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国宪法修正案重磅!《中国监察法》(全文)

上传人:卷*** 文档编号:140233664 上传时间:2022-08-2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5.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磅中国宪法修正案重磅!《中国监察法》(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重磅中国宪法修正案重磅!《中国监察法》(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重磅中国宪法修正案重磅!《中国监察法》(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磅中国宪法修正案重磅!中国监察法(全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日表决经过了中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给予公布,新华社26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监察法共分9章,包含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制订监察法是落实落实党中央有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议布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定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的战略举措。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中国监察法(2021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方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依据宪法,制订本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本法对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监察委员会根据法律要求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该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帮助的,相关机关和单位应该依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给予帮助。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异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期有效机制。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置监察委员会。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出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收其监督。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收其监督。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根据本法和相关法律要求推行监督、调查、处理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和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推行职责不力、渎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提议。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能够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和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第十三条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依据授权,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提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国家实施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和参考中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它依法推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要求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能够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须时也能够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能够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能够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它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能够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搜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能够直接或委托相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能够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说,必须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能够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能够问询证人等人员。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主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能够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包括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它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能够根据前款要求采取留置方法。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依据工作需要,能够根据要求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和案件无关的,应该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给予退还。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能够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它相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该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其家眷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该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能够依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该依法给予帮助。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能够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实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方法,应该搜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些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查对、署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些人或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该设置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推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时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用于其它目标。对价值不明物品应该立即判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和案件无关的,应该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给予退还。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直接或指派、聘任含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验。勘验检验情况应该制作笔录,由参与勘验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署名或盖章。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能够指派、聘任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定。判定人进行判定后,应该出具判定意见,而且署名。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同意手续,能够采取技术调查方法,根据要求交相关机关实施。同意决定应该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方法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须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方法的,经过同意,使用期能够延长,每次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方法的,应该立即解除。第二十九条依法应该留置的被调查人假如在逃,监察机关能够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公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预防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同意,能够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方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方法的,应该立即解除。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能够在移交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提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悟的;(二)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退赃,降低损失的;(四)含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案件包括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相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主要线索,有利于调查其它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能够在移交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提议。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本法要求搜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搜集、固定、审查、利用证据时,应该和刑事审判有关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应该依法给予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觉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该移交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它违法犯罪的,通常应该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它机关给予帮助。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举报,应该接收并根据相关要求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该移交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该严格根据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该加强对调查、处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置对应的工作部门推行线索管理、监督检验、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推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理情况应该定时汇总、通报,定时检验、抽查。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法处理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该依法推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该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提议。承接部门应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汇报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关键责任人审批。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该根据要求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关键责任人依法同意立案后,应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方法。立案调查决定应该向被调查人宣告,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该通知被调查人家眷,并向社会公开公布。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进行调查,搜集被调查人有没有违法犯罪和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它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禁止欺侮、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问询、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验等调查方法,均应该根据要求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汇报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署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和搜查、查封、扣押等主要取证工作,应该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该严格实施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该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汇报。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方法,应该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方法,应该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方法,应该报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留置时间不得超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出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方法的,延长留置时间应该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机关发觉采取留置方法不妥的,应该立即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方法,能够依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该依法给予帮助。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方法后,应该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眷,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该立刻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眷。监察机关应该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该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署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根据管理权限,直接或委托相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验,或给予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根据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提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推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提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实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该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给予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该随案移交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方法。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须时能够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该在30天内补充调查完成。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有必须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同意,应该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包括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四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该在30天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该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实施。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该立即给予纠正。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和其它国家、地域、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加强和相关国家、地域、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帮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经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该接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题工作汇报,组织执法检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够根据法律要求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问询或质询。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该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收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经过设置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法,加强对监察人员实施职务和遵遵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洁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需含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有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收监督。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探询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该立即汇报。相关情况应该登记立案。发觉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同意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该立即汇报。相关情况应该登记立案。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它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和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它情形的。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该遵守脱密期管理要求,严格推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和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时限届满,不给予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和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方法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和违反要求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正当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该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四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该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立即给予纠正。第六十一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觉立案依据不充足或失实,案件处理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相关单位拒不实施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提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更正,对单位给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理。第六十三条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依法给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方法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她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它违反本法要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处理。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理:(一)未经同意、授权处理问题线索,发觉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和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欺侮、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要求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要求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汇报失实、处理不妥的;(七)违反要求采取留置方法的;(八)违反要求限制她人出境,或不按要求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要求,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国家赔偿。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订详细要求。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本期xx | 张一 你可能喜爱的文章zhengyiwangxmt正义君在这里,期待您的投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