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签合同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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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不把签订劳动合同当回事1:案例引出明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2:签订合同前的注意事项;3:必备条款一个都不能少;4:约定自制条款可选择使用;5: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职场实例一 某商标代理公司工作的张小姐一提到签订合同就犯愁。公司提出与她签订合同,而她根本就不想签。理由是:“签合同对我有什么好处?反倒合同一签,自己就被套牢了,想跳槽也不能随便走人。”曾在网站工作的张先生想法与张小姐相同,当公司义务很红火,工资、福利很不错。可是去年年底,公司业遭遇巨大滑坡,徐先生突然发现自己成了黑工而被裁掉。职场实例二 小刘大学毕业来到一家私企公司,由于刚刚进入社会,热情高涨,积极性很高,起早贪黑,加班不断。谁知试用期没完没了,公司只字不提转正的事。一个月之后,小刘终于忍不住,跑去问老板。老板只是口头答应马上办理转正手续,但一个月过去了,老板好像忘了。小刘在此提出这事,谁知道等来的结果却是被炒了鱿鱼。因为没有合同在先,小刘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职场中很多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往往都是因为在录用之初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订,或者是合同中规定的不合理。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而需要维权时,首先需要证明您与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很多人意识不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劳动者不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为了用工自由和逃避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招聘方与应聘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还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他约束的是双方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有一方的行为。当一方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在签订合同前,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企业在招录人员时,为了吸引应聘者,不少老本慷慨承诺,大多数求职者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承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正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待真正到了岗位上,这些承诺往往兑现不了,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不少人吃了亏也只能忍气吞声。实践中,这些老板与员工的口头承诺通常有三类:一是高薪承诺,如允许年底分红、达到一定业绩发给高额奖金等;二是良好的远期回报,比如公司很快上市,上市后会有股票和期权奖励等,其实何时上市,上市后怎么操作都没有具体说法;三是升职、培训承诺,比如承诺工作一年后可以升职,工作满两年可以送达美国培训等等,都是企业惯用的“糖衣炮弹”。口头承诺使人诱人,但承诺的内容能否兑现,往往受到企业效益,发展状况等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最后这些口头承诺往往成为“口头支票”。所以,在求职时,一定要谨慎签订劳动合同,不要相信口头承诺。首先双方的约定,涉及到责、权、利的,如工资、奖金、提成、福利等,一定要完全、一致地写在劳动合同里。其次,不要签订空白合同。再次。合同要自己留一份。最后,不要签外文合同,以防有诈。二,对应届毕业生来说,在初次就业时会拿到一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很多大学生认为:就业协议已经约定的很清楚了,这就等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实,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益,但他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的法律效率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道之后即告终止。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有关专家形象的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所以,对我们大学生来说,这是我们应当注意和关心的。一份完整劳动合同,其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包括的条款,称作必备条款;二是劳资双方自己约定的条款,称作约定自治条款。必备条款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包括的条款。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首先需审查用人单位的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全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载明下列事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期限;(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障;(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具体条款应包括的内容如下:1劳资双方的基本信息。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劳资双方的基本信息,一般在劳动合同条款的上方,即甲方、乙方的一些基本信息。2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且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然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合签订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包括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需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在签订和同时应该和用人单位协商,当将工作和岗位尽量明确,做到定岗定位。工作地点需要精确的范围要视公司的性质而定,对于跨国公司可能需要精确范围到国家或地区;对于一般公司而言需要精确范围到省市即可。4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共识制度和加班加点制度,对于加班加点的条件、工资计发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标准工作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2)不定时工时制度,也称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的制度。他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无需确定职工上下班时间,可以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5休假休息。(1)带薪休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51条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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