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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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 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 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的公益性。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 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 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 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 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 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 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 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八条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 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 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 的有关规定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 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 核批复。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 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 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要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 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 以调整。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 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 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 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 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 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 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 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 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 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 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 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1. 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 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 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2. 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 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 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 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 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 入等。第十七条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 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 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 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 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1. 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 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 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2. 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 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 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 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 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 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 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 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 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 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 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 下: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 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 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 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 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 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 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 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 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 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 处理。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 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 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 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 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 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 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 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 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 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三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 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 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第三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 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 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 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 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七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第三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三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 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第四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第八章净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第四十二条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 和未弥补亏损。(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 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 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 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 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 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 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 财政补助资金。(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第九章财务清算第四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 财务清算。第四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 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 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 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 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 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第十章财务报告与分析第四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 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 报告。第四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 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 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 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 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 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 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五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五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 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 监督方式。第五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 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 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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