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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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第二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第三章 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实训基地主要由学校或社会投资,主要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和管理上具有学校性质和专业特色。专业实训基地主要是针对某一专业特殊需要,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实训基地。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学校发展和海宁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第四章 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对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要签有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要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校外实训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五章 实训基地检查 第二十条 要建立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要依据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实训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实训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训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实训处领导下,实行教学部、实训室负责人的两级管理。 第三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防止发生盲购、积压、损坏、丢失等事故。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实训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实训设备的管理,要选派专人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二章 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凡单价5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并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有些不满500元的两用(公、民用)实训设备,如电风扇、计算器、搅拌器等,虽不属固定资产范围,为便于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运杂费、安装费、管理和修理等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第八条 凡自制、捐赠、无价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 第九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实训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内容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需要与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年度购置计划应在每年度六月份申报 第十一条 实训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教学单位本着既保证需要,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经费和物源情况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查按使用方向报实训中心,实训中心进行筛选与平衡,提请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实训中心按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购置、使用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以及经费来源等,经使用单位、实训中心及专业人员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我院实训设备由实训中心按批准的计划统一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验收入帐。如因技术上的原因,在取得实训中心同意后,可自行采购,或派人与实训中心协同采购,但均须同实训中心一起验收入帐。第十四条 申购的实训设备,必须将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制造厂商、可代用或通用的设备名称、规格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误购造成损失。特别是价格在伍千元以上的设备的采购,申购单位必须提供市场价格和质量的报告,实训中心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同意后,方可购买。实训中心尽可能提供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供申购单位参考。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条例,廉洁奉公,力争少花钱,办好事,把有限的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第十六条 凡增添的实训设备,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入帐、制卡,然后调给申购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订购单相符;质量性能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验收时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分别情况进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条 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归档工作。技术档案正本存在院档案室,复印本留在仪器保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并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需经系主任同意,并报实训中心备案。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拆改,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登记、调配、报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都要建立帐卡,实训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每件固定资产都要制定固定资产登记卡,存实训中心。 第二十三条 设备科固定资产帐每年核对一次,要帐帐相符。实训中心、系、实验室三级对帐核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二十四条 要努力避免实训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使用的实训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做好这些设备的调拨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的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实验室提出,系主任组织技术鉴定,报实训中心审核,送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实训设备的变价收人,有偿调拨收人,统一由实训中心办理手续,由财务处收款,并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实验室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开发、创收等收入,亦应作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留实验室使用。 1.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实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加强我院的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第三条 建立严格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准确,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录清楚,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第四条 院、系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浪费行为。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而又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第六条 物品的分类按国家和院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 第七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有计划。各实训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分别于每年6月份制定学期物品需求计划,经系(部)汇审报实训中心,实训中心汇总平衡后按物品用途分类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物品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训中心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的、专用物品经实训中心同意,可由实验室自行采购,到实训中心登记后经费由各单位审批,否则,实训中心不予验收入帐。 第九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办理验收,验收时注意质量和数量的检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 第十条 库存物品应按实际需要和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做到库存物品定额定量合理储备。 第十一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查对,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仓库。 第十二条 物品的领发按计划发放。实验室计划应按实际需要,认真核算,并按计划领用。更新的低值品,领用时应退旧领新。 第十三条 实验室因特殊情况对多余不用的库存物品,应按调出价退回实训中心,实训中心应积极组织回收,调拨使用或变价出售,变价收人归实验室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物品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挪为家用和创收。实验室对在用和限量备用物品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帐和领用登记簿。各系、部对此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实验室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系、部应每学期清查一次实验室;实训中心每年一次全面清查实验室,清查结果报教务处和分管院长,并及时调整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并按危险品的性质分门别类存放。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危险品变质、自燃或爆炸;危险品库房内、外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严禁烟火。保卫科应经常予以检查指导,杜绝一切可能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定期自查库房,每季度核对一次,每年要全面清点,做到帐、物一致。对于失效、破损,变质物品要每年进行盘盈、盘亏,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帐务调整。 第十七条 物品应设立分户、分类帐,每月和财务处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定期与库房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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