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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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决策体制一中央决策机构1皇帝坐殿视朝听政 最高决策机构2 宰执在二府议政和理政次高决策机构,改制前:宰相和参知政事在中书门下(政事堂),枢密使在枢密院办公。平时百官有公事“巡白”改制后:三省合班奏事,以尚书令厅为都堂,后来三省长官和枢密院长官举行会议也赴都堂3 朝廷官员集议(优点:集思广益。缺点:皇帝先定基调参及者找依据)次高决策机构改制前:判都省官主席,御史监议,左右丞执卷展读。改制后:下诏侍从、两省官员每天都堂集议一次,台谏官视情参加集议。4 制置三司条例司、国用司、讲议司、机速房等机构的设置 临时决策机构为适应某一时期政治或经济需要,进行改革,筹集经费,加强对外战争的指挥等,集中了其他机构的权力,成为统治高层决策性机构。二 决策的依据和信息传递渠道1 二府(或三省和枢密院)分班或合班奏事皇帝决策主要依据2 臣僚章奏准许各司长官各路州长官直接奏呈皇帝或奏申朝廷或只申中书门下或枢密院,对有些官员还有定期奏事的规定。3 臣僚上殿奏事规定了官员上殿奏事的资格,包括官阶高低、差遣的重要 程度。4 大臣留身奏事5 台谏官的“本职公事”6 监司和帅司的奏报7 经筵官的议论三 中央决策的运行机制最高决策层即皇帝的独裁机制,次高决策层即二府长官和在朝官员的竞争机制,以及外朝对内廷、大臣对皇帝、监察系统对大臣的监督机制。1 内廷及外朝2 朝议及廷争实行竞争机制,以激励官员畅所欲言,从而为朝廷提供最佳决策方案,藉以选拔合格的宰辅官员。3 执奏及封驳宋朝决策机构作出决策后,要求台谏官进行监督,并要求封驳机构进行复审,还允许各级执行机构和官员对中央不正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决策进行抵制,称为“执奏”或“奏禀”4 最终裁决权皇帝有最终裁决权第二节 中央行政体制一 宰辅制度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以及元丰改制后的三省长官,即正副宰相和枢密院的正副长官,是宰相和执政官,统称“宰执”或“宰辅”。三司曾是最高财政机构,但宰辅中不包括号称计相的三司使。宰辅的职位,决定它们在中央政治体制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1 中书门下及元丰改制、三省合一后的宰辅体制(5次变革)2 枢密院下属机构:兵、吏、户、礼四房。职权:枢密使和知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政;凡边防、军队的日常事务及中书门下(北宋前期)或三省(北宋后期至南宋)分班向皇帝禀奏;事关国体,及宰相和执政官联合禀奏;遇大祭祀活动轮流担任献官;主管国防机密、兵符、军籍、选差路分都监以上将官、诸班直、内外禁军等事 3 三司4 宰相事权评价:宋初到南宋,宰相的事权包括兵权、财权、司法权,出现了由分割到集中的过程。这反映出一种历史必然,项圈的分割不利于抵御周邻少数族的侵扰,不利于提高国家机构的效能,不利于宰辅集团的团结,所以出现了宰相事权强化的趋势。二 中央行政机构及其职能北宋前期,宫中设中书门下,宫外设三省,三省长官废宰相者一般不得登政事堂,实际上剥夺了三省长官议政和决策的职权。神宗元丰改制后,三省真正成为中央行政机构,拥有应有的职权,南宋时三省合为一体。1 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和寺、监、局2 职能分工及其变化北宋前期三省六部职能分工承袭晚唐五代之制,复杂,大多数机构职权较小。元丰改制使各机构职责分明,同时大多数机构相应扩大了职权。门下省:北宋前:权判门下省事掌管。供御宝、亲祀、大朝位设位版,赞拜拜彪、外官及流外(官)较考,承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等。 元丰改制:原中书门下的部分职事划归门下省,门下省的职权范围扩大很多,掌管“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奏状,进请包印”凡中书省的画黄和录黄,枢密院的录白和画旨,皆留为底,尚书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复审驳”中书省: 北宋前期:由判中书省事掌管,提供郊祀和皇帝的册文,考校幕职州县官,斋郎、室长、各司人员年满复奏,文官改赐章服,僧道赐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寺观名额等。元丰改制: 原中书的部分职事划归中书省,中书省的职权范围扩大很多,掌管“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同时掌管省、台、寺、监正副长官以下以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的除授。”尚书省:北宋前期:由权判尚书都省事“总领省事”及集议定谥、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员封赠、注申发付选人、出雪投状、二十四司吏员迁补等事。元丰改制:并省了一些机构,尚书省的职权范围扩大很多,掌管“施行制命,举省内纲纪程式,受付六曹文书,听内外辞诉,奏御史失职,考百官庶务之治否,以诏废置、赏罚”六部皆隶属本省。都司掌管“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文书稽失,分治省事”六部:北宋前期:职权大为减少,有的部甚至无本职可做。吏部:只掌管京朝官叙章服、申报摄官等及兼顾南曹、流外铨、甲库的公事。中书门下:京官以上注授差遣 审官东院:(原审官院)负责对京朝官的考课、升迁等事。审官西院负责对合门袛候以上诸司使的考课、常程差遣等事,流内铨负责对幕职州县官的注拟、磨勘等事,三班院负责对借职以上到供奉官等三班使臣的考课、注授差遣等事。元丰改制:撤销了以上独立设置的人事机构,在吏部改设尚书左选分管京朝官以上官员,尚书右选分管武臣升朝官以上官员,侍郎左选分管幕职州县官,侍郎右选分管自副尉以上至从义郎。户礼兵刑工等五部及各寺、监的职权在北宋前期也甚小,元丰改制后才恢复应有的职权。3 机制运转方式第一阶段:北宋前期 分散事权的管理机制和彼此限制的约束机制第二阶段: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后期。改变了以前中央职能机构多元化和事权分散化的旧管理体制,实行事权相对集中和减少互相牵制的新管理机制。第三阶段:南宋时期 中央行政管理新、旧机制的转换工作,三省合并,并省了一些机构。新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制正式确立。北宋前期 中书门下和枢密使、三司分掌民政和军政、财政,分割了门下和中书、尚书等三省的主要职权,同时又分设了一些职能机构,如管理官员人事的流内铨、三班院、审官东院、审官西院,分割了原属吏部和兵部的职权,复审刑狱的审刑院,监察汴京刑狱的纠察在京刑狱司,分割了原属刑部的职权,如主管朝廷礼仪的太常礼院,分割了原属礼部的职权,如主管城池土木工程的三司修造案,分割了原属工部的职权,至于原属户部主管全国财计的职权,全被三司所分割。各寺、监的职权,也被另一些机构所分割,如太常礼院名义上隶属太常寺,实际上直属朝廷,且分割了太常寺的主要职权。中央行政体制中的中层和基层机构的多元化倾向,充分体现了这些机构之间彼此限制的约束机制,但削弱了这些机构的管理机制,叠床架屋设置的机构,增加了大量的冗官和冗吏,不仅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降低了中央行政体制的办事效能。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后期撤销了中书门下和三司,将其职权分归中书、门下二省以及尚书省有关部、寺、监,仅保留了枢密院。中书等三省上升到及枢密院相同的地位,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职权绝大部分得到恢复,基本上确立了新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基本改变了以前中央职能机构多元化和事权分散化的旧管理体制,而实行事权相对集中和减少互相牵制的新管理机制,但降低了三省的办事效率,门下省“驳议甚少,不免形同虚设”南宋时期将中书等三省合并为一,左相和右相兼掌三省职事,两相之权均矣,由于执政事皆归一,消除了从前事多稽滞的弱点,并省了一些机构,减少了许多冗官。新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制正式确立。第三节地方行政体制一地方行政系统宋朝地方实行府州军监、县、镇、寨及乡都里保等行政管理系统,藉以贯彻执行朝廷的政策法令,保持社会的安定,发展生产,征调赋役,严密控制城乡居民。又在府州军监之上设置路一级的多元派出机构,以代表朝廷对府州军监实行管辖和监督。宋朝的地方实行州、县二级建制。州级行政系统包括府、州、军及领县的监,县级行政系统包括县、军使及隶属于州军的监。县以下的城镇则设镇,乡村则起初实行乡、里制,后来改行保甲制和乡都保甲制。1 地方各级机构的设置仁宗初年全国共设府州军监322个 州有两种划分:一是分为节镇(节度使)、防御州、团练州和刺史州四级 ,一是分为雄、望、紧、上、中、下州六级,另有称为“化外”的羁縻州军的地位略低于州,军分为军和军使2级,军及府、州、监同级,军使实为县级行政单位,行政长官仍为知县。军使的地位在县上,军、监之下。监都设在坑冶、铸钱、制盐、牧马之地。监可分为3级,一是同下州的监,二是隶属于府、州的监,三是隶属于县的监。县是地方行政区划2级建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宋朝将县分8等,除四京属县所定等级外,其它都按户数多寡而定。寨或要冲城:各县在居民稠密、交通冲要或工商业稍为发达的地点设镇,又在地形险要、必须驻兵防守之处设。巡检司:各地在重要地区和边远、险僻地段设立,不限境土,不分城里城外,不分路府界至,最大的巡检司可统辖一路以上,最小的只管一镇、市、场、寨。县以下乡村,北宋前期大都实行乡、里制,少数地区实行乡、团、里制。太祖废乡管耆。神宗保甲法,乡村改行都保、保、甲制。南宋,普遍实行乡、都、保、甲制,有些地区实行乡、里、耆、都制。州县坊郭内,地域较大的实行厢、坊制,厢下分设许多坊,地域较小的实行隅、坊制,神宗时实行保甲法,废坊。2 编制和人选、职权范围府、州、军、监的官员编制大同小异,各类官员分署而治。权知某州(府、监)军州事 各府州军监实行军制,由朝廷委派京、朝官管理本州事,表示全权管辖一州的军政和民政。各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判某州(府),二品以及带二府、宣徽院职事者通判州军事 及知州同领州事,裁处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各州公文,知州必须和通判一起签押方能生效。通判还有权监督和向朝廷推荐本州的官员。知州不法,通判可奏告朝廷。知州和通判的官属有录事、司户、司法、司理等各曹参军。录事参军主管“州院”的日常事务,监督各曹。司户参军掌管一州的户籍、赋税和仓库出纳。司法参军掌管检法议刑。司理参军掌管狱讼审讯。各曹官署一般称“厅”少数称“院”幕职官和监当官各州设立,幕职州县官有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判官、推官等,协助本州掌管治理郡政,分管各案公文。监当官是各州主管仓场库务等经济机构的官员,征收茶盐酒税、矿冶、造船、仓库出纳等事务,名目繁多,随事置官。知县 朝廷任命京、朝官领县任命选人领县称县令。知县或县令的职权是主管一县的民政、司法和财政。如果驻扎军队,则兼兵马都监(升朝官兼)或监押(京官和选人兼)仁宗时县设“丞”作为一县副长官,委派选人担任,以京朝官充丞称“知县丞”丞主管常平、坑冶、农田水利等事。主簿和尉 主簿掌官物出纳,销注簿书。尉的职位居主簿之下,掌管训练弓手,维持治安,南宋时兼官巡捉私贩茶盐矾等,宋时称县官为亲民官。巡检司主管本界的士兵、禁军招募和训练、巡逻州县,捕捉盗贼,兼巡捉私贩茶盐矾、私铸铜器和铁钱,或捉铜钱下海出界等。北宋前期,里正主管征催赋税,废乡为管后,管设户长和耆长,户长征收赋税,耆长负责防盗和处理词讼。乡书手负责书写和保管文书,参及编造五等丁产簿。耆长之下有壮丁,差下户充当,为耆长役使,迎送公文等。州县坊郭的坊正,主管本坊征税事宜,神宗后,甲头也负责催税。3 保甲制 神宗熙宁在全国推行保甲法,将乡村民户以10户组成一保,50户为一大保,10大保为一都保,选派主户中财产最多,势力最大者分别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主户和客户有2丁以上者,抽一人为保丁,训练武艺,每一大保夜间轮流派5任巡逻,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发生盗窃等案,知情不报、连坐治罪。哲宗时,又改革,淡化其军事色彩。南宋时,乡村一般实行乡、都、保、甲制,保正副主管原来是耆长的职责,大保长主管原来户长的职责,每一都下设若干保,保以下设甲,每5家为一甲,甲头常常用来催税。有些地区实行乡、里、耆、都制,有些设团(相当于原来的乡)二 中央派出机构及其机制转换宋朝在府州军监之上,尚未设置更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只设置了一些道或路级德机构,具有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随着机制转换,出现了路向行省演变的趋势。1 路的设置太祖时,承袭唐制,将全国分为若干道。太宗时分为15路,仁宗时18路,神宗时23路。南宋境土不到北宋的十分之四,宋金绍兴和议后,分17路。2 漕司和宪司、仓司及饷司(转运使司)漕(提点刑狱司)宪(提举常平司)仓三司又称监司。安抚使司(帅司)。仁宗1033年前,转运使掌管一路大权,实际是本路的最高长官,景德四年初设提点刑狱以后废置,仁宗复设提刑司后常设,神宗 设提举常平官。真宗时设安抚使南宋初设总领所“饷司”3 编制和人选转运使司设转运使和转运副使、转运判官。宋初,原则上规定转运使、副使、判官皆选差升朝官以上且实历知州和通判的官员担任。真宗1020全国15路中7路设正副使,其他路设正使。两省五品以上官员充任此职或者掌管2路以上者,称都转运使。南宋后期,各路一概不设转运使,大多数路只设转运副使和判官各1员,少数路只设副使或判官1员。提刑司一般设置提点刑狱1-2员,凡设置2员提刑的路另一员必定是武臣。称同提点刑狱。孝宗1189年后取消武臣提刑,提刑原则上以升朝官(文臣)和合门袛候(武官)以上充任,后来又规定必须合入第二任知州的资序。提举司因其机构废置不常,且名称多种,其长官或由他司长官兼领。情况较复杂。各路安抚司设安抚使一名,一般由本路最重要的府州长官兼任。南宋时凡职名稍高者出守,都可兼安抚使。4 职掌宋朝路级机构的职掌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向,同时,各机构负有一些共同的职责,所以各机构的职掌具有多重性。转运使:宋初设,真宗设提刑司前,转运使、副,实际掌握一路大权,一路的最高长官。转运使司称为一路的最高行政机构,主管一路财计,审讯刑狱,察访官吏,了解公私厉害。明道2年复设提刑司后,职权削弱。提刑司:初设时只管审理案件和按劾违法官吏,确立提刑司制度后,提刑成为一路的最高司法机构,主管本路的刑狱公事,它本身不设拘押犯人的牢狱。神宗改制后提刑司取得奏谳yn案件以外的各种案件的终审权,还有权对本路各级官员实施监察。南宋提刑司还兼任经总制钱的拘催和管理事务。提举常平茶盐司掌管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同时“专举刺官吏之事”宁宗后常平钱被调作军用,提举司仅管义仓和水利、役法、赈济等事。安抚使司在神宗元丰改制前,主要复审本路在押囚犯、减轻部分罪犯的刑罚。改制后安抚使主管一路兵、民之政,总辖诸将,统率军队,领导所部州军,听取狱讼,颁布禁令,决定赏罚,依法检查其钱粮和武器出纳的账册。南宋前期,各路安抚使仍拥有便宜行事之权。孝宗时仍一路兵权尽在帅司,到宁宗1202安抚使职权大减,兵事皆属都统,民政皆属诸司,安抚使只是虚名。总领所:介乎朝廷户部和各路转运使之间的一级专门财政机构,职掌主要是措置移运、应办各军钱粮,语闻军政,以及互举改官之人和按发违慢官。5 机制转换北宋各路正式设置转运使司后,转运使、副的职权不断扩大,仁宗时各路复设提刑司前,转运使、副实际掌握一路的大权,转运司成为最高行政机构。这一阶段,依照转运司的管辖范围划分的各个路,是一级行政区划。在各路设置提刑司、提举司、安抚司后,路级机构呈现多元化结构。转运司的权力受到削弱,地位下降。转运司和提刑司、提举司都成为一路的监司,及安抚司即帅司并立,都有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南宋时监司和帅司的职权范围划分如下表。此外,各司的共同职责是对本路官员的“举刺,举:荐举,刺:按劾”职权: 转运司(婚田、赋税)提刑司(狱讼、经总制钱)提举司(常平、茶盐)安抚司(兵将、盗贼)各路监司和帅司并设维持到南宋亡国。地方统治的运行机制出现两方面变化:1 越来越多的官员主张减少路级机构,设一个机构和长官。哲宗到宁宗时士大夫形成了省并监司和帅司而实现一元化领导体制的愿望。2 路级机构实行互不统属而又互相监察的运行机制的同时,又逐步采取增加帅、监司或几个监司联合行动的措施。路级机构越来越多地一起讨论决定或向朝廷申报,路级机构机制在逐步转换,酝酿建立一个统一的路级机构行省。元朝行省制的确立,表明终于完成了仁宗以后的路由地方监察区向行政区的过渡。三地方行政体制的特点1 帅、漕、仓、宪等互不统属2 府州军监的军权、财权、司法权的逐步减少3 同级长官互相牵制第四节立法和司法制度一立法制度宋朝的立法制度,包括各种立法机构的设置及其编制和人选,各种法典和法规汇编的编纂,立法程序的逐步规范化等。1 立法机构太祖至真宗1016年以前,朝廷只是临时委派有关官员立法,不设立正式机构,参及立法的官员编制和人选没形成一定制度。 编敕所 敕令所 宰相和执政官为提举管勾官。2 各种法典和法规汇编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形式多样,法典规模庞大,数量日渐繁多。(1)重详定刑法宋太祖963 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印的古代法典,基本属于刑事法规,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立法,但未完全删除及刑名无关的律文或敕令,加入了经济范围的民法。长期固定,有一定作用,后来脱离生活实际,让位给不断新订的编敕等。(2)编敕太祖分门编撰皇帝对一定的人和事发布的诏敕积累到一定时候可长期适用的敕文,分门别类,编纂成书称编敕。分类:全国性、部门性、地区性法典。(3)敕令格式不再分门令:皇帝颁布的各种约束禁止方面的规定。格:有关官民等级和论功行赏等方面的规则、规程。式:有关体制楷模方面的规定,即实行细则,包括各种文书程式。同编敕分三种。(4)条法事类宋孝宗认为敕令格式不便检阅,所以分门别类成书。1176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分68类30门,是宋朝第一部以条法事类为体制的部门性法典。1180年又仿照该法典的体制将淳熙重修敕令格式进行改编,淳熙条法事类共420卷,宋朝第一部以“条法事类”为体制的综合性法典。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条法事类体制法典的形成,吸收了编敕和敕令格式的长处,既分门别类,又容纳了敕令格式、申明等内容,最大优点是便于使用者查阅,且准确保留了各类条法的内容。符合法典编纂规律。(5)续降指挥除各种法典外,遇到新情况而颁行的新诏敕称“续降”刑部负责编录成册,法规汇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早续降编纂由各州和各路转运司负责进行,仁宗1044由大理寺检法官将续降宣敕 评价:经过编类成书德续降指挥,作为一种法规汇编分为综合性、部门性两类。续降指挥在编类颁行后,法律上有一定效力,编修新法典时成为主要的资料依据。但数量太多,且不说明冲修旧敕的理由难免及旧敕发生抵牾,致使司法机构难以引用,所以到一定时候必须重新审定,编制新法典。(6)例朝廷临时处置一些事情的措施,后来相继援用,便成为例。例分断例(案例,断案的成例)和事例(一般行政方面的例)。前者有熙宁大理寺断案(远符二年)刑名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后者有庆历编敕总例军马司敕例高丽敕令格式例3 立法程序由官员或朝廷有关机构提出立法建议 朝廷经过商议,赞成编修法典或法规汇编,取得皇帝批准。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开展立法工作。编成有关法典或法规汇编后,再命其他机构或其他官员复审,或者命各地试行。皇帝亲自审定新编纂的法典或法规汇编,以行使最高立法权。在新法典颁行后,命各级承用机构和地区提出意见,以便再加以审订和删改。二司法制度 严密的司法制度1 朝廷各司法机构的司法权北宋前期 刑部:复审各地已决的死刑案件,避免出现五代滥杀之祸。大理寺:复审各地奏取朝廷的重要或疑难的案件即“奏狱”。审刑院:复查大理寺所复审的奏狱,及大理寺长官一起签押申报中书门下,再奏请皇帝定夺,神宗1078复设大理寺狱,负责审理“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和内外各机构“侵盗官物”案件,民事案件则送开封府。元丰三年撤审刑院并入刑部。改制前两年撤销审刑院和纠察在京刑狱司,职事归刑部。改制后刑部始专其官,主管刑法、狱讼、奏献等,职权扩大。原属送三司承受审理的刑事公案归大理寺。撤销三司后有关婚田的诉讼改归户部左曹。撤销大理寺右治狱时复设户部推勘官和检法官。户部在司法上管辖和监督在京各机构的经济案件,受理各路和州县不能审断的民事诉讼案件,实际上成为民事诉讼的最高审判机构。户部和刑部再司法上相提并论,“户、刑两司”的提法哲宗1099 增加了枢密院的司法终审权。枢密院法司(流动法庭)。 推狱(后司)负责审理各军每月申报的公事。审刑院:御史台最高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之一。北宋前期 官员犯大事交御史台狱审理,小事归开封府审。真宗1003确立御史台狱的二级审判制度(推直官亲自审判,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知杂事复审)神宗时御史台狱司法职能加强,监察御史负责“四推”参及政治斗争。元丰六年1083年规定御史台审理刑事案件专由言事御史负责,定夺刑名由言事御史和察事御史等一起商议决定。南渡后御史台的司法监察职能大为加强。2 都城各机构的司法权北宋开封府:排岸司开封府的长官权知开封府事是本府的最高司法官。下属司法机构:左右厅,府院(司录司),左右军巡院,各厢公事所。 在开封府设东南西北四个排岸司。开封府长官承担皇帝的内降公事和中书门下、枢密院批转的公事的审理工作。只有杖以下的判决权。徒以上必须闻奏。无死刑终审权。左右厅的推官和判官由共治一事到逐官分治。府院的司路参军主管折户婚之讼,审理有关刑事案件,左右军巡使和判官分掌京城的争斗及推鞫j之事,左掌水北,右掌水南。元丰改制后总体上开封府的刑狱归刑部“统摄”南宋临安府:正副长官为知府和通判,也是本府的最高司法官,下属司法机构有府院和左右司理院,当直司以及各厢公事所等。1133高宗设临安府排岸司。开封府各排岸司最初归提点仓场所管辖,神宗熙宁1070直属三司,又改隶司农寺 。 排岸司的长官拥有审判押粮纲的军大将,殿侍等杖罪以下的权限。 临安府排岸司按本府刑狱施行,不专设狱,情节严重者送大理寺审断。3 路、府州军监、县的司法权 不常设刑狱机构。任务:1复核案卷,复审案件,稽查案件积压情况,巡回视察在押犯人2接受皇帝、朝廷委托,选差官员审理重要案件,司法独立。3监司在对州县监察时,有权对贪官临时设狱审讯4监司和帅司在遇到囚犯推翻供词时负责差官复审。5帅司有权独立审理涉及边防和机密的军事、政事案件。6各路监司和帅司有权催促朝廷司法机构审断有关本路的案件。7各路监司负责受理民间的词讼即民事案件。州县主要负责审理民间起诉的婚田等民事、刑事案件和上级机构转下的民事、刑事案件。起诉制度:(1)受理词讼的期限(2)起诉人的资格(3)起诉内容(4)起诉人即词主必须到官(5)诉状的书写(6)起诉的限制(7)拘役诉讼双方或者监督召保,防止中途逃逸。县衙审判制度:1县官要亲自主持审讯工作,不可全由人吏鞫讯 2 级别管辖:县有权判决囚犯笞刑和杖刑3在司法责任:各县将初审案件送州,县官对案情的认定科不负法律责任但从宝元3年开始则要负一定法律责任。4 县狱监押囚犯一般不得超过10天 5县衙司法职权和司法责任较小,决定其审判程序不完整。州衙审判制度:1设置全套审讯机构 2 州衙的审判程序大致分为3阶段推勘(审讯)和检断(检法议刑)勘结(复审和判决) 3州衙遇到刑名疑虑,情理可悯的案件不敢决定可申报朝廷,称奏案。4州衙负责受理本州治所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属县申报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属县审理不当而民户越诉的杖罪以下案件,朝廷和本路监司批转的各类案件。5在级别管辖方面,北宋前期州有权判决死刑在内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改制后,州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申报提刑司核准才能执行。4 制勘院直接承受皇帝指令,为审理某一案件而临时设立的司法机构。奉诏特设的称“诏狱”神宗以前,诏狱用以惩治重大罪犯。官员犯法,一般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到神宗后 制勘院、推勘院 诏狱的地点:1 御史台“台狱”2大理寺3 开封府或外地第五节 监察制度一 朝廷第一监察系统:御史台和谏院1 机构设置宋初: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谏官分属门下和中书省。仁宗时门下省旧址改建成谏院,元丰改制谏院隶属中书门下后省,高宗1129谏院在后省之侧设局,1132依旧赴三省内设局。2 编制和人选(1)御史台 御史中丞“权御史中丞事”台院(侍御史) 殿院(殿中侍御史) 察院(监察御史、言事御史)(2)谏院谏议大夫成为谏院真正的长官3任命制度侍从官保举,宰执进拟,皇帝亲定,中书除授,给事中和中书舍人封驳皇帝掌握着台谏官候选人的终选权,两种方式,亲自直接遴选,侍从官荐举,宰执进拟,皇帝选定。4 台谏系统监察权的行使台谏系统具有监察、司法、参政功能。台谏监察权的行使范围:对皇帝和皇室的谏诤,对各级官署和百官的弹劾(主要任务)台谏系统原则:风闻言事、独立言事建立详细法规:御史台仪制崇宁重修御史台令重修淳熙类编御史弹奏格台谏信息收集渠道:收集采访,收接官员和士子递交的段卷,各机构关报的公文,内外机构索取文书,赴内殿参加御前会议台谏系统监察:1督责各路监司来监督地方2以六察法监督朝廷中央台谏言事方式:朝廷递呈章疏,上殿论奏。“月课,本职公事”。台谏的章疏处理:由皇帝亲自审阅。留中,批送中书门下或枢密院“别取进止”最后交付有关官署执行,颁布答诏(对台谏的戒谕),将台谏奏疏的副本转给被弹劾的官员。“示副”二 朝廷第二监察系统:给事中和中书舍人等(封驳系统,之事对朝廷出令进行监督。)1 编制和人选掌管朝廷诏令封驳的机构和官员几经变化,前有门下省的封驳司,通进银台司封驳司后有给事中封驳房,又有知制诰和中书舍人等。2 监察权的行使封驳系统分为门下省和“两制”两套机构。封(封还诏书)驳(驳正所失)门下省的封驳职能表现:1拥有对朝廷政令的审议权。2 拥有官员人事审查权3拥有司法监督权。元丰改制初给事中尚无独立封驳权,后有了独立封驳权。两制原先只管“演词”起草制书,不专司监察。仁宗时开始封还词头,拒绝撰诏,英宗和神宗熙宁时期中书舍人的封驳职能逐步合法化,元丰改制时从法制上肯定中书舍人拥有封驳权,使中书舍人的行政监察完全制度化,同时规定中书舍人进行封驳,实行独立监察原则,不须禀白执政。中书舍人以其政治上的独特地位,行使其监察职权,“宰相判官”三 路级监察系统1 机构设置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建制。又在州、县之上设置路一级的多元派出机构。2 编制和人选走马承受。1员为武臣1员为内侍。走马承受使臣一般由三班院派三班使臣担任。由内侍担任者则又入内内侍省选差3 监察权的行使方式监司按刺州县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出巡全路。各监司互划州县,每年巡历一遍。徽宗增修诸转运使、提点刑狱出巡时限。监司巡按的程序是出巡前,不得前期移文州县,预行刷牒,以免州县事先准备对策。巡礼访问的内容包括税赋足否,财用多寡,民情休戚,官吏勤惰等。每到一个州县,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天,随从有限制,巡按完毕须奏申尚书省和谏院、御史台。监司出巡纪律:出巡所到之处,只能购买药饵和饮食,不准赴州县宴会和收取礼物。监司日常工作:发摘贪官污吏和老病偷惰不职的守臣。南宋时,帅司的监察功能:朝廷在下达各路的监察性指令中,往往帅司和监司并提,训示加强对州县官的监察工作。走马承受初设时,只是随军承受奏报文书,附带了解各处物情人事。真宗时沿边 承受有权“亲军政,察边事”仁宗时得以预闻边防机要和主帅的机密公事。神宗元丰又不得干预军事。徽宗时改为廉访使者后,一路事无大小皆可按刺,地位大为提高。钦宗时复用走马承受名,职能也相应减少。走马承受不算正式监察官,地位在监司之下,通判之上。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权重,监督军队,地方行政,凡本路州县的民生利病、法令废举、吏治清污能否,均要向皇帝报告,机密情报科随时入京。路级监察系统原则:独立监察和相互监察。四 州级监察系统1 机构设置 通判2 编制和人选3 权力的行使方式设州级通判的目的“使之督察方镇”太祖时规定各州公事必须长官和通判“签议连书,方得行下” 真宗后通判的督察职能稍稍削减,并逐步确立通判“佐郡守之治,入则贰政,出则按县”的制度。通判成为知州的第一副手,有权对所部官员的善否和职事修废“刺举以闻”,是本地的按察官,是本地的行政官和司法官。孝宗后,通判不愿及知州争执,实际上放弃了对知州的监督。五 各监察机构的权力制衡关系宋朝的各类监察机构形成了严密而又错综复杂的权力制衡关系,皇帝和百官处于各类监察机构的监督之下,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本身也处于皇帝和百官的监督之下,还彼此互相监督。台谏是朝廷的第一监察系统,为了使台谏的监察权维持在一定限度,即防止台谏官失职或者专横跋扈,又把台谏系统置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北宋前期)以及尚书省(元丰改制后)的监控之下,如元丰改制后,尚书省专门在都司设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查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由此决定优劣,年终取旨升黜。台谏官之间,给事中之间,给舍和台谏官之间,都实行互察制度。各路监司处于朝廷御史台、谏院和尚书省等的监控之下。各州通判是宋朝地位最低的监察官,受本路各监、帅司的监控,又受本州知州的监督,此外还受到台谏、给舍的监控。不断完善各监察机构的横向和纵向的权利制衡关系,一方面给予监察机构以相当的监察权,另一方面又使监察机构之间彼此实施监察,还要接受其他机构的监控,从而确保国家监察体系的协调和统一。第六节 军事制度一中央统兵机构和地方统兵机构1 统帅权 : 皇帝2 朝廷统兵机构 枢密院和三衙 把兵权一分为三,即把军队的日常训练和调遣、出征的职责分属3部门。由枢密院主管全国军队的政令、兵籍以及调发兵马的虎符,三衙负责军队的日常管理、训练、升迁、赏罚等事,临时派遣将帅统兵出征。枢密院由文臣充当长官。降低三衙长官的政治地位,规定不得参预朝政,品级较低。南渡后枢密院制度基本沿袭北宋,因抗金的需要,枢密院的长官往往由宰相兼任,副长官由副宰相兼任,实际上废除了由宰相和枢密院长官分掌文、武大权的“祖宗之制”。南宋初三衙长官不再统帅全国军马,三衙只是正规军的一部分。3 地方统兵机构二 兵制和编制1 兵种禁兵:中央正规军,皇帝卫兵,分隶三衙统辖厢兵:素质较禁军低,平时不训练武艺, 从事各种工役。乡兵:按户籍编组的各地壮丁,一般不脱离生产,农闲时军训。少数乡兵来自招募。蕃兵:西北沿边的地方军,系招募少数族壮丁组成。土兵 弓手南宋的兵种,主要有屯驻大军和禁兵、土兵、弓手等。屯驻大军取代禁军成为正规常备军。京城三衙外的禁兵降为地方役兵。2 编制因兵种而有所区别。禁兵100人为都,5都为营,5营为军,10军为厢,分隶三衙。营又称指挥,是最基本的军事编制单位。将兵法 神宗时设。三 招募和养兵制度1 募兵制度 当地百姓、营伍子弟、饥民、罪犯 身高是招兵的主要标准。 刺字2 军俸制度正俸 各种补贴(效赏、特支、雪寒柴炭钱、银钱、口券等)四 训练制度教习使用武器进行格斗和演练阵法。北宋前期实行“更戍法”南宋时教习火器的使用和阵法。 皇帝检阅军队“御教”五 管理制度1 拣选 武官70致仕,对士兵军龄无严格规定。拣选制度实施时,主要根据兵士的体格和武艺,决定升补和降退。拣选期间皇帝亲临。对不合格者采取几种措施:降低军级、军种、由大分降为小分、降充剩员、削除军籍。2 官资、阶级和迁补 武臣官阶:横班、诸司使、使臣。武臣按官阶担任相应的差遣即军职。武臣和战士因军功或年资升官,品官称转官,无品称转资升转军职则称转阶级。3 军法 基本法:阶级法。第七节 财政管理制度一 三司三司是宋初朝廷中央集中财权的主要体现者。三司的职权:盐铁部和户部负责财赋收敛,盐铁部偏重于征商和禁榷收入,户部偏重于田赋和榷酒收入,度支部主要负责财政支出。除总管财计和钱谷方面的大权外,三司握有荐举及财政有关的官员之权。三司及各路转运司、州府之间存在财政及考核方面的领导及被领导的关系。各地钱谷都要向三司申报收支账籍,而且只能按条例规定的数量支出,不准额外擅支。三司还通过考课制度来维护队地方财计的统辖权。三司的职权超越了单纯财政的范围,变成了国家总理经济事务的中央机构。三司财政管理制度的高度统一性,表明三司不仅能统一管理赋税的征收,而且能在一定限度内统一管理财政的支出,能通过财政监督权有效地贯彻统一调度财计的意图。评价:三司各个部门的责任过于繁重,事务过于丛杂,即使官吏人数众多,也难以有效行使各种职能。到元丰改制终于撤销三司,将三司修造案拨归将作监,推勘公事拨归大理寺,帐司和理欠拨归刑部的比部,衙司拨归刑部的都官,坑冶拨归虞部,设案分隶礼部的膳部和光禄寺,而常平和免役、农田水利等新法则统归司农寺。二 户部北宋前期,户部职事甚少,只管收接各地土贡,到时陈列殿庭。元丰改制,撤销三司,全国财政始归户部,改行户部财政管理制度。新制规定,户部掌管全国人户和土地、钱谷的政令,以及贡赋、征役事宜。及元丰改制前旧户部相比,新户部的职权大为增加,但及三司相比,新户部的职权要减少很多,一是三司的许多职事被分隶户部以外的各个机构。二是各项临时性支费主要由内藏库或朝廷封桩的财赋支付。三是户部只是尚书省的六曹之一,上受宰相控制,内部左右曹又分管一部分赋入。四是户部尚书及负责右曹的侍郎不相统属,尚书实际只管筹措在京的百官俸禄和各军粮饷。五是尚书省和其他5部和各寺、监有权支用钱物,不必经过户部审核。评价:新户部财政管理制度纠正了三司财政管理制度中财权过分集中地弊病,新户部的财权过分减少,削弱了新户部的理财能力,影响了朝廷对全国财计的统筹安排。南宋初年陆续采取了一些增加户部理财功能的措施,但户部所掌财赋有减无增。全国理财机构多元化,造成了财政管理的混乱。孝宗1166 屡次设立国用司,但时设时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三 内藏库实际是宋朝皇帝亲自掌管的理财机构。财赋来源:1各地上供的物品。2各地坑冶的收入。3榷货务和市舶司、店宅务等的收入。4 其他途径。财赋用途:支付军费,赏赐费用,补助三司的经费,救灾赈济,皇室经费。设监官。新修内藏库簿内藏库须知元丰改制,内藏库名义上隶属户部和太府寺。徽宗时内藏库全归内侍控制。南渡后高宗时,内藏库仍然不隶户部和太府寺。评价:宋朝统治者设置内藏等“内库”亲自掌握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高财权,有计划地实施财赋储存,有效地制约了三司和户部等理财机构,对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很大作用。四 元丰左藏等库1 元丰等库 “专主朝廷封桩钱物”直隶朝廷,在内藏之外。该库的财赋支用实行宰执聚议制度,由尚书省管辖。 2 左藏库和左藏内库3 左藏封桩库 主要源于户部积余的经费,左藏南库和左藏东西库有时也将财赋拨入封桩库。该库积贮的财赋颇多。主要用于皇室消费,拨入内藏库充作犒军费用。该库归尚书省都司提领,所领财赋不属户部。五 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实行州、县2级建制,同时在州、县之上设路,由多元的路基机构代表朝廷中央对州、县实施监督和管辖。在财政上,由于路级机构都具有理财的功能,因此出现了路、州、县的三级理财体制。1 路级理财机构 转运司和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总领所等。 转运司的主要职掌是理财。转运使:一路的金谷之任皆委于转运使。各路提举常平司掌管青苗、免役、市易、农田水利等新法有关的财计事务。提刑司管经总制钱 提举茶盐司摘山煮海之利。 到孝宗时转运司的财权大为减少。提举常平茶盐司及转运司的区别:转运司的财赋隶属户部左曹,常平司的财赋隶属户部右曹,转运司承担本路的财政开支,常平司除免役宽剩钱外,各种赢利都上缴朝廷所以一般不承担本路的财政开支。总领所:南宋时因提供军需而设置的介于朝廷户部及转运司之间的一级理财机构。东南地区3各总领所财赋主要来源于朝廷或户部按额调拨的各州县上供钱米和榷酒收入等。2 州、县级理财机构州和县是重要财政核算层次,县是最基层的财政核算单位。理财只是州的部分职责。北宋前期,地方财赋首先集中到州,州将所掌财赋收支、现存等财务账籍向本路转运司申报,转运司类聚申报三司。三司根据有关条法,计算地方应留经费,视其余缺,及转运司及本州共同确定征调上京的数额和在本路各州之间的调剂数额。北宋初,州的经费来源:1转运司按“衰多益寡”的原则移用本路赋税、酒课、商税及茶盐、坑冶山泽之利,再“以给逐郡”2州可掌握一定比例的二税。3 全部收取系官房廊杂收、地利等。4允许将公使钱“回易收息”资助本州经费。此外州负责管理本州向三司上缴的钱物。州的财政开支:除上供和送使的经费外,主要有三大项,1是本路帅司和监司的官吏和兵士的俸禄和薪饷及部分公使钱。2输送给其他州的一些财赋。3拨入本州公使库的部分财赋。神宗以前,州的财政管理有相当独立性,后设专司尽量将各州的财赋收归朝廷。州的财政收到朝廷和本路监司的严格限制,其自主职能几乎完全丧失。南宋时,州的经费支出三部分:赡军、系省、上供。大部分州的财政处于困竭境地,为了凑集各项经费,各州法外横敛,创立种种苛捐杂税,缩减开支。县所管财赋,收入来源:税赋,课利。 支出:岁输朝廷和路、州的财赋,也有定额。版帐钱、月桩钱,增加了县的财政负担。第八节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一科举和学校考选宋朝统治者通过许多途径来选拔文、武官员,最主要途径:科举和学校考选。1 科举 三级考试制度:乡试(解试)省试(礼部试)、殿试2 学校考选 北宋初:国子监(国子学) 仁宗时起 设 四门学和太学。国子学的地位逐步被太学代替。同时开始在藩镇立学,随后在各地州、县建学。神宗前各级学校没有取士权,太学也只是在贡举时由朝廷统一分配录取名额。神宗熙宁1068 太学实行三舍法。理宗时太学取得部分取士权。徽宗时一度取消乡试和省试,太学成为获得殿试资格的主要途径。后又全面恢复。太学三舍考选制和科举三级考试制同时实行,互为补充。二 荫补和流外补选等1 荫补 朝廷根据官员职、阶高低而授给其子弟或亲属,门客以官衔或差遣的制度。2 流外补选 在朝廷和各地官衙中任职的吏胥可经年劳补官或官员奏补等途径出职补官。3 进纳、军功等授官 进纳:富民向官府纳粟和现钱得官。两种情况:纳粟赈粜和援助边区,买官。 军功:亲冒矢石、或获得首级,受重伤,以及杀退敌人解围,运粮守城之类。三 官员的品阶、加官和俸禄1 文、武官的品阶 品阶:官品和本官阶宋朝实行官和职、差遣分离的制度,官指本官阶,职指三馆和秘阁中的官职,差遣指实际职务。三者分离是当时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进步的措施。官阶有本官阶和散官阶两类,本官阶即寄禄官阶,用以定俸禄、赠官、叙封、恩荫、荐举等。2 加官 散官阶表示一定的级别及实职和俸禄无关。3 俸禄 正俸、衣赐、禄粟、茶酒厨钱、薪炭、盐、随从衣粮、马匹刍粟、添支、职钱、公使钱以及恩赏等。四 官员铨选1 铨选机构 北宋前期:吏部南曹、磨勘院、京朝官差遣院、吏部流内铨、三班院审官院2 任用制度 官员赴铨选机构报到,办理接收差遣的手续称参部注授或参选。文官注授差遣三个途径:两府以下到侍从官,即左右谏议大夫或太中大夫以上由皇帝取旨选差。从卿、监以下及已晋升或寄禄官到中散大夫阶者都由堂除,不属吏部管辖。从朝议大夫到迪功郎接收常调差遣的文臣,都归吏部授予。 北宋前期3年一任期,南宋时京朝官2年,知县3年。3 铨试和呈试 选人、使臣、因恩荫得官者、宗室子弟、科举特奏名者、进士第五甲中第者、各州文学等,首次赴部注授差遣称“出官”。对出官人建立铨试和呈试制度。4 叙迁 官员升迁官阶或官资。5 选人磨勘改官 选人升迁本官阶为京朝官时,须按一定条件,办理磨勘等手续。6 边远地区的铨选 远州铨7 荐举 官员升迁和任职以及举人参加贡举考试等,都需一定数量的官员出面推荐和担保,称荐举,又称保任、保举。 荐举的主要对象是幕职州县官和部分京朝官,以及部分中、低级武臣。8 考课 官员在任期间,接受上级机构甚至朝廷的定期考核课绩。审官院御史台,考核标准因职务而异。9 奖励 奖励形式和名目甚多。吏部条例五 官员回避1 亲属回避 官员在担任差遣、支持科举考试和学校考试、审判狱讼等方面,实行比较严密的回避制度。亲戚关系和本贯(原籍)、产业所在地以及一般嫌疑等均需回避。官员避亲方法:1及他人对换差遣2调换出京3解职罢官。职位低者回避高者。2 地区和财产回避 官员任职必须避开原籍和寄居地点,主要针对外官。 产业回避是官员任职时要回避祖产和妻家田产的所在地。3 交往回避 禁谒法 庆元条法事类六 吏胥制度吏胥指官员(品官和未入品官)以外的官府办事人员,中央吏胥和地方官府吏胥两大类。地位低微但比较熟悉各种法规和公文程式,擅长笔札,不因主管长官更替而变动,故颇有势力。1 类别和来源 吏胥名目极多,统称公吏。包括公人和吏人两类。来源:朝廷各司吏胥基本用召募制。有些吏职采用委任制。州县的大部分吏职采用轮差制。2 职掌和资级、俸禄 吏职的职掌因机构和地位而异,堂后官、孔目官胥吏按类分为若干资级(阶),依任期长短和功赏予以升迁。 北宋前期朝廷各司吏胥均领官俸。 大部分吏胥属于民户轮差的职役,不领官俸。元丰改制后,朝廷各司吏胥大都按阶领取俸禄。3 政治地位和作用吏胥特点:任职虽有期限,但不因迁转等可连任,可以不避亲近和原籍。由于长期在同一机构或原籍担任同一种或类似职务,他们熟习公文簿书,精通律令,擅长处理公务。 政治地位低。承担了官衙中日常的大量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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