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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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供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莱钢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 暖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莱钢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莱钢金鼎公司的集中及锅炉供暖,凡利用莱 钢金鼎公司供暖的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动安全科为金鼎公司供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 暖规划、改造方案的制定;负责供暖系统的计划改造及大修管理;负 责新增供暖户申请的落实及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制定及完善供暖管 理规定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供热车间对大中修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第四条 公服中心为供暖系统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 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及站前管道和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 及大中修改造工作;参与新建供暖设备设施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运行、第五条各社区为辖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及各楼房供暖使用、 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各住 宅楼供暖总阀门以后及楼内供暖管道的维护工作;负责辖区内住户暖 气费的收费工作;负责采暖用户盗窃热源或热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及 制止工作。第六条 公服中心在机动安全科的指导监督下负责莱钢受益单位及 外供户暖气费收取工作。第三章供暖设施管理第七条 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第八条供热车间应对其管理的供暖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保障正常运行。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 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报机动安全科同意。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三)窃用供暖用水;(四)损毁供暖设施;(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件;第十一条 供暖设备设施计划改造、大修项目的方案报机动安全科 审批、技术论证,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 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第四章供暖运行管理第十三条 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 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第十四条 供暖期间实行每天 24小时连续供暖。第十五条对运行、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 检查运行、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 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业务公约。第十六条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调试,供暖系统的冷试运转及试压、 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 10月底前完成。第十七条 供热车间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 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机动安全科调度和相关物业单位,并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非经机动安全科批准,供热车间不得以任何 原因停止供暖。第十八条 供暖运行期间,供热车间和社区应加强供暖运行期间的 维修服务和管理。维修服务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20分钟内必须赶到事故现场,非特殊事故,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及影响面较大的、且在1小时之内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机动安全科。第五章用暖管理第十九条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 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二)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三)严禁排水放热;(四)严禁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五)不得阻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二十条 采暖用户室内供暖设施故障,除供暖单位的原因外,由 产权人委托维修单位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第二一条 其它单位和个人需接暖气的,应当写出书面入网开户 申请,经部主任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签订合同,并指定开口位置, 同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元收取入网开户费。未经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供暖(包括受益单位)。第二十二条 供热车间、各社区应加强对采暖管道和采暖用户的检 查和管理,供热车间应定期检查其管理的供热管道;各社区应定期检 查其辖区采暖用户,对违规使用暖气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确 保无违规私接暖气和用户无违规采暖现象发生。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三条 交纳采暖费是采暖用户义不容辞的义务,用暖单位和 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第二十四条各社区及公服中心等收费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收费标 准及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收取暖气费。第二十五条 采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金鼎 公司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 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 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职工采暖费减免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其减免费 用由相应批准单位支付。第二十八条 供暖期内,按月向用户收取暖气费,各单位必须按时 向机动安全科上报月收费明细表, 公服中心当月10日前上报上个月外 供户、受益单位供暖收费明细,各社区当月 10日前上报上个月各园区 住户供暖收费明细。第七章违规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于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的,一经发现,责令其 限期无条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否则停止其 供暖。第三十条对于擅自排水放热,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元并责令其改正。第三一条 采暖用户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的或者增加 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无条件拆除并恢 复原状,限期未恢复的,扣责任人500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增加采暖面积的,按扩大后的采暖面积及集团公司供暖收 费价格收取采暖费;(二) 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的,每个水箱或其它水循环设施 一律按采暖面积50平方米及集团公司供暖收费价格收取采暖费。第三十二条 供暖运行期间,对于擅自停止供暖的,一次扣责任单 位 1000 - 5000 元。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交纳暖气费,按日1%收取滞纳金,拒不交纳且 无正当理由的,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追偿并停止对其供暖。第三十四条 收费实行户收缴率和暖气回收率两项指标进行考核,户收缴率计划指标 98%,每低于1%,扣100元;暖回收率计划指标按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应收暖气费而未去收取的,按应收暖气费的 3倍扣责 任单位工资,未足额收取的,按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供热车间、各社区未检查出违规使用暖气的单位和个 人,但经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户,扣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单位或个人私自对外供暖 (包括受益单位) 每发现一处,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5000 10000元,对部造成经济损 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三十八条 维修服务和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赶到现场或处理完毕,每延期10分钟扣责任单位100元,因处理不当造成 恶劣影响的,视情况扣责任单位1000 3000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机动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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