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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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代理合同委托人: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甲、 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 同。第二 条 委托 的 事项( 一 ) 委托交易 房地 产 的 基本 情况 1 座落 : 2 建 筑 面 积 : 3 权 属 : ( 二 ) 委 托 事 项 123 第四条 预收、预支费用处理 乙方 (预收预支)甲方费用币 元, 用于甲方委托的 ,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再行清结。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本合同在履行期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 变更约定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 并注明变更事项。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双方商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担违约责任: 1 完成的事项违反合同约定的; 2 擅自解除合同的; 3 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4其他过失损害甲方利益的。 (二)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 2 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3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双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 ,计币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下 列 第 项 进 行 解 决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法院提起诉讼第 八条 订 立合 同 数量 本 合 同 壹式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份。补 充 条款 ( 粘 贴 线)(骑缝章加盖处)甲方(名字/名称)乙方(名称) : 身份证其他证件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地址: 住地址: 邮编号码: 邮编号码: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 执业经纪人(签章) :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 年月日 年月 日签于: 签于: 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青岛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方)是指委托房地产经纪组织代理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事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合同所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并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 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 由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和其他相关事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代理人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 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但作为本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时, 不得同时成为第三人的代理人, 并以代理人的名义收取第三人的佣金及其他费用。 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 转委托他人的, 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经委托人事后确认, 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在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 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 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 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 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 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营业执照、 备案证书, 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 订立本合同前, 委托人应充分考虑与代理人约定的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并将各项委托事务的要求、条件、时间在合同中明确。 五、在订立合同时, 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时间、 支付佣金的数额、 发生违约时的佣金退赔与经济赔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同时, 委托人对代理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的疑问, 应及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 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 双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 “补充条款 ”予以补充约定。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屋编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制定特别告知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 法规、 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 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 (现房) 出售时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方可出售。在签订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可向市、 区、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同时, 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购房人的, 转让行为无效。 购房人在签约前可向市、 区、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拟购房屋是否已抵押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五、 商品房出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 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本市仲裁委员会全称为青岛仲裁委员会。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甲方 (卖方) :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乙方(买方) : 国籍: 居住(注册 ) 所 在省市 : 个人 /公司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 邮 编 : 证 件 名 称 :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 法 定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住所(址) :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依法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 ,投资建造的 商品房已竣工,并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证书号: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 栋单元层户 (以下简称该房屋)。据认 定的测绘机构测量该房屋建 筑面积为平 方米,其中套 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 (价格详见补充条款) 。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平面该房屋建筑结构、 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 该房屋相关情况 (抵 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 (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的使用公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 (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 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 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总价格。第四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帐户监管帐 户 ( 金 融机 构 监 管 机 构 : 、 帐户 名 称 : 、 帐 号 : ) 。 乙方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由甲、 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房款时均应开具发票。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 计算, 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六条 乙方支付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 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甲方原因的除外。第七条 甲、 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 天内,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 本合同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天内,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 起 天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交 付 该 房 屋 。四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 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二) 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 由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码: 房屋编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三、 在签订预售合同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真实性、 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四、 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 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五、 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 (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 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 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 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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