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直机关医疗就医指南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39400096 上传时间:2022-08-22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28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直机关医疗就医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山东省直机关医疗就医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山东省直机关医疗就医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医疗保险的办理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20”构成。“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10元,另外10元由个人账户划入)。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5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门诊就医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所医疗机构(不限中医或西医),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原则上一年内不变。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按照就医顺序重新默认4所医疗机构。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 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如何到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规定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省直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规定要求,合理施治,严格控制门诊大处方。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型后缓释型等原则开具使用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及注射针剂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处方量可延长至两周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中医推拿、各种灸疗、理疗等治疗,一次处方不得超过5次。违反规定产生的费用,省社保局不予结算。4、慢性病患者短期外出带药有哪些规定?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短期外出,一次取药超过两周药量的(限一个月内),须填写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备案表,经单位确认后,由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带药结算。带药量超过一个月的(限三个月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备案表,经单位确认后,到定点医院(目前限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两家,这两家医院没有的专科疾病用药,可到专科医院取药。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方可带药。以上带药涉及的种类、剂型要符合卫生部门临床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患者带药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其社会保障卡予以留存,或通过医保系统将参保人员设置,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就医结算。 5、在异地发生急诊时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6、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70补助。 7、什么是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首先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8、单位有门诊部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有哪些规定?单位有门诊部的参保人员原则上要首先在本单位门诊部就医,需要转诊的,由单位门诊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方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规定选择就医。单位门诊部不能进行门诊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等门诊大病的费用结算(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除外)9、 “灰名单”人员如何结算?经核实有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由省社保局在医保信息结算系统中设立“灰名单”,改变其门诊费用结算方式,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由本人垫付,于次年1月30日前,由单位汇总后按省直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规定,到省社保局统一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省社保局予以结算。违规情节严重的,省社保局可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待遇。10、门诊就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参保人员要持本人门诊病历、社会保障卡进行挂号、就医、刷卡记账结算;对年老体弱需要别人代拿药的,须持单位证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杜绝不写病历、患者不带病历、点名开药做检查等现象发生;医保医师是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原则上不能给自己开处方、开检查单、开化验单等。人、卡不一致,病历诊断与取药、检查不相符,存在重复取药、超量配药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记账;对于超量取药的,定点医疗机构窗口人员可提出调整药量的意见;参保人员不能转借社会保障卡,不能冒用、借用社保卡开药、做检查,经查实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扣其社保卡,记入个人就医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本年度就医不能再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改为个人垫付,年终由单位汇总到省社保局按规定报销。三、住院就医 1、住院定点医院如何选择?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2、如何办理入院?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单位开据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等有关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3、如何办理出院? 首先到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医院医保办加盖审核专用章。然后到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4、住院就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出院有关规定: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及检查、化验和治疗等项目; 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公历自然年度。住院患者需要跨医疗年度治疗、结算的,以入院日期为准计算医疗待遇。5、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服务时应注意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使用。 6、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包括因公出差、休假外出等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要在入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填写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 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服务厅报送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手工结算。 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5的补助,上不封顶。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90补助,享受普通保健人员给予95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四、门诊大病就医 1、门诊大病包括哪些?目前省直医保确定了以下4类疾病为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及相关治疗;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病。2、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大病?门诊大病人员就医流程与普通门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使用省直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病历、省直医疗保险专用双处方本开药、结算;门诊大病患者原则上固定1家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处方原则上控制在两周用药量;只有属于治疗门诊大病的药品,方可使用双处方;其他与门诊大病无关的药品只能开具普通门诊处方,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与门诊大病非直接相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3、在非定点医院发生门诊大病时如何处理?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普通门(急)诊处理程序一致。4、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医疗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五、异地转诊转院1、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是什么?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2、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诊。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3、异地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将备案同意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报单位经办人员。 参保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患者所报材料,报省社保局医保处进行审核结算。异地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内转诊的,对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5%,再按照省直医保有关规定结算。转诊转院到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首先自付10%,再按照省直医保有关规定结算。六、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1、哪些人员属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范围?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属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驻济以外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2、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对属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填写、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备案。3、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选择定点医院有哪些规定?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可在居住地所在地级市内选择3家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居住地为直辖市的在市内选择3家)。发生的医疗费用现金垫付,然后再由单位统一报送省社保局医保处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对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医疗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备案(变动备案)汇总表,统一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4、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本人在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者单位垫付,并定期将病历、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所在单位,由参保单位汇总,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省社保局按规定报销后,将所报费用拨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给参保人员。 5、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就注意哪些问题?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不予报销。因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发生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及时告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治疗结束后,将报销所需材料及医院急诊证明等一并报省社保局审核结算。对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费用,在居住地省(市、自治区)内急诊个人首先自付5%,在居住地省(市、自治区)外急诊个人首先自付10%,再按照省直医保有关规定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符合办理门诊大病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转诊到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外医院就诊的,参照转诊转院有关规定办理和结算。 七、药品费用的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准予结算的药品费用是如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药品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及“乙类目录”。其中西药部分甲类品种349个,乙类品种892个;中成药部分甲类品种154个,乙类品种945个。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中的第四代头孢菌素、内酰胺酶抑制药物及复方青霉素制剂、三唑类抗菌药物、营养治疗药物、生物反应调节药物、中成药中的肿瘤辅助药物等个人自付比例为15%。 药品目录中备注标有“”的药品,门诊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药品目录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免煎颗粒,门诊和住院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药膏方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6)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中药方剂配伍组成开具中草药处方,单味中药处方不予结算。对于中医外治(贴敷、熏蒸治疗等),各类针刺、灸法,推拿治疗,中医特殊疗法(刮痧、烫熨治疗等),各种理疗项目等,对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20%,再按照省直医保有关规定结算。此类治疗项目不纳入门诊大病结算支付范围,统一按普通门诊政策结算。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有哪些? 参保人员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目录中所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目录,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其它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与急救、抢救除外);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八、诊疗项目费用结算1、诊疗项目的结算有哪些规定?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支付。 普通病房床位费和门急诊简易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监护病房(CCU、ICU)和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支付。 采用微创技术治疗、细胞免疫技术治疗、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氩氦靶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刀、X-刀、质子刀)、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项目及其他新技术、新方法等治疗项目,单次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治疗费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复印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 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口吃,打鼾;兔唇,鞍鼻; 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腋臭;护肤,面膜,倒膜; 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预防、保健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各种牵引带、拐杖等;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 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等;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九、其他结算规定1、高值医用材料的结算有哪些规定?对纳入一次性高值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管理的,采取按费用分段累加报销的支付办法。总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总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10%,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20%,总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2、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结算有哪些规定?对部分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负15%后,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包括哪些?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膳食费、营养费;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吸毒、自残自杀(精神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伤(含旧伤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缴纳了工伤、生育保险费或参加了工伤、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由工伤生育保险统筹金支付,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 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属于支付范围的费用。 十、工伤医疗(康复)费支付1、发生工伤医疗费时如何申报结算?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以下简称工伤职工),经提供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后,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用资金支付。 2、未取得工伤认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终结时尚未取得工伤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待认定为工伤后,再按工伤医疗费有关支付规定结算。 3、异地居住工伤医疗费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在济南市以外居住的,填写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诊断意见,经省社保局核准后,治疗费用按工伤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结算。 5、工伤职工因伤情转外治疗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到济南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审核批准。治疗结束后,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持有关费用清单、发票等到省社保局审核结算。 6、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康复治疗费用如何申报结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省社保局按规定程序核准。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医疗费用资金中列支。 7、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申报结算?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连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报省社保局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十一、生育医疗费支付 1、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条件有哪些?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资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是:产前检查费8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500元;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1800元;顺产2200元;阴式手术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费800元。 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并发症病种目录是: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多胎妊娠、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死胎、胎儿畸型、胎儿生长限制、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及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胎膜早破、脐带先露与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胎儿窘迫、产褥感染 、晚期产后出血 、产褥中暑。 3、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省社保局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业务。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和住院收费票据原件(若在外省医院生育仅需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 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有生育并发症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十二、社会保障卡使用有关问题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是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个领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等)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工具,是持卡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交互接口,可以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社会保障卡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同时也是存储个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载体。 2、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省直医疗保险范围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3、如何申办社会保障卡? 申办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下列手续: 确认、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交验居民身份证(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 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 4、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卡片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山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应用规范制作,并按照参保人的个人资料记录个人信息。 卡片制作完成后,通知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接到通知后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社保卡,并签订发卡责任书。若出现信息有误或卡片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更换,择日再取。 单位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在向发卡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后应立即发给参保人,由参保人本人签收,不得截留、扣发。自行申领的由参保人直接到发卡机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领。 5、如何使用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及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凭证,在省本级办理劳动保障业务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以供查验、核对。 在持卡人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持卡在省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进行就医购药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社会保障卡不得转借、冒用、伪造,违者必究。 社会保障卡的保存:社会保障卡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不要让卡接近强磁性物体;不要弯曲扭转卡体;不要损伤、沾污、刻划芯片和卡面; 不要让卡受高温影响和阳光照射。 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请到省直定点药店修改芯片密码,目前省直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消费需验证密码,在定点医院消费不需要验证密码,密码忘记后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密码重置。 6、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挂失? 电话挂失参保人员遗失社保卡时,可先拨打12333进行电话口头挂失,有效期为7天,挂失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书面挂失,否则7天后自动接挂。正式(书面)挂失 挂失程序分二步: 社保部门挂失:遗失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由代理人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持卡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到省直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持卡人做完书面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 银行的挂失与新开:在省直社保卡服务大厅做完正式挂失手续后,挂失人持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挂失单银行留存联和本人身份证到承办银行办理社保卡银行账户的注销和新开手续。挂失人必须携带身份证进行正式挂失,如身份证丢失,则请出示公安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只能办理账号的挂失,不能新开。 7、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补领? 社会保障卡丢失并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同时在省直社保卡服务大厅申请补领,办理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签字或盖章确认。持卡人接到领卡通知后,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到省直社保卡服务大厅领取新卡。 8、什么情况下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换领: 有效使用期届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在劳动保障业务办理点设备上不能使用; 变更本人身份证登记内容; 其他合理情形。 9、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及社会保障卡资金怎样支取? 支取个人帐户资金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可以支取社会保障卡个人帐户资金: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 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统筹地区外的;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由继承人领取的; 参保人员转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仍属于省直参保范围) 等其他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 操作流程 因出国定居、关系转移、死亡,需要注销个人账户的,参保单位首先到省社保局服务厅办理减员手续,同时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结清支取单,支取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经省社保局医保处审核,签字盖章后留存,第三联由参保单位(本人或家属)持经批准的支取单到指定承办银行办理个人帐户支取手续,同时承办银行收回社会保障卡。 因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注销个人账户的,参保单位首先到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转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备案手续,然后按上述流程提取现金,不办理减员、不办理销户,不收回社会保障卡,此参保人转入异地安置人员或长期驻外管理,个人帐户资金每月注入金融区(磁条帐户)。 操作要求 办理支取个人账户资金手续,单位经办人、本人、家属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省社保局服务厅缴费申报业务窗口办理。 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需携带单位证明、参保人护照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携带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调出统筹地区的,需携带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调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转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的,需持单位证明,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异地安置备案。 参保人员死亡办理支取手续可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代办;由于参保人员在外地、身体原因等情况不能本人办理支取手续可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代办。以上代办手续除带前四条携带的有关材料外,还要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结清支取代办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社保卡丢失,可持挂失单(替代社保卡)及以上相关材料办理支取手续。 10、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可以通过省直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省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的经办窗口和触摸屏及定点医疗机构读卡设备及承办银行进行查询。 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12333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11、社会保障卡背面的磁条帐户如何使用?为方便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上面的磁条帐户是符合银联标准的承办银行帐户。磁条帐户为借记卡,不收取年费。如果想使用此账户功能,请到承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通手续,开通后磁条账户的使用按照承办银行借记卡管理规定执行。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打入磁条账户,异地安置人员须将磁条账户启用,否则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打入。磁条帐户可在有银联标志的任何地方刷卡使用,也可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十三、参保单位责任有哪些?掌握本单位职工的健康状况和就医情况,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是每个参保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医疗保险相关事务工作,结合省直医保规定,建立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及时将省社保局通报的参保人员医疗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违规参保人员进行约谈,限期改正;要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门诊大病申报、转诊转院、异地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的备案结算等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及时将报销费用划拨相关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十四、政策目录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755号)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2号)5、省社保局关于印发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30号)6、省社保局关于印发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31号)7、省社保局关于印发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鲁社保发201232号)8省社保局关于加强省直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345号)9、省社保局关于完善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435号)10、省社保局关于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336号)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652号)十五、服务电话、网站及地址社会保障卡挂失、政策咨询电话: 12333省直社保卡服务厅: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一楼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 www.sd-省直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地址:解放路22号 燕山大厦二楼附件一: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级别一、综合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含省医院影像学研究所、东院,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二级医疗机构)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三级医疗机构)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电力中心医院(二级医疗机构)山东省武警总队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省荣军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省交通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省警官医院(二级医疗机构)济南军区总医院 (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军区空军四五六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中心医院(三级医疗机构)济南市立二院(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立四院(三级医疗机构)济南市立五院(二级医疗机构)二、中医医院省中医(含东院)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中医医院(三级医疗机构)三、专科医院省肿瘤医院(含东院)(三级医疗机构) 省胸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省精神卫生中心(三级医疗机构) 省口腔医院(二级医疗机构)省皮肤病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省眼科医院 (二级医疗机构)省内分泌与代谢病医院(未定级,执行二级及以下政策) 省红十字眼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 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口腔医院(二级医疗机构)济南市精神病卫生中心(二级医疗机构) 济南市传染病医院(三级医疗机构)附件二: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单及地址序号药店名称详 细 地 址1海洲大药房海洲阳光新路店 市中区如意商街1-109号2海洲聚贤店 天桥区聚贤南区1号楼3宏济堂大药店历下区县西巷67号 贵和商厦东4历下区历山路84号 历山宾馆北5市中区大纬二路58号 大观园东门对面6槐荫区经二路281号 经二纬五路口往西7市中区济微路73-24 号 王官庄派出所对面8天桥区北园大街685-4号长途车站东200米,华夏医院对面9桔井药店 历下区海晏门街37号10久生堂药店 历下区山大南路45号11宏盛药店 槐荫区纬十二路725号12永安堂药店 市中区建设路75号13参茸大药店 市中区共青团路68号14涵元堂药店 历城区华龙路791号15建联中药店市中区大纬二路63号 大观园西100米16市中区英雄山路73-2号 英雄山路与六里山南路交叉口西南17市中区马鞍山路56-5号 新世界商城对面18经十路23092号 经七路西口振兴街广场旁边19经十路24368号 经十路与南辛西路交叉口路西序号药店名称详 细 地 址20历下区燕子山路23号 燕山路与和平路交叉路口往南200米21建联东店分店 历城区花园路153号22建联济微路分店 市中区济微路50号23建联泺文路分店 历下区正觉寺小区1号楼24舜玉分店 市中区舜玉路10号25师范路分店 天桥区师范路13号26建联华龙路分店 历城区华龙路七里河27建联经六路分店 槐荫区道德北街194号28伟东新都分店 市中区水厂路1号九城尚都2号楼10329翡翠郡分店 天桥区无影山东路翡翠郡16号楼1-104室30荣祥店 槐荫区腊山北路6号31山大南路分店 历下区山大南路32-3号32富翔天地分店 历城区花园路47号33漱玉平民大药房趵突泉北路22号 趵突泉东北冠之霖手机卖场旁边34胜利大街39号 胜利大街与经十路交叉口 35济洛路121号 济洛路与师范路交叉口南100米36堤口路135号 堤口路与无影山路交叉口西北角37花园路146号 花园路与洪楼西路交叉口往东20米38匡山小区二店 槐荫区匡山小区54-7号序号药店名称详 细 地 址39漱玉章丘店 章丘市汇泉路68号40槐荫店 槐荫区经十路433号41山水店 二七南路山水大润发东侧42漱玉和平路店 历下区和平路9-8号43漱玉舜玉店 市中区舜玉路24号44平阴三好店 平阴县翠屏街东段45漱玉大观园店 市中区经四路285号46漱玉东关店 东关大街111号(东门商品批发市场对面) 47浆水泉路店 历下区荆山新居28-13沿街商铺48银座花园店 历下区转山西路7号49东方家园店 市中区南辛庄西路320-2号50文东店 历下区文化东路76号51三九药店英雄山路21-21号 八一立交桥南600米52环山路69号 开元山庄南20米53历山路76号 历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北200米54共青团路店 市中区共青团路店28号55甸柳连锁店 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56三九窑头连锁店 历下区友谊苑小区B3号楼57三九恒济堂药店 历下区东关大街56号 序号药店名称详 细 地 址58汇科旺园店 历城区洪楼南路44号59二七店 市中区二七中街28号60阳光-百美乐汇店槐荫区阳光新路19号61泉城大药店历下区文化东路27-7号 文化东路与二环东路口西20米62历下区历山路92号 历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路东63二环东路4433号 二环东路与工业南路交叉口路西64宏济堂大药房宏济堂东图大药店 市中区纬二路38号65药王楼大药店 天桥区东工商河路16号66大观药店 市中区大纬二路642号67同仁堂药店 天桥区师范路31号68慈林堂药店 历城区工业南路891号69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解放路店 历下区解放路115号70老百姓大药房经五纬一店 市中区经五路5-2号71槐荫店 槐荫区经十路32号72老百姓大众广场店 市中区刘长山路38-4号73老百姓万寿路店 市中区万寿路西头路北商住楼2号74泺安路店 天桥区洛安路38-4号75北园大街店 天桥区北园大街249号76经二路店 槐荫区经二路579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