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下半年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 1、 价格鉴证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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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7年。(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6年。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一) 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1年。(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1年。(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5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9年。(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7年。(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5年。(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3年。(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2年。(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1年。(七)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四、注册设备监理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20年。(二)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15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本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10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5年。 (五)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并申请注册。五、 国际商务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基本条件:参加国际商务师及外销员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一)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报名点进行报名。 (二)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8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已取得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只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成绩,不再有效。(六)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加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考。六、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一)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1年。 (二)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考试报名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四)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七、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6年。(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2年。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15年。(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20年。(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25年。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八、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九、 执业药师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7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5年。(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3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1年。(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20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15年。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3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5年。(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3年。(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2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2年。(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1年。(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1年。(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5年。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十一、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参加高级资格评价考试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十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考试: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2、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报名点进行报名。3、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4、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5年;(2)获得硕士学位满5年,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5年;(3)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或具有统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5、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6、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十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考试报考条件(一)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今年的考试报名。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考试报考条件(一)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十四、全国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十五、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十六、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1993.1.6)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6年。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4年。4、取得第二学士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2年;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1年。6、取得博士学位。7、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应届毕业生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十七、一级建造师考试: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1年。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20年。十八、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十九、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内人发200685号文件中有关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一)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另外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只需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考试,另外3科免试。参加一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二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人发200325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二)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人发200324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三)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人发200326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人发200326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四)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五)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人发200327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人发200327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六)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详见国人部发200558号文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国人部发200558号文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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