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实施手段的税收强制实施需要理清的5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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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实施手段的税收强制实施需要理清的5个关键问题 有关我们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21年,总部在北京,专注于税务争议处理、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计划、税务风险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网址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咨询计划部整理/评论作为税收征管法要求的一项税收保障制度,税收强制实施是税务机关在面对拒不推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主体时需要依法采取的方法,关键有强制扣缴和拍卖、变卖两种形式。怎样确保强制实施方法既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不侵害纳税人的正当权益?笔者结合税收征管实际,认为税收执法人员需厘清多个关键问题。怎样了解税收强制实施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将税收强制实施的对象要求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中,了解“从事生产、经营”很主要。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经营行为”作出明确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由此可见,经营行为有两个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二是行为的目标是为了营利,两条缺一不可。假如行为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但不以营利为目标,则构不成经营行为。而从事经营行为不一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依据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要求,无照经营指依法应该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私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经营指依法应该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证件,私自从事相关许可经营项目标行为。但现实中存在部分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比如个人房屋买卖或个人股权转让等行为。从税收角度看,是否办理经营行为许可和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并不能画等号。假如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产生了纳税义务,即使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也需要依法推行纳税义务。对于个人房屋买卖等一次性交易行为,不宜将相关交易主体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相关纳税人不应被作为税收强制实施的对象。税收强制实施中的催告和责令限期缴纳应怎样衔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根据要求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实施决定前,应该事先催告当事人推行义务。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不乏出现将税收强制实施催告和责令限期缴纳混淆的情况。但二者是基于两种不一样法律要求、不一样法定程序作出的两个详细行政行为。税收强制实施中的催告程序,是纳税人不推行税务行政决定时,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实施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督促其推行行政决定,并催告如在一定时限内仍不推行行政决定,将对其采取强制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而责令限期缴纳是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要求时间内更正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连续产生危害后果的详细行政行为。只有当纳税人逾期仍不推行时,税务机关才可开启税收强制实施。所以,责令限期缴纳和催告不可用一次行政行为替换,应先于催告作出。税收强制实施前能否采取冻结方法?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采取冻结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存款这一税收保全方法。实践中,有时税务机关为预防纳税人转移资金而在强制实施前将纳税人的账户冻结。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收保全要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针对税收保全要求了严格的前置条件,是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在法定纳税期前能够采取的保全方法。但实际上,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实施方法时,所实施税款通常已过法定纳税期,不符合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的前置条件。通常来说,送达银行的税收强制扣缴文书会给银行一个期限,银行只需在要求期限内扣缴税款即可。不过税收强制扣缴文书送达银行后,直至扣缴完成,期间的滞纳金应停止计算。当税收强制实施详细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时,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经采取了有效控制手段,能够视为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被中止,滞纳金在这一期间能够考虑停止计算。税收优先权在拍卖程序中应怎样适用?当税务机关对欠税人采取拍卖方法追缴欠税时,常常会碰到拍卖物存在抵押权的情况,这时需考量税收债权和抵押权孰为优先。当税收发生于抵押权之前时,税收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滞纳金是否也一样享受优先权?从法律性质上分析,税收是公法之债,税收债权能够分为主债权和从债权,主债权指税收本金,从债权指因主债权附带产生的隶属债权,税款滞纳金即属于从债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先权包含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要求,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应适用这一精神。所以,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要求的税收优先权,应能够了解为包含滞纳金。税收强制实施中止程序应怎样适用?强制实施中止,指在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妨碍实施继续进行下去的事由,停止实施程序,等该事由消亡后,继续实施程序的法律制度。而对于税收强制实施而言,强制实施中止关键是因纳税人无力推行其应纳税义务。如出现欠税人无可供实施财产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中止强制实施,但需要对于欠税人跟踪管理,一旦发觉可供实施的财产,立即恢复税收强制实施。(上文:2021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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