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税务筹划课程案例分析

上传人:枕*** 文档编号:140007216 上传时间:2022-08-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春税务筹划课程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春税务筹划课程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春税务筹划课程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6年春学期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资旅游公司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二:科研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学生姓名:黄莉学号:12所在学院:皖西学院专业班级:财务管理1304班级别:2013级案例一:外资旅游公司营业税税收筹划一、案例背景介绍旅游是一个十分特殊的行业,它与其他行业有着相当紧密的关系。为了便于旅行社正确核算其相关业务,从而精确计算其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法虽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看似十分严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着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空间。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没有明确国界的行业,因此,即便税法规定了境外的一些活动的税率,也由于国境之间的业务存在着一些盲区和税收管理达不到的地方,因而我们可以运用这些特点进行税收筹划。在旅行社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也是不同的。国家对国有旅游企业和外资旅行社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导致了国有旅行社和外资社的税负并不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外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迫在眉睫。二、筹划的税法依据我国税法规定,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是指“服务业一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看,作为外资旅行社,一定要关注以下的政策变化: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扣除替客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交通以及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社的团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这个新规定,对比旧的细则,最大的变化在于,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种费用:(1)替客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和门票四项费用;(2)替客人支付给其他社的团费。除以上两种外,其他的费用以后均不得扣除。在实际团队运行中,笔者发现,某些大型的旅行集团经常利用本单位所拥有的一些资产,如交通工具和餐饮公司等,为客人提供服务,而这些服务根据新的规定并不能进行扣除的。同样,作为旅行社自身应该承担的费用,例如导游工资、差旅费、旅游管理费以及应以旅行社名义去缴纳的旅行保险,旅行社用来识别客人的胸牌、旗子、帽子、全陪费用等,均是不能作为扣除的。而因为旅行自身所涵盖的项目很多,应纳税项目就更多,如果根据条例严格执行,那么很多不在纳税之列的。因此,作为外资的旅游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必须特别注意新的法律,尤其是运用新的营业税法关于营业额的特殊规定,并且依法合理计算出营业额。税收筹划是绝对不能脱离税收法规的限制的,否则就失去了其进行筹划的意义。三、筹划思路营业税,是指在国家税务机关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纳税劳务活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对其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旅游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我国现行的核算中,旅行社不得不以收取的全部团费,在会计处理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当中,而替客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如房费、餐饮、交通、门票等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按照惯例一般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当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虚增了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同时也混淆了自己的收入(支出)和他人收入(支出)。而替客人支付的一些费用,本质上不是企业自身的成本和费用,而只是本应该由客人向诸多单位支付的费用。旅游企业在该交易中只是代为支付。因此,旅游企业的收入,应该是支付代垫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混淆了他人收入和自己收入,也混淆了他人支出和自己支出。替团队客人支付的费用,实际上不应该是旅游企业自身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其实是本应由客人在游览途中需分别向车队、餐厅、酒店以及旅游景点支付,只不过旅行社将各种费用事先从客人方面全额收取,然后代为支付;旅游企业的收入金额,实际上是支付代付费用后的余额。四、具体筹划方案外资旅游公司在税收筹划中,应该特别注意运用关于旅游业营业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依法合理计算并筹划营业额。外资旅游公司营业税的筹划,主要从以下两点思路出发。一是考虑费用扣除节税。在此本文以某外资旅游公司为例,该公司每年1月7日从北京出发组织去长江旅游,每次发团的基本人数264人计算,每人收费为29999元,在北京团队集合和住宿、游览费用时,公司共需支付给中青旅车队以及地方餐厅费用为700元/人,团队上船后,沿江各地旅行社以及上海、香港的旅行社负责接团。他们的接团费用总计为19999元/人。那么,该公司的应纳税额就应该是:应纳税额=应纳税营业额米适用税率=(29999.700.19999)2645=122760(元)。而如按照团费做营业收入缴纳,则需缴纳的费用为299992645=395986(元)从上述业务可以看出,对于扣除费用后计算的服务项目,该公司在此项上节税的筹划重点是将收入和费用转移至地方社。从而达到减少税金基数,从而可以节约本单位的纳税额。事实上,如果该公司按照这项操作,每年按照最基本的40个航次计算,可为公司节省的税额为(395986.122760)*40=(元),仅此一项业务,该公司就取得了将近1000万元的筹划收益。二是想办法增加免税项目的支出。以外资旅游公司为例,该公司发现在武汉博物馆免费后,参观博物馆都是需要提前预约的,但是由于该公司团队人数比较多,提前预约会比较困难,因此该公司和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后,特别申请了武汉博物馆的特别门票。后来发现,此项举动虽然增添了公司很多成本,但是其实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节省一部分成本。博物馆的门票为50元张,该公司在武汉的游览项目共计花费应为每人600元。该公司按照每次团队的人数264人,每年航次40个计算。如果按照未收费的标准,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60026440*5=316800元,但是因为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因此,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就为(600-50)264405=290400元。此项会计调整,共计可为公司节省3=26400元的成本。五、筹划启示从上述筹划案例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确能为外资旅游公司公司起到节省营业税的作用,但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列举的营业税扣减项目(即扣除餐饮、交通、旅游景点门票和住宿等费用),而其他费用则均不在扣减之列。同时,按照规定,导游的交通费不属于扣除之列,但公司导游接团时产生的住宿费用却可以扣除。由于旅行社往往为了节省成本,会将导游安排在比客人低一些档次的酒店中,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往往给各个旅行社产生了一定的逃税空间,导游的住宿费能扣除的情况应该仅限于整团住宿费是一起的情况下。外资旅游公司的营收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币业务。包括客人缴纳的团费以及在船上消费的外币。外资旅游公司在记账时使用的是外币统账制,所谓外币统账制,就是指在公司营业收入发生时,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由于在外币统账制下,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将出现汇兑损益。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若汇兑损益出现净汇兑收益时,我们应当对其予以资本化较为有利;若汇兑损益为净汇兑损失的话,则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较为有利。由于美元汇率持续走低,外资旅游公司基本都是净汇兑损失。外币兑换业务的筹划思路是:当外汇汇率持续升值时,企业应该选择卖出货币,选取当日汇率为记账汇率有利,而在外汇汇率持续下降时,企业主动卖出外币,最好使用一期的汇率。,外资旅游业是可以通过进行税收筹划,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对经营、投资或者理财活动进行筹划,从而获得节税收益和避免税收损失的。但是,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而行,只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最终实现。而外资旅游业的税收筹划,在国家对旅游业的“十二五”规划的大前提下,必将是国家政策给予引导以及鼓励的行为。案例二:科研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一、案例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科研事业单位特别是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呈现多元化,由单一的事业编制向年薪制和合同制扩展,工资结构变得日趋复杂,这给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带来困难。本文从税法和科研事业单位管理的视角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思考,通过实务分析,提出依法纳税、谋求职工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建议。强调科研事业单位要加强纳税筹划的整体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有效的沟通和协作,站在单位高度进行全面纳税筹划,提高纳税筹划的水平。科研事业单位要有质量地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一方面应保证税法的严肃性,保证科研人员的公众形象;另一方面又要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二、筹划的税法依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越高,个人所得税也越多。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到七级税率的累进速度变化,根据级距、税率、税负正相关的关系特点,利用临界点,全年统筹,有效测算月工资薪金水平和年终奖,从而控制级距,降低税率,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三、筹划思路利用“平均发”进行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各种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做好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筹划,要合理设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避免落入“奖金发放陷阱”。四、具体筹划方案例如某研究员每月工资5500元,8月份发放科研奖8000元,那么张研究员1-8月份纳税合计:(5500-3500)10%-1057+(5500+8000-3500)25%-1005=2160元。若将张研究员的科研奖按每月1000元发放,那么1-8月份应纳税额合计为:(5500+1000-3500)10%-1058=1560元,可见后者较前者节税600元。原因:1-7月张研究员的工资薪金水平较低,适用10%的税率,而8月份集中发放科研奖使工资薪金水平大幅提高,适用税率达到25%,比1-7月提高了两个税率,相对较低的10%税率额度没有尽可能运用,从而增加了税负。由此可见,单位科研部门对于这部分非经常性奖励项目,若金额较大应按月匀速发放,运用相对较低的税率,合理降低税负,增加收入。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做好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筹划,要合理设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避免落入“奖金发放陷阱”。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虽然采用了累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把奖金分摊成12个月后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计算税负时却规定扣除数只允许使用一次,少扣除了11个速算扣除数,这就导致级距与税率的递增速度不同步,形成相邻级距税负的异常变动区间,造成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科研事业单位给职工发放的月工资薪金数额在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定要注意避开如下“奖金发放陷阱”(即异动区间):18000(不含18000元)-19283元;54000(不含54000元)-60187元;108000(不含108000元)-114600元;420000(不含420000元)-447500元;660000(不含660000元)-706538元;960000(不含960000元)-1120000元,应尽可能采用最优奖金发放点适用较低税率的最高奖金发放点,即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而将处于奖金发放陷阱的那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比如李某2015年12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19000元,无其它收入。那么李某12月份工资的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当月应纳税额共计2140元。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将超过最优奖金发放点18000元的1000元部分作为12月份的月奖金,形成李某当月工资9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的结果。这样李某12月份工资的应纳税额:(9000-3500)20%-555=54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80003%=540元,当月应纳税额合计为1085元。由此可见,李某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下降了1055元。五、筹划启示科研事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针对科研、论文奖励等非经常性奖励项目可考虑两种发放方式:如果金额不大,可视做年终奖的一部分,并入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如果金额较大,可考虑将这部分项目在会计年度内平均发放。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环境下,“分开发和平均发”是一套切实可行的薪酬发放方法。分开发就是将员工的年薪分为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分别发放,这样年终奖就可以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可以大幅度减少纳税额;平均发就是让每个月的工资薪金尽量一致,不要忽高忽低,以便避开高税率,适用低税率,同样也可以减少纳税额。纳税筹划的主体应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如人事部门、科研部门及二级单位等,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仅依靠财务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纳税筹划工作的。因此,科研事业单位要加强纳税筹划的整体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有效的沟通和协作,站在单位高度进行全面纳税筹划,提高纳税筹划的水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