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船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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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亠左第六章船舶检验第一节船舶检验概述一、船舶检验的概念和意义船舶检验是指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公约、规则或规 范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构造、材料、设备、技术性能以 及营运条件等进行的审核、测试、检验、检查和鉴定活动的 总称。船舶检验是各国为保证船舶的技术状态,从而保障水 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监 督管理行为。通过检验可以确定船舶及其设备是否适合预定 的用途,是否具备在一定航区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 件。船舶也只有通过检验,证明其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 能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而船舶技术证书,是船舶办理登记、 航行签证、口岸检查、船舶保险以及进行海事索赔等的必备 文件。二、船舶检验机构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是由民间组织船级社对船 舶进行各类检验的,如英国劳氏船级社(LR)、法国船级社 (BV)、美国船舶局(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 级社(GL )、韩国船级社(KRS )、日本船级社(NK)、中国船 级社(CCS )、意大利船级社(RINA )、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 等。上述10个船级社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正式成员。中国船级社(CCS) 一方面对我国船舶进行船级检验,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进行法定检验 ;另一方面也受 其他缔约国的委托对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法 定检验并签发技术证书。中国船级社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港口 都设有分支机构,并派出验船师对船舶进行各类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 实行“局社、政事分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合 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当地船舶和航运的需要,建立了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县三级管理的地方船检系统,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船舶检验局公布的检验规 章和船舶规范,开展船舶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 验局是代表国家实施各项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三、船舶检验的分类船舶检验根据不同的检验性质和检验对象可以有不同 的分类方法,通常将船舶检验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 证检验三大类。船级检验是指由船舶所有人选定的船级社,依据其制定 的船舶人级规范,对船体(包括设备,下同)、船舶机械装置(包 括电气设备,下同)等是否处于或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态 进行的检查和鉴定。在检查和鉴定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船舶入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或) 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修 正案、规则等,对国际或国内航行船舶所进行的各项检查和 检验。在检查和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公证检验则是应有关方面的申请,对由于某种原因而造 成的船舶实际状况进行具有公证性质的检验。检验后签发相 应的检验报告。第二节 船级检验 一、入级检验1. 入级的条件申请人级船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船舶的船体和机械装置符合人级规范或等效要求。2)国际航行的新船,其完整稳性应符合船旗主管机关的要求或不低于IMO的有关标准。3)国际航行的新船,其分舱和破舱稳隆已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或不低于 IMO 的有关标准。2. 入级检验的种类人级检验可分建造人级检验、初次人级检验和转级检 验。1)建造人级检验船舶建造人级检验是依据造船厂或船舶所有人的申请, 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批准船舶设计图纸,建造 中跟踪检验,直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 人级检验。2)初次入级检验对不在申请入级的船级社检验下建造的船舶,或建造后 尚未投入营运的船舶,或已经投入营运但还没有进行检验的 船舶、由船舶所有人申请船级社进行船舶入级检验,这种检 验称为初次入级检验。3)转级检验转级检验是指已在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所属某船级社入级的船舶申请转为该协会另一船级社的船级而进行的检验。3. 船舶入级检验的范围船舶入级检验的范围有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等。二、保持船级有效的检验为保持船级有效而进行的检验又称船舶营运检验。1. 保持船级有效的条件1)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已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各种检验, 确信其技术状况仍能符合所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 规定或证书有效的规定。2)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已按所授予的人级符号和附加标 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的规定进行良好的维护和管理。3)船舶遵守了规定的装载条件和其他预定的航行条件,包括附加标志所限定的条件进行营运。4)货物的配载和堆装系按照船级社批准的装载手册和 (或)装载仪和货物系固手册的规定进行。5)任何可能影响所授人级符号和附加标志或证书有效性的损坏、故障、断裂或搁浅和修理,已及时向船级社报告。2. 保持船级有效的定期检验已人级船舶为了保持船级或证书的有效性,通常应进行 列定期的检验:1)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 的每周年日的前后 3个月内进行。2)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又称期间检验。中间检验应在第 2次或第3次年度检验之时进行。进行过中间检验的年度不再进行年度检 验。3)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既可以在干船坞内进行, 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在干船坞内进行的检验称为 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的检验称为水下检验。(2)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的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 1 次。(3) 货船在 5 年的特检周期内,至少应进行 2 次船底外部 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在干坞内进 行,另一次可以考虑船舶在漂浮状态下进行。任何 2 次船底 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 3 年。在特殊情况下, 可允许坞内检验到期后展期 3 个月进行。(4) 对船龄在 15 年以上的船舶,是否允许船舶在漂浮状 态下进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需根据情况决定。对于 船龄在 15 年以上的需进行 ESP 检验的船舶,船底外部及有 关项目的检验必须在船坞内进行。4) 特别检验(1) 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应接受特别检验。第一次特别检 验应在初次人级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 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2) 特别检验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一个年度检验开始,于证书 到期之日前完成。(3)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末能安排进 行,根据船东的书面申请,并经船级社同意,特别检验可给 予不超过 3 个月的展期。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 的日期应从展期前的证书到期之日算起。(4) 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 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 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 日前 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证书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 验的日期仍从原证书到期日算起。(5) 特别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坞内检验的内容,是对船舶 进行较为全面的检验。5) 船体循环检验(1) 船体循环检验是特别检验的一种替代检验,适用于除 油船、散装货船和兼用船(混装船)及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2) 根据船东申请并经船级社的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 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的基础上进行。(3) 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均匀 地分配在一个特检周期内(通常为 5年)完成检验。(4) 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但是各检验周期 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检验项 目的检验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特检周期。(5) 采用循环检验时,坞内检验也可以在特检周期内的任 何时候进行。(6) 如果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6) 机械装置循环检验(1) 根据船东申请并经船级社的同意,船舶机械装置特别 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2) 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船舶机械装置的特别检验所有 项目均匀地分配在一个特检周期内(通常为 5年)完成检验。(3) 循环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一个特检周期。(4) 船级社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实施的情况,任何时候都 可以终止船舶机械装置循环检验,而采用特别检验。7) 机械装置计划保养系统检验(1)船级社可同意采用机械装置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 替代机械装置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条件是: 已制订了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 划,并经船级社认可; 船上实施计划的人员,如轮机长等,持有船级社颁发 的资格证书或相当的培训记录; 船上实施计划的人员按计划进行了船上所有机械、装 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做了记录。(2)当对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时,如果认为不能完全满足保持船级的检验要求,则实施的此办法将予以取消, 其后来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保持船级的检验。8)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一般每 5年进行一次。9) 锅炉与热油加油器检验通常规定,每船装有 2 台及 2 台以上的主锅炉,应每 2.5年检验一次。每船仅装有一台主锅炉,炉龄在 10 年及以下 者,每 2.5 年检验一次,以后每年检验一次。10)搁置检验(1)搁置时间超过 12 个月及以上的船舶 ;在重新投入营运之 前,应进行一次搁置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的范围根据搁 置或修理时的船舶证书情况而定,但至少要对机械装置进行 一次航行试验。(2)船舶在搁置期内应接受年度检验。如果在搁置期内特 别检验到期,应在投人营运之前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新的特 别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的日期开始。3. 保持船级有效的临时检验1)临时检验是指除初次入级检验和为保持船级而必须进 行的各项定期的检验以外的检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在特定 情况下,船舶在结构、设备、管理等方面继续保持船级的能 力。2)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1)船舶结构或设备发生损坏以及损坏后修复;(2)进行过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3)船舶改装或更换设备;(4)船舶更换船名、船东、船旗、船籍港;(5) 船舶更改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等。三、其他检验1. 重新入级检验原在某船级社人级后被取消船级的船舶,当船东申请重新人该船级社的船级时,该船级社将按初次人级的检验要求 进行重新人级检验。2. 恢复船级检验原在某船级社人级后被暂停船级的船舶,当要求恢复船 级时,该船级社将根据原船级具体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 明船舶处于良好有效状态时,船级社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 级。恢复船级后,下次有关检验的到期日期仍按原船舶相应 的检验到期日。从船级暂停到船级恢复期间,船舶不具有船 级。3. 损坏和修理检验 损坏和修理检验属于临时检验性质。1)凡涉及船级的船体、船舶机械装置遭到认为可能影响 船级的损坏时,应及时通知船级社,由船级社指派验船师在 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登轮进行损坏检验。2)涉及船级的船体、船舶机械装置作任何修理,应在船 级社的验船师监督下进行。如修理地点无船级社的验船师, 船东应及时通知船级社。4. 改装或改建检验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装置进行改装或改建时, 其相关图纸应提交船级社批准。改装或改建及相关部分一般 应符合船级社现行规范的规定或至少要达到原先适用规范 的要求。四、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经船级社检验,符合入级规范并被批准入级的船舶,船 级社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授予该船船体和船舶机械装置 不同的入级符号(也叫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各船级社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不尽相同。中国船级社(CCS)对符合其入级规范并被批准入级的船舶,授予下列入 级符号和附加标志:1. 入级符号1)入级符号是对船舶主要特性的表述,具有强制性。2)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船舶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 经CCS批准入级,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授予下列入级符号: MSAreSMCSA,*CSMCSA,*CSMCSA表示船体与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 合 CCS 入级规范的规定。CSA表示船体与设备并非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 但后经CCS入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入级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和辅助机械由CCS进行产品 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 CCS 审图和建造中检验, 并符合 CCS 入级规范的规定。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和辅助机械并非由CCS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 CCS 审图和建造中检 验,并符合CCS入级规范的规定。CSM表示船舶的轮机和电气设备并非由CCS审图和建 造中检验,但其后经CCS入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入级 规范的规定。2. 附加标志附加标志是对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人级符 号之后。对非强制性附加标志,应由船东申请,经 CCS 审 图与检验,确认符合 CCS 规范的相应规定后,由 CCS 授予。附加标志包括船舶类型、货物特性、特种任务、特殊的特征、 航区、航线限制以及其他含义的 1个或 1组标志。凡经 CCS 批准人级的船舶,除普通干货船外,将根据 船体的具体情况,在人级符号后加注一个或几个船级附加标 志。船级附加标志有:1)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所有船舶都应加注船型附加标志。以下为部分船舶类型 附加标志:General Dry Cargo Ship一普通干货船Oil Tanker Double Hul双壳油船Container Ship集装箱船Bulk Carrier散货船Chemical Tanker化学品液货船Ro/Ro Cargo Ship滚装船Ore/Oil Carrier矿/油船Special Purpose Ship特殊用途船2)航区或航线限制附加标志 对于航区或航线受到限制的船舶,在人级符号后加注航 区或航线限制附加标志,例如:R11 类航区(200 海里近海航区)R22 类航区(20 海里沿海航区)R33 类航区(遮蔽航区)Dalian-Nagasaki Service一大连/长崎航线Ice Class B1*最严重冰况区域航行Ice Class B1一严重冰况区域航行Ice Class B2 一中度冰况区域航行Ice Class B3轻度冰况区域航行 3)特殊任务附加标志按其特殊业务用途,可分别授子船舶特殊任务附加标志,例 如:Training Ship训练船 Public Affair Ship 公务船 Research Ship一调查船 Pilot boat一引航船4货物特性附加标志d 根据规范特别绪定条件建造的船舶,刘贷扬特性提出闵特蹇要丈例如: F.Fw&tH:仄:点不葛越右0七-.;.、.、*.M让Caigo 丁仏血盂近诗弋尸一最真货敷温廣15 :瑕癖礬Max Pteure 1希诡謹送駆关盪弱隹务餐禹敲血竅甌:翳迪乩也 门特殊检验附加标志 对十臬些需安拌特殊检验的船珈,在人級袴亏诟加注特殊检脸附如标届,例如:ICSP-CH8加强检验附加标志Ie-Water Survey水下检验附加尿吉今扌休循茹检验附抓标忐CMS船船机械装登实行循环检验ms 机规装置计划保养.系统。特殊设蛋附加标志对于某些貝有特殊设备的徘紡,在人级符号施北江特硃没各附加淀,例如: l的入级符等阳附加杯志【如忘时),歳 按一定的顺序填人相壷的人级证U中洌如:采集装箱船曰CCS按照其规茁庐行建造检验”把兄航IX,可心軽.匣遠况区域飢行* 船L装有担强度和完整稳性対算装载仪,实行册休循环检验,机器处护底期性无人值班有燃 汨施怙泸和防污底系统-应憧予该兵袈箱船下艮,人级符号及刖加标馬:* CSA. Coni.kiinei :ip, Jcc (Jlass B3 L Loadin|i Cuitipi.rer S. 1, CHS GSM, AMT。FTPdAFS五、入级证书1入级证书(亦称船级证书)1)船体经人级检验,认为符合船级社的入级规范要求,将授 予船体入级符号和相应的附加标志,并签发船体入级证书。2)船舶的机械装置经入级检验,认为符合船级社的入级规范 要求,将授予船舶机械装置入级符号和相应的附加标志、并 签发船舶机械装置人级证书。3)在未签发船舶人级证书前,验船师如认为船舶的船体和船 舶机械装置处于良好和有效状态,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可 签发相应的临时入级证书。2. 证书有效期限1)入级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般不超过 5年。2)临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CCS的临时 入级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个月)。3)对 IACS 成员船级的船舶转级检验后的入级证书的有 效期,一般应不超过原入级证书的有效期或原船级社规范规 定的有效期。4)人级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和机械装置入级证书 )的有效期应尽量与该船法定证书有效期进行协调。5)如船体入级证书和机械装置入级证书之一失效,则另 一证书也同时失效。6)船级社签发的船体入级证书和机械装置入级证书,应 由验船师按规范规定对船舶进行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认为 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保持着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在证书上 作了确认保持船级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有效。7)船舶的特别检验已完成,而新的入级证书在现有人级 证书期满前不能发到船上,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可在现有人级证书上签注。签注后的证书自期满日起不超过 5 个月内视为 有效。六、船级的暂停与取消 1)通常,凡经船级社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 其船级将暂停:(1) 船舶超出人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 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2) 未经船级社同意进行了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 装;(3) 发生任何可能使已授予的船级失效的损坏、缺陷、故 障或搁浅,且未在合理的第一时间向船级社报告;(4) 船舶未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年度检验或中 间检验;(5) 船舶未在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特别检验且未经船级社同意展期;(6) 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或未经船级社同意展期。2)凡经船级社批准人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船级 社可取消其船级:(1)根据船东的要求;(2) 按照规定已暂停船级达到 6 个月,船东仍未申请恢复 船级的检验;(3) 当导致船级暂停的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纠正时;(4) 船舶在尚未完成要求其在开航前处理的遗留项目或 船级条件时出海航行;(5) 船舶的船体、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 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拆船等;3) 恢复船级后,下次相关检验的到期日期仍应按原相应检验 的到期日起算。4) 检验过期时的船级暂停从船级暂停到船级恢复之间,船舶 不具有船级。第三节 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法定检验的检验范围包括:SOLAS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 结构与设备检验、MARPOL公约中规定的各种船舶结构与 设备检验、船舶载重线检验、特种船舶构造和设备检验、船 舶起重和吊货设备的检验、船舶吨位丈量等,以及按有关国 际公约和各国制定的法规,对船舶结构、设备、载重线、稳 性、吨位等进行的各种监督性检验、检查、试验和核定。二、法定检验的依据实施法定检验的依据为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制定的 有关法规,如:经1988 年议定书以及最新修正案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 ;经 1988 年议定书以及最新修正案修正的 1966年ILL公约;经最新修正案修正的1978年MARPOL公 约;经最新修正案修正的 1983 年 IBC 规则;经最新修正案修 正的 1983 年 IGC 规则;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和 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等。三、法定检验的种类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有:1.初次检验船舶投人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法定证书之前应 进行初次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的一次完整检 查和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 保证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都适合其所要从事的营运业务。经初次检验合格的船舶应颁发相应的法定证书和记录簿。2.年度检验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 3个月内 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能使主管机关确认船舶的状况 (包括其机械和设备)都按有关公约的要求得到了保持。经年度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如果年度检验在公约规定的期间前完成,则证书上的周 年日期应签注修正,下次年度检验应以经签注修正的新的周 年日期为依据,仍按年度检验规定的间隔期来完成。3. 期间检验也叫中间检验。在有关船舶法定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 个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应进行期间检验。该期间 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是对有关法定证书的指 定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项目都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 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经期间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是证书上签署。4. 定期检验对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而言、在该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 个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验,且该定 期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对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而言, 在该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定期检 验。定期检验应包括对设备的检查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 保符合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要求,且 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船舶应在有关法定证书上签署。5. 船底外部检查 这是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所要求的特有的检查。在货船构造 安全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至少进行2次货船船底外部检查, 且任何两次此类检查的间隔不应超过 3 年,其中 1 次应在换 证检验时进行。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和有关项目的检验应能确 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于所从事的营运业务。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 状态下进行水下检验。经货船船底外部检查合格的船舶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 书上签署。6. 附加检验1) 每当船舶发生事故时,或发现影响船舶安全性或完整 性,或影响其设备的效力配套性的缺陷,由船长或船舶所有 人提出申请,负责颁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 或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按适用的公约 或规则进行检验,此种检验称之为附加检验。附加检验可以 是总体的,也可以是部分的。附加检验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 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 的营运业务。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申请法定附加检验:更换 船名、船舶所有人、船旗、船籍港、船舶识别号;船舶重大修理、改装、改建、更换设备;更改船舶航区或航线等。2)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中国籍船舶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1) 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 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7. 换证检验也称换新检验,是指原证书到期,在相应证书换新之前 进行的检验。换证检验应包括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 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证书的有关要求,保 证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都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其所从事 的营运业务。经相应证书换证检验合格的船舶应为其换发相应的新 证书。四、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由于原来的SOLAS公约、ILL公约以及MARPOL公 约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种证书的检验间隔期有很大的不 同,船舶所有人不得不经常调整船舶运营计划,以便安排相 应的检验,这给船公司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船舶所有人们 希望 IMO 能够建立一个船船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使 SOLAS 公约、 ILL 公约以及 MARPOL 公约等国际公约所 规定的船舶法定检验以及有关的船级检验能在同时进行。IMO在1993年第18次大会上,以A746(18)号大会决 议的形式,将“ 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 Harmonized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简称 HSSC)分别引人 1974 年 SOLAS 公约的 1988 年议定书、 1966 年 ILL 公约的 1988 年议定书、 1978 年 MARPOL 公约的 1990 年修正案、 1983年IBC规则的1990年修正案、1983年IGC规则的1990年修正案等 5 个国际公约(规则)的议定书或修正案中去。目前议定书和修正案均已生效,因此,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 统现已开始正式实施。在随后制定或生效的其他有关国际公 约中,均依据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原则,规定各自的 各种检验的时间间隔以及证书的有效期。根据SOLAS公约、ILL公约以及MARPOL公约的议定书或修正案,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的具体规定有:1. 检验时间的安排1) 有关客船安全证书的检验(1) 初次检验:在客船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证检验:每12 个月应进行一次。2) 有关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检验(1)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包括对船底外部 的检查;(2) 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 年前后 3个月内进行;(3) 期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 2 个或第 3个周年日前后 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一次年 度检验;(4) 船底外部检查 :通常结合船级检验中的坞内检验进 行,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 3年;(5)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 过 5 年。3) 有关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检验(1) 初次检验:船舶投人营运前进行;(2) 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 年前后 3 个月内进行;(3) 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 2 个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一次年 度检验;(相当于构造安全证书的期间检验)(4)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 过 5 年。4) 有关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检验(1) 初次检验:船舶投人营运前进行;(2) 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 周年前后 3 个月内进行;(3)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 过 5 年。5) 有关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1) 初次检验:船舶投人营运前进行;(2) 年度检验: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 周年前后 3 个月内进行;(3)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 过 5 年。6) 有关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1)初次检验:船舶投人营运前进行;-(2) 年度检验: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 3 个月内进行;(3) 期间检验: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 2个或第 3 个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一次年 度检验;(4)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 过 5 年。7) 有关国际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的检验1)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 年度检验:在国际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上记载 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 3 个月内进行;(3)期间检验:在国际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上记载 的签发日第 2个或第 3个周年日前后 3个月内进行月亥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4)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 5 年。8) 有关国际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1) 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 5 年。9) 有关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的检验(1)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年度检验:在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每周年前后 3个月内进行;(3) 期间检验:在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上记载的签发日第2个或第 3个周年日前后 3个月内进行。(4)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 过 5 年。上述证书的附加检验均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 主管机关或验船师认为必要时进行。2. 与检验有关的法定证书的有效期1)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 1 年。货船所有法定证 书(吨位证书除外)的最大有效期均为 5年。2)所有安全证书都可以给予最多 3 个月的展期;发给短 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可给予最多 1个月的宽 限期。当获得展期时,新证书的有效期开始之日为现有证书 在展期之前的到期之日。3) 换证检验完成后又没有及时拿到新证书,主管机关可 以将原证书延长 5个月。3. 货船安全证书允许给货船签发一个货船安全证书以代替货船构造安 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该证书 的检验内容应覆盖上述三个证书的检验内容。第四节 公证检验严格地说,船级检验就是一种公证检验,但一般提到公 证检验是指应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面 的申请,由验船师所进行的一种具有公证性质的检验,用以 证明船舶实际存在的状况。涉及船舶的公证检验包括: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 爆炸、机损等原因引起的索赔检验;因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船 舶损失的损失情况检验;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赁条件下起、退租 时的船舶状况检验;因货物装卸而造成的船舶结构、装卸设备 损坏的索赔检验等。公证检验的检验报告可为海事索赔、保险理赔、费用追 偿和分摊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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