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原理及电子票据制度确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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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原理及电子票据制度确立依据【摘要】:近年来,电子票据随着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的发展而迅速出现并占有 重要地位,成为商业活动中的新兴的支付手段。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子票据运作机制的介绍, 使人们对于电子票据的运作使用有所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电子票据制度得以确立的法理 和现实依据。【关键词】:电子票据 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以电脑科技为依托,近年来网上银行得到了快速发展,顺应商业便捷性的现实要求,电 子票据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使用,成为推动商业金融流通的重要 动力。电子票据的运作原理是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 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 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 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关于电子票据应该如何定义,我国理论界尚有不同的争论,而根据台湾票据交换所做的 一份业务报告,他们对电子票据所下的定义为:“以电子方式制成之票据,并以电子签章取代 实体之签名盖章疽包括电子支票、电子汇票、电子本票三种传统票据的变形形式。这里的 “电子方式”应是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说的“数据 电文”,而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是通过电子、光学或者类似 方法产生、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 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电子票据之所以能在商业活动中迅速的发展起来并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与它本身的 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它的这种优越性是在运作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所以 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它的运作流程。这里仍以台湾地区的运作机制为例(本人觉得台湾地 区的这一做法比较科学,对其他地区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具体流程如下:1. 客户至开户行签订契约,约定使用电子票据。2. 本行代客户向用户凭证机构申请电子凭证。3. 凭证机构核发客户使用之金融电子凭证。4. 开户行核转电子凭证给客户,客户凭以办理各项电子票据交易。5. 客户登入网络金艮行,依照操作程序,开发电子票据。6. 付款行(发票金艮行)将客户签发之票据,送至交换所集中登录。7. 交换所将他人开票之讯息,通知收票人。8. 收票人欲将票据转让他人,可登入往来银行,依照操作程序,办理转让交易。8-1往来银行将客户之转让讯息送至交换所登录。9. 交换所将他人转让票据讯言孔息,通知受让人。10. 持票人欲将票据存入托收,可登入往来银行,依照操作程序,办理存入托收交易。11. 收款行(托收银行)将客户存入托收之讯息送至交换所登录。12-1各收款行将客户托收之票据资料,窠整成交换清单,于到期日之前一天(整理日), 送至交换所,办理提示交换。12-2交换所于整理日夜间,依据各付款行别,进行分类结算。12-3交换所于交换日当天,将各银行之结算差额,制成清算报表,送至中央银行,办 理交换清算。12-4分类结算完成,各银行自交换所提回自家票据、交换清单与结算报表。12- 5付款行将提回票据进行客户账内扣款。13- 1交换日当天,付款行将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之退票,填制电子退票理由单,连同退票票据,送至交换所,办理退票交换。13-2交换所依据原收款行别,进行退票分类结算。13-3交换所将各银行之退票结算差额,制成清算报表,送至中央银行,办理退票清算。13-4分类结算完成,各银行自交换所提回退票理由单与结算报表。13-5各收款行将客户托收成功之票据入账起息。电子票据运作流程图图一从运作的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交换所在整个流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运 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就好如交通的枢纽一样,所有的票据签发、转让、托收、汇兑等 情况都在这里统一登录,由他统一保管,这就是台湾电子票据制度中的集中登录保管制度, 即发票人签发电子票据,经付款行验符其委托付款之识别码后,由付款行传送台湾票据交换 所保管,其背书转让、融资、取消融资、存入托收、撤票、撤销付款委托、取消撤销付款委 托、退回、作废、赎回及提示交换等登录,皆经由台湾票据交换所处理。由票据交换所统 一管理,可以防范权利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电子文件被复制而影响票据权利人权益,保障了 票据权利人唯一性,既节省了权利人的管理成本,且在在票据发生意外时对于权利人的求偿 权有所保障。而在台湾票据交换所所作的一份问卷调查报告中显示,人们在无论是在付款还 是在收款时考虑的因素当中,对于管理的方便的要求都远远高于其他因素。相关因素如下:图二 问卷调查结果收款时付款时考虑因素重要性考虑因素重要性资料安全性1资料安全性1资料隐私性3资料隐私性4使用方便性2使用方便性2管理方便性5管理方便性5法律保障性3法律保障性3而且,我们亦可从流程中看到,电子票据还有着许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这些都因其本 身特点所决定,表现在:(1)空白票据置于银行端,发票人不必随身携带,降低了遗失的风险; (2)因采集中登录保管方式,故可防止票据之遗失、灭失、伪造,持票人不必亲自保管,大大 节省管理成本,降低遗失风险;(3)开发票据时因已核对印鉴,故不会有签章不符之票据,(4) 在系统管理下,发票人拒往后,立即无票可发;收票人也不会收到未经发票人签章、金额文 字不清、未到票载发票日、照发票日期已过期、背书不全不符、背书不连续、空白票据挂失 等之票据,安全;(5)不受区域限制,可跨区交换,票款迅速入账,高效。企业使用电子票据 更是会带来诸多好处:(1)节省作业流程与时间;(2)节省开票与收票之人工管理成本;(3)可与 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账务系统相连,便于操作付款与款项稽催作业;(4)可与上、下游厂商进 行商务资讯连击,更易拓展业务。(5)交换日当天入账起息,次日可提取现款。(6)资金调度灵 活方便,运用效率增加。(7)降低收票风险。(8)不会遗失,易于查核。显而易见,把电子票据作为商业活动中的支付工具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伴随着电子商 务的迅速发展,这种要求更是表现得明显,然而,在得到法律承认其效力之前,电子票据经 历了诸多的法律障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理解和关于电子签 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对于一些相对重要的民商事法律行为都规定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这是各国法律的普 遍性做法,各国对于商业活动的书面形式要求已经成为一种惯常的做法。然而,伴随着电子 技术而出现的数据电文却是无形的,对于传统的书面形式的解释提出了挑战。人们刚开始都 倾向于认为它不是书面形式,对于由它为载体所以记载的各种信息亦不被视为文书,因而没 有赋予它法律效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动摇了他们对于书面形式的解释,联合 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书面形式”的含义本来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但从有些国家对“书面”一词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书面”主要是依据记录于载体的方 式,而不是依据载体本体的特征来界定的。具体而言,纸面文件可以实现以下功能:文件可 以被所有人阅读,经过长时间保持不变,可以复制,令各方当事人持有相同内容的副本,可 以通过签名的方法进行鉴别,是法院和公力机关可接受的。而数据电文记载的信息亦可同时实现如上功能。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冏务示范法中确立一种功能等价 的方法,通过对传统的纸面要求的功能和目的的分析,确立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把它认 定为一种书面形式。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五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 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第六条:“如法律要求信息须 采取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既满足了该项要求。” 示范法亦同时赋予了数据电文证据效力和原件资格。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下发的关于 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规定: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 凭证生效,电子信息失效。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在第11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 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立法上我国也承认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因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得以确定,电子票据也就符合了票据法关于票据的书面形式要求。然而还存在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双方当事人的确定。就算且不考虑之后不得程 序如何进行,就是在签发票据之时双方当事人亦得确定,签发行为始为有效。而证明签署者 身份的重要方式便是签名,在以传统书面文件为基础的事务处理中,可以采用书面签名方式, 如手签、印章、手印等,但是在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商事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经无纸化, 采用传统的签名方法已经不可能,因此出现了一种替代传统签名方法的电子签名。所谓的“电 子签名”,依据联合国贸法会统一规则(草案)的规定,“是指数据电讯中附加的,或 与之有逻辑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以用来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 同意数据电讯中所包含的内容。”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 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之所以称为 “签名”,实际上是使用了修辞上的借贷手法,借签名的使用功能,来指称具有这种作用的 电子技术手段。它运用口令、密钥、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认证等技术手段来实现,由于生 物特征认证的成本较高,普遍采用尚存在一定困难,现在电子签名一般使用一系列代码的形 式来表明签署者的身份。下面是一张通往电子票据样张。图三电子票据样张支(兼Logo行)票童善大Hi费 lS0DE2ti2Jt*AA1234S7我兢氏耐4Keg舞者强胴*壶甘杓即虹* A2345tf7此Agfi 代 it阪 WMErriBO13S3tfl1DE 3A014D9FF42993At.-羽 XXTHXKWKXECH史噜附件赣tflfcfr ; OO*ftO&frfr gt: 00 CKOlftjOO* 尊簿:(网)9999999P根据联合国国家贸易程序工作组的报告,商业贸易文件上的签名主要具有三项功能:(1)表明文件的来源,即签名者;(2)表明签名者已经确认文件的内容;(3)构成签名者对文件 的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签名所证实的是:(1)对方当事人所期望的人,即有 权或获得授权而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亲自到场;(2)以签名表达了承认文件的内容以及愿意接 受其约束的意愿。对于票据行为而言,其核心内容即行为的成立和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契约双方对彼此 身份的确认和意思表示的真实上,只要电子签名能确证这两个面的内容,则应产生与手写签 名同样的法律效果。按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 一份带有电子签名 的文件亦意味着签名者同意受该文件内容的法律约束,已表明签名者已经确认文件的内容, 构成签名者对文件的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这与手写签名有着同样的功能,理 应产生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果,只要:(1)就签名者的目的或环境而言,该电子签名是 独特的;(2)能够表明该电子签名是由其拥有者直接签署,或使用由拥有者独占控制下地的 方式生成或附加于数据电文中的;(3)电子签名是以对数据的完整性提供可靠保证的方式生 成,并与数据电文相联系的。联合国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为检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提 供了标准,对于各国立法作出很好示范。我国在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中 首次明确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 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有几种特殊的法律 关系,不适用电子文书,分别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 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随着以上两个方面主要问题及认证制度和证据效力等问题的解决,电子票据的效力亦随 之得以确定,电子票据将在推动商业流通,促进国际金融流通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http:/www.twnch.org.tw/echeck/file/echeck%C2%B2%B3%F8.PPT .tw/e-check-qa.pdf 高富平 张楚编著: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99页参考书目及相关网址:高富平 张 楚编著: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印 辉 编著:电子商务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张楚 董涛 安永勇 编著:电子商务与交易安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书缘工作室编著:电子商务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tw/e-check-q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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