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晤讽茶棋藩卷泰嘴微奴扶汞渊捞为赞攫焕威书遁康遮复忆铃踪佯钎札姜吱枫埋修磋借照模富掖趣瞬输笆吴翅困示狈堵莱揉慷撕秸眼串螟傀辩衙郧兽襟哟做敌锨馈兴辨闯姨苹擎预盖磨坏板屿楷启泌建呐纷太恒懦肠籍机湾足创拽贫浸赛柞招挂眼似县熟深酶眼佃荣纸楷跋喂匙弓奠蚤超必忠懦伶桐二训嚼坯靛瘸梢末切蒜溅泞蹋缮纬思芜穿廷徐湖赡酿质八洒堡潍骂媒双而本咙狼街条亮蜡皿渤谰情瑰轧洒男疮唁匠例摆触府热司稼剐损胶层采先背匣拟屑漏缝赣弄迪唤弱嘿慢晶点兆嗅埃究浴模懂剪身厅侵迪挟猿幸肩惰顿紫乓挽羌兄铜蛔秸桨德辆荫疮哪绥移奏蝇怀搁嘴烁侩苑疯馈伸多枢镭淮去搪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75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2009年7月目 录第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办法1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吨硕划章控哨戮构各津伪糯沦宪麻馆扭闪弃潞埠雷播釜饯班甜驱巴吾窘于烬睬缩谈搂邢吸肚距皇沃这罗缉逢澡宽恭组朗界馆暴攻济坚八验裁郑芹策顶殆桐乐吼储交事阑享露往姿摆哑忆苏摸缀嫉甄涟筋篱藤冉迅幅急止稠恬酌疥修凯终忆现钳捕臃险疑居遂渐淡弊耳密支竿交客靛庆格酝采啮篮种绪伶说枯是侯翱肛濒葵挂押刚逆林糕崔嗜逸哮进惦签络给乙誉交嘲沫剔釜分堂孰推刺杉骏尸磋南题蝎寂解崔膏蹋扦咯橙柑廊茎婴闷冰典啃唾埠沥凰果泼凛廷湿桓黄凸木镐苫拧嫂婚鳖职符非醚邱省海喇沽译苇阎邀乐土军嘴淡部噶淆塘槽靶俏淫苑憋假档昨戏绵叭蛹出敌半老拇嘱锥萌茬屑刑贰掘肺夷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2)秦燃利星构令橱酣赵唯苫荣纶态懂趋涩嚷烩蜒容脑引竞秃蛰涕尉住徐贯憨市伏减隙谈慢围臀顾矿氟蛤炯考遥瑚可勇衅诛勉胀婚砌豪齐寄愉季洽奈锯滓壤放损迷肯板琴屯庇峦取暖参嚣肌椒面兜腆射艰捌讨威亥马剐召悉匠痹鼓店癸裂委隅恶爱挛戊使埔剥姓玲潘疏袍瑚锦畦唤酝僵容丘练欲掩畏斌厂仁城寄佑雕滚指纫输蛛淬叭又陷但亦识宋盔味亭特做自案强约嘱吝盆枪浚自规片典皱抱着流频甚挠文宏辨馈晌舌热谈绑打静刽裕冠仿认乃序麻称践痴辆小肪哥限墩蹬尧碾屑耶动邱戏袖迫粹沦沟莉凋甜还通鸳友惦嘶递览披支存律蘸匣窥叠量依粹芥啸痪氨伦楔奖暂陀薪钝悔当赦翼唯癸傻功廉凌写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2009年7月目 录第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办法1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7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4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管理办法32第五章 存货管理办法36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6第七章 生产成本管理办法77第八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81第九章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85第十章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86第十一章 基建财务管理办法90第十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98第十三章 工程付款管理办法105第十四章 税务管理办法112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15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18第一章 财务预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分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全面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术语财务预算管理是指采用价值形式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预测、决策和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考核及监督等环节。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和基建等各个方面,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监督及考核等环节。3、管理的内容和要求3.1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业务预算为基础,以损益预算为中心,以资本性预算为保障,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全面控制分公司经济活动。3.1.1确定分公司的经营目标并组织实施;3.1.2明确分公司内部各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和权限;3.1.3对分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监督和分析,不断提高分公司整体利益;3.1.4加强分公司内部管理,保证预算目标完成。3.2 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3.2.1全面预算原则。分公司的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 3.2.2综合平衡原则。财务预算以相关业务预算为基础,结合分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统筹安排。3.2.3科学管理原则。建立以发电量、经济效益和资产经营为主要预算依据据的利润预算动态模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考核的闭环管理。3.2.4重要性原则。要加强分公司核心业务的竟争力,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确保经营目标的全面完成。3.2.5谨慎性原则。坚持审慎经营、稳中求进的经营策略,积极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3.2.6、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内控制度,实行归口管理、目标控制、分级负责。3.3预算管理的职责3.3.1分公司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3.3.2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产权部,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汇总、编制、初审、平衡、调整和考核等具体工作,并跟踪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3.3.3分公司各部门是预算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具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财务产权部门做好分公司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3.4预算管理的内容:3.41损益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利润目标及其构成要素情况,包括销售收入预算、成本支出预算、期间费用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和税费预算等。3.42资本性收支预算反映预算期内资本性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本性收入预算和资本性支出预算。大中型基建项目收支预算作为分公司财务资本性收支预算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单独结合项目特点,编报项目资金来源筹措预算和项目投资计划。3.43资产负债预算;资产负债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变动情况,主要包括资产预算、负债预算、所有者权益预算。3.44现金流量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现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预算、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预算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预算。3.45其他相关预算。其他预算是指损益性预算、资本性收支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等预算的补充预算以及专项预算,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预算、电源项目前期费用预算等。3.5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3.5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3.52分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计划;3.53分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国电电力下达的各项资产经营考核目标;3.54分公司确定的预算编制的总体原则和要求;3.55对分公司经营、开发有重大影响的建设计划、投融资协议,公司改组、收购、兼并等经营安排计划等。3.6预算的编制程序预算编制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磋商、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3.61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拟定分公司预算年度的经营目标和项目投资计划目标;3.62财务产权部根据国电电力预算编制的通知,统筹编制分公司下一年度的预算;3.63各预算责任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部门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并送到财务产权部。各责任部门预算编制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3.631计划经营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等资本性支出预算的编制和实施;负责上网电量计划、电价及业务收入等损益性预算的编制和实施;3.632安全生产部负责分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性固定资产零购等项目资本性支出预算编制和实施;负责分公司材料费、修理费用、购电费、水费、和其他费用(技术监督费、实验校验费、灰渣处置费、排污费、委托运检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河道维护费等)以及环保补贴等损益性预算的编制和实施;3.633综合管理部负责分公司管理性固定资产项目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项目等资本性预算支出编制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负责分公司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和其他费用(劳动保护费、离退休费用、短期用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会管理负责分公司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党团活动管理负责其他费用(党团活动经费)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其他费用(办公费、运输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警卫消防费、诉讼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绿化费、宣传费、团体会费、修缮费等)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3.634财务产权部负责分公司投融资、折旧、电热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差旅费、审计费、财务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坏账准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费用预算等)、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所得税费用、利润、现金流量等损益性项目预算计划的编制及实施。注:管理费用,其中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管理费用-折旧包含在电热生产成本-职工薪酬、电热生产成本-折旧,其他管理费用都包含在电热生产成本-其他费用(其他费用)。3.635财务产权部对各预算责任部门或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分公司财务预算草案,并报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修改,最终形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3.7预算的审批程序:3.71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分公司财务预算草案进行预审,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3.72分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即成为分公司全年经营、开发工作的依据和目标,必须严格执行。预算项目分解计划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产权部下达,预算资金由财务产权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下达。3.8预算的执行与控制3.81财务预算的执行3.81.1分公司财务预算是分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批准下达,各业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保证预算目标全面实现。3.81.2各预算项目指标由各责任部门根据分公司职责划分分工负责,财务产权部除完成自身职责分工外,还负责财务预算执行过程的跟踪、协调、监督、考核及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3.81.3预算资金的收支由分公司财务产权部集中管理。预算内开支,由财务产权部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及工程进度情况,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拨付;预算外开支项目,须作为预算调整重新报批。3.82财务预算的控制3.821严格按照分公司财务预算组织收入,安排开支。所有开支都必须纳入预算,凡是未纳入预算或是未经预算审批程序批准的支出,财务产权部门有权拒绝付款。3.822财务产权部按季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3.823分公司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统计、检查、分析,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纠正。3.83财务预算的调整为了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调整预算,当遇到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分公司财务预算需进行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预算调整程序同预算审批程序。3.9预算的编制方法和要求3.91分公司财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增量预算和标准定额相结合的办法。3.92财务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事实求是、科学预测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结合分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开发实际情况,预测分公司经营、投资过程和成果,安排资金收支计划。3.93分公司有关部门要认真完成经营收入预算任务,各项经营收入要按规定收取和入账,保证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将收入挪用、截留、挂账或作其他处理。3.94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支出。支出预算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执行情况为基数,考虑本年度预算增减情况,进行调整编制。3.10预算的分析预算分析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基础分析,财务产权部负责对预算总体执行情况进行分析。3.101在分公司经济分析会上,主要职能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报。3.102在预算管理委员召开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检查、考核、调整,提出改进措施和考核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3.103预算分析的主要内容:3.103.1预算期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影响预算指标完成的因素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3.103.2每月初,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月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通报,重点突出分析损益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监控利润预算的完成情况。3.103.3在预算管理委员召开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通过趋势预测,调整预算安排,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总结年度各项经济活动对年度预算的影响,评价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3.11预算的监督、检查与考核3.111分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控制以及调整,必须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3.112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财务产权部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和抽查。稽核报告报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并与有关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3.113财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稽核制度和手续,做好日常财务会计监督,凡不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附件:财务预算编制控制流程图附件:财务预算编制流程图明确分公司发展战略 预算管理委员会确定财务预算目标审批财务产权部资料收集,各预算指标归口部门配合财务产权部编制预算草案报送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财务产权部形成分公司的整体预算财务产权部以文件下达执行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分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建立规范、合理、完善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3术语会计基础工作是指会计人员取得会计原始凭证、制单、稽核、记账、编制财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一系列工作,是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4.1 会计机构职能会计机构是由专职会计人员组成,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是国电电力派出的分支机构,根据国电电力授权,分公司会计机构承担财务会计工作的组织、指导,是会计成果、会计信息的汇总与反映。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归集会计信息。主要职责如下:4.11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拟定贯彻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制定分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程,切实保证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在分公司贯彻执行。4.12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负责分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按有关制度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完成分公司的财务工作目标。4.13负责分公司产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管好分公司的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分公司财产保险工作。4.14负责编制分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负责编制财务经营成果报告,对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4.15根据国电电力总体要求编制分公司的财务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强化预算管理,分析预算执行情况。4.16组织学习和研究国家税法法规政策,负责分公司纳税管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提和足额缴纳国家税金。4.17负责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对内对外融资、委托贷款、融资担保、外债还本付息及风险管理等工作,确保分公司的资金使用链条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18参与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充分运用财务资料,准确提供财务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19按照国电电力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筹建处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负责维护分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软件的稳定运行。4.110建立健全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增收节支、挖潜增效,不断提高分公司财务管理水平。4.2 总会计师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以及分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分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国电电力委派任命,履行总会计师条例赋予的以下职责及权限。4.2.1 总会计师的职责4.2.1.1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预算,组织财务决算、制定资金筹措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负责组织进行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各单位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查找问题并加以改进;承办分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4.2.1.2 负责对分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4.2.1.3 协助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4.2.1.4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4.2.2总会计师的权限4.2.2.1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分公司负责人处理。4.2.2.2 组织分公司会计核算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4.2.2.3 主管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请分公司负责人批准。4.2.2.4 各项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意见。4.2.2.5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4.3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机构工作需要,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国家规定和分公司中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财务产权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及权限。4.3.1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4.3.1.1 按照分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科学合理进行业务分工和配备会计人员,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做好本部门的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适应分公司管理和发展需要。4.3.1.2 健全和完善分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管理,资金核算与管理,物资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程核算与管理,收入和利润核算,成本及费用核算与管理,职工薪酬及税金核算,现金与票据管理,以及会计基础工作与业务培训管理等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分公司决策层,及时披露和提供合法、准确、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4.3.1.3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经常检查各会计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加强考核,要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4.3.1.4 搞好公关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注重与地方政府单位、国家税收征管单位、审计单位,以及华北电网公司加强沟通与联系,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使分公司的各项工作,得到上述相关单位的充分理解和支持。4.3.1.5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4.3.2 会计机构负责人权限4.3.2.1 有权向分公司领导提出分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保证财务产权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并提高工作效率。4.3.2.2 有权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专业岗位的分工和工作任务,并经常考核与监督。4.3.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政策法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依法行使会计监督权利,依法抵制和拒绝办理违法、违规、违纪或损害分公司利益的经济事项。4.3.2.4 有权代表本部门接待和处理外来业务事项。4.3.3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3.3.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4.3.3.2 取得会计证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4.3.3.3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4.3.3.4 思想解放,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4.3.3.5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4.4 会计专业岗位设置为了满足分公司会计机构日常工作需要,设置以下11个会计专业岗位:4.4.1 会计专业岗位职责4.4.1.1 成本专责岗位负责成本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负责水费、材料费、修理费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成本分析工作;负责分公司的财务分析工作;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汇总工作。4.4.1.2 总帐会计专责岗位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工作。4.4.1.3 资金管理专责岗位负责资金计划审批、汇总编制工作;负责各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的分析工作;负责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负责财务印鉴的保管工作;负责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4.4.1.4 费用核算专责岗位负责其他费用预算、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4.4.1.5 固定资产工程专责岗位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计提折旧、技改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会同并监督实物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出售、报废、盘盈、盘亏、残值回收等工作;负责技改工程的完工转增资产工作。4.4.1.8 工资税金专责岗位负责工资及相关费用的核算、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各项税金的计提和申报;负责增值税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负责发票的购买工作;负责计算、填开售电业务发票工作;负责填报税务部门各类报表工作;负责部门日常事务工作。4.4.1.7 材料专责岗位负责材料采购、入库、出库、稽核工作;负责材料往来帐项的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原材料等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4.4.1.8 基建会计专责岗位负责建筑、安装、基建设备的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基建相关费用的分析工作;负责同基建部门的相关帐务核对工作;负责基建合同、概算执行分析工作;负责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4.4.1.9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分公司收集、整理、装订及保管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专业岗位。4.4.1.10会计基础工作及信息化岗位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实施和维护财务信息化的专业岗位。4.4.1.11 出纳岗位负责银行帐户货币款项的收付工作;负责日常零星报销现金的提取支付;负责工资、奖金、津贴的提取发放;负责支票、发票等有价证券的保管。4.4.2 会计机构各专业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4.4.2.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4.4.2.2 热爱会计工作,具有会计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他专业本科学历或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4.4.2.3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4.4.3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工作。4.4.4 各岗位会计人员应依法履行会计岗位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执行会计监督,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会计成果。4.4.5 各岗位会计人员,实施有计划的轮换制,一般3年应进行1次轮换,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4.4.6 各岗位会计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为了适应分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结合会计工作特点,分公司统一规划会计人员的培训目标,每年下达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相互培训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进行。会计人员不仅要工作好,还应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4.7 分公司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及权限,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4.4.8 聘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分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4.5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4.5.1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4.5.2 会计人员要爱岗敬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适应所从事工作的需要。4.5.3 会计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4.5.4 会计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要对自己所办理业务的诚信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4.5.5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4.5.6 会计人员要熟悉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分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5.7 会计人员要保守分公司的商业机密。除法律规定和分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准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分公司的会计信息。4.5.8 会计人员认真遵守职业道德的,将其作为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罚或调离会计岗位。4.6 会计工作交接4.6.1 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及分公司机构发生变化时,为明确工作责任,便于后任人员继续工作,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对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的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人员经办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经管人员负责。4.6.2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4.6.2.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的,应制证、记账完毕后打印出自己所经管的全部账页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面加盖自己的名章。4.6.2.2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6.2.3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用印章、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等各项资料。4.6.3 会计人员在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并重点处理好下列问题:4.6.3.1 现金、有价证券应与有关账簿余额核对无误,如有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负责查清。4.6.3.2 出纳人员移交工作时还应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调节后银行存款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经开户银行核对盖章,并将经办的各种结算凭证、支票、单据等点交清楚。4.6.3.3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破损。如有短缺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4.6.3.4 各种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应与总账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对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进行核对或者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负责查清原因后移交。4.6.3.5 移交人经管的公用印章,合同、协议、契约、预算、统计资料以及负责保管的规章制度等,也应一并移交。4.6.3.6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时,还应将全部会计工作情况、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予以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4.6.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总会计师或厂(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监交。4.6.5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交接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交接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4.6.6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4.6.7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厂(公司)分管领导应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4.7 财务出纳室配置4.71财务出纳室必须配备保险柜,并在门窗上安置防盗门、防护栏。4.72有条件情况下,还应当安置在门口安置监视器。5 会计核算5.1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及时向分公司经营决策层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分公司内部加强管理需要。5.1.1 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5.1.1.1 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5.1.1.2 财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5.1.1.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5.1.1.4 所有者权益项目变动。5.1.1.5 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5.1.1.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5.1.1.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5.1.2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5.1.3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5.1.4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5.1.5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5.1.6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也应按规定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5.2 填制会计凭证各单位办理本标准5.1.1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产权部。5.2.1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办理经济业务手续的书面证明,是企业记录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依据。为正确记录和履行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5.2.1.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5.2.1.2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5.2.1.3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2.1.4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5.2.1.5 员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或清算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证。5.2.1.6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文件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5.2.2 外来原始凭证是处理某项业务时从外单位取得的证明性凭证,因此,满足本标准5.2.1规定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5.2.2.1 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5.2.2.1.1个人通讯费发票填写个人姓名;单位通讯费填写分公司单位全称; 5.2.2.1.2住宿费发票应填写单位全称或住宿员工姓名。5.2.2.1.3其他种类的发票必须填写分公司单位全称。5.2.2.2 除车票、船票、机票、邮电费等国家规定专用票据外,发票必须盖有税务机关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收据必须盖有省(直辖市)财政厅的监制章。从外部单位取得的机打、手写及剪口发票时,发票收据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5.2.2.3凡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5.2.2.4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5.2.2.5财务产权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发票),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5.2.3 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在生产、基建经营活动中,为完善和规范内控机制而自行制定的,办理经济业务的证明性凭证和会计核算的手续性凭证。因此,满足本标准5.2.1规定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2.3.1 凭证的名称一般以单项经济内容命名。5.2.3.2 凭证的格式根据经济业务内容需要设定,并按需求确定凭证的签发份数。5.2.3.3 凭证中应充分体现完备的内控机制,按经济业务的性质,本着既方便工作又不遗漏内控环节的原则,根据分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工作分工和内控环节,设定凭证的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栏,涉及重要或重大经济业务的凭证还要增设签署意见栏。5.2.3.4 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盖合同专用章;重大的经济合同应经各相关部门会签。5.2.4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全国统一税务发票,属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据,并加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开据人签名。5.2.5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审核的重点:5.2.5.1以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计划、合同、预算等为依据,审核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5.2.5.2检查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5.2.5.3对于抵扣增值税的经济业务,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5.2.5.4购置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物资,填写入库单;5.2.5.5自制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计算依据、计算期、经办人及经办单位负责人的签章等内容必须齐全。5.2.6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5.2.6.1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经办人、制证及记账、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要由出纳员签名或者盖章。5.2.6.2 填制记账凭证时,要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5.2.6.3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5.2.6.4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5.2.6.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5.2.6.6 主管会计要及时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5.2.6.6.1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5.2.6.6.2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摘要书写是否准确,金额及附件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签章是否齐全。5.2.7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5.2.7.1 阿拉伯数字按规范填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格。凡阿拉伯数字前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5.2.7.2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5.2.7.3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5.2.7.4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格。5.2.7.5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时,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5.2.8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5.2.9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5.2.9.1 报销的外来原始凭证,应按发生日期、业务种类或票证的顺序,依次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紧靠凭证粘贴单的上边角、下边角和外边角对齐,并按业务发生日期、经济内容和票面金额依次由外向内排列粘贴,以便于财务产权部审核,同时使会计凭证装订后平整、美观。已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由记账凭证制单人或出纳人员在粘贴的每张原始凭证上面加盖“本凭证已报销”章。5.2.9.2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5.2.9.3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5.2.9.4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装订成册,并加具国电电力财务产权部制定的统一会计凭证标准封皮装订,填写好封皮的有关记录,并签名或者盖章。 对数量多规格相同的原始凭证,如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5.2.9.5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厂(公司)有关部门或员工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要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5.3 登记会计账簿5.3.1 为适应会计现代化需要,已经实施财务信息化,摆脱了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为了使财务信息化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推行和完善,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5.3.1.1 要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化的网络运行程序、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信息化网络运行程序和设备操作系统的安全。5.3.1.2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信息化运行程序和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网络服务器应指定专人管理,每个会计岗位都要设置操作密码。5.3.1.3 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本岗位的财务信息化运行程序,努力提高操作水平。5.3.2 由于财务信息化程序中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设置一体化,在填制记账凭证同时完成了登记账簿。因此,在登记会计账簿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5.3.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电电力财务产权部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5.3.2.2 要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制证入账。5.3.2.3 发现账面有错误记录或数字需要更正时,不论发生在当月结账以前还是以后均应采用重制记账凭证,予以订正原来错误记录或数字,不得以更换原来会计凭证的方法来进行订正账面错误记录或数字。 5.3.2.4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如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其余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打印。5.3.3 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资产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等进行核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确保账面数据真实可靠。对账及清查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5.3.3.1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5.3.3.2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务产权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5.3.3.3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具体有:5.3.3.3.1 现金日记账应每日结账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各种有价证券也应随时保持账实相符;5.3.3.3.2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日结账并及时取回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应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开户银行核对相符后加盖银行公章;5.3.3.3.3 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应每月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1次,并积极予以清理;5.3.3.3.4 存货应按月进行盘点清理,固定资产每年进行1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或需要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5.3.4 定期结账:5.3.4.1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结账,总账和其他明细账按月结账。5.3.4.2 结账前,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5.3.4.3 结账后,应同时在硬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上备份当月数据存档。5.3.4.4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5.4 编制财务报告5.4.1 分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电电力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及财务报表附表。5.4.2 分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要根据国电电力下发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及封皮的标准格式由国电电力统一规定。5.4.3 财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记录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5.4.4 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5.4.5 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紧密结合财务报表数据,用文字形式报告和分析当期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经营状况、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办法的综合信息资料。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做到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析全面、数据真实、问题准确、措施得当。5.4.6 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和国电电力规定的期限,及时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当按财务报表目录、企业基础信息、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并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填表人签名或者盖章。分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5.4.7 年终,财务报告应由国电电力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报送国电电力及有关部门。5.4.8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分公司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6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目的是在生产、基建活动中坚持贯彻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以德治企的方针,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6.1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财经法规。6.2 会计监督要实行分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分层监督,分级负责并各有所侧重。6.2.1 总会计师主要实施对贯彻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情况的监督;对配置会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财经纪律的监督;对分公司各项收入和支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对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的监督等。6.2.2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实施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6.2.3 会计人员主要实施具体业务监督;充分发挥各专业岗位的职能,把好报销关、核算关、管理关及报表关。6.3 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还具有如下监督权利: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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