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划审批监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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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计划审批监察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市政府有关*镇城市总体计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具体计划、计划委审批经过的修建性具体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区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凡在*镇计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需遵守本措施。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计划审批管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该根据本细则要求向计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下列暂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该按前款要求,向计划部门申领暂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含有基础、墙壁、屋面的暂时性房屋建筑;暂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沿城市关键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城市关键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它地段主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暂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该向计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应该向计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标有效同意文件;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土地权属证书;拟建范围的现实状况地形图;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关键点;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同意的计划设计总图;拟建工程的总平面部署图、立面图;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结构、基础判定汇报书。第六条 经*镇城市计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组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后应该根据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计划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关键包含: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审批基础情况;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各项计划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监督举报电话。公告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第七条 申领暂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应该向计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关键点应该向计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建设项目有效同意文件;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同意书或土地权属证书;拟建范围的现实状况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实状况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关键点的使用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该在使用期内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计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该在期满前20天内向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同意的,该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关键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该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关键点。对获准延期的,计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关键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关键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出3个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该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同意的,该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出6个月。第十条 暂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通常不得超出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该向原核发暂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计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暂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需无条件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用地边界另一侧已经有相邻建筑的,应该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对应要求。其它建筑类型或部署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计划要求,由计划管理部门在计划设计关键点中确定。第十四条 严禁在计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判定确系危房的,经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后,能够在原地根据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和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和文物无关的其它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需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在计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该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需根据同意的计划实施。已根据计划建成的居住片区,标准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告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公告措施由计划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对分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同意的计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和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需经公告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计划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条 城市关键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成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该根据城市夜景灯光计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和验收。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该表现城市特色,和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设置和城市主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计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计划建设评议委员会同意。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计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该根据管线计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该根据共同管沟进行计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需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计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计划部门能够发给暂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该负责无条件迁移。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该大于冻土厚度,确保管道不冻通畅;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该大于米。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多种管线应该根据城市计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该和桥梁同时设计,同时建设、不能同时建设的,应该预留管线经过的位置。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关键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需的,应该申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域严禁新建各类架空管线:城市关键道路、商业步行街和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它道路红线范围内和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和周围区域;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要求以外的地域,和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地域,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该根据要求程序报批。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计划”工程。建立健全计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计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发表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升城市计划审批的透明度。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划批后监察管理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计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暂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该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要求全部拆除后,计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计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计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要求的给予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该持验线申请向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该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公告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根据要求委托进行工程完工测量。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私自改变工程功效、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需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计划委统一组织计划验收。第三十六条 计划验收的关键内容包含:建筑物的位置及功效、层数、高度、立面;隶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应该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暂时建筑的拆除情况。第三十七条 申报计划验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向计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1、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关键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含核准变更图件;3、核准的验线单;4、计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它图件;5、经计划委审查经过后,方可进行验收;计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计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更正;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计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 实施推行计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推行计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推行计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告,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严禁参与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的要求,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计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计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违反城市总体计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占用计划道路路幅范围的;违反本措施有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要求的。未按修建性具体计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暂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该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在计划部门确定的近期马上建设的地域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私自改变城市关键道路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立面的;未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计划管理部门同意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未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要求保护地带的;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计划实施的。第四十条 本措施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专题词:城市建设 措施 通知抄 送:旗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检院*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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