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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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 第六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课一练答案 2010-10-26 20:02:55| 分类: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 一、单项选择题 1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D )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1 D乙在签字簿上签名,其本意并不在于购买图书,所以乙签字的行为并非购书的意思表示行为,没有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所以甲乙之间不能成立合同。 2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 )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 D甲公司6月5日的传真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对于合同的成立而言没有意义,只是表明要约已经到达。6月10日,乙公司要求于6月15日签订合同确认书,根据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6月10日,合同并未成立。6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签订合同,合同并未成立。甲公司对于合同的成立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但因乙公司的出尔反尔,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所以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D )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3 D首先,王先生与停车场之间并没有要约、承诺的意思,没有成立合同。其次,停车场违反王先生的意思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清洗车辆,不构成无因管理。再次,停车场明知自己无义务,仍清洗王先生的车辆,王先生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费用无法律依据。 4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C ) A欺诈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恶意磋商 D正常的商业竞争4 C甲公司恶意磋商,应向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 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 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B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 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 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5 B首先,甲乙约定需要签订正式合同但又未签订,因此,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也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其次,甲向乙支付的1 000元并不是定金,因此,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乙应向甲返还1 000元。再次,因乙的过错导致甲未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应当向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在磋商买车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失,乙应予赔偿。 6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6 A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广告发布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然后自己再决定是否作出承诺。但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则应认定为要约。甲公司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并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应认定为要约。乙携带汇票前往购车,属于承诺。甲与乙的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履行不能,需要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7、甲公司为使生产顺利进行,迫切需要一批原材料,便于11月21日书写一封信件,向乙公司提出要约,欲以5万元1吨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10吨原材料。11月22日,甲公司将该信寄出。甲公司发出的信件于11月25日到达乙公司所在地的邮局。11月26日,邮局将该信送至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D )。A 11月21日 B 11月22日 C 11月25日 D 11月26日1 D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进入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时生效。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C )。A在对话要约场合,要约是立即生效的B在对话要约场合,要约为受要约人理解时才生效C在非对话要约场合,要约通知进入受要约人控制范围即生效D在非对话要约场合,要约通知为受要约人所知晓时才生效 AC按照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不以受要约人理解或知晓为条件2要约生效以后会产生拘束力,下列选项中能够表现要约的效力的有( B C D )。A要约不得随意撤回 B要约不得随意撤销C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D要约不得随意变更2 BCD按照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此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另外,要约使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此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3 甲公司的主营业地为甲地,乙公司的主营业地为乙地。甲公司想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发现乙公司公布了数个营业性电子邮件地址。甲公司向随意挑选的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发出一封电子邮件,向乙公司提出要约。乙公司随后回复电子邮件,同意甲公司的条件,愿意订立合同。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丙地,甲公司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位于丁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B C )。A乙公司未指定特定的信息系统接收电子邮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B甲公司的电子邮件可以产生要约的效力C合同成立于甲地 D合同成立于丁地3 BC按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据此规定,乙公司虽未指定特定接收电子邮件的信息系统,但不影响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要约。乙公司作出的承诺,可以使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以收件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即甲地为合同成立地。 4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 B C D )。A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B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C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D一般而言,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4 ABCD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按照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5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订立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有( A B C D )。A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B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C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D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5 ABCD参见合同法第12条。三、简答题: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缺少主要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当事人必须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对非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往往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阶段,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四、案例分析题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 000立方米的优质松木。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天内答复,过时不候。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后的第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价格购买3 000立方米松木。第三天,双方又经过协商,将代办托运货物改为乙公司自提货物。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的仓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1 000立方米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现在以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将松木卖出,会少赚很多钱。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应以电话的形式作出承诺。甲公司拒绝向乙公司交付松木。乙公司经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3 000立方米松木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要约、承诺如何认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的信函,包括了合同标的物、价格、运输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符合要约的有效条件,构成了要约。由于甲公司在要约中并没有要求承诺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甲公司接受其条件,构成承诺。2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双方的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交易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随后,双方又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即将运输方式由代办托运变更为自提货物。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甲公司以发信的形式作出要约,但未限定乙公司承诺的方式,所以乙公司以电话通知作出的承诺有效。乙公司的承诺到达甲公司时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松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其他内容,所以双方的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 000立方米的松木,乙公司按860元/立方米的价格向甲公司付款,合同履行方式为代办托运。第三天,双方协商将合同履行方式变更为乙公司自提。此为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间的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履行方式发生了变更。所以,甲公司所提出的乙公司派车提货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是错误的。由于甲乙间的合同有效,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履行义务,交付3 000立方米松木,因迟延履行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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