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三编行政法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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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第三编 行政法关系主体行政法关系主体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例例】王某是个体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因故被某公王某是个体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因故被某公安局扣押。该局的公安人员李某私自驾驶该车外出营安局扣押。该局的公安人员李某私自驾驶该车外出营运,因向乘客乱要价而被举报。主管部门在查明该车运,因向乘客乱要价而被举报。主管部门在查明该车确有乱要价的事实和车主是王某后,未作其他调查,确有乱要价的事实和车主是王某后,未作其他调查,便对王某作出了罚款便对王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元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同时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其营运信誉,申请复议;同时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其营运信誉,要求赔偿。要求赔偿。问题:问题:1.1.主管部门对王某所作的处罚决定能否成立主管部门对王某所作的处罚决定能否成立?2.如果李某的行为的确损害了王某的营运信誉,即王某如果李某的行为的确损害了王某的营运信誉,即王某的主张成立的话,应由该公安局还是李某承担赔偿任的主张成立的话,应由该公安局还是李某承担赔偿任?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1)形成上的特点)形成上的特点 多数是职权行为多数是职权行为2 2)主体的恒定性及其地位的不对等性主体的恒定性及其地位的不对等性 3)内容的法定性及其处分的有限性 4)纠纷的不可调解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例11】某市毛巾厂擅自占用人行道、车行道共901平方米,其中堆放建筑材料占用面积453平方米,建自行车棚占用面积448平方米。同年5月,该厂持转账支票到市城建局办理堆放建筑材料的占用证并缴纳占用费。市城建局要求该厂同时办理建自行车棚的占用证及占用费手续,在遭到该厂的拒绝后,拒办理堆放建筑材料的占用证及占用手续,并指出如不同时办理全部手续将对其处以罚款。为此,双方长期处于争执状态。市城建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毛巾厂缴纳占用费并对其判处罚款计人民币22881.60元。市中级经济审判庭审理了本案,并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毛巾厂自收到调解协议书之日起5日内,将占用费和罚款及诉讼费计23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城建局。分析:1、毛巾厂擅自用人行道、车行道这一法律事实,导致了其与城建局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在该关系中,城建局具有单方的行政强制权,即当毛巾厂拒不办理占用手续时可予行政处罚,当毛巾厂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城建局的作法,实际上是一种放弃行使政权行为。2、市中院对本案的审理,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错误:(1)根据行政穷尽原则,市中院不能受理本案。(2)本案属于行政案件而不属于经济案件,因此定性是错误的。(3)对行政案件不能采用独任审判制,而采用合议制。(4)不能以调解的形式结案。3、本案法律错误的产生,与不正确的法律观念有关。在当时,人们认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应同时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强调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际上,这三种手段的划分是不正确的。依法实施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也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不等于司法手段;同时,行政处罚既是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也是经济手段。市城建局和市中院正是缺乏足够的行政法治素质,并在错误观念支配下犯的法律错误。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意义1)确定当事人2)确定权利义务3)理清审查思路4)准确适用法律【例9】某村委会经本县林业局批准,在村北公路(国道)30-193路标间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认为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60条的规定,采伐公路两旁的树木应由公路局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了没收200棵榆树、罚款18000元的处罚决定。分析1、本案中,有两个行政法律关系,即某村委会申请采伐榆树和县林业局批准其采伐榆树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某村委会采伐榆树和县公路局对其给予处罚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两个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分别是县林业局和县公路局,而相对人却是某村委会。2、在本案中,县林业局与县公路局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我们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县林业局和县公路局在本案中都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相互间的关系是一种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经宪法规范调整后就形成一种宪法关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诉讼第三人必须是行政主诉讼第三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当某村委会不服县公路局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时,尽管县林业局与处罚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不能不能以县林业局为诉讼第三人。同样,当某村委会对县林业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尽管县公路局与批准采伐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也不能不能以它为诉讼第三人。这种说法对吗?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行政法主体概述一、何为行政法主体一、何为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简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指的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称,指的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参加人,可以是组织或个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相对人第三人第三人注意: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所以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为的公务员、代理相对人行为的代理人等都不是行政法主体,只能称他们为行为主体。二、行政主体 1 1、行政主体的意义与作用、行政主体的意义与作用行政法主体中地位最重要者。行政法主体中地位最重要者。是行政法的主要约束对是行政法的主要约束对象。象。在实践中确定和识别行政主体往往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在实践中确定和识别行政主体往往是解决行政纠纷的第一步。第一步。请问:请问:(1)超市的保安能否扣留偷窃商品的顾客?(2)公安局治安科能否以自己名义对赌博者作出罚款的处罚?(3)公务员的过失造成对相对人的侵权,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主体的概念具有行政职能,并能以自己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中包含了识别行政主体的四大要素,即社会组织、行政权能、自己名义和法律效果。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与其他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2)与行政机关。二者的关系总结:行政机关并非是唯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不总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分类(1)中央与地方行政主体。(2)一般与部门行政主体,又可称为地域和公务行政主体。以权限范围为区分标准。(3)内部与外部行政主体,以权力实施的方向为区分标准。(4)派出行政主体与被派出行政主体,以是否由另一行政主体派设而产生为区分标准。(5)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以职权的获取方式不同为区分标准。4、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与资格(1)行政职权的构成行政立法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执法权。(2)行政职权的特征:公益性、优益性(包括行政优先权与行政受益权)、支配性(指针对相对人而言)、不可自由处分性(包括不可随意转移和不可随意放弃)。(3)行政权限纵向:级别管辖权确定级别管辖权的标准:相对人的地位或级别、对公益的影响程度、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标的物的价值及涉外因素等。横向: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所谓超越职权,即指超越上述三种权限。(4)行政主体的资格1)主体资格的取得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是不同的。2)主体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主体的分解;二是行政主体的合并。3)主体资格的丧失职权行政主体主要是因为被解散或撤销;授权行政主体则是因为授权规范被废止或修改而失去权力。5、行政主体的范围 根据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的分类,分别认识我国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职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另有安排。国务院国务院工作部门工作部门(28):):各部、委、各部、委、审计署和中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1919):):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4 4):):如侨务办、法制办等。如侨务办、法制办等。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1414):银监会、):银监会、证监会、新华社、证监会、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中科院、社科院、气象局等。气象局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10):):外汇管理局、国家海洋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粮食局、外汇管理局、国家海洋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粮食局、国家信访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家信访局、国家邮政局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计划较大的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区、自治县县、县级市、区、自治县乡、镇乡、镇行政公署行政公署区公所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请思考:请思考:法律、法规为什么会将公权力授予某些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请问:请问:以下哪些是行政主体?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行政学院、江苏东海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西市街道办计生科、县法院法警队、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1)内部机构,如公安局的交警队、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等;(2)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注意它与派出机关在设立机关、职能范围和主体资格上的不同);(3)临时机构,如职称领导小组、治理三乱办公室等。2、企业单位(1)公用企业,如邮电局、铁路运输部门、煤气、自来水公司等;(2)金融企业;(3)专业公司,如煤炭、中石化、中国船舶总公司等。3、事业单位(1)教学科研单位,在学籍、学位、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被授权;(2)技术单位,如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检验所等。4、社会团体与中介组织 常见被授权的有律协、消协、工会等。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村委会、居委会,在调解纠纷、协助收费、计生管理、公共卫生等方面被授权。被授权组织由于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授予的被授权组织由于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授予的公权力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与行政机关公权力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与行政机关一样都属于行政主体。一样都属于行政主体。【例】1993年12月20 日,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为躲避检查,将其装在一装酒的纸箱中。在乘车途中,恰巧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要求开箱检查。李某不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经检查纸箱内所装却系酒精。列车长认为李某所为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该箱酒精全部没收。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与铁路局能否做被告曾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局是运输企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拖运物品实行检查”。据此,铁路运输企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应以铁路局作被告。本案的关键就是作为非行政机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即铁路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所谓被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行政法规范的明文规定,经有权机关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这里的授权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有关社会组织,只有依据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而取得了行政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显然,本案中的铁路运输企业即铁路局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明确授权,据此,它具有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成为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例】原告:花某,男,54岁,山东省某市池上乡花村农民。被告:山东省某市鲁山林场。原告花某于1985年承包本村栗子树一片,但该林地权属有争议,其中,林池的经济林由花林村管理,其他树林由鲁山林场管理。1988年9月5日,原告为打栗子砍代了自己承包的栗子树附近的部分林木。同年12月16日,鲁山林场的林政人员作出了由花某赔偿经济损失600元的决定。原告不服,起诉于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法院对鲁山林场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发生发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鲁山林场既不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4条关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国有林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鲁山林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判决维持鲁山林场的决定。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分析:1、本案是关键是鲁山林场是不是一个授权行政主体,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这里的“授权”在森林法中并没有规定,既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是一个执行性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不能超过所依据的森林法规定的范围,否则无效。同时,即使该规定有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主体“授权”的,都只能被认定为委托决定,因此,本案中的鲁山林场并不是授权行政主体。2、本案的委托机关应当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制定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国务院,国务院制定森林法实施细则并规定委托,仅仅是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提供一个法律依据,况且这种处理权也并不属于国务院。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和被告应当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尽管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但法院不宜轻易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应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提出变更被告请求的,法院应裁定允许,如果原告不提出变更请求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自行裁定变更被告,因为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是原告可放弃的一项权利。(三)被委托组织1、概念:被委托组织指的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社会组织。2、行政委托的条件限制(1)委托必须要有法定依据,也即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方能委托;(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即委托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委托他人行使职权;(3)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4)应对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被委托组织在行使权力时也要遵循一定规则,主要有:(1)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行为;(2)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为;(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为。3、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权力来源不同;(2)权力性质不同,即是否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私人公法行为民法适用30 刚才的发言,如刚才的发言,如有不当之处请多指有不当之处请多指正。谢谢大家!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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