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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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摘要:电子商务对老式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对策。国内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拟定国内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核心词:电子商务 常设机构 税收管辖权 税务管理 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随着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公司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解决和传送的商业活动,涉及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终,全球互联网顾客约1.9亿,4000多万公司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估计将增至3500亿美元,将超过1万亿美元,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国内,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国内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国内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至,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增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老式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老式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注重。与老式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自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区距离限制,电子商务运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公司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种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老式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替代,不波及钞票,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根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本。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替代了实物流,老式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播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减少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老式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老式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重要表目前几种方面。(一)老式的常设机构原则难以合用在既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与否设立“常设机构”为原则。老式上以营业场合原则、代理人原则或活动原则来判断与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原则提出了挑战。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种公司进行所有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合。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合,如管理场合、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合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原则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合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畴内拥有一种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合,与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觉得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觉得其构成常设机构。在老式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觉得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与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觉得,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所有或几乎所有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如果一种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常常在一国范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品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常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品或商品,老式上觉得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解决定购),与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她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乎见分歧。(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辨别,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体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老式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目前,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如何拟定其所得合用的税种和税率?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发售货品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获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一般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线更加模糊,由于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拟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觉得,她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同样,是在销售货品,这是一种货品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始终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公司运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记录,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浮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区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浮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另一方面,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浮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多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也许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公司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仿佛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区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例如通过互相合伙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鉴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增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运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某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区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步,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某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步,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存精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老式上,这些记录取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限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多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容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老式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本。电子商务还可以容易变化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导致极大的压力。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浮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称。某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某些公司已开始运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 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公司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容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种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种公司都可以运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公司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种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种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收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剧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种对此作出政策反映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刊登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种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如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既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量达到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合适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予以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到一项合同,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品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波及实物采购即从一种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用一般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到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拟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既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保证在各国间合理分派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辨别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国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国内尚处在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国内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用如下具体对策。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拟定国内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本,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导致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本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国内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区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不必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有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根据、征税对象等,在国内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有关条款。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公司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浮现虚拟的网上公司,因此,必须规定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行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网站,来获取公司的信息与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公司实行监控。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限度和软件的智能限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特别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公司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运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5紧紧环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核心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国内通过网上银行,尚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尚未履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也许发生主线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状况进行税务稽查是目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6运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立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步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解决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7运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步,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系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解决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8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伙。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起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状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规定,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伙,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干掌握她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公司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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