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案例分析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45465470 上传时间:2022-08-29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2.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技术协议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技术协议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技术协议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技术协议案例分析 篇一:协议案例分析案例 1中国某企业和外商签订一项出口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以后,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企业,法院发来传票,传我企业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企业该怎样处理?简述理由。我方不应该应诉,应向法院出示仲裁条款。因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仲裁条款或其它形式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不能把相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假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相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因为买卖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要求了仲裁条款,所以,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企业是不成立的。案例2中国进口商甲企业和加拿大出口商乙企业签署协议进口木材,采取信用证方法结算。信用证中要求严禁转运,而且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种类为海运提单。乙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而且提单上注明以下语句:CONTAINER SHIPMENT, TRANSSHIPMENT WILL TAKE PLACE。开证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对外付了款。申请人甲企业收到单据后指出开证行未尽具体审单职责,不应对外付款,因为单据有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上显示了转运语句。请问,甲企业所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何?甲企业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根据UCP600第20条c款的要求,提单能够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而且即使信用证严禁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收,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字母船运输。该案例中,提单上即使显示“转运将发生”,不过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而且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的,这么的做法符合UCP600的要求,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案例 3某协议商品检验条款中要求以装船地商检汇报为准,但在目标港交付货物时,买方却发觉品质和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卖方拒赔是合理的。因为协议要求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汇报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物质的最终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汇报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标港收到货物后,能够再行进行检验,但标准上无权提出异议。案例4中国大陆某企业向香港A商出口印花棉布一批, A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B商。货物抵达香港后,A商已发觉部分货物存在包装问题,但未做任何处理便将原货运往英国, B商收到货物后,发觉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此向A商索赔,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何?我方不负责赔偿责任。(1)A商在我方货物抵达香港后,虽发觉货物包装存在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相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 A商将货物转运英国,属于另一个协议,和我方无关,我方无需负责。案例 5某年,中国A企业和英国B企业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300英镑CFR London, 总金额为30 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份。签约后,A 企业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于是A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去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 A企业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何?A企业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案例中交易的商品是一般小麦,并未指定特定产地,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出口商完全能够从其它产地调集来推行交货义务。尽管水灾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但该事件是能够克服的,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A企业不能要求免去交货义务案例6我国某研究所和美国用户签署一份进口协议,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协议要求9月份交货。9月15日,美国政府宣告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严禁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后来生效。美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协议。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怎样妥善处理?美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禁令即使是在协议签署以后发生的,不过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后来才生效,即要到9月30后来才生效,而协议要求在9月份交货。即禁令并不影响协议的推行,因此美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协议。案例71997年8月20日,一艘承载上海某贸易企业(本案进口方)的一批进口钢材的外国货轮抵达上海港,船在锚地进行“三检”时,发觉钢材上层严重锈蚀,后据调查该船抵达前曾航行于赤道周围多日,并曾碰到过大雨,该钢材买卖协议采取的是CIF条件,付款方法为托收,但没有索赔条款。那么,作为买方,在收到受损的货物后,应该怎样操作进口索赔呢?(1) 向 出口人(卖方)索赔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协议签署的主体和推行的关键当事人,因此也是在货物受损时买方索赔的关键对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第三十条的要求,卖方的基础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全部权和移交和货物相关的单据,对于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条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要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需和协议所要求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需根据协议所要求的方法装箱或包装。作为卖方,必需按协议要求的数量和规格来供给货物,不然即为违约。对于卖方违约,作为受害的一方,可依据协议、法律或条约的要求向其提出索赔要求,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照的标准。就本案而言,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一是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二是卖方没有尽到选取合适船舶的义务;三是没有按要求投保含有雨淋的险种。假如卖方在这三个方面全部没有过失,则买方向卖方索赔的理由就不存在。(2) 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就是负担货物运输任务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于不一样的国家,要实现商品由卖方到买方的转移,就离不开承运人的运输。而承运人的运输质量,不但关系的买方能否收到商品,而且还关系到买方收到何种质量的商品。所以,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只要和运输企业签署了运输协议,运输企业在行使收取运费权利的同时,也必需负担对应的责任。在本案中,买方能向承运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 一是该船及设备不适合装运钢材;二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照料货物的责任。(3) 向保险企业人索赔假如对运输的货物进行了投保,那么运输中的货物假如发生了损失,受损失人能够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并不是就任何损失全部负责任。她只负责赔偿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对于承保范围外的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任的。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范围。关键取决于投保人的保险险别和种类。就本案而言,在CIF条件下,买方对于像钢材这么的货物,要想避免和降低损失,在签署协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协议中具体要求品质规格,并要求卖方提供商检证实;二是对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质量,提出详细要求;三是向保险企业投保时应尽可能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案例81997年5月,中国某煤炭企业向丹麦出口无烟煤1,000公吨。协议采取CIF价格条件,装运期为1997年8月。信用证结算,中方投保水渍险。1997年8月2日我方按发票金额的10%向保险企业投保。8月16日该批无烟煤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风暴。抵港后,丹麦进口商发觉货物有显著的湿损,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损失38,000美元。丹麦进口商向中方索赔,理由是:卖方交货时,商检部门的检验证实,货物质量不符合协议要求,卖方应向保险企业索赔。保险企业经调查得悉: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因为暴雨所致,非海水所致,不属于水渍险的范围,所以不予索赔。分析: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根据条款,被保险货物在船舶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篇二:技术协议无效案例篇一:无效协议案例 (2)一、协议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和吴剑计划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企业联合数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21年9月3日吴剑和西安松林企业签署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协议”,2021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协议和光大三桥支行签署了“按揭贷款协议”,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21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 “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题帐号内。以前, 按西安松林企业安排,赵巧巧于2021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企业交了11万元首付款,立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 2021年9月17日西安松林企业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和吴剑2021.8.26给宝鸡常汇企业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 切手续己完成。随即,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 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21年1月19日,忽然,宝鸡常汇 企业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 巧巧10天内交清其他欠款13万,不然休想要回装载机。“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企业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 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用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21年11月19日完 全还清完成”。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她们数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全部以“保密”为由而拒绝。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成”贷款,讨回宝鸡常汇企业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企业等告 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复“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成”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她们发觉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 “扣回”。西安松林企业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和吴剑所签“工 矿产品购销协议”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企业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认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标,和西安松林企业签署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协议,后又以此购销协议为基础和光大三桥支行签署贷款协议,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协议做抵押。因为虚假的 工矿产品购销协议是不能发生对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协议,所以,建立在虚 假协议基础上的贷款协议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 无效。根据无效协议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全部权的正当回归。 因为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协议的 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所以,吴剑有关赔偿损失的主张一样因没有事 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 假的“工矿产 品购销协议”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协议”也不属“无效协议”,只能是“可撤销协议”,光大三桥支行可经过法律程序处理,不能“霸道”的不通知而单方撕毁协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区人民法院“无效协议”的认定,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 诉。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案情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在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的房屋。2021年,孙某因经商缺乏资金,和好友谢某商议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取得银行贷款。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 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今后孙某和代理人唐 某和谢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 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今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个月替谢某偿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两年后孙某经营 情况不错,计划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此 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 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最终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 已,依据买卖协议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定原买 卖协议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据此,仲裁庭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仲 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作出以下裁决:一、确定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和被申请人谢某于2021年8月30日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谢某返还人民币29万元;被申请人谢某应在收款同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上海市浦东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 弄号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自被申请人谢某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名下。3.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案情:2021年2月,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企业(原告)作为委托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企业玉海园路支行(被告)作为受托方、案外人北京世涛鸿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企业作为借款人签署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由原告提供220万元,被 告以委托贷款方法贷款案外人,被告负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书上被告的印章为被 告原责任人王建梁私刻。次月,王建梁致函原告,载明同意原告将220万元直接打入案外人帐户,此函上加盖王建梁私刻的印章。后原告转账给案外人北京世涛。后,王建梁因协议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刑。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王建梁私刻的印章并签署协议不是被告的行为,该委托贷款关系和担保关系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王建梁签署协议时为被告的责任人,即法定“代表人”,协议上也有其个人署名,故为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应该对其行为负担责任。被告和原告之间成立担保关系。但本案是案外人北京世涛利用此协议进行诈骗,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因此委托贷款书为无效,故担保协议也无效。本案中被告没有过失,故不负担责任。法院基础维持一审判决。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情:2021年6月10日,房屋的开发商南宁锦明房地产实业企业(被告二)和南宁市阳光易居房屋经纪有限企业(案外人)签署协议,由案外人代理销售被告二的房屋,根据4000元每平方米销售。同日,案外人和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一)签署房屋代销协议,被告一代销房屋。2021年6月10日,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企业(原告)和被告一签署代理协议,原告代理销售被告一的房屋,根据7000元每平方米销售并根据销售额提取佣金,原告后交纳被告确保金20万元。2021年7月,原告致函被告一要求延长销售代理时间。后原告诉至法院。广西南宁市永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一和原告签署协议,应该以被告二的名义或得到案外人的明确授权,不然对被告二没有没有约束力。现被告一无证据证实其得到案外人和被告二的同意,违反了协议法第400条的要求,原告和被告一的协议无效。法院依据协议法52条第5项,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20万元。被告一不服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不具有将商品房向外包销的主体资格;同一天上述三份协议的签署,使房屋的价格从4000元每平方米上升到7000元每平方米,被告一的包销行为实为国际明令严禁的哄抬房价的行为,也损害了由一般购房者的共同利益所表现出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维持原判。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案例: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 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和工头签署协议。而工头却在协议中要求,工头每个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助,由小王自己处理劳动防护用具。假如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初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她们负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煤矿及工头全部认为她们不能负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而且每个月全部领取了危险补助,同时在协议上也明确要求,假如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煤矿及工头概不负责。以后,几经周折,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小王的家眷才得到了正当的赔偿。那么,煤矿及工头为何签有协议还要赔款呢? 因为她们和小王签署的协议是一份 “生死协议”,其本身就是一份无效协议。中国劳动法明确要求,企业和工人之间签署的劳动协议,必需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想违反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煤矿及工头和小王签署的“生死协议”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无效的。所以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需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负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费。二、可撤销协议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案情:1996年2月13日,杨文龙(原告)在山西同力计算机联合企业商贸分企业(被告)处购置dca2 5x86型海洋牌电脑一台,价格13100元。原告9月发觉被告在宣传品上将dca2列为sl400(486)系列,后找被告交涉未果。199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山西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判定结论为“dca2 5x86微机是以486微机的品质冒用586微机的品牌,属于486机型”;“ dca2 5x86微机的品牌不属于pentium586型微机,而属于486型微机”。原告后起诉至法院,称被告欺诈,应该双倍返还,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000元。被告答辩称出售产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国家对486型和586型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结论不科学。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电脑进行司法判定,结论称“5x86是海洋机的叫法,对于该机到底是486还是586,因为现在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无法做出结论”。太原市南城区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称:因为现在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被告不组成欺诈,不过被告在开具的收据中电脑型号“dca2 5x86”写成“dca2 586”,这种工作中的失误造成原告对所购电脑的重大误解,故原告能够要求退货。经济和精神损失不予支持。太原市中级法院于1997年10月27日判决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12.5元外,维持一审认定的事实。2、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案情:2021年5月,敦化市建筑安装总企业(被告一)和敦化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被告二)经过招标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一承建被告二的工程项目。敦化市建筑安装总企业信师成项目经理部(原告)是被告一的下属单位,原告根据两被告的协议施工,两被告没有将该招标文件交付原告,也没有通知原告该招标文件的内容。工程验收完工后,原告和被告二于2021年4月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后原告将工程招标文件调出,才发觉两被告签署的第五项显失公平,该条款有欺诈行为。原告和被告二签署的协议对结算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第五项条款。吉林省敦化市法院查明:原告提出的要求撤销的第五项约定协议价款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协议价款确实定标准确定协议价款。两被告也没有通知原告有关招标文件的内容。实际原告和被告二的结算价款为411万多元,根据二被告签署的施工协议约定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协议价款确实定标准确定协议价款进行结算,被告二还有85万多元没有给原告结算。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结算时原告误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价款进行结算,属于重大误解,不属于欺诈行为。该结算没有根据两被告约定结算,数额相差85万多元,数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法院判令撤销原告和被告二签署的该涉案工程结算协议书。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案情:2021年4月,迟立祥(原告)和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企业(被告)签署购车协议,约定原告购置被告解放牌自卸车一辆,发动机号为50371254,价款23万余元,首付款9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每个月支付3900元,原告缴纳履约确保金1万余元,产品合格证上发动机号50454337。同年5月,原告车辆出现故障至苏州维护,发觉该车实际上发动机号50454337,而不是协议约定、行驶证和机动车具体信息载明的发动机号50371254。被告查实曾将该车出售给她人,因发动机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重新入户后更换了发动机出售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3万余元,赔偿损失33万余元。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有意隐瞒事实,对原告购车欺诈,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协议。原告支付了首期购车款9万余元,确保金1万余元。因为本案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对因消费贷款引发的款额返还包括到另一个法律关系,且对于该款项实际发生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宜在本案处理,原告可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行主张。原告购车是用于货物运输,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故原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诉讼费12828元,原告负担9621元,被告负担3207元。第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案例:2021年8月,刘某和张某两人合作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和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作,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作后,刘某店铺经营的很红火,张某眼红,遂常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21年2月,张某和刘某再次签署一协议,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协议签署后,刘某反悔,不一样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案例:甲将房屋转让给乙,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甲和丙签署一份假的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第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的协议。案例:破产前将优质资产贱卖给串通好的第三人。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协议。案例: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比如甲流期间高价卖口罩的行为。 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协议篇二:经典协议案例分析汇总 低中标,勤签证,重索赔,合约出效益安装企业诉南京乐金电器有限企业拖欠工程款案案情介绍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安装企业)和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乐金企业)于2021年8月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安装企业负担乐金企业试验楼及生产厂房的施工任务。工程采取协议价款一次性包死(包含材料)、调增部分除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的方法,协议一次性包死价款定为253万元;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9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乐金企业依据工程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增加了部分工作量。2021年12月8日,安装企业依据乐金企业工程实际完工后的签证单等情况单方计算增加工作量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8万元,乐金企业认为增加工程量计算存在分歧,未审核确定。同时,乐金企业还将水电安装任务交安装企业施工,双方约定包死价款为40万元,安装企业根据口头协议推行了协议。至2021年1月,乐金企业共支付工程款252.58万元,其他工程款乐金企业以种种理由不予确定,不予支付。案情分析本案由安装企业法务部自行代理,代理过程中碰到问题和难点关键有:1、有效证据不足。能够作为证据的只有和乐金企业签定的试验楼土建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和工程完工汇报。这两个资料,只约定了试验楼及生产厂房的土建部分,明确一次性包死价款253万元,其他水电安装及后期工程的增加部分并没有包括。2、工程量计算双方存在分歧。因为双方在前期工程合作比很好,有基础的信任基础,所以水电安装及后期增加工程并没有重新签署新协议,调增部分采取工程结算按实际价格调增计算的方法给予认可。在结算中,双方在调增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上出现了分歧。3、双方约定的完工时间奖惩条款对我方极为不利。协议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工期60天;实际施工120有重新约定。应对方法及谈判过程企业法务科分析认为:尽管双方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约束,不过我方施工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该项目实际是韩国投资项目,熊猫电器企业部分参股,不论是韩国投资方还是熊猫电器企业资金情况全部不错,有着良好的社会美誉度;双方的合作过程还是愉快的,我企业施工人员和对方的工程项目责任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基于这三点认识,诉讼准备工作按部就班。在法务部的指导下,项目责任人员将工程完工资料交付明细、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工程量确定备忘录等资料整理交付对方工程责任人,要求对方就基础事实给予确定,利用和对方的良好关系,尽可能争取对我方有利的证据。经过努力,取得了有力的证据:1、2021年3月15日工程完工资料交付明细交予对方接收并签字盖章,完成完工图纸、完工资料及完工结算书的交付;2、2021年3月20日,乐金企业就工程量确定备忘录签字盖章,对253万的土建协议款及40万水电安装款给予认可,对128万元签证增加款项虽未予确定,不过乐金企业提出认可的暂定价格为95万元。这对我方是很有利的;3、24亩地投资项目施工量增减内容一览表将新增工程包括的详细材料内容、数量、单价等具体列出。明确工期,对方施工责任人在表格中签字确定“延误工期19天是指协议款293万及增加部分”。基础事实确定以后,我企业开始和乐金企业交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但对方仍种种理由篇三:协议管理案例分析变更后协议价款怎样确定?答:(一)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的程序(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假如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协议给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计划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对应的图纸和说明。(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该严格根据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提议包括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计划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对应的图纸和说明。(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含以下变更:更改相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相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次序;其它相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其它变更的程序从协议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它能够造成协议内容变更的全部属于其它变更。(二)变更后协议价款确实定1.变更后协议价款确实定程序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汇报,经工程师确定后调整协议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包括协议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汇报之日起7天内,给予确定。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时,自变更价款汇报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汇报自行生效。2.变更后协议价款确实定方法变更协议价款根据下列方法进行:(1)协议中已经有适合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协议已经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协议价款;、(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考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协议价款;(3)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适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和返工是什么?解答承包人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收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验检验,并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负担因为本身原因造成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过工程师检验检验合格后,又发觉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负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工程师的检验检验,标准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假如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协议责任。检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对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案例1某大型工程,因为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比较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比较紧迫。业主在对相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投标,经过正规的开标评标后,择优选择了其中一家作为中标单位,并和其签署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承包工作范围包含土建、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该工程共15层,采取框架结构,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日,协议工期为18个月。 在施工过程,发生以下几项事件:事件1:2021年4月,在基础开挖过程中,部分部位实际土质和甲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造成施工费用增加2.5万元,对应工序连续时间增加了4天;事件2:2021年5月施工单位为确保施工质量,扩大基础地面,开挖量增加造成费用增加3.0万元,对应工序连续时间增加了3天;事件3:2021年8月份,进入雨期施工,恰逢20天大雨(特大暴雨),造成停工损失2.5万元,工期增加了4天;事件4:2021年2月份,在主体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图设计有误,实际工程量增加造成费用增加3.8万元,对应工序连续时间增加了2天;事件5:外墙装修抹灰阶段,一抹灰工在五层贴抹灰用的分格条时,脚手板滑脱发生坠落事故,坠落过程中将首层兜网系结点冲开,撞在一层脚手架小横杆上,抢救无效死亡;事件6: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卷材有轻微流淌和200mm左右的鼓泡,流淌部位并未出现渗漏。上述事件中,除第3项外,其它工序均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并对总工期无影响。针对事件1、事件2、事件3、事件4,施工单位立即提出以下索赔要求:(1)增加协议工期13天;(2)增加费用118万元。问题:(1)该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法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相关要求?为何?(2)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1、事件2、事件3、事件4可否索赔?为何?(3)假如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了因为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的屋顶漏水、墙面剥落等问题,业主在数次催促施工单位修理而施工单位一再拖延的情况下,另请其它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该怎样处理?案例2某幕墙企业经过招投标直接向建设单位承包了某多层一般旅游宾馆的建筑幕墙工程。协议约定实施固定单价协议。工程全部用材料除了石材和夹层玻璃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运到现场外,其它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协议约定工期120个日历天。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1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夹层玻璃到场后,经现场验收发觉夹层玻璃采取湿法加工,质量不符合幕墙工程的要求,经协商决定退货。幕墙企业所以不能按计划制作玻璃板块,使这一在关(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键线路上的工作延误了15天。2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对石材幕墙进行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图进行施工。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及停工、返工损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15天后才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建设单位对变更价款不予认可,而根据其掌握的资料单方决定变更价款,并书面通知了施工单位。3建设单位因宾馆使用功效调整,又将部分明框玻璃幕墙改为点支承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第10天,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汇报,但建设单位未予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施工单位在提出汇报20天后,就进行施工。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对变更价款不予认可。4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铝合金型材涨价幅度较大,施工单位提出按市场价格调整综合单价。问题:(1)幕墙企业可否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赔偿和赔偿停工、窝工损失?为何?(2)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何?(3)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何?(4)幕墙企业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何?案例3背景:某建筑幕墙工程由建设单位经过公开招投标发包给A幕墙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1)外墙石材幕墙所用的石材,A企业向石材加工厂订购,并由该厂负责现场安装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发觉,该加工厂无施工资质。(2)本工程采取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因为技术较复杂,建设单位指定由B企业分包施工,工程价款直接和建设单位进行结算。A企业认为本企业含有施工上述工程的能力,不需要进行分包。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只同意把自己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B企业,而不一样意B企业直接和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3)因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局部墙面漏水,造成正在施工的部分室内装修地毯、壁纸等霉变,室内装修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幕墙施工单位认为,幕墙工程还在施工阶段,还未经过完工验收,没有负担室内装修的损失的义务。但对于部分经过监理企业验收已拆除外脚手架的幕墙,在脚手架拆除后发觉局部墙面有渗水的,同意合理负担部分损失。(4)工程完工后,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本工程因变更设计引发工程量增减较大的有两项:一是隐框玻璃幕墙降低500m2;二是原设计没有铝板幕墙,设计变更后增加600m2。施工单位根据协议示范文本的约定,提出了调整这两个项目标综合单价。问题:(1)该石材加工厂可否负担石材幕墙的安装任务?为何?(2)A企业不一样意建设单位指定将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B企业施工,也不一样意B企业和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理?为何?(3)A企业对幕墙质量问题处理是否合理?为何?除了已经赔偿部分损失外应该负担什么责任?(4)根据协议示范文本的约定,对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项目应怎样调整综合单价?案例4背景:某大型综合体育馆工程,发包方(简称甲方)经过邀请招标的方法确定本工程由承包商乙中标,双方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协议。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乙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丙,并签署了专业分包协议。在桩基础施工期间,因为分包商丙本身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受损,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方就此事件向承包商乙提出了赔偿要求。另外,考虑到体育馆主体工程施工难度高、本身技术力量和经验不足等情况,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商乙又和另一家俱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某著名承包商丁签署了主体工程分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商丁以承包商乙的名义进行施工,双方按约定的方法进行结算。问题:(1)承包商乙和分包商丙签署的桩基础工程分包协议是否有效?简述理由。(2)对分包商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乙要负担什么责任?简述理由。(3)承包商乙将主体工程分包给承包商丁在法律上属于何种行为?简述理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