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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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T 江西省标准发 布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200x-xx-xx实施200x-xx-xx发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Work Standar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DB 44/XXX200X DB44 4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操作规范15.1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测操作规范15.2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操作规范35.3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地沟检查操作规范35.4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双怠速法)45.5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滤纸烟度法)55.6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不透光烟度法)65.7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65.8汽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值检测操作规范75.9机动车喇叭声级检测操作规范85.10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测操作规范85.11汽车轴荷及质量限值检测操作规范85.12汽车制动性能(试验台)检测操作规范95.13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操作规范105.14路试检验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操作规范115.15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检测操作规范115.1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怠速法)125.17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125.18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135.19摩托车轮偏检测操作规范135.20摩托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值检测操作规范145.21摩托车喇叭声级检测操作规范145.22机动车复检操作规范155.2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档案保存规范155.24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移动检测车操作规范155.25检测问题的处理操作规范155.2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155.27汽车底盘输出功率测试操作规范16附录A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 检验项目主要技术要求17附录B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主要技术要求24参 考 文 献27前 言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计量测试学会机动车检测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权小菁 郭文捷 于善虎 黎杰 赵新 刘越琪 梁智 罗旭东 张楠 李军本标准为首次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称“安检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3 术语和定义GB7258-2004、GB21861-2008、GB18285-2005、GB3847-2005、GB14621-2002 和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基本要求4.1 安检机构(含摩托车移动检测车)设置的检测项目必须满足GB21861 第4.1 条规定。4.2 安检机构(含摩托车移动检测车)配备的检测设备及校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4.3 安检机构(含摩托车移动检测车)检测设备必须按照仪器设备要求进行预热、校准;安检机构(含摩托车移动检测车)检测线各检测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并保存记录。4.4 检测线各工位在使用前,必须确认其重复性符合要求,对检测结果不能有结论性的差异,并保存记录。5 操作规范5.1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测操作规范5.1.1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线外检验的检测过程控制。5.1.2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1。5.1.3 设备配置5m、20m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或游标卡尺);透光率计;5.1.4 检验操作5.1.4.1 车辆唯一性认定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1.车辆号牌;2.车辆类型、品牌/型号;3.车身颜色;4. VIN代码(整车出厂编号);5. 发动机号;6.主要特征参数与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是否一致,车辆的识别代号、字高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后悬、外廓尺寸、货箱内部尺寸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采用钢卷尺按照要求进行测量;5.1.4.2 车身外观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7.保险杠有无明显变形、损坏; 8.后视镜/下视镜设置、安装是否完好和符合规定; 9.车窗玻璃、10.车体是否周正、尖锐突出物;11.漆面否完好、符合要求;12.货箱/安全架/车外顶行李架;13.车身广告与文字标志、标识;14.自行加装装置;15.整车3C标志;16.其他注册登记检验增加项目,是否符合要求。5.1.4.2.1 车体周正测量5.1.4.2.1.1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分别在汽车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离地高度,二者相减的绝对值即为高度差。5.1.4.2.2 后悬的测量5.1.4.2.2.1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5.1.4.2.2.2 测量轴距:对于两轴车(包括铰接客车),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到第二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对于多轴机动车,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分别在汽车两侧测量第一轴中心至最后轴中心的距离,二者相加取平均值即为轴距;5.1.4.2.2.3 后悬的测量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5.1.4.2.2.4 外廓尺寸的测量 :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测量汽车最前端至汽车最后端的距离,即为汽车长度; 宽: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测量汽车最左端至汽车最右端的距离(不包括后视镜),即为汽车宽度;高: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用钢卷尺或其它测距装置测量汽车最高端至地面的距离,即为汽车高度;5.1.4.3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和试验17.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18.后牌照灯、19.示廓灯/挂车标示灯;20. 转向信号灯(前、后、侧)、危险警告信号灯;21.前照灯(远、近灯);22. 制动灯、23.后反射器、侧反射器;24. 后雾灯;25.倒车灯;2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27.特种车辆标志灯具;28.附加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 29.喇叭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30.车身反光标识是否齐全、完好、有效。5.1.4.4 发动机舱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31.发动机各系统机件;32.蓄电池桩头及联线;33.电路导线、各种管路;34.液压制动储液器液面;35.发动机标识,是否齐全、牢固可靠。5.1.4.5 驾驶室(区)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36.门锁及门铰链;37.驾驶员座椅;38. 安全带;39.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40.刮水器;41.洗涤器;42.汽车行驶记录仪;43.驾驶室固定、安全带;44.仪表数量和类型;45.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46.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47.产品标牌是否正常、有效。5.1.4.5.1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透光率的测量5.1.4.5.1.1 外观检查人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前风窗玻璃中部左、中、右分别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玻璃透光率计测量部件对正;5.1.4.5.1.2 外观检查人员用玻璃透光率计在风窗以外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玻璃中部测量透光率,测量时应保证玻璃透光率计测量部件对正。5.1.4.6 发动机运转状况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和运行试验48.起动;49.怠速.仪表.电源充电;50.加速踏板控制;51.漏水、油、气/水温.油压;52.关电熄火/柴油车停机装置是否正常、运转稳定。5.1.4.7 客车内部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53.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54.扶手和卧铺护栏;55. 车箱灯、门灯;56. 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57. 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安全手锤、安全门;58.安全带;59. 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60.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的通道是否良好及符合有关规定。5.1.4.8 底盘件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61.燃料箱、燃料箱盖;62.挡泥板/牵引钩、蓄电池、蓄电池支架;63.贮气筒排污阀;64.钢板弹簧;6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66.牵引连接装置是否齐全、牢固可靠。5.1.4.9 轮胎外观检查人员用目力检查67.轮胎型号/规格/速度级别;68.轮胎花纹深度、胎面;69.轮胎螺栓、半轴螺栓;70.备胎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5.1.4.9.1 轮胎气压的测量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外观检查人员用轮胎气压表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气压值。5.1.4.9.2 轮胎花纹深度的测量汽车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外观检查人员用轮胎花纹深度计分别测量汽车各轮胎花纹深度值。5.1.4.10 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GB21861附录E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5.2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操作规范5.2.1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的检测过程控制。5.2.2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2。5.2.3 设备配置汽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5.2.4 底盘动态检验5.2.4.1 转向系用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手动检查73.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74.转向沉重、74.自动回正、直线行驶能力是否符合要求。5.2.4.1.1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5.2.4.1.1.1 引车员将被检车辆保持直线向前状态;5.2.4.1.1.2 将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安装在汽车转向盘上,按下电源开关,调整“转角”零位,开始测试;5.2.4.1.1.3 转动转向盘至一侧有阻力止,将此位置调整为“转角”零位,再转向另外一侧有阻力止,测出的值即为最大自由转动量,检测员记录测试值。5.2.4.2 传动系手动检查和耳听75.离合器;76.变速器;77.传动轴链;78.驱动桥是否符合要求。5.2.4.3 制动系运行检查79.点制动跑偏(20 km/h);80.低气压报警装置;81.弹簧储能制动器;82.防抱死装置是否正常、有效。5.2.4.4 驾驶区目力检查83.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正常、有效。5.2.4.5 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GB21861附录E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5.3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地沟检查操作规范5.3.1 适用于对汽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底盘动态检验的检测过程控制。5.3.2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3。5.3.3 设备配置专用手锤、照明器具、安全帽5.3.4 地沟检查5.3.4.1 转向系用手动和目力检查84. 转向器固定;85. 转向各部件是否牢固可靠。5.3.4.2 传动系手动和目力检查86.变速器支架;87.分动器支架;88.传动各部件是否牢固可靠、无松旷现象。5.3.4.3 行驶系手动和目力检查89.钢板吊耳;90.吊耳销;91.中心螺栓;92.U型螺栓;93.车桥移位;94.车架纵梁;95.横梁;96.悬架杆系无松旷和位移。5.3.4.4 制动系用手动和目力检查97.制动系部件、结构变动;98.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漏气、漏油;99.制动软管老化;100.制动管路固定不得有异常和磨蹭现象。5.3.4.5 电器线路用手动和目力检查101.电器线路应符合要求。5.3.4.6 底盘其他部件用手动和目力检查102.发动机固定;103.排气管、消声器;104.燃料管路无异常现象。5.3.4.7 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GB21861 附录E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5.4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范(双怠速法)5.4.1 适用于对汽油车双怠速状态下排气污染物测量的过程控制。5.4.2 技术要求5.4.2.1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根据GB182852005的规定进行评定。5.4.2.2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5.4.2.3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表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车 辆 类 型类 别怠 速高 怠 速CO(%)HC(10-6 )CO(%)HC(10-6)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0.51000.3100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0.81500.5150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1.02000.7200表2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车 辆 类 型类 别怠 速高 怠 速CO(%)HC(10-6 )CO(%)HC(10-6)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4.512003.090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4.59003.0900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0.81500.3100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1.02000.5150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5.020003.51200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4.512003.09002004年9月1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1.52500.7200注:对于2001年5月31日以前生产的5座以下(含5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5.4.2.4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应在1.000.03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5.4.3 检测操作5.4.3.1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将分析仪的转速传感器安装到发动机规定位置上。使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处于怠速状态。5.4.3.2 电子灯牌指示“加速至0.7额定转速”,电子灯牌指示发动机转速,引车员将发动机由怠速加速至0.7额定转速(通常为3200 r/min3500r/min),维持30s,然后引车员应根据电子灯牌指示缓慢将发动机转速降至高怠速(即0.5额定转速):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5.4.3.3 废气工位检测员将废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5.4.3.4 引车员维持发动机高怠速,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根据发动机转速,在高怠速状态维持15s后开始读数,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自动读取30s 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的数值。5.4.3.5 高怠速测量完毕后,“降至怠速”,电子灯牌指示发动机转速,引车员将发动机从高怠速状态降至怠速状态,在怠速状态维持15s后开始读数,计算机或废气分析仪读取30s 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30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5.4.3.6 若为多排气管时,分别取各排气管高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和怠速排放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检测结果。5.4.3.7 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应使用排气加长管。5.4.3.8 检测完毕,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的取样探头和安装于发动机点火线上的转速传感器,将其放回规定的位置。注:对于部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排气污染物检测无法满足GB18285-2005标准高怠速要求的车辆按照5.24.2条处理。5.5 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滤纸烟度法)5.5.1 适用于对2001年9月30日前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测量的过程控制。5.5.2 技术要求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根据GB38472005标准执行),见表3。表3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车 辆 类 型烟 度 值Rb1995年 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5.0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4.55.5.3 检测操作5.5.3.1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驶入检测工位,引车员将汽车发动机达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发动机处于怠速工况。5.5.3.2 测量开始前,需吹除积存物,将油门踏板迅速但不猛烈踏到底(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一般约维持4s松开。),连续进行三次,以清除排气系统中的积存物。5.5.3.3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烟度计操作人员安装取样探头:将取样探头固定于排气管内,插入深度等于300 mm,并使其中心线与排气管轴线平行。5.5.3.4 引车员将烟度计脚踏板开关固定在油门踏板上端,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开始第一次测量,将油门迅速但不猛烈踩到底(在发动机达到调速器允许的最大转速前,保持此位置,一旦达到最大转速立即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恢复至怠速,一般约维持4s松开。),计算机或烟度计完成第一次采样,松开约10 s后电子灯牌指示,指示第二次测量,按以上测量程序共要完成四次循环测量(每次测量后,仪器应自动或手动用压缩气体清洗取样管及取样头)。5.5.3.5 计算机或烟度计自动取后三次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为所测烟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在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5.5.3.6 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取样探头,将其挂回规定的位置。5.6 柴油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检测操作规范(不透光烟度法)5.6.1 适用于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柴油汽车自由加速状态下排气烟度测量的过程控制。5.6.2 技术要求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根据GB38472005标准执行),见表4。表4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排气烟度排放限值车 辆 类 型光吸收系数m-1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新车型式认定核准值+0.5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在用车型式认定核准值+0.5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自然吸气式)2.5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涡轮增压式)3.0注:废气涡轮增压器其原理是由发动机排出的废气冲击涡轮旋转从而带动压气机叶轮高速旋转,将经空滤器滤清的空气吸入压气机壳,经增压的气流经进气管进入气缸,与燃油混合燃烧,以增大发动机的功率。5.6.3 检测操作5.6.3.1 试验准备:5.6.3.1.1 车辆在不进行预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试验。出于安全考虑,必须确保发动机处于热状态,并且机械状态良好。5.6.3.1.2 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应至少为80;如果温度低于80,发动机也应处于正常运转温度。因车辆结构,无法进行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它方法使用发动机处于正常运转温度,例如,通过控制发动机冷却风扇。5.6.3.1.3 引车员应采用至少三次自由加速过程或其它等效方法对排气系统进行吹拂。5.6.3.2 试验方法5.6.3.2.1 废气排放工位操作员目测检测车辆的排气系统的相关部件是否泄漏。将取样探头插入被检车辆排气管内至少6D(D为排气管开口处直径)。5.6.3.2.2 发动机包括所有装有废气涡轮增压的发动机,在每个自由加速循环的起点均处于怠速状态。对重型发动机,将油门踏板放开后至少等待10 秒钟。5.6.3.2.3 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引车员必须在1 秒内,将油门踏板快速、连续地完全踩到底,使喷油泵在最短时间内供给最大油量。5.6.3.2.4 对每一个自由加速测量,引车员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必须达到断油点转速。对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则应达到制造厂申明的转速(如果没有该数据值,则应达到断油转速的2/3)。关于这一点,在测量过程中必须进行检查,例如:通过监测发动机转速,或延长油门踏到底后与松开油门前的间隔时间,对于重型汽车,该间隔时间应至少为2 秒。5.6.3.2.5 计算机或不透光烟度计算结果取最后三次自由加速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此数据将在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在计算均值时可以忽略与测量均值相差很大的测量值。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检测。5.7 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5.7.1 适用于使用 滚筒式汽车车速检验台(下简称检验台)对汽车车速表(下简称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测过程控制。5.7.2 技术要求车速表指示误差根据GB72582004的规定,由车速表指示值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的下列关系式设定:0V1V2(V2/ 10)+4 (km/h)也就是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32.8 km/h40 km/h范围内为合格。5.7.3 检测操作5.7.3.1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以不大于5 km/h的速度正直驶入检验台,驱动轮停放于检测滚筒的中间位置,并轻轻刹车停稳车辆。5.7.3.2 计算机自动控制或操作员控制降下举升台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放入止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动),将车速采样按钮交给引车员。5.7.3.3 引车员确认汽车前方及驱动轮两旁没有人员后发动汽车,慢慢加速使检验台的两滚筒旋转并观察车速表读数,当汽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 km/h时,稳定3 s5 s后按下采样按钮,检测值将会在检验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然后减速停车(不可猛踩制动器踏板停车),在举升器自动升起后,撤离止动块,被测车可驶离检验台,预备进入下一检测工位。5.8 汽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量检测操作规范5.8.1 适用于使用前照灯检测仪(下简称灯光仪)对车辆前照灯的光强度、远光光轴及近光转折点偏移量检测过程的控制。5.8.2 技术要求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及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量依据GB72582004的规定进行评定。5.8.2.1 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表5)注:1.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灯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车辆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2.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5.8.2.2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a.前照灯近光照射在距离10 m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 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 mm。b.前照灯远光照射在距离10 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对其他车辆为0.8H0.95H;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 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 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 mm。注: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进行;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是指手工或通过使用专用工具能够在不影响近光光束照射角度的情况下调整远光光束照射角度的前照灯,通常情况下远近光束一体的前照灯其远光光束照射角度不能单独进行调整。表5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cd)机 动 车 类 型检 测 项 目新注册车在 用 车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三 轮 汽 车8000600060005000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 km/h的汽车10000800080006000其 他 汽 车18000150001500012000拖拉机运输机组标定功率18kW80006000标定功率18kW60006000500050005.8.3 检测操作5.8.3.1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停于灯光仪前方规定的距离处,方向与导轨垂直。(或使被检车的纵向中心线与检测场地的行驶标志线平行,如不平行,车辆应重新停放。)5.8.3.2 被检车辆应在空载、轮胎气压正常、乘坐一名引车员的条件下进行检测,另被检车辆蓄电池电量应充足,前照灯配光镜上的灰尘应清除干净。5.8.3.3 引车员置变速器于空档,车辆电源处于充电状态,开启前照灯远光灯,灯光仪的电脑系统自动或手动搜寻前照灯光源,并依次自动检测车辆前照灯左远光灯与右远光灯发光强度及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值。5.8.3.4 按规定在测同一侧的两个远光灯(主远光和辅远光灯)时,应遮挡不测量的车灯,为了能有时间遮挡不测量的车灯,自动检测系统需设置遮挡切换延时时间。5.8.3.5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前照灯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灯光仪的电脑系统自动搜寻前照灯光源,并依次自动检测车辆前照灯左、右近光灯光束照射位置偏移值。灯光仪检测完之后应返回到原位,检测结束。5.9 汽车喇叭声级检测操作规范5.9.1 适用于使用声级计对汽车喇叭声级的检测过程控制。5.9.2 技术要求汽车喇叭声级标准限值(根据GB72582004执行),汽车喇叭声级: 在距车前2 m,离地高1.2 m处测量时,其值为90dB115dB。5.9.3 检测操作5.9.3.1 打开声级计的电源开关,将量程开关置于合适档位(一般置于“35130”dB的档位),将计权网络设定为“A”计权,将采样档位设定为“快”档。5.9.3.2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汽车停放在距声级计2 m的位置(声级计离地高为1.2 m)。5.9.3.3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喇叭按钮按下2 s3 s的时间进行测量,声级计显示的最大值即为喇叭声级的测量值,其单位为dB。5.10 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测操作规范5.10.1 适用于使用汽车侧滑试验台(下简称侧滑台)对非独立悬架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的检测过程控制。5.10.2 技术要求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根据GB72582004的规定,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测时的侧滑量值在5 m/km之间为合格。5.10.3 检测操作5.10.3.1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台,操纵转向盘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下以不高于5 km/h的车速平稳通过侧滑台,车辆通过滑板过程中不得转动转向盘,不得踩刹车。5.10.3.2 当转向轮完全通过滑板时,取侧滑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出来的最大值,即为转向轮横向侧量的检测值(m/km)。5.11 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检测操作规范5.11.1 适用于使用汽车轮重试验台(下简称轮重台)对汽车轮荷及整车质量的检测过程控制。5.11.2 检测操作5.11.2.1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的前轴以不大于5 km/h的速度垂直驶入轮重台的中间,并轻轻刹车,待前轴在轮重台上稳定后,轮重台左右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的数值是该轴的左右轮荷质量。5.11.2.2 同理,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被检车辆的后轴以不大于5 km/h的速度垂直驶入轮重台的中间,并轻轻刹车,待后轴在轮重台上稳定后,轮重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显示的数值是该轴的左右轮荷质量。5.11.2.3 对于通过式轮荷计应按照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通过轮荷计。5.11.2.4 汽车轴荷及质量限值根据GB72582004和GB15892004的规定。5.12 汽车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5.12.1 适用于使用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试验台(下简称滚筒制动台)、平板汽车制动试验台(以下简称平板制动台)对汽车制动性能进行台试检测过程的控制。5.12.2 技术要求5.12.2.1 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6的要求。对空载检测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中规定的满载检测制动力要求进行复检。表6 台 试 检 测 制 动 力 要 求机 动 车 类 型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1)的百分比空载满载前轴后轴三轮汽车45602)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货车6050601)202)其他汽车、汽车列车6050601)注:1)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2)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5.12.2.2 制动力平衡要求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应大于20%,对后轴(及其他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不应大于24%;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荷的8%。5.12.2.3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要求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0 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0.80 s。5.12.2.4 汽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5%。5.12.2.5 驻车制动性能要求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不小于15%)。5.12.2.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0.80 s。5.12.3 滚筒制动台试检测操作5.12.3.1 引车员根据电子灯牌指示进行制动性能检测的操作,汽车以不大于5 km/h的车速垂直驶入制动台,置前轴于两滚筒的中间,并轻轻刹车,使被检车辆停稳。5.12.3.2 置变速器于空档,启动制动台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s),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车轮阻滞力,按GB21861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轮的阻滞力百分比.5.12.3.3 引车员按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逐渐踩到底(对气压制动车辆)或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取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前轮制动力差和前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并记录左、右车轮是否抱死。在制动检验时,如果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为了获得足够的附着力,允许在机动车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施加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附加质量或作用力不计入轴荷),还可采取防止机动车移动的措施(例如加三角垫块或采取牵引等方法)。5.12.3.4 按5.12.3.1、5.12.3.2、5.12.3.3操作步骤,依次检测后轴车轮(及其它各轴车轮)的车轮阻滞力、左、右轮制动力差和最大制动力值。5.12.3.5 在驻车制动轴进行驻车制动力检测。在进行驻车制动力检测时,松开脚制动踏板,用手操纵驻车制动装置。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置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5.12.3.6 按GB21861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力百分比。5.12.3.7 检测完毕之后,引车员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被检车辆以不大于5 km/h的车速驶离制动台。5.12.3.8 台试检验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车辆无明显跑偏现象的,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方法检验。5.12.4 平板制动台试检测操作5.12.4.1 检验员将被检车辆以5km/h10km/h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滑行,置变速器于空档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档),正直平稳驶上平板。5.12.4.2 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乘用车应为动态轮荷)、阻滞力、最大轮制动力等数值,按照GB21861附录D.2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等指标。5.12.4.3 重新起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照GB21861附录D.2规定计算驻车制动力百分比。5.12.4.4 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5.12.4.5 对制动反应迟缓的车辆,必要时应连接踏板开关信号,检验车辆制动协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5.13 汽车制动性能路试检测操作规范5.13.1 适用于使用汽车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下简称测试仪)对汽车制动性能进行路试检测过程的控制。和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5.13.2 技术要求5.13.2.1 评价标准表7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机动车类型制动初速度km/h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试验通道宽度m三轮汽车203.82.5乘用车505.96.22.5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305.25.62.5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505.45.82.5其它汽车、汽车列车305.05.43.0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要求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0 s;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0.80 s。5.13.3 路试检测操作5.13.3.1 汽车开至平整路面上并停止在测试道路起始端,按照要求安装测试仪,试验路段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小于6m,纵向坡度不大于1%,按照标准要求的在试验路段上画出试验通道宽度线(2.5m或3m);要求路两端头设置安全标志,且有安全指挥人员控制测试道路保证安全。5.13.3.2 引车员按照机动车类型要求将汽车加速至约30km/h或50km/h,进行紧急制动(踏板力应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直至汽车完全停止,测试仪显示测试结果;5.13.3.3 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乘用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5.13.3.4 引车员记录制动协调时间、制动初速度、MFDD、制动距离、稳定性,完成测试。5.13.3.5 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的坡道上,车辆在空载状态下,按正、反两个方向应在坡道上保持固定不动,时间不应少于5 min。5.14 路试检验汽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操作规范5.14.1 适用于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检测过程控制。5.14.2 检测操作5.14.2.1 汽车开至平整路面上并停止在测试道路起始端,按照要求安装测试仪(通常采用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计等仪器),试验路段长度不少于1000m,宽度不小于6m,纵向坡度不大于1%,要求路两端头设置安全标志,且有安全指挥人员控制测试道路保证安全。5.14.2.2 汽车平稳加速至车速表指示值为40km/h时,保持匀速后,读取测试仪的速度示值。5.14.2.3 然后减速停车(不可猛踩制动器踏板停车),完成检验。5.14.2.4 检验员记录车辆基本信息、测试值等,保存相关记录。5.15 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检测操作规范5.15.1 适用于对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的检测过程控制。5.15.2 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B。5.15.3 检测操作5.15.3.1 外观检查5.15.3.1.1 车辆唯一性认定用目力检查1.号牌及安装;2.车辆类型、品牌/型号;3.车身颜色;4. VIN(整车出厂编号);5. 发动机号;6.主要特征参数与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是否一致,车辆的识别代号、字高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5.15.3.1.2 外观用目力检查7. 后视镜;8. 风窗玻璃;9. 刮水器;10.货箱、安全架;11. 漆面是否齐全、有效。5.15.3.1.3 仪表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用目力检查和试验12.仪表;13. 前照灯(远光.近光);14. 传向信号灯(前、后);15. 后位灯、后牌照灯;16.制动灯;17.后反射器;18.侧反射器是否有效;19.喇叭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5.15.3.1.4 轮胎用目力检查用目力检查和试验20.轮胎型号和规格;21. 轮胎花纹深度;22.轮胎破裂/割伤/磨损/变形;23. 轮胎螺栓是否完好、符合要求。5.15.3.1.5 转向系、行驶系用目力检查和试验24. 前后减振器;25.转向上、下联板;26.转向把是否齐全、有效。5.15.3.1.6 安全防护装置用目力检查和试验27.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28. 挡泥板是否齐全、牢固可靠。5.15.3.1.7 注册登记检验项目用目力检查29.仪表数量和类型;30.车辆产品标牌;31.整车3C标志是否齐全、有效。记录32.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5.15.3.1.8 发动机运转状况运行检查33.起动性能;34. 怠速;35.电源充电;36.仪表及指示器;37.加速手把、踏板控制;38.柴油车停机装置是否正常、可靠。5.15.3.2 动态检验5.15.3.2.1 转向系手动试验39.转向轮左右转角;40.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5.15.3.2.2 离合器运行检查41.离合器接合情况是否正常。变速器运行检查;42.变速器正常换档是否可靠有效。传动装置运行检查;43.传动轴/链及传动各部件无异响、无明显松旷。油门运行检查;44.油门控制是否正常。5.15.3.2.3 制动运行检查45.制动性能是否正常、可靠。5.15.3.3 下部检查5.15.3.3.1 车架用目力检查46.车架是否变形。5.15.3.3.2 电器线路用目力检查47.电器线路固定是否固定可靠。5.15.3.3.3 相关部件用目力检查48.排气管;49.消声器;50.燃料箱、燃料管路是否固定可靠、有效。5.15.3.4 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GB21861附录G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的表格上并作出判断。5.16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范(怠速法)5.16.1 适用于使用排气分析仪(下简称分析仪)对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检测过程控制。5.16.2 技术要求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表8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试 验 类 别CO(%)HC(106)四冲程二冲程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3.88003500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4.010004000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4.512004500200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检查试验4.522008000注:1)HC浓度按正己烷当量。5.16.3 检测操作5.16.3.1 被检摩托车发动机处于正常热状态(预热10 min以上),并在其排气消声器尾部加入一长600 mm,内径40 mm的专用密封接管;维持怠速工况,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为400 mm。5.16.3.2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检测员取探头插入后30s时的“HC”和“CO”的指示值作为测量值。5.16.3.3 间隔1min,重复4.3的操作步骤,取两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若为多个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的测量结果。5.16.3.4 数据修约。修约后的“CO”值保留一位小数,“HC”值保留到十位数。5.16.3.5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根据GB146212002的规定进行评定。5.16.3.6 检测完毕,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的取样探头,将其挂回规定的位置。5.17 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操作规范5.17.1 适用于使用摩托车车速检验台(下简称检验台)对摩托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轻便摩托车车速表(下简称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测过程控制。5.17.2 技术要求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根据GB72582004的规定,由车速表指示值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的下列关系式设定:0V1V2(V2/ 10)+4 也就是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23.7 km/h30 km/h范围内为合格。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 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32.8 km/h40 km/h范围内为合格。5.17.3 检测操作5.17.3.1 接通电源,系统开机。5.17.3.2 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引车员将摩托车推上检验台,被测试车轮置于检验台前、后滚筒之间。5.17.3.3 扶正摩托车的方向把,启动检验台夹紧装置夹紧非测试车轮,并使被测车轮尽可能与滚筒成垂直状态。5.17.3.4 启动检验台电机,逐渐加速使检验台的滚筒旋转并观察车速表读数,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 km/h或40 km/h时,稳定3 s5 s后读取检验台仪表板或电子灯牌上的示值。5.17.3.5 关闭检验台电机,松开车轮夹紧装置,将被检车推下检验台,预备进入下一检测工位。5.18 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操作规范5.18.1 适用于使用滚筒反力式摩托车制动试验台(下简称制动台)配套摩托车轴重试验台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检测过程的控制。5.18.2 技术要求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GB72582004要求,见表9。表9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要求机 动 车 类 型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前 轴后 轴摩 托 车6055轻便摩托车6050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 N。5.18.3 检测操作5.18.3.1 接通电源,系统开机。5.18.3.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时,引车员需保持乘坐姿势。5.18.3.3 引车员根据电子灯牌指示将被检摩托车顺着行驶标志线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轴重试验台称重平台中间位置,仪表部分显示前轴的轮载质量。5.18.3.4 前轴轮重测量完毕之后,再使后轴平稳驶上称重平台,其测量步骤与前轴相同。5.18.3.5 将被测摩托车顺着行驶标志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制动台两滚筒之间,置变速器于空档,并使制动踏板处于完全放松状态。5.18.3.6 用夹紧器将非测试车轮夹住,即可开始对车轮的制动力进行检测。启动滚筒电机,检测员按制动台仪表或电子灯牌指示进行制动的操作,在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取前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制动台仪表或电子灯牌即会显示出制动力的检测数值。5.18.3.7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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