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师解除辩护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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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律师解除辩护应该怎么办? 导读:在刑事诉讼期间律师解除了辩护关系,在国家规定当中规定了我们可以寻找别的律师来对我们案件审理进行辩护,也可以找人民团体被告人的单位推荐人监护人或者亲友来对被告进行辩护,其他人员基本上是不可以对被告进行辩护的。 刑事诉讼法ls解除辩护应该怎么办?目前如果刑事诉讼法ls解除辩护的话,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间可以解除辩护ls。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ls;(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根据刑事诉讼法和ls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ls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ls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本案的诉讼文书是指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和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指鉴定结论。所谓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给人民法院的案卷也应允许查阅;公诉案件是指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指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意义的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ls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ls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肋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ls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ls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ls法第29条第2款规定:ls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ls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ls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实践中,ls实现上述诉讼权利还存在如下问题:(1)ls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困难重重;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ls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仍有检察官和法官在场,且会见时常受到在场司法人员的无理干涉,以至于打断谈话或当场决定取消会见,辩护人的法定的会见权缺乏保障;(2)有些地方的公安看守所往往在ls会见室内安装监控设备,监视ls会见委托人的言行,表现出对ls执业活动的不信任;(3)ls的阅卷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大大地削弱了辩护ls的诉讼职能。(4)ls调取证权难以保证,使得ls无法正常地收集所必需的证据材料;(5)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听取辩护ls的意见;(6)ls根本无法替在押犯罪嫌疑人申办取保候审手续。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5.辩护ls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另外,根据ls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ls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2)不得违犯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ls,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ls终止了对被告一方的辩护,被告是有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去寻找别的法律规定的人员对被告进行辩护,法律规定的人员当中包括了其他ls,亲友,被告工作单位的推荐人和其他相关人民团体,所以ls解除辩护我们是可以有解决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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