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办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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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岗位职责清单项目办安全责任第一条 项目办主要负责人是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总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条 项目办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第三条 项目办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材料供应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后附项目办岗位职责第十二条)。第四条 项目办在编制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项目办应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办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和目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安全计划、方案第六条 项目办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第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办应当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项目办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相应的监管部门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办应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开工前,项目办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项目办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复评估。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办应当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一条项目办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项目办各岗位职责项目办主任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办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组织保证体系,负责项目办安全生产全面工作。2、将安全工作列入项目办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施工,并做到“五同时”(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对项目办安全机构的监理和健全负责。在安全监察工作上应充分支持安全人员履行职责。4、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审批、提取和正确使用。5、督促、监察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审查重大事故报告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项目办副主任主要职责:1、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协助指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指挥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提请总指挥和有关领导,在对生产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评比时,要同时参与安全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评比,并指出具体意见。定期向指挥汇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4、主持制定、修改和审批各项涉及项目办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5、负责全项目办的安全组织建设、审批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指令。6、负责安排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7、配合政府监督部门对本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财务部安全职责:1、遵守财务规章制度。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施。3、按规定及时交纳安全保证金,用于安全管理。4、按规定保证隐患整改费用,安全教育费用。5、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等开支费用。6、每年按计划拨给安全管理经费,并专款专用。7、妥善保管支票、汇票、经济合同等,严防丢失。工程部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2、负责检查监理单位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同时注意发现不安全因素,则令其整改。3、负责教育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感,要做到检查工程质量与检查安全工作同步进行。4、在帮助指导施工单位解决施工质量问题时,也是注重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5、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同时解决不安全隐患。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得冒险违章作业。6、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健全文明生产施工秩序。7、监督施工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将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提取和正确使用。8、参加项目办安全生产检查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计划部主要职责: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工作要求。2、在制订规划、编制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指示,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布置施工生产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新秩序。5、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根据生产动力设备情况,编制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计划。6、负责安全生产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安全部(办)职责:1、协助主管指挥开好各种安全工作会议,负责日常安全工作。2、根据项目办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系统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3、组织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本系统安全员队伍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和整改意见,认真听取积极了解上级有关规章和指示精神,向主管领导提出如何贯彻执行的建议和意见。给领导当好参谋。4、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5、按有关规定严格督促、检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等发放标准,按时发放。6、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上报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各类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8、负责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灭火组织机构,并定期组织实际灭火演练。9、负责用火、用电审批。10、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1、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要求。12、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1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实现。14、协助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一项内容。15、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工作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产的思想工作。16、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文明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进行舆论监督。17、组织职工开展履行职责、遵守规程、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全面支持安全工作。18、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规章制度的制定。19、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提供合理化建议活动。20、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21、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调部安全职责:1、负责公路建设占用电力、电讯、管道、水利等要害路段的拆迁工作时,在开工前必须同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密切联系、妥善处理,确保万无一失。2、负责协调项目办与公路建设沿线政府及各村屯的关系,按政策做好当地群众的工作,防止发生越级上访和不必要的冲突,保护群众利益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妥善保管好有关部门文件,资料记录。做好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要及时组织打印下发。2、组织落实好干部值班值宿工作。3、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和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5、负责食堂、仓库、宿舍等安全防火工作和饮食、卫生,搞好物品采购控制,防止食物中毒。6、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液化气瓶(罐)开水加热器、电器设备及领导用车的安全管理。7、负责本部门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8、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9、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10、在主管指挥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在安全管理上向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迈进。11、提出项目办年、季、月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级安全部门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全项目办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向主管指挥汇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有权督促整改。12、协助指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3、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14、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用品、饮料等发放标准。15、负责对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提出评价依据,并负责监督各级安全管理干部按规定上岗。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及监理服务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负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职责。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同时还应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项目办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审查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按规定及时向项目办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投标及施工。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报价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工程报价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应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1.5%,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项目办审查确认。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达标创建计划和目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开展达标考核,做好动态检查记录。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转入新的岗位或脱岗后重新上岗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施工船舶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并随时更新,人员资格证书应保存于现场,随时备查。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在每项工程开工前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八条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整改意见,要立即予以落实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建设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合同段施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查,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向项目办、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监管部门报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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