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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知识扩充,一、地主庄园 东汉豪族地主的核心是开国功臣集团和刘氏皇族、外戚。朝廷用人主要是从豪族中选取,豪族基本上把持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权,累世尊贵显达。许多人为了仕进显达,投依于豪族门下,称为“门生”,以求荐引。一旦被辟除为属吏,就称为“故吏”,一个豪族官僚往往有很多门生故吏,他们相互援引,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势力。 东汉前期,豪族势力强大,拥有私人武装,影响东汉的政治稳定和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光武帝下诏州郡检校垦田顷亩、户口、年龄,以确定国家赋税征收标准,名为“度田”。州郡官吏或畏惧豪强,或贪于贿赂,帮助他们隐瞒土地和依附人口。,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大多采取田庄的形式经营。田庄的主要劳动者是宗族、宾客、徒附和奴隶,他们对地主有极强的依附性。宗族是宗法性依附农民。豪强地主大都聚族而居,他们奴役同宗的农民,这些同宗的农民被称为宗族。宾客多是不堪封建官府横征暴敛而携带田产投靠豪强门下的小自耕农,其身份比徒附略高,但同样从事生产劳动,受田庄主的奴役剥削。徒附是典型的依附农民,是地主田庄里的主要生产者,其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自耕农失去土地后,除一部分沦为奴隶外,大多数成为豪强田庄里的徒附。在田庄中劳动的宾客、徒附生活十分艰难。 豪强地主拥有私人武装,主要由依附农民中的青壮年男子组成,称为“部曲”或“家兵”,其任务是看家护院,后来转变为豪族地主镇压农民起义和拥兵割据的武装力量。,田庄里的劳动者对豪强地主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他们所受的剥削十分沉重。不过,在东汉政治腐败、社会黑暗的年代里,田庄内部的阶级关系相对缓和,豪强地主能够有效地组织生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东汉农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大部分不是作为赋税纳入国库,而是作为封建地租为豪强地主所攫取。所以,大量豪强田庄的存在和发展,使得东汉封建经济的发展不是像西汉那样表现为封建国家的强大,而是表现为封建国家的贫弱和政治的不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封建割据。,二、关于外戚、豪强与皇权矛盾的研究 研究外戚、豪强与皇权的矛盾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强弱变化,是近20年来秦汉政治史研究中取得重大进展的一个课题。有学者认为,外戚专政是皇权专制的一种形式,外戚与皇权虽有矛盾,但不能抵消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何兹全认为,外戚代表世家豪强,宦官代表皇权。还有人提出,宦者代表皇权,外戚代表后权,官僚代表相权。他们之间的斗争,是三股政治势力的角逐。宦者是极端腐朽的势力,而党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帝王凌驾于法律之上。除法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2.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3.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4.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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