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设立专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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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交强险存在的问题及设立专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宁阳大队 商积显交强险是国家根据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公共权力建立的一项社会共济制度,以实现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的社会公平。它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实施的。自二六年七月一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功绩是不可磨灭的。但在实施以来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也暴露出交强险制度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将越来越阻碍交强险这一利国利民险种的发展。对此,本人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角度来谈一谈。一、目前交强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太多。我国的汽车强制保险历史要追溯到1983年。是年,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发了第27号文,以文件的形式,首次要求个人与联户的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年,国务院又发布第151号文,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了提出了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第462号文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同年7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至此,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交强险正式诞生。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22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这22家保险公司中,有的是全国化的大保险公司,有的是刚开始全国化的保险公司,有是则是地方保险公司。一旦出险后,交警部门和医疗部门要面对22家保险公司,有时出险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本地根本就没有分公司,给交警部门和医疗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建立,发生逃逸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抢救费用;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无从交纳。二、交强险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投保率低。目前来看,汽车的交强险投保率而摩托车投保率低;经常跑长途的车辆的投保率高,很少跑长途的车辆投保率低;城市内车辆的投保率高而农村内车辆投保率低。2交强险先行赔付率低,理赔手续繁琐。先行赔付是交强险人性化设计的重要内容,是为了更好地抢救交通事故伤者,挽救其生命而出台的,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这个规定却大打折扣,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担心有人骗保而设定了繁琐的理赔手续。3异地投保,索赔困难。目前,机动车辆所有人特别是摩托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的自觉性还不高,不少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是在运营过程中,被交警或者交通部门查获后办理的。这种情况下交强险的投保地往往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住所地。由于保险公司的企业化经营,出险地的投保公司并不负责理赔。一旦出险后,机动车辆所有人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自己并不熟悉的地方的投保保险公司理赔,造成投保人索赔困难。4信息不共享,造成资源浪费。机动车辆投保人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保监会已经批准的22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他们各有自己的一套信息平台,信息之间不能共享,无形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5易于形成无序竞争,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由于交强险业务经营主体多,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纷纷拿出各种招数,争抢交强险这块蛋糕。竞争的加剧,往往会造成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一是各家保险公司争相提高手续费以吸引业务员;二是保险公司讨好客户,许诺车主帮助审验车辆,使本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在保险公司的动作下得以通过检验;三是为保住客户,个别基层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及业务员与车主勾结,骗取保费等。这种无序竞争,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甚至产生腐败,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三、设立专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可行性鉴于目前交强险存在的各种问题,个人认为最好的对策是成立国家交强险专业保险公司,独立于其它各保险公司之外,为政策性保险公司,赋予其一定的处罚权,实行企业化运作,只办理交强险,溶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职能,即一班人马,两个牌子,既是国家交强险专业保险公司,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做的好处是:1解决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长期没有建立的问题。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以及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和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长期没有建立,这一规定无异于一纸空文,建立专业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后,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职能溶于其中,这一问题便迎刃而解。2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成立交强险专业保险公司后,便于交警部门、医疗部门、保险公司之间工作的协作。这样,交警部门、医疗部门面对的就不再是22家保险公司,一旦出险后,能够尽快地通知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从而提高了先行赔付率,提高了办事效率,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切实体现交强险社会稳压器的作用。3可以实行出险地索赔,简化办事程序。由于交强险是公益性的险种,保险费率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因此,成立交强险专业保险公司后,出险车辆无论是在投保地理赔还是在出险地理赔都是一样的,这就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大大方便当事人,同时避免了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扯皮的现象。4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建设节约型社会。5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权,提高机动车辆的投保率。6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之间的无序、恶性竞争,减少骗保、腐败现象的发生,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降低保险费率。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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