格 (3)特许主义。 一种是为个别企业制订专门的法律,由该法予以特别调整 一种是制订特别法或专门法规,对符合条件者,经主管机关或领导人特许而设立企业。 (4)自由主义。 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可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2、企业名称管理,(1)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企业的组织形式。 (3)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企业,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和数字。,(6)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其他法人的名称和部队番号等。 (7)企业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使用“实业”字样的,须拥有三个以上生产、科技型企业。 (8)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可以使企业的名称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法性、确定性,从而保证企业名称登记的质量和登记的顺利进行;避免至企业登记时才发现业已使用的名称不恰当、不规范,影响企业的及时成立,耗费企业设立者或股东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不办理设立登记的自动失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企业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制度。 (1)企业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营业登记。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 (3)两种登记合在一起。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企业发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4)企业成立日期: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的日期。,补充:各种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 附则 第四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自然人(民法主体) 个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个人名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张三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舒美美容中心 (个人独资企业),甲,丁,丙,乙,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甲,丁,丙,乙,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投资人财产关系企业债务(责任)承担,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灵活 3、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个人在中国兴办独资企业适用于外资企业法。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可以使用厂、店、部、商号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货币以外的出资应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是“申报出资”或者经营资金而非注册资本。,(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 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如办公场地、厂房、设备等 ;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1)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新泰市工商局,肥城市工商局,新泰美好服装厂,美好服装厂肥城分厂,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法定文件 新泰美好服装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财产即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也包括企业经营所得。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委托代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企业事务管理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利及其保护 个人企业并非民法主体,因此其若干权利需要由企业法授予并加以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解散”,而非“破产”;,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程序与要求,(1)通知、公告、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通知、通告、申报债权的程序。,(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3)清算期间对企业经营活动及企业财产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和时间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民事资格与投资人个人的民事资格是融为一体的。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企业清算时的债务清偿,甲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A因经营不善而进行清算。债权人乙享有10万元债权,并且已经申报债权;债权人丙享有20万债权,并已经申报债权;债权人丁享有10万债权,未作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与甲个人财产扣除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后尚余15万元. 正常情况下,清算过程中,分别偿还债权人乙5万、债权人丙10万元。债权人乙、丙、丁可以在个人独资企业结束以后继续向甲主张各自的5万、10万、10万未偿债权。但若5年内没有提出偿债请求,偿债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补充:责任与制裁形式,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补充:责任有关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课本所附案例,【案例21】丁某投资30万元成立了兴达食品厂,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丁某因为事务繁忙,遂聘请刘某管理该厂,并与刘某约定未经其允许,不能签订标的超过10万元的订单。但刘某却瞒着丁某与李某签订了15万元的饼干购销合同。刘某在收到10万元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李某不知内情,要求丁某发货,丁某称自己并未授权刘某签订这样大的标的额的订单,拒绝发货。李某起诉到法院。丁某因生产经营资金被刘席卷而去,无法经营,暂时停业,此时丁某欠外债15万元,而该厂现有资产10万元。 问题: (1)丁某以自己未授权刘某签订该饼干合同为由拒绝向李某发资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丁某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3)该厂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该如何处理?,案例辨析,(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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