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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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3 术语和定义3.6 低电压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 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3.7 高电压 (1) 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2) 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3.8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1 作业要求4.1 工作人员4.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4.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4.1.3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4.2 作业现场4.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4.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 4.3 作业措施4.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以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4.3.2 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检修工作。4.3.3 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4.4 其他要求4.4.1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4.4.2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5 安全组织措施5.1 一般要求5.1.1 安全组织措施作为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5.1.2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等内容。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0.7020、351.0066、1101.502203.003304.005005.007507.2010008.7050及以下1.505006.006608.408009.30 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挡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注2:13.8 kV执行10 kV的安全距离。 注3:750 kV数据按海拔2 000 m校正,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l 000 m校正。6安全技术措施6.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停电:a) 检修设备;b) 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c) 工作人员与35 kV及以下设备的距离大于表2规定的安全距离,但小于表l规定的安全距离,同时又无绝缘隔板、安全遮栏等措施的设备;d) 带电部分邻近工作人员,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e) 其他需要停电的设备。表2 人员工作中与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10及以下0.3520、350.6066、1101.502203.003304.005005.007508.001 0009.5050及以下1.505006.806609.0080010.10 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挡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注2:13.8 kV执行10 kV的安全距离。 注3:750 kV数据按海拔2 000 m校正,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l 000 m校正。6.2.4高压开关柜的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6.3.1直接验电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在设备的接地处逐相验电。验电前,验电器应先在有电设备上确证验电器良好。在恶劣气象条件时,对户外设备及其他无法直接验电的设备,可间接验电。330 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6.3.2 高压验电应戴绝缘手套,人体与被验电设备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要求。6.4 接地6.4.3 当验明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并三相短路。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6.4.5 装、拆接地线导体端应使用绝缘棒,人体不应碰触接地线。6.4.11已装设接地线发生摆动,其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符台安全距离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6.4.12 在门型构架的线路侧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或接地刀闸的距离小于10 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6.4.14 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使用个人保安线。6.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6.5.3 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人员与未停电设备安全距离不符合表1规定时应装设临时遮栏,其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临时遮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 kV及以下设备可用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的绝缘隔板代替临时遮栏。6.5.5 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至“检修”位置时,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不应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6.5.6 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遮栏,遮栏上悬挂适当数量朝向里面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遮栏出入口要围至临近道路旁边,并设有“从此进出!”的标示牌。6.5.7 若室外只有个别地点设备带电,可在其四周装设全封闭遮栏,遮栏上悬挂适当数量朝向外面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7电气设备运行7.1 一般要求7.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实行单人值班或操作:a) 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安装牢固、高度大于17 m的遮栏,遮栏通道门加锁;b) 室内高压断路器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7.1.3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室内人员进入接地点4 m以内,室外人员进人接地点8 m以内,均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还应戴绝缘手套。7.2 电气设备巡视7.2.2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不应使用伞具,不应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7 3 6 操作的基本要求7.3.6.4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7.3.6.5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并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7.3.6.6 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物或绝缘台上。7.3.6.7 在高压开关柜的手车开关拉至“检修”位置后,应确认隔离挡板已封闭。7.3.6.8 操作后应检查各相的实际位置,无法观察实际位置时,可通过间接方式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8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8.1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应满足一般工作程序和安全要求。9带电作业9.1.1 带电作业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等应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导则执行。9.1.5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或直流再启动装置,并不应强送电:a) 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中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b)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中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c) 直流线路中可能引起单极接地或极间短路的作业;d) 不应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及直流再启动装置。9.4 带电作业工具的使用、保管和试验9.4.4 作业现场使用的带电作业工具应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绝缘物上。10 发电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10.1 发电机(发电电动机,以下同)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应满足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10.3 测量轴电压和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的工作,应使用专用电刷,电刷上应装有300 mm以上的绝缘柄。10.5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但需送电试验电动机及其启动装置、变频装置时,应在全部工作暂停后,方可送电。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1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内容包含,操作、巡视、作业、事故时防止六氟化硫泄漏的安全措施,其具体的安全要求、措施等应遵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导则执行。11.3 设备解体检修前,应对SF6气体进行检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1.5 设备内的SF6气体不应向大气排放,应采取净化装置回收,经处理检测合格后方可再使用。回收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11.7 SF6电气设备发生大量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人员应迅速撤出现场,开启所有排风机进行排风。未佩戴防毒面具或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人员不应人内。12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12.1 在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工作应符合停电工作及不停电工作时的安全要求。12.2 低压回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a) 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或采用绝缘遮蔽措施;b) 邻近的有电回路、设备加装绝缘隔板或绝缘材料包扎等措施;c) 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12.3 低压不停电工作,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和护目眼镜。13 次系统上的工作13.1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内容可包含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和自动化监控等系统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复用通道设备上运行、检修及试验等。13.3 工作中应确保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且仅有一点保护接地。13.4 在带电的电磁式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开路。13.5 在带电的电磁式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防止二次侧短路或接地。13.7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13.9 试验工作结束后,应恢复同运行设备有关的接线,拆除临时接线,检查装置内无异物,屏面信号及各种装置状态正常,各相关压板及切换开关位置恢复至工作许可时的状态。14 电气试验14.1.1 电气试验应符合高压试验作业、试验装置、试验过程及测量工作的安全要求。14.1.2 电气试验的具体标准、方法等应遵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导则执行。14.2 高压试验14.2.5 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遮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一端加压,另一端采取防范措施。14.2.6 未接地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间断或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14.2.8 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应断开试验电源,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14.3 测量工作14.3.4 发现发电厂和变电站升压站有系统接地故障时,不应测量接地网的接地电阻。15 电力电缆工作15.1.1在电力电缆的沟槽开挖、电缆安装、运行、检修、维护和试验等工作中,作业环境应满足安全要求。15.1.2 沟槽开挖应采取防止土层塌方的措施。15.1.3 电缆隧道、电缆井内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15.1.4 进人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用通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15.2 电缆试验安全措施15.2.2 电缆试验时,应防止人员误入试验场所。电缆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应采取防范措施。16 其他安全要求16.1 作业时的起重、焊接、高处作业等,应遵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导则执行。16.2 在变电站户外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放倒后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6.4 在变电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不应使用金属梯子。16.5 检修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都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并应定期检查和试验。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装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热力和机械部分3.1通则3.1.1 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1.3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3.1.4 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3.2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3.2.1 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3.2.2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3.2.3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3.2.7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3.2.8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3.2.10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3.2.11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3.2.12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3.2.13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脚部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应不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拦,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3.2.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3.2.15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3.2.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3.2.17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3.2.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3.2.20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处理。3.2.21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宜超过50。3.2.22 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3.2.2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3.2.27 进入煤粉仓、引水洞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3.2.28 在高温场所作业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3.2.29 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3.2.30 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2.31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3.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3.3.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3.3.2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3.3.3 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工作开始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3.3.4 与热力和机械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按本部分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3.3.5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3.3.6 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防火防爆的规则。3.3.7 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3.3.8 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3.3.9 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械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子工作帽内。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3.3.11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3.3.12 冬季室外作业,应做好防寒措施。3.3.13 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3.4 设备的维护3.4.1 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3.4.2 禁止在转动中的机械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3.4.3 在机器未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上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3.4.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蛊和轴承里加油。3.4.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停留。3.5 一般电气注意事项3.5.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应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3.5.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标准GB2686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3.5.4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3.5.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有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3.5.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3.5.7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3.5.8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3.5.9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时,扑救人员应正确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3.6.1 简单工具3.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完整的工具。3.6.1.2 大锤和手锤的榔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3.6.2 磨削工具3.6.2.3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3.6.2.4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3mm。3.6.2.5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的方向。3.6.2.8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 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3.6.2.9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3.6.2.10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3.6.3 切割工具3.6.3.1 使用无齿锯应符合3.6.2的规定。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经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3.6.4 机加工设备3.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3.6.4.6 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3.6.5 电气工器具3.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用有接头。3.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3.6.5.3 严格使用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3.6.5.4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置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3.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3.6.5.6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电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3.6.5.7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3.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剪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3.6.5.9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结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3.6.6 行灯3.6.6.1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3.6.6.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3.6.9 气(风)动工具3.6.9.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3.6.9.3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能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3.6.9.5 气压大于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3.6.9.6 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3.6.9.7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3.6.9.8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10.7 水轮机的检修10.7.1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a) 关闭进水闸门,排出疏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b) 关闭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c) 开启钢管排水阀和尾水管排水阀;d) 切断本体的技术供水主、备用水源;e) 切断机组与系统的电气连接;f) 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g) 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h) 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10.7.2 在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导水叶与转轮间的绳索只能作为临时过渡,其重量最终不得由导水叶与转轮承受,脚手架或平台搭设完毕后,绳索必须拆除。10.7.3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转轮室和水机室、发电机空气间隙等相关静止、转动结合部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与检修工作无人人员应全部撤离。同时应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警示标志。10.7.4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应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和供油阀门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警示牌。做好防止拐臂动作的措施。10.7.5 在水涡轮内进行焊接、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10.7.6 进入进水口钢管、蜗壳、转轮室和尾水管等危险部位工作时,应有两人以上,做好防滑、防坠落的措施,必要时应使用安全带,有足够照明并备带手电。10.7.7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人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要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10.7.8 调速系统调试动作时,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严禁有人工作或穿行。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域内。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入口处应挂禁止标志,并有专人监护。10.7.9 调速系统在接力器和导叶联调动作时,在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专人监护,并保证通讯畅通;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严禁有人工作或穿行。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导叶间。并保证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10.7.10 水轮机转轮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转轮未落到安装位置时,除指挥者外,严禁其他人员在转轮上任意走动或工作。10.7.11 在转轮室进行检修工作时,转轮室下方应有盖板或坚固支架,转轮室上方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落物。11.1汽、水管道的检修11.1.7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运行中的管道、阀门上紧固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等工作,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主管领导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应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11.3 容器内的工作11.3.1 进人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应加强通风。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11.3.2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应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5%21内工作人员方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11.3.3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l%内,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而具。11.3.6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室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2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发生问题应防止不当施救。11.3.7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14电焊和气焊14.1 基本规定14.1.1 从事焊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标准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中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允许工作。14.1.2 焊工应戴防尘(电焊尘)口罩,穿帆布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手套,上衣不应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14.1.4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14.1.6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14.1.7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燃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对上述容器所有连接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加装堵板后,方准许焊接。14.1.14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a)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应穿干燥的工作服;b)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c)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 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d) 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不应带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14.1.17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14.1.18 无关人员不准靠近正在进行射线检验的工作场所。14.1.19 电焊机的接拆线、停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操作。14.2电焊14.2.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14.2.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 m为绝缘软导线。14.2.5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14.2.6 禁止用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14.2.7 禁止使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14.2.11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护目镜片; b) 电焊手套,工作服; c) 橡胶绝缘鞋; 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14.2.13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14.2.14 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不应接触电焊机的外壳。14.2.19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严禁触摸导电部分。14.2.20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14.2.21 电焊工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14.3 气焊气割14.3.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形式,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14.3.2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 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 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14.3.3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lO m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并禁止吸烟。14.3.4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14.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14.3.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14.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14.3.8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a)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每一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2 5 mm的防震胶围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 b) 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 度不少于2 5 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c)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d)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 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e)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f) 用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以防止烈日曝晒; g) 气瓶内不论有无气体,搬运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 h)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i)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禁止运送和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14.4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14.4.2 发现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14.4.3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颁发)进行水压试验和定期检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合格证。14.4.9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小得小于5 m。14.4.10 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气瓶。14.4.13 安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14.5 减压器14.5.2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业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b) 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不应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c) 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棉、麻绳、皮垫或胶垫代替); d) 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 附近。14.5.3 将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应将减压器顶针松起,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14.6橡胶软管14.6.2 橡胶软管的长度宜大于l 5 m。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14.6.7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应将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将软管放在运输通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15高处作业15.1.1 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 m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作好,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风力发电的塔筒上工作时,应遵守其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15.1.2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15.1.3 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坠落。15.1.8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用80 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15.1.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15.1.11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不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的措施。15.1.14 冬季在低于一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高空冬季施工浇注水泥时,禁止在木制脚手板上下生火炉养护。15.1.17 厂房外墙、烟囱、冷水塔等处应设置固定爬梯,高出地面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15.1.18 专用高空作业车辆应定期维护保养,专人驾驶。启升、制动装置可靠,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严禁超载使用。15.1.19 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1.2 m高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荷重标志,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时应采取制动措施,防止平台移动。15.1.20 使用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前,应认真检查组件有无损坏、变形,扣件有无损坏变形。严禁超载使用。 15.2 脚手架15.2.1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 b) 竹竿应采用3年以上的、坚固无伤的毛竹,严禁使用青嫩、枯黄、黑斑、虫蛀、疵点、枯质或裂纹连通二节以上受机械损伤的毛竹。使用竹杆搭设脚手架时,其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的小头不宜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不小于90mm。 c) 钢管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予的接连部 分应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d)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应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15.2.5 搭拆脚手架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15.2.6 脚手架的荷载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物件等的重量并留有一定裕量,严禁超荷载使用。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进行起重工作、聚集人员或放置越过计算荷重的材料。15.2.8 脚手板和斜道板应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2 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 cm高的护板。15.2.9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于架的结构相连。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应沿绳、脚手立杆、栏杆或借构筑物攀爬。15.2.10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15.2.1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15.2.12 搭设好的脚手架,未经验收不应擅自使用。使用工作负责人每天上脚手架使用前,工作负责人必须进行脚手架整体检查。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的冰雪,并采取适当的防滑措施。15.2.14 脚手架上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防坠落、防滑的措施。15.2.15 脚手架上使用电、气焊时应做好防火措施,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引起火警。15.2.16 在运行设备场所或带电设备附近搭设脚手架时,应在电气专业监护人的监护下方可进行搭设工作。 15.8 梯子15.8.1梯子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GB/T17889.1梯子中的要求。各使用单位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15.8.2 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 cm。15.8.3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向的斜角度为60o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 m的梯蹬上工作。15.8.7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15.8.11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放在门前使用时,必须采取防止门突然开 启的措施,15.8.12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15.8.14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16起重和搬运16.2 各式起重机的使用16.2.10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旗语、哨音、手势)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未接到指挥信号时,除规避危险之外不准操作。16.2.12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载人。16.2.15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16.2.17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吊索(钢丝绳或铁链)很牢固和稳妥地绑住,吊索(钢丝绳或铁链)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吊索受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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